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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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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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新政策篇一: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部分重点地区绿色建筑补贴政策一览北京:北京市政府为鼓舞建筑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政府财政支付绿色建筑评审费用。

北京市政府拟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进行财政补贴。

响应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北京市政府从今年6月1日起,全部新建建筑实行绿色建筑标准,全城普绿。

上海:上海市政策规定,对于取得二星级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贴6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保障性住房项目最高可补贴1000万元。

明确2021年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根据绿色建筑的标准设计建筑,并鼓舞设计制造高星级保障性住房。

同时,依托虹桥商务区等8个低碳实践区和7个低碳新城建设推动绿色建筑。

天津:天津市滨海新区将建筑节能列为重点支持的领域。

滨海新区今后将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用法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降低建筑物能耗,将按项目投资额10%赐予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此外,对建筑综合节能改造、采暖热计量改造、LEED认证、绿色建筑认证、蓄冰空调、装饰性景观照明改造、新型建材应用等方面的项目也将赐予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助。

重庆:重庆市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规定,取得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有关税收优待政策。

西安:依据国家和陕西省的补贴标准,西安市亦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从12年11月起,西安市辖区内1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公益性建筑、公共建筑项目也必需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具体补助标准为,除了推举申报___财政补助嘉奖资金,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建设项目,推举申报省级财政补助嘉奖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补助10元、15元、20元。

西安市则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元、10元、20元。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增加绿色建筑补助嘉奖条款。

秦皇岛:秦皇岛市近日出台《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方法》,从今年8月起,尚未进行施工图联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保障性住房、北戴河新区新建建筑,以及城市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需根据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完成我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民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一)抗震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

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

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做法要求。

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管理办法》18⽇发布。

办法规定,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后的不⾜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房屋维修专项资⾦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可提取住房公积⾦。

“办法”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联合发布。

“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来源等进⾏了详细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列⼊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的节能改造,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委申报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农民⾃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范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

此外,⼤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合同能源管理⽅式融资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

本市建筑节能⼯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截⽌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

根据《北京市“⼗⼀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五”期间要完成4000多万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农民住宅75万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以及覆盖16600万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改造。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成果和经验,以北京市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01-621-2005)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DBJ 11-602-2006)等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通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定稿。

本导则对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做了基本规定。

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 评估的必要条件;5.评估程序;6. 评估标准;7.评估方法;8.评估报告;9.附录。

本导则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北京市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要编制单位: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郑学忠、罗淑湘、高岩、王庆生、李德英、冯蕾、谢琳娜、李俊领、许威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4 评估的必要条件 (6)5 评估程序 (8)6 评估标准 (8)7 评估方法 (9)8 评估报告 (10)9 附录 (12)附录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2)附录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评估报告 (16)附录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0)附录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标 (25)附录5 关于项目可否免于评估的基本规定 (31)1 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里,纳入城镇整体规划范围内并申报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节能改造项目的评估。

未申请专项资金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北京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耗量不断上升,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成为当前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为了减少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和规定,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城市,在节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为了引导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北京市于2018年印发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该规程主要包括了改造的范围、原则、技术要求等内容。

首先,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范围。

根据规程的规定,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主要包括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建筑、接受政府投资的国有建筑、普通住宅以及老旧小区等。

这些建筑数量庞大,占据了城市的大部分面积,因此对其进行节能改造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原则。

规程提出,节能改造应依据建筑当前的能耗水平和改造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同时考虑环保、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平衡。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节能改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增长。

再次,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技术要求。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强化建筑外墙保温、加强建筑隔热、改善供暖系统、提高采光和通风效果、提升设备的能效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既有居住建筑的能耗可以得到有效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规程还对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规程明确了节能改造的设计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施工过程也需严格执行相应要求,验收时需要对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和检测。

总而言之,北京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是对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引导和规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这份规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市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的态度,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该规程为节能改造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推动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们的城市提供更加宜居、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负责审核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制订全市供热计量改造和全市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标准,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计划,并将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和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汇总申请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项目;对各区县和有关系统的热源、管网热平衡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审核与资金拨付,监督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指导与监督.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的规划方面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市属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任务列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指标,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空调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融资和技术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完成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中所明确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和节能量目标。

