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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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保护、
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三条
林地的划定、使用、变更、补偿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破坏林地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必要时需修复受损的林地并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林木资源保护
第五条
林木资源的采伐、种植、保护等活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违法乱采滥伐。

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树种以及野生动植物,禁止私自砍伐、捕捉、销售等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对于经营的合法林地,经营者应当依法支付林地使用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病虫害等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九条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林业管理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尽事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解释。

以上为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如有违反,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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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14
•【字号】鄂政办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5.1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4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北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赵斌副省长
副组长:梅祖恩省政府副秘书长
肖安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晓洪省林业厅副厅长
成员:饶志国省编办副主任
黄俭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吉学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华新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农村综改办主任
董王山省人社厅副厅长
熊政春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吕文艳省环保厅副厅长
张学锋省住建厅副厅长
马立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刘烈玉省水利厅副厅长
孙兵省卫生厅副厅长
潘细汉省旅游局副局长
熊觉非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阙方平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曹世强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我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共同承担,肖安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修正)(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有林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挥林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或划定为国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家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应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环保性、可持续性原则,保护和利用好国有林场资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生产经营,提高综合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和自觉性,共同参与保护国有林场的行动。

第二章国有林场所有权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实行统一所有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

第十一条国家可以将一部分国有林场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或合作方,但必须保留国家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批准、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实行严格制度,确保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林场的经营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国有林场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国有林场资源保护是国有林场管理的首要任务,应采取措施保护林地、水域等资源。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预防灭绝和过度捕捞。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制定保护兽类和林木资源的相关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加强对病虫害的预防和防治,有效保护林木资源。

第四章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应实行生产计划、资金管理、劳动用工等制度,提高效益。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一、总则国有林场是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依法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管理的森林资源。

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管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和其他自然植被资源,以及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管理活动。

三、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的管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完成。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协助具体管理工作。

四、管理原则1.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原则。

2. 可持续利用:国有林场的管理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3. 经济效益: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国有林场的管理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公众参与:国有林场的管理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管理措施1. 林场保护:加强对国有林场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

2. 林场开发利用:合理规划、科学开发国有林场资源,推动林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监督检查:建立国有林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管理的日常监督。

4. 教育宣传:开展国有林场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

六、管理责任1.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2. 地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国有林场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3. 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管理权利,确保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

七、奖惩制度对于依法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法损害国有林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和追责。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规范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1995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七条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共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汉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护堤护岸林(以下简称铁路、公路护路林、城镇林木和护堤护岸林),分别以有关铁路分局和省交通、建设、水利主管部门为单位提出年林木更新采伐限额指标,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益;(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管理制度一、国有林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国有林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党的领导为统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经营、责任到人,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保护资源、促进发展、促进和谐,全面提高国有林场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1. 党的领导原则国有林场是国家资产,必须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权,依靠党的组织和领导,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履行职能,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提高国有林场管理的政治能力和水平。

2. 科学决策原则国有林场在经营管理中,应坚持实行科学决策原则,保证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3. 民主管理原则国有林场应当保证职工充分发表意见、民主参与管理,提高管理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保障国有林场的正常运营。

4. 依法经营原则国有林场在经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各项经济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发展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

5. 责任到人原则国有林场在进行经营管理时,要落实责任到人原则,加强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清楚了解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依法行使职责。

6. 分类管理原则国有林场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科技研究与推广、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均有不同的管理需求,应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分别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 综合治理原则国有林场在经营管理中,应强化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协调性和一体化,实现资源、环境、气候、生态等多方面的统筹规划,提高国有林场管理的综合能力和综合效益。

8. 保护资源原则国有林场管理制度应坚持资源保护原则,保护国有林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高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可再生性,促进国有林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9. 促进发展原则国有林场管理制度应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保持国有林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林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推动国有林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三章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02•【字号】•【施行日期】1991.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鉴于国有林场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
林场,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
林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林场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二、林场管理的基本职责
三、林场管理的具体内容
四、林场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林场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林场管理的处罚规定
七、其他有关条款
1.林场管理的宗旨和原则
国有林场的管理宗旨是促进林场的健康发展,可持续利用其资源。

其宗旨和原则应遵循:
(1)科学管理:针对林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通过科学的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林场管理方针、制度和规范,并实施务实有效的管理
措施。

(2)节约保护:以节约林木资源、保护林场生态平衡为原则,采
取有效措施,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综合利用:合理利用林场的自然资源,建立合理的林场类型,开展经济林、抚育林、保护林及其他功能林的整体开发利用工作,调
节和改善林场形态。

