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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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实施细则
1.目的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及要求作出规定,确保设施完好,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2.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
3.应用标准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工作内容及要求
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每半月应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4.1.2每月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4.1.3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
(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对备用电源进线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a)防排烟设备(半年检查一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b)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c)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d)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4.1.4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实验一次;
(2)进行第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做模拟试验;
(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4.2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
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4.3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执行G8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的相关规定。
4.4防火门
4.4.1查看外观,关闭效果,双记扇门的关闭顺序。
4.4.2每季度对于疏散通道上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自动或远程手动输出控制信
号,查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解除情况及反馈信号。
4.5防火卷帘
4.5.1查看外观;每季度进行下列方式操作,查看卷帘运行情况反馈信号后复位。
(1)机械操作卷帘升降。
(2)触发手动控制按钮。
(3)发散烟雾阀不低于54度热气测试其自动反应情况。
5.技术培训和工作配合
5.1公司负责对委托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消防培训。
5.2配合委托单位建立消防档案。
5.3协助委托单位整理完善消防工程图和相关质料
6.相关记录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登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