(二)工作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做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既有建筑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热计量收费,用电分类计量和动态监测,组织能源审计,对能耗过高的实施加价收费,责令整改或强制进行节能改造,逐步推行到普通公共建筑,促进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并安装楼宇热计量表,进行按热计量收费试点,促进非节能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供热企业市场化进程,通过能耗限额和收费制度改革,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节能服务公司和全社会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2.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对于不同产权结构、不同使用性质、不同供热方式、不同外装饰情况的建筑,分类确定改造技术方案。

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评估导则,对与改造技术方案不符和不符合现行抗震设计标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对改造的安全性、经济性、改造技术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避免盲目改造和发生安全事故。

对具备节能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审批、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保证改造过程中施工质量和安全,保证改造后的建筑节能实际效果。

3.示范先行,稳步推进从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入手,逐步进行普通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改造;从各种改造方式的试点示范入手,逐步引导业主自主进行节能改造;从投资少见效快的改造技术入手,探索按照节能标准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居住舒适度相对较差和易于组织改造的建筑入手,取得业主支持,逐步完成全部非节能建筑的节能改造;尊重业主的改造意愿,通过政策引导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业主签定节能改造意愿协定。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doc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为推进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节能改造,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既有非节能建筑是指在本市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没有按照建筑建造当期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民用建筑,以及1986年以前建造的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

其中,北京市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基建修缮工程、老城区住宅改造等项目,应同步安排进行节能改造。

所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在供热楼栋热力入口处加装热计量装置,有条件时宜在建筑的散热器上安装温控装置,以利于实行平衡调节。

对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有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建议按照照明、冷热源、空调、热水、其他用能设备等不同用途安装分项计量表,并满足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要求。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以投入少见效快的低成本改造为重点,或通过合理的调节,改变不合理的运行管理方式,提高空调等用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鼓励业主对农民住宅和老城区住宅进行墙体、门窗的节能改造,鼓励业主在节能改造中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

混凝土大板楼的节能改造,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应根据建筑寿命、改造成本、节能效益及舒适度的改善程度等确定改造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

对于建筑剩余寿命短,或改造投入回收期长,或改造投资不合理,或得不到业主认同的既有建筑暂不列入
节能改造申报项目。

对于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基本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宜考虑只进行采暖、空调、通风、照明及其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低成本节能改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京政发[199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京政发[199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批复(京政发[1991]56号1991年10月9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你们所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草案悉。

市政府同意所拟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补助的标准,并对标准条文作了修改,请即按修改的条文发布施行。

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的标准规定如下: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拆迁人应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

其标准根据原住正式房屋的间数、路途远近计算,按每间50元至100元补助。

多次周转搬家的,按实际搬家次数补助。

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每提前1天,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20元,按天累计,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元。

三、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安置人口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人每月30元。

拆迁人用木板房、无木“四防”房、简易工棚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免收房租,取暖季节每人补助取暖费15元。

拆迁人用正式房屋临时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间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四、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除按本规定第三条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外,从逾期之月起,逾期一个月至半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超过半年至一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

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2007年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提高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

第二条本《暂行规程》适用于列入《北京市2007年环境建设任务书》中确定的老旧小区。

第三条老旧小区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章补助原则和标准第四条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自行筹措。

由于小区产权不清或多产权、企业破产或特困等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无法落实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按照1:1的比例予以资金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化补建、甬路修复、楼体粉饰、完善封闭小区公共照明等内容。

资金补助定额标准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工作在北京市08环境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市政管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区政府组织项目实施。

(一)市08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下达全市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任务书,协调解决市、区政府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1、负责核实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工作量,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预算。

2、负责汇总编制项目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3、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1、根据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整治任务,按照确定的比例落实资金。

2、负责对市属破产及特困企业审核认定。

3、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4、会同市市政管委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四)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不清和多产权的房屋建筑物予以认定。

(五)市国资委负责对监管的市属破产及特困企业审核认定。

(六)各区政府1、负责编制上报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预算、决算,2、负责落实老旧小区环境整治项目区专项资金。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加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节能减排政策,鼓励对节能减排增量的挖潜和提高,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支持力度不够或问题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作为对原有资金列支渠道的重要补充,针对节能减排领域重点项目和突出问题及有关工作的特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第四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资金拨付、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规划和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确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节能减排项目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规划计划先行,确保当期工作重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实施全过程监管.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减排领域试点、示范项目。

