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山东省2016版)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所售项目的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山东省2016 版) 政府示范文本场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要点岀卖人取得房屋预售资格,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向岀卖人购买房屋。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 _______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
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 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 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 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 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 v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 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X,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 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 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纪晓军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纪晓军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鲁11民终8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纪晓军;魏代富【当事人】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纪晓军魏代富【当事人-个人】纪晓军魏代富【当事人-公司】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倪运田山东民度律师事务所;李洋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运田山东民度律师事务所李洋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运田李洋【代理律所】山东民度律师事务所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日照永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纪晓军;魏代富【本院观点】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未作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酌定参照永泰公司逾期办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30%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永泰公司主张逾期办证未给纪晓军、魏代富造成任何损失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未作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酌定参照永泰公司逾期办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上浮30%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永泰公司主张逾期办证未给纪晓军、魏代富造成任何损失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39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审理法官】阎鹏朱峰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当事人】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吴钦昌【当事人-个人】吴钦昌【当事人-公司】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申照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申照杰【代理律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钦昌【本院观点】大汶口置业公司与吴钦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涉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二十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已对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一审中大汶口置业公司提交《情况说明》认可涉案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根据该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汶口置业公司与吴钦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涉案《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该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明确约定了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吴钦昌有权依照该合同约定主张大汶口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大汶口置业公司主张涉案房产属于团购房,应按照团购房实施方案确定权利义务,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GF-2014-0171合同编号:本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示范文本,由___、___共同制定,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本章介绍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本章介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结构、配套设施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确保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本章介绍商品房的价款,包括总价、首付款、贷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
买受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认真考虑购房的财务规划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本章介绍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包括交付时间、验收标准、交付单据等。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确保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本章介绍商品房面积的差异处理方式,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测量标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本章介绍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的情况和处理方式,包括规划设计变更的程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影响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规划设计变更的情况和影响。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本章介绍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包括质量标准、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
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了解商品房的质量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本章介绍合同备案和房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合同备案的时间、地点、备案手续等,以及房屋登记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备案和登记手续。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本章介绍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物业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等。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山东省2016版)政府示范文本场景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要点出卖人取得房屋预售资格,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向出卖人购买房屋。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
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张士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张士强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0【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2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于永刚【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张士强;张丽萍【当事人】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张士强张丽萍【当事人-个人】张士强张丽萍【当事人-公司】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文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布占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文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布占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文成布占涛【代理律所】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华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士强;张丽萍【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款第(2)项约定:“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按乙方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都公司提交电话通话详单一份,证明:上诉人在取得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以后,于2021年2月4日(5日)通知被上诉人办理交付手续,但被上诉人拒绝收房,上诉人不应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张士强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方通知我去取钥匙。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七款第(2)项约定:“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按乙方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指在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该合同是房产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本文就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进行介绍。
二、合同内容(一)房产基本情况在房产基本情况中,应当包含以下信息:1.商品房项目的名称、位置和用途;2.预售的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和独立产权面积;3.前期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划设计情况,查封和限制情况。
(二)价格在价格方面,应当涵盖以下内容:1.房屋的总价,以及各项分期支付的比例和期限;2.公共设施等附加设施的费用,在此基础上确定买卖价;3.支付方式、货币、按揭贷款的选择,以及罚款规定和解除合同的约定。
(三)质量、交付与保修1.规定商品房的质量标准,包括材料、用途等;2.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交房时间进行交房,逾期将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赔偿;3.开发商应当承诺为购房人提供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服务。
(四)违约和争议解决1.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范围;2.争议解决的方式,即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
(五)其他其他的事项包括:1.精装修房屋和毛坯房屋的差异及价款;2.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3.开发商应当为购房人提供委托理财、物业服务等。
三、合同签订流程1.首先,购房人可以前往房地产中介或者开发商渠道提出购房意向;2.然后,经过购房人对房屋的实地考察以及开发商提供资料的核实等流程,购房人愿意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意向书》,这个阶段通常需要支付定金;3.当房屋预售许可证获得后,开发商将通知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
购房人须在开发商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缴纳购房款,签订最终的合同。
四、合同注意事项在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购房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遵守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2.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各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解和谈判,要求开发商对无法确认的情况进行明确说明;3.购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交纳购房款和前期公共设施等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房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_____地区具有开发建设资质,拟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项目地址)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项目地址)2、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住宅(办公/商业)用途。
3、户型:_______________4、权利归属:该房屋为甲方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房屋,权利归属清楚,不存在纠纷。
第二条价格与付款方式1、房屋总价为___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房款的________%作为定金,余款应在_______________之前一次性支付。
2、支付方式:乙方支付房款时,须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或转账回执。
第三条房屋交付和验收1、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通知乙方进行入住。
2、交房时,乙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要求甲方在________天内解决。
3、乙方自接房之日起,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房屋权益转移1、甲方应在房款支付完成之日起________天内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办理完成,并将该证书转让给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房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的定金将不予退还。
2、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应向乙方支付每日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电子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电子版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意向购买甲方所销售的商品房,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并履行。
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房屋信息1. 房屋名称:_____________2.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3. 实际使用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用途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用途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4. 房屋性质:_____________5.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6. 房屋权证情况: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1. 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元(人民币),按照双方的约定,分期支付。
2. 乙方已于________日向甲方预付订金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交房时间及其他约定1. 预计定于________年月________日交房。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交房延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按照延迟天数推迟付款。
3. 在交付日期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效的房屋权证、相关手续以及交付房屋。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自合同签订日期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2. 乙方应当在交付日期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他必备的文件。
