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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登记办事指南
1、申请人应谨慎选取企业名称,不得选取可能引起社会误解、不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5、企业开业要进行设立(开业)登记,工商局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的设立进行管理,对企业的投资人资格、法人组织、经营范围等设立条件进行审批。
6、企业在新疆工商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名称预先核准,是工商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的网上便民服务。网上所提供的名称核准资料仅供参考,网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也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网上预先核准事项请申请人及时按照提示前往法定核准机构提交书式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4、登记机关需查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名称预登记和设立登记时均需查验):
①委托代理人是乡镇、街道招商人员的,提供乡镇、街道的单位证明;②委托代理人是合法中介代理机构的,出具该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上需有企业注册登记代理等类似经营范围)及单位证明;
③除以上二种情况之外的,均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委托股东办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新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3】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上报机关印章,报省局、国家总局的使用该表,此外使用《企业名称审核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审核表》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