重点用于支持北京市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环节和共性问题试点、示范项目。

(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如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等)。

(三)推广节能减排新机制。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24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8〕34号各区县建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要求,2008年计划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重点解决农村冬季室内温度低,燃煤量高的问题。

现将《市建委关于2008年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二○○八年一月十四日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顺利完成《2008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亮起来、暖起来、循环起来”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中关于“农舍改造增温节能工程”对1500户的农村既有住房进行节能保温改造的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达到提高室温,降低能耗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是指在农民所居住的独立式住宅正房中,通过对房屋墙体的保温改造、更换节能门窗等节能手段,使其改造后的房屋能够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在自愿基础上实施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工程的农民,均可享受政策性资金奖励。

第四条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采用定额奖励方式。

奖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投资额的60%。

每户住房(建筑面积约80-100平方米的正房)保温改造奖励8500-11000元。

实施分阶段拨付,工程签订改造协议后奖励80%,工程验收后奖励其余的20%(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各区县引导更多农民参与实施节能保温改造,鼓励农民自筹部分资金达到更高的节能保温改造标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二)节能保温改造的房屋应为常年有人居住房屋,闲置或不住人的房屋不予补贴;(三)原则上1990年以前建设的房屋不予补贴;(四)10年内无翻建计划;(五)农民自愿报名参加并签订《农民住房节能改造协议》(以下简称改造协议),节能改造房屋基本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J/01-602-97)中围护结构保温做法要求(具体做法选用见附表);(六)以本地农民组建的施工队伍为主的,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七)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生活热水的项目优先补助;(八)可与山区搬迁相结合。

北京市 既有建筑改造 指南

北京市 既有建筑改造 指南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指南北京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策略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国际大都市,拥有大量的既有建筑,其中不少是在节能标准不高的时期建造的,存在着较大的节能潜力。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统计,北京市既有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约为30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为16亿平方米,公共建筑约为14亿平方米。

既有建筑的能耗占到了北京市建筑能耗的80%以上,是北京市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

为了促进北京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目标和计划,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加强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推广节能改造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培育节能改造的市场主体和服务体系,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度等。

本文旨在介绍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策略,包括改造的范围、标准、流程、效果和案例,以期为其他城市和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借鉴和参考。

改造范围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2006年以前建造的居民住宅,包括单元楼、高层住宅、别墅等,以及部分集体宿舍、农村住宅等。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改善建筑的保温性能,提高供暖、供热、照明、通风等系统的效率,安装节能设备和可再生能源设施等方式进行。

-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以前建造的办公楼、商场、酒店、医院、学校、体育馆等,以及部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用房。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优化建筑的设计和布局,提高空调、照明、电梯、水暖等系统的效率,安装智能控制和节能管理系统,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进行。

- 工业建筑:主要是指2008年以前建造的工厂、车间、仓库等,以及部分生产、加工、储存等用途的建筑。

工业建筑的节能改造主要是通过改善建筑的隔热性能,提高供热、供冷、照明、动力等系统的效率,安装节能设备和可再生能源设施,实施清洁生产等方式进行。

改造标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主要参照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外墙保温: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提高墙体的保温性能,减少能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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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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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2010-04-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
95号),为切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各区县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既有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四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后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

(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改造。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改造任务实际完成总量及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章补助系数及补助标准
第八条为推动各区县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补助系数为
(一)对于未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的区县,补助系数为,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的80%结算;
(二)对于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量但未超过120%(含120%)的区县,补助系数为1,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结算;
(三)对于实际完成量超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达任务120%的区县,补助系数为,即以实际完成数与补助标准的120%结算。

第九条补助标准按围护结构只改造窗户5元/,围护结构既改门窗又改外墙保温按7元/进行结算。

第四章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加盖公章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验收表》(见附件1)以及《既有居住建筑技能改造项目验收汇总表》(见附件2);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结果下发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结果送区县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局依据区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确认的项目验收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违反既有居住建筑改造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二)挪用、侵占既有建筑改造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的;
(四)项目审核或验收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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