3. 乙方应当保证其购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把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当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状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完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12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审理法官】李国栋王海涛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徐倩【当事人】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夏鹏翔徐倩【当事人-个人】夏鹏翔徐倩【当事人-公司】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朱孟飞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朱孟飞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朱孟飞【代理律所】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临沂凯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夏鹏翔;徐倩【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临沂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关于“标的物业标准确认和移交"中约定:甲方应当在本合同3.1所述委托期限开始之日按照本合同向乙方交付标的物业并由乙方经营管理。
并且双方应于当日共同对标的物业在经营管理期限开始时的状态进行确认,并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状态确认书。
标的物业移交标准为甲方与凯恩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的标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刘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刘建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4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李莹【审理法官】毕经纶井慧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刘建华【当事人】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刘建华【当事人-个人】刘建华【当事人-公司】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昕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李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刘易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平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刘昕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李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刘易斯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平刘昕宇李璇刘易斯【代理律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泰安盘古电商运营孵化有限公司【被告】刘建华【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因气候、创城和环保等原因造成停工的期间应否在其交房逾期的期限中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被上诉人提交济建发[2021]71号文件及《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件的附件,拟证明:《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1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房屋交付的现行必备条件,济建发[2021]71号文件中的第二项、第三项明确要求开发单位交付房屋必须公示单独各分项验收合格材料,所以对比于泰安市尚未出台具体的行政条文,但是可以参考济南的政策衔接要求;上诉人自称已经符合交付条件实质上是不成立的,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主张的交房时间。
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姚明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姚明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1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宏徐天威杨海荣【审理法官】金宏徐天威杨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姚明天【当事人】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姚明天【当事人-个人】姚明天【当事人-公司】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学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学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学军【代理律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姚明天【本院观点】姚明天购买金檀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潮湿渗水,导致房屋客厅、书房、两个卧室的内墙壁漆壳脱落、壁橱发霉、起壳。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自认恢复原状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姚明天购买金檀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潮湿渗水,导致房屋客厅、书房、两个卧室的内墙壁漆壳脱落、壁橱发霉、起壳。
金檀公司派员检修时为查找漏水点,在房内多处刨开地面,检修时又对暖气管道造成损坏,金檀公司应承担修复义务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金檀公司认可房屋漏水属实,其仅以姚明天、金檀公司双方交房时金檀公司工作人员在《业主交房确认书》上填写水项目正常为由主张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其上诉称不应承担维修义务及赔偿损失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金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元,由临沂金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会敬、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会敬、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08【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7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繁奎孙久强郭召勇【审理法官】孔繁奎孙久强郭召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会敬;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会敬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会敬【当事人-公司】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禚琳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李伟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禚琳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李伟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禚琳赵强李伟【代理律所】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会敬【被告】高唐县鱼丘湖风景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英伦小镇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催告撤销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反证举证时限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英伦小镇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经审查,《英伦小镇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未违反以上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张会敬虽然对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存在异议,但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其效力,对张会敬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9104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号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不动产)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
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山东省2016版)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合同编号:二手房字号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所售房屋、附属房屋及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屋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买受人应对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具体状况予以充分了解。
4.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5•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人以示删除。
7.买卖双方应当慎重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房屋交易部门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
8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卖双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法定】代理人:【户籍所在地】【住所】: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出卖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住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法定】代理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 通讯地址: ,证号: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证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卖人、买受人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二手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6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6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房基本情况与条件: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位于_______(详细地址),该房屋的结构类型为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的内部结构、装修、配套设施等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且符合甲乙双方事先的约定。
二、价格和付款方式:商品房总价为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首先支付定金______元,然后在签订正式合同后支付首付款______元,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三、交付日期和方式: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需满足相关房屋验收标准,并办理交付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
四、产权登记和产权归属:甲方保证对所售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并能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归属乙方后,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屋没有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2. 乙方对所购房屋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XXXXXXXXXX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约定并共同遵守:甲方(卖方):姓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以下简称“甲方电话”)乙方(购方):姓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乙方证件号码”)地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以下简称“乙方电话”)鉴于:1. 甲方系合法拥有位于山东省的新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并有权出售该房产。
2. 乙方向甲方了解并确认了甲方所售房产的相关信息,并愿意购买该房产。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乙方购买位于山东省的新建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 房屋所在地址:2. 房屋建筑面积:3. 房屋情况:4. 房屋产权证号:5. 房屋权利状况:6. 房屋总价款:(大写)7. 首期款金额:(大写)第二条合同成立条件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2. 乙方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后,合同生效。
第三条付款方式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天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款。
2. 乙方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X天内,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3. 乙方支付款项的方式:(例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四条交付标准和时间1. 房屋交付标准:本房屋出售时按照国家及山东省相关规定和政策所执行的建设标准进行交付。
2. 房屋交付时间:甲方承诺将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X天内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过户手续1. 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过户手续。
2. 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
第六条房屋质量保证1. 房屋交付后X年内,若因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发生损坏或存在质量隐患,甲方负责免费修复或更换。
2. 房屋交付后X年内,乙方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争议解决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葛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葛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94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审理法官】冯海玲李玉信高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葛磊【当事人】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葛磊【当事人-个人】葛磊【当事人-公司】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马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美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马强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王瑞国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美辰马强王瑞国【代理律所】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密家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葛磊【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葛磊与家成置业公司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对办理涉案房产证的时间、通知方式、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
对此,双方应当依据合同内容,信守契约,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而葛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涉案房产证,造成的原因,其一系由家成置业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涤除有关,其二家成置业公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葛磊通知办证。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按合同约定确认违约方系家成置业公司,并支持葛磊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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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
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依法将房屋(不动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承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本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出生日期:性别: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出生日期:性别: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年月日,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注销】。
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元(大写元整),【商业贷款】元(大写元整)【】。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4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3.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7.学校:年月日达到;8.社区组织用房:年月日达到;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