(4)消除滥伐:采取措施坚决杜绝滥伐行为,加强林业资源调查
管理工作,维持林场资源的持续可持续利用。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

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国有林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划归国家所有,由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林木、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区域。

第三条国有林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预国有林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鼓励适当参预林业经营、保护和管理。

国家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林场实行综合管理,采取综合防治、分类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国有林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有林场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护、利用、欣赏和防火等功能分区。

第七条组建和改制国有林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八条在国有林场内或者其周边设置生产、居住、娱乐等用地,需要将已实用地改变用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采伐、毁坏林木;(二)滥采林下资源;(三)伐林开荒、变种造林;(四)放牧、草场偷盗、偷采;(五)非法猎捕、捕杀野生动物;(六)放火、烧荒、烧林;(七)其他破坏国有林场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对国有林场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对国有林场资源开辟利用实行管理。

泛博群众及有关组织和单位有保护国有林场资源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国有森林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侵占行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森林防火制度,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增加森林消防员培训、装备等投入。

对开展森林灭火的,赋予津贴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有森林资源实行种质资源保护,保护和利用自然更新、育种、选育和其他技术手段开展的种质资源。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收回或者控制被占用、破坏、侵占的国有森林资源,并依法追究责任。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办文〔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21〕35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5日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4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生态支撑。

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5%,森林蓄积量达到4.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达到55%,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火灾受害率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以内。

到2035年,全省森林质量明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更加稳定、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森林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承载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全省林业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基本建成。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经营、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是国家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基地,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实行科学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综合效益。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国有林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第六条国有林场的变更,包括范围调整、性质改变等,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经营期限,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抚育、更新改造、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生产、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森林资源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义务。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设立专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8.05【实施日期】1997.08.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

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第五条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国有林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国有林场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国有林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鄂林办场〔2018〕5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国有林场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林办场〔2018〕58号各市、州、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有林场备案办法》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要求,为做好全省国有林场备案工作,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纳入全省国有林场改革范围的林场。

二、备案程序办理备案的国有林场向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再报省林业厅。

三、备案材料(一)批准设立国有林场的文件复印件;(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国有、联营或租赁林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四)《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五)《国有林场备案汇总表》(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

国有林场备案是国家检验林场改革成果、加强管理的重要措施。

请各地按隶属关系认真组织国有林场做好备案工作,提供一套完成的备案材料。

材料不齐的国有林场不予以备案、将不纳入全省国有林场管理序列、不享受国有林场各项政策。

(二)材料要求。

备案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两部分。

1.纸质材料。

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或者复印,要求字迹清晰、整洁,并以县为单位整理报送;《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国有林场备案汇总表》要按隶属关系签字盖章,其中《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市、县林业局及林场要建档留存。

2.电子材料。

《国有林场备案申请表》、《国有林场备案汇总表》为EXCEL表格格式,其他材料统一整理为PDF格式,以林场名称进行命名,文件大小不超过30M。

电子版以林场为单位建立文件夹单位存放,并刻录成光盘。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林场规〔2021〕6号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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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保障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和省投资,为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依法建立的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

市(含地区行署、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国有林场工作。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

国有林场的主要任务是:(一)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生态效效益;(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三)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六条国有林场按照森林经营保护的目的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商品经营型、混合经营型三种类型,实行分类营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和管理。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森林资源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第八条新建国有林场,县人民政府必须提交建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国有林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山林权证》,确认其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国有林场的隶属关系及其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有林场的产权发生变更,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用地不得占用。

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该林场原批准设立机关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给予补偿。

国有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建立森林公园、风景区、保护区、度假区、狩猎场、开发区等,必须报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放牧、樵采、采矿等活动,必须征得国有林场同意。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立足自有资源兴办林业、多种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划部门审批。

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业生产特点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森林经营方案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森林经营方案需要变更的,须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凭证制度。

省属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量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限额指标直接分配。

省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按照生产性事业单位的性质设置管理机构,其人员编制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

场长任免应该事先征得市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山林权证、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文书资料必须及时归档,并按《档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将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公路、通讯、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国有林场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经济扶持。

第二十条省计划、财政部门扶持国有林场建设和经营的投资应保持稳定,并根据国有林场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市、县人民政府也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国有林场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所缴农业特产税30%的比例直接返还到场,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国有林场毗连的村组,原则上不得委托国有林场管理。

确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的,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对实行委托管理的村组,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关系和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周边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单位,有义务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完整,制止、举报任何破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积极配合国有林场和公安部门查处毁坏森林资源和侵占林地案件。

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职工子女入学有困难的,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统筹解决。

