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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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结构型式
高程系统
地 点
建筑物存续期限(长期或临时)
通航孔
(个)
夹角
(º)
管底高程
(米)
跨径
(米)
左墩柱顶标高(米)
右墩柱顶标高(米)
Hm
(米)
h
(米)
Bm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严禁向航道内倾抛建筑垃圾及施工遗留物,灌注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必须全部外运,不得向航道内排放,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结构型式
高程系统
地 点
建筑物存续时间(长期或临时)
通航孔(个)
夹角(º)
梁底高程(米)
跨径(米)
左承台顶高(米)
右承台顶高(米)
Hm(米)
h(米)
Bm(米)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管道用途
管道外径(米)
管道顶标高(米)
左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右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备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航槽设计底标高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电压等级(KV)
净高(米)
左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右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备注
航道等级
河面宽度(米)
最高通航水位(米)
有关要求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点(岸别)
高程系统
抽(排)水口
结构形式
管口直径(米)
流量
(立方米/秒)
伸出岸线
距离(米)
横向流速
(米/秒)
船 厂
护岸、房屋及其他设施
距航道中心线距离(米)
3、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点(岸别)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港池尺寸(长×宽) (米)
翼墙与码头前沿的夹角(゜)
与航道中心线距离 (米)
距交叉口长度(米)
与相邻桥梁之间距离(米)
拟建码头驳岸顶标高 (米)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标志种类
标志规格
能源
灯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最高通航水位
(米)
最低通航水位
(米)
备注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1、净高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
2、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3、须在线路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下水
方式
前沿顶高程(米)
纵深(米)
距航道中心线距离(米)
航道交叉道口
弯曲半径(米)
占用岸线(米)
专用航道纵深(米)
专用航道口宽(米)
专用航道底宽(米)
等级
河面宽度(米)
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
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
高程(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b(米)
a(米)
等 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期间,须在距施工现场上下游各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3、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桥名牌、桥涵标和桥梁净高提示牌,并由你单位负责标志标牌的维护和管理。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桥梁符合X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3、 须在管道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严禁向航道内倾抛建筑垃圾及施工遗留物,灌注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必须全部外运,不得向航道内排放,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船舶装卸作业时,不得影响通航安全;待卸船舶不得在主航道内停靠。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米)
航槽实际底标高 (米)
最低通航水位(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须在管道穿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航道管理法规,不得影响通航安全,禁止向航道内倾抛施工废弃物,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4、船厂修造船及船舶下水过程中,须切实落实保障航道畅通的相关措施。
(米)
b
(米)
a
(米)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
通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期间,须在距施工现场上下游各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设置吊机
(台)
吊机距河口线距离
(米)
备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 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航道管理法规,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向航道内倾抛施工废弃物;同时须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江苏省架空电力、电信线跨河净高尺度》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结构型式
高程系统
地 点
建筑物存续期限(长期或临时)
通航孔
(个)
夹角
(º)
管底高程
(米)
跨径
(米)
左墩柱顶标高(米)
右墩柱顶标高(米)
Hm
(米)
h
(米)
Bm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严禁向航道内倾抛建筑垃圾及施工遗留物,灌注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必须全部外运,不得向航道内排放,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结构型式
高程系统
地 点
建筑物存续时间(长期或临时)
通航孔(个)
夹角(º)
梁底高程(米)
跨径(米)
左承台顶高(米)
右承台顶高(米)
Hm(米)
h(米)
Bm(米)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管道用途
管道外径(米)
管道顶标高(米)
左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右岸入土点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备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航槽设计底标高
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电压等级(KV)
净高(米)
左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右岸塔杆离航道边缘距离(米)
备注
航道等级
河面宽度(米)
最高通航水位(米)
有关要求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点(岸别)
高程系统
抽(排)水口
结构形式
管口直径(米)
流量
(立方米/秒)
伸出岸线
距离(米)
横向流速
(米/秒)
船 厂
护岸、房屋及其他设施
距航道中心线距离(米)
3、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点(岸别)
高程系统
结构型式
港池尺寸(长×宽) (米)
翼墙与码头前沿的夹角(゜)
与航道中心线距离 (米)
距交叉口长度(米)
与相邻桥梁之间距离(米)
拟建码头驳岸顶标高 (米)
附件: 技术参数指标
航道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所在地航道(务)管理处
所在地航道管理站(处)
地 点
高程系统
标志种类
标志规格
能源
灯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最高通航水位
(米)
最低通航水位
(米)
备注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涉及损坏护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1、净高按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
2、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3、须在线路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下水
方式
前沿顶高程(米)
纵深(米)
距航道中心线距离(米)
航道交叉道口
弯曲半径(米)
占用岸线(米)
专用航道纵深(米)
专用航道口宽(米)
专用航道底宽(米)
等级
河面宽度(米)
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
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
高程(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b(米)
a(米)
等 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期间,须在距施工现场上下游各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3、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桥名牌、桥涵标和桥梁净高提示牌,并由你单位负责标志标牌的维护和管理。
1、本决定书是航道管理范围内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批的航政许可法律凭证。
2、未经本机构许可,本决定书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桥梁符合X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3、 须在管道跨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4、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严禁向航道内倾抛建筑垃圾及施工遗留物,灌注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必须全部外运,不得向航道内排放,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船舶装卸作业时,不得影响通航安全;待卸船舶不得在主航道内停靠。
4、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5、工程涉及其他部门的,尚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遵守事项: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关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米)
航槽实际底标高 (米)
最低通航水位(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须在管道穿越航道上下游按规定设置管线标(管线标的尺寸、外观及用材等可参照苏南运河现有标志标牌的技术规范),并由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3、施工过程中,须遵守航道法规,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 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年 月 日
本文本一式三份,一份送当事人,二份航道管理机构存档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航道管理法规,不得影响通航安全,禁止向航道内倾抛施工废弃物,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施工遗留物和废弃物,恢复航道原状,并将废弃物弃置地点告知作业地航道管理机构。对航道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付航道财产赔(补)偿费。
4、船厂修造船及船舶下水过程中,须切实落实保障航道畅通的相关措施。
(米)
b
(米)
a
(米)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
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
通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期间,须在距施工现场上下游各10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设置吊机
(台)
吊机距河口线距离
(米)
备注
等级
河面宽度
(米)
设计最高通 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 航水位(米)
设计河底高程
(米)
实际河底高程
(米)
有关要求
1、你(单位)须通知 航道(务)管理处(站)派员参加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2、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航道管理法规,不得影响通航安全,不得向航道内倾抛施工废弃物;同时须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该设施开工建设前,设施地所在航道规划发生变更,你单位须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号:
:
你(单位)向我机构提出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拟建设施符合级航道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 5864-93)等规定,本机构作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