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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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证据
(2009-09-20 1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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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指导
财经
作者:郑州中级法院民三庭李晓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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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的主体,企业可以深刻的体会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比如说谁掌握的先进的技术成果,拥有的知名的品牌,谁就有可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能够取得巨大的商业利润,而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知识产权往往成为了侵权的对象。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力,因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的面比较大,数量也比较大,从近两年法院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通报的数字是6093件,增幅达到40%多,作为我们郑州中院,也达到了近200件,比去年同比增幅达到了将近40%,知识产权的纠纷涉及的面比较广,技术也比较强,涉及纠纷的对象是技术领域里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技术的问题,在事实认证中需要专门的判断,尽管现在我们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院从上到下非常的重视,配套的法院系统内相对比较强一点的力量,我们很多审判法官具有理工和法学的双重的身份,但是在专业的技术问题上任何一个知识渊博的人也不能作出权威的结论,这种专业的要求,给知识产权的纠纷审理带来的很大的难度,同时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起来很有难度,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存在比较多的争议焦点,比如,今天上午六刘庭长讲的商业秘密当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是存在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是否被公众知道,是否带来商业利益,鉴定涉及到这些问题,都存在非常大的分歧,由于当事人可能存在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认识,有的甚至认为商业秘密可能有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载体之间的关系。
原告不停的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起诉的事实和最后法庭开庭审理的事实发生重大的变化,提供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而被告也做一些和案件争议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证词,甚至双方在不着边际的进行辩论,知识产权案件比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从举证到审理要更困难。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我今天讲这个问题,因为我们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案件因为举证的问题出现了一些败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案件,如果是被告清楚相关的法律要件,可能也不承担相关、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法律认识上的不清楚,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结果。今天我主要讲诉讼证据的问题,因为作为法院,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问题,从我们裁判制度,无论是是什么性质,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好,民主主义也好,证据是不变的定律,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律为证,以事实为裁
判的依据。法官实际上审判案件的时候是在不明真伪的判断下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对以往的事情做出一种判断认定,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定的事实,他可能和客观事实比较接近,也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他不可能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因为毕竟过去的是过去的,肯定存在一种差异,但是双方提供证据的目的就是让法院认定的事实尽量的接近客观的事实,能够尽量的还原事情的本质。所以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最基础的问题及证据制度也是我们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知识产权的案件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而言,由于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方位不一样,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拓宽,包括传统的专利,制造权,商标,还有集成电路设计等等,商业秘密相应的权利,他的范围是在不停的扩展,知识产权证据具有的数量较多,种类繁杂,专业性比较强,同时,侵权的证据极易消失的特性,因为对知识产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确实比普通的民事案件困难的多。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实际上主要是以民事案件为主:侵权案件,合同案件。在我们审判过程中大量的遇到是侵权案件,这是知识产权具有的单一性的决定的,专有性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独占成果的权利,这就使知识产权的纠纷可能发生在权利人和任何人之间,这就存在普通的社会现象,所以侵权纠纷是最普通的纠纷。
在我们法庭调查中,如果参加庭审可能注意到,法庭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调查一般是四个方面,一,原告诉讼主体问题,二,原告的法律状况和保护方面,三,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些法律责任的依据。
作为举证也应围绕这四个方面的问题。
讲课谈不上,大家就是交流一下,从举证方面的一些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基本的举证要求,因为在企业以后的竞争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所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
我们省农科院开发研制的品种,给农科院带来的经济效益非常的巨大,这种品种在全国的玉米中20%采用这种品牌,但是这种品种也是侵权最重的。农科院卖品种可能是每年几个亿的收益,实际上玉米本身的价值是有限的,但是种子凝聚的价值给他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也希望引起在座企业的重视。实际上很多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了自己一些智力成果被别人窃取,甚至别成人抢先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可能你用的就时候就是被控侵权的局面。
我围绕这四个方面给大家谈一下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证据面临的问题。
第一个关于原告诉讼主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能否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这是提取知识产权诉讼的一个前提,根据我们现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作为原告,你要起诉,必须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举证的要求不一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是否享有诉讼的原则性也有规定,首先权利人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著作权,因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主要两个途径,一个是自动产生,另外一种需要国家相关的程序授权产生的,我分开来讲。
著作权案件,他是在创作完成之日就产生的权利。
同国际商的立法来看,为了这种快捷便利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减轻对自己身份的
责任,各国著作权法认定,作者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我们采取的同样的原则,同时,著作权属于作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的时候,证明权属的证据是你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的书,著作权的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及摄影作品的底片,这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对方不能成功以相关证据反驳的,法院就确认他享有这个权利。
对于这种图书出版者和录音、音像制品这种产品,法院一般情况下只要提供这些东西,法院就不会说否认你的身份。在实践存在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相关的当事人没有办法从通常的途径了解这个作品。
比如说我看到街头上有一个作品很不错,下面可能署名是不真实的名字,这种情况你提供作品的原件,证明这个著作权归你,法院也是予以确认的,还有一种情况,可能这个作品原件不属于你这个作者,但是另外一个人说我是著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定,你除非提供相反的。法律上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付出创作性智力劳动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实际上是注明作者身份的初步的证据,或者是表面的证据,别人主张相反的理由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多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的权利,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上和司法界都承认。从这里面看到创作原告是证明你是著作身份的非常重要的证据。比如说我们写的一些文章,你把原告保护下来,你的照片底片保存好。
在我们诉讼中可能由于当事人对举证要求不太清楚,我们最近有一个案件,是一个公司搞IT设计的公司,他们向法院主张诉讼权,他们公司把给客户创作的IC成果汇编成一个册子,有一员工跳槽到另外一个公司,把原公司设计的IC成果宣传册以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做成新的宣传册进行宣传,向有关客户介绍说这些是新公司设计的,但是真正的权利人是原来跳槽的公司,原来的公司向现在公司主张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这个著作权案件应该向法院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一是作品的载体,因为我们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表达形势,不保护思想,你的载体记载在什么地方,案件中他向法院主张的是这个跳槽职工制作的宣传册,同时,他和他相应客户以前的合同,作为他设计的成果其实在客户宣册包括产品介绍单上都标注的有是某某公司设计出来,开庭的时候,他却拿这些东西说这个东西(宣传册)不是我主要的证据,实际上他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合同只是一个约定,只是创意的是什么,并没有记载出来,在合同上表达这个思想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这是你著作权最重要的体现,他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宣传册),法院审理案件注重的是证据,但是原告却没有将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宣传册向法庭提交作为证据使用,所以,他一直说这个东西就是我的东西,我们也相信是你的东西,但是的著作权的权利载体你不向法院提供,法院如何判断你拥有权利呢?所以,我们法官也是干着急,我们不能代替当事人,你不知道举证只好判你败诉了。
通过法定程序,或者审核等产生的商标专用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还有专利权,这些权利是经过法明确规定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予以授权而产生的,当事人提交权利证明的证据相对简单一些。就证明这个归你所有对方当事人要想否认你的权利他就必须举证。
现在还有一种企业中用的比较多的全球驰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这种权益他既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