凡生源较少,附近又具备入学条件的,应该安排职工子女就近入学。

有关学校不得拒收,亦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向国有林场摊派、收取钱物。

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人民政府必须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在国有林场建设、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场隶属关系、范围和产权的,由原批准机关和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有隶属关系、范围和产权,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国有林场同意,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狩猎、放牧、樵采、采矿等活动的,或超出指定地点、范围从事上述活动的,国有林场有权制止。

造成森林、林木资源破坏的,由所在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国有林场擅自调整森林经营方案,违反森林采伐、营林生产技术规程、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省国有林场所属的单位以及其他林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非国有林场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场各项制度学习制度一、根据林场生产、工作实际,坚持分散学习为经常性的学习活动。

集中学习每季度一次,结合实时形式,如有重要文件或决议,随时集中进行学习。

每月的十日为集中学习日,遇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至节假日双休日后第一天上班。

学习内容,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学习。

二、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三、政治学习由学习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业务学习由个办公室、各工段拟定计划自行安排。

四、实行学习考勤。

学习期间不得请假、迟到、会客、缺席,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向学习领导小组请假,批准后方可。

五、办公室建立集体学习笔记本,个工段建立学习记录本,职工个人有学习笔记。

六、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联系思想、工作和作风认真撰写学习心得。

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

学习心得至少一篇。

七、学习领导小组,对全场的学习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作为半年考评和全年考评的依据。

考勤制度一、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出勤。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空岗或旷勤。

二、严格请销假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所属办公室负责人或工段长批准;一天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场长批准。

各办公室负责人和工段长请假按审批权限分别由主管场长、场长审批。

副场长、工会主席、会计需要请假时,统由场长审批。

三、因公出差,应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全年无故旷工5天以上或超假10天以上的,全年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上的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评优、评先。

财务管理制度一、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把关。

做到钱款用途明确、使用合理。

二、财务收支统一管理,分设会计和出纳,坚持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财务核算要做到日清月结,且每月向主管财经的领导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三、各种报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四、每年初拿出全场的财务预算(计划)。

五、经费实行严格管理,凭合法的发票办理报账,实行一库管理一支笔审批,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六、严格库存现金管理,不准超500元标准过夜现金。

车辆管理制度一、单位的汽车用于林场的经营管理,服务于林场的各项工作。

二、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车,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勤检修、勤清洗,确保乘车安全、舒适、及时。

三、车辆仅限于工作方面使用,职工个人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请场长批准方可使用。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实行定点维修与保养,财务结帐。

维修前由司机与主管领导提出维修计划,场长批准后进行。

车辆需保养大修时,必须进行审批。

五、加强燃油的消耗管理,指定地点加油,由林场委托财会人员购买油票,随时加油随时结算。

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六、严格控制出私车,由于未经批准出私车发生的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并且,处罚金100元;出私车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司机自行承担。

七、严格禁止酒后驾车。

清洁卫生制度一、每天上班时,清洁工要提前将各办公室的卫生清扫干净,工作人员要对室内的物品进行整理,合理摆放。

做到室内整洁干净,窗户玻璃明亮,桌椅无灰尘,地面地面无污迹,墙角旮旯无蜘蛛网和灰嘟噜。

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对外形象环境。

二、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东西,废纸随时入篓,茶具用后及时清理干净。

三、加强两区卫生管理,确保经常性的卫生环境。

四、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保证单位职工和来客用餐卫生安全。

五、办公室每季度对林场各个单位和两区进行卫生检查。

永宁镇林场管理方案为加强镇林场管理,促进林场的发展,使林场责、权、利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国乡联营人工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经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场性质永宁镇林场属镇办集体林场,具独立法人资格,人员由镇政府抽调组成。

场长:罗选彬。

副场长:温明旺。

工作人员:杨院生、刘国华、郑福生。

各村要成立分场,分场场长由以下同志担任:八亩分场:周庆绪;江头分场:帅学水;兴源分场:邱冬生;上源分场:刘学生;钓鱼分场:吴振云;坪田分场:郑向生;西湖分场:李冰盛;丰田分场:刘景宏;小水分场:温明裕;顺化分场:黄晓恩。

二、经营管理范围负责镇内人工林管护和未流转的国乡联营人工林的经营管理。

三、林场权力1、按年度计划安排镇内未流转人工林的生产和经营。

2、制定本场营林、生产劳务价格和木材销售价格,负责本场木材销售经营。

3、按联营合同与正兴公司、林农进行生产经营利润的分配。

4、负责镇内人工林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负责向经营主体收取5元/亩·年人工林管护费;负责制订护林员工资标准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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