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控系列纪实(十五)--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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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控系列纪实(十五)--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十一

脑控系列纪实(十五)

――脑控犯罪分子犯罪心理分析之十一上一篇,对具有“封建迷信犯罪心理”的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特点和行为特点做了一个较为简单的分析。这种犯罪心理是“信仰型犯罪心理”的脑控犯罪人犯罪心理的一种,给人民、社会和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性。

脑控犯罪通常是群体犯罪,各个犯罪人的不同心理相互影响,导致犯罪人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又因为他们在脑控犯罪中,读取了每个受害人的思想(就是所谓的读心),把人类内心的阴暗面全部汇总到一起,使这些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得到扩张,他们部分脑控犯罪参与人受到受害人阴暗心理感染,带着一种“实验”、“体验”的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实验得手,进一步强化了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因脑控武器的隐蔽性、难取证性、串联犯罪性以及多种定向能装置的综合性,为脑控犯罪人提供了犯罪土壤和犯罪平台,他们所具有的每种犯罪心理既容易得手,又难被发现。加之其中每个人的说话声音既可以合成、模拟,又可以使用真音,增加了受害人分辨和识别的难度,助长了这些犯罪人的嚣张气焰。

受害人在长时间受到这些脑控犯罪分子的迫害与摧残下,也有意无意地接受到了犯罪人所具有的各种犯罪心理。如果被害人不能坚定信念,不能坚持依法维护权利、依法与这些犯罪人斗争,很有可能受这些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影响,走向违法、犯罪道路。这中走向犯罪道路的受害人,与被犯罪人威逼、利诱、要挟、恐吓成为同谋和其成员不同。他们内心里已经感染了这种犯罪心理,有可能难于自拔。

对于脑控犯罪,应理智对待,对于任何人来说,遭遇脑控犯罪的迫害,都是一个灾难。

不要亲信脑控犯罪人的欺骗、哄骗、利益诱惑;脑控犯罪是可耻的,必须要依照法律给予制裁。受害人应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家人、同事、朋友搞好关系,不要仅仅根据脑控犯罪人的声音、脑控犯罪人的说法,凭猜疑对周边的人不尊重,不友好,他们可能也是受害人之一。有条件的受害人可去公安部

门报案,与亲密的朋友和亲人聊聊你听到的和受到的迫害情况,还可以通过网络博客、论坛以及手写日记的形式,记录每天的遭遇。以给日后立案侦破留下线索和证据。

被害人通常可以听到多人说话,这些声音有可能是犯罪人的声音,有可能是合成、模拟的声音,但是其中说话的内容,不一定全是犯罪人本人的话,而是犯罪人通过脑控其他受害人、或者现实中以受害人身份参与的脑控犯罪人的同谋自己想的事情。可见脑控犯罪是一个群体犯罪,而受害人可能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关于“群体犯罪心理”将在日后的内容中,再做详细分析。

我们研究和分析脑控犯罪人犯罪心理,一方面是希望犯罪人自身意识到自身的心理状态

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及早停止脑控犯罪行为,及早回头;另一方面,是希望受到脑控以及了解此事和暂时未受到脑控的人,清楚地认识到脑控犯罪组织的邪恶和脑控行为的犯罪本质,不要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迷惑,试想,正经人、好人、尊重法律、尊重人权、尊重人格的人,怎么会采用这种方式去对待一个受害人呢?即使他给你点思路、给你点信息,也只不过是为了骗取你的信任,暂时给你点甜头;不妨问问,他们的好点子、好思路是从哪儿来的?!那有可能是他们盗窃、抢劫或是骗取他人的智慧财富,他们给你点这种甜头,只不过是掩饰自己的犯罪本质,而且这可能会成为日后脑控犯罪人要挟你成为他们的帮凶和傀儡的话柄。

