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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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罚的原则。
(三)赏罚有度原则。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全体员工。
第四条执行与监督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贯彻并监督实施情况。原则上应有员工直接上级负责其所属员工的奖惩管理,特殊情况上报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给予相应奖罚。
(一)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级”、“升职”。
(二)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分为“罚款”、“书面警告”、“记过”、“降级”、
“降职”、“辞退”。
(三)公司对表现杰出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员工酌情给予授发奖金、书面嘉奖、记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在公告栏公告。
(四)公司对工作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酌情给予罚款、书面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在公告栏公告。
二、奖惩权限
第六条综合事务部的职责
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提供员工奖惩的操作原则;负责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工作的具体策划与推动;对各单位员工奖惩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指导、服务、监督与检查;对员工奖惩决定给予备案;接受员工对于奖惩决定的申诉,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七条奖惩权限及职责
(一)员工的直接上级负责做出对员工进行奖罚的基本决定。
(二)各级管理者负责权限:
总经理负责公司部门正职的奖惩决定和对公司总部人员重大奖惩决定的审批;各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副职的奖惩决定和部门人员重大奖惩决定的审批;各部门副职负责部门员工的奖惩决定;班组长负责下属的奖惩决定或申报。
三、奖励细则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奖金奖励: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二)月度、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优异者。
(三)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四)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五)在合理节省公司原材料、能源和资金方面用积极贡献者。
(六)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七)享受书面嘉奖、记功奖励者。
(八)其他可以给予奖金奖励的情形。
(九)奖金发放金额:
(一)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二)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三)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四)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五)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在防止事故发生和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有功者。
(六)对社会做出贡献者。
(七)享受记功奖励者。
(八)其他可以给予书面嘉奖的情形。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奖励:
(一)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有效者。
(三)对于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防止重大损失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五)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其他可以给予记功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记功(自第一次记功日算起),但无记过(含)以上处罚者。
(二)在当年工作中(自然年份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利润者。
(三)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四)其他可以给予晋级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
(一)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出现积极效果,且本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者。
(二)在经营管理中,以自己的能力显著提高公司利润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且本人非事故直接负责人者。
(三)其他可以给予升级奖励的情形。
四、处罚细则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罚:
(一)在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向有关负责人销假者。
(二)迟到早退者和旷工者。
(三)特殊岗位人员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胸牌者。
(四)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理、清扫责任区域者。
(五)工作期间吃东西、喧哗、打闹、聊天、戴耳塞者。
(六)未经同意在工作期间处理私人事务者。
(七)因工作疏忽,导致工作质量不合格者。
(八)所保管的公司财务缺失、损坏者。
(九)损坏公司公共财物者。
(十)其他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形。
(十一)罚款处罚金额: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处罚:(一)因过失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者。
(二)无合理理由不服从上级合理指挥者;
(三)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四)对公司或上级有期限的指令任务,无正当理由为按期完成者。(五)未经仓管人员同意,擅自进入仓储区域者。
(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三次或出现旷工情况者。
(七)检查或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八)出现属罚款处罚情形经处理再犯者。
(九)其他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罚:(一)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轻微损失者。
(二)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或串岗影响工作者。
(三)未经允许,擅自盗打电话者。
(四)对他人恶意攻击,但为造成较大伤害者。
(五)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次或迟到早退达五次者。
(六)瞒报资料或事故,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七)因工作过失导致顾客投诉,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者。
(八)对事故负有操作或监管责任者。
(九)出现属于书面警告处罚情形经处理再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