有通过网络控诉的人揭示了脑控犯罪人的一种试验心理。就是拿受害人做各种武器试验,拿被害人做各种心理实验,把受害人当成小白鼠,并不在意受害人本身受到什么伤害,是死是活。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业界专家的相关鉴定、也没有得到被害人自身的同意、授权和认可,违背了《纽伦堡法典》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原则。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将关押在集中营的犹太人、波兰人、吉普赛人、持不同政见者和痴呆者用于医学上的人体实验,如高原缺氧、冷冻、故意感染病菌等,导致许多人死亡,即使有少数活下来的,在实验结束后也被处死,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竟然是由披着白大褂的医生实施的。战后,在

德国纽伦堡市,以反人类罪对这些从事人体实验的纳粹医生进行了审判,同时,还制订与颁布了国际上第一部生命伦理学法典,即《纽伦堡法典》。

这部法典主要是针对人体实验而制订的伦理原则,其中最主要的4条原则是:

(1)知情同意原则。人体实验要得到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须的。

(2)行善原则。实验应产生对社会有益的结果。

(3)不伤害原则。实验应避免所有不必要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与伤害,实验的风险性不能超过实验目的的人道主义意义。

(4)公平原则。受试者较脆弱,应该给予比普通人群更多的保护。

这4条原则虽然主要是针对人体实验而言的,但因其根本出发点是基于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价值,人的自主自决,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而具有广泛的合理性与适用性,因而被生命伦理学界普遍接受。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生命伦理的四大基本原则,无论是医学还是生命科学领域,凡是涉及人的生命,涉及人体实验,都必须认真考虑和遵循这些基本原则。而这些脑控犯罪人,不仅仅违背了这些法则,也这违背了现行法律,构成了犯罪。关于实验心理和变态心理,在以后的内容中会详细分析。这里我们先简单分析具有“情绪型犯罪心理”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在群体情绪的扩散作用下,个体尤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情绪型犯罪的发生,以社会上的哄抢、踩踏事件和球场上的骚乱为典型。“情绪型犯罪心理”脑控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有以下几个特点:

1.认知偏激

情绪、情感的产生是以认识过程中的行为人对现象或事件的评价、判断为基础的,评价的难度与方向直接决定着情绪和情感的性质。在情绪型犯罪中,消极的、错误的情绪、情感占主导地位,它也是由认知过程决定的。

情绪型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说,与行为人的偏激性、片面性、狭隘性等消极品质紧密相连。这类情绪型动机犯罪人受到广泛而深刻的情绪、情感的影响,他们一般执迷不悟,难以矫治。

2.情绪、情感品质消极

从情绪、情感本身的特点而言,情绪型犯罪的产生,与行为人情绪、情感所具有的品质有直接的关联。一般而言,这类犯罪人的情绪、情感具有肤浅性、高强度性、低稳定性和盲目性的特性。

肤浅性主要表现在其情绪、情感大多是关注狭隘的“哥们儿义气”而忽视对被害人的同情和父母殷切希望的深厚感情,婚恋中迷恋、狂热而不愿意体验长久而深刻的涓涓细流的深沉感情等。

高强度性特点在激情型与非激情型的犯罪人身上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激情型犯罪人在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作出侵犯性、攻击性反应;而非激情型犯罪人对待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则要忍受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当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会爆发出来。

低稳定性指行为人的情绪、情感强烈而易变,很容易为外界事物、事件的变化所左右,对自己的感情较难以调节与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

盲目性主要表现在情绪型犯罪人在利己主义心理的支配下,个人情绪、情感总是关注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生活琐事、个人事件等,一旦受到刺激则理智难以控制,出现盲目的冲动性行为。

3.异常的个性心理特征

个性心理特征是心理过程在个体身上相对稳定的表现,一般认为它由个性倾向性、个性心理特征与自我意识三部分组成。影响情绪型犯罪的个性心理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一个方面:一是异常的自尊心水平。情绪型犯罪人自尊心理存在偏激的情况,或有过高的自尊心水平,或自尊心水平过低、内心深处非常自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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