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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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1997〕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部门与地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责任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务局、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宣传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运行机制。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序列。

对隶属或挂靠在企事业单位的质监站,必须限期脱钩,港口质监督站须隶属港务局,确保监督机构公正执法,否则无权行使政府监督检查的职能。

三、交通建设工程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凡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无论投资来源如何,均须接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大胆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中的职责,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

对于未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能组织交、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因渎职或监督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按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0•【字号】豫交文[2013]532号•【施行日期】201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5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2〕683)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基层执法站所直接面向群众,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基础细胞,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我省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直接影响到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良好形象。

要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提高我省交通运输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就必须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

二、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省2013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等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3〕13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物质装备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通过组织实施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工作,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健全的保障体系。

三、规范基层执法站所建设的基本原则1.坚持完善保障与提高素质相结合。

既要完善执法装备、经费渠道、办公条件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又要严格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概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是指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的重要性、执法机构及相关法规,并深入探讨执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应对方法。

重要性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国家的发展进程。

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能提供顺畅、安全、高效的交通流动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而质量安全问题会导致工程结构的不稳定、设备的故障、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执法机构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中,涉及多个执法机构的联合行动。

主要涉及的执法机构有: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工程建设政策和规划,对督促各地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2.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保障施工安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

5.公安机关: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这些执法机构通过有效的协作和合作,共同推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开展,形成合力,确保执法工作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相关法规为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还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主要的相关法规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相关责任,规定了质量监督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2.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针对交通建设工程特点,细化了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检查措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三章质量监督制度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其所属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称“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法、依合同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不改变、不减少、不免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二章质量监督内容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业单位相关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及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工作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取巡视与随机抽查方式,检查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质量指标,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度。

质监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保障出行安全交通工程建设是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领域。

为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减灾救援,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为确保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交通工程质量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工程建设前,必须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验收、审批等正式环节。

同时,也需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以确保交通工程的顺利进行。

监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建立失信黑名单、曝光台等机制,增强交通工程建设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行业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类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大法律宣传、推进工程建设法治化和加强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落实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让违规者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技术支撑交通工程建设涉及多种技术问题,需要加强技术支撑。

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重要举措。

各种技术手段应用广泛,如数字化设计、无人机巡检、光纤检测等。

同时,还要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工程建设技术改革、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进一步提高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四、加强执法力度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属于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宣传和监管目标的明确,以便更好地推进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

对惯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案,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方案,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出行安全。

总之,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打造一支专业化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城市发展的协同发展。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4-09-18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中小法规名称: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 综合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发布日期: 1997-3-10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交工发[1992]44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6.10【实施日期】1992.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交通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

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

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Word)

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Word)

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的规范化一、交通行政执法的理念要规范(一)道路运输执法的理念要规范1、权利与义务的理念首先是义务,其次是权利是权利也是义务2、运管执法和信誉考核、经济手段关系的理念执法不是万能的3、管的好与管的多关系的理念人的评价事的评价4、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与保障赢利关系的理念公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二)路政执法的理念要规范1、原有路政执法理念的问题保护国家财产公路必须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为什么一定用执法手段保护?控制区的管理理念拆迁费用治理超限的理念保障盈利2、新的路政执法理念公共安全:公共产品:公平竞争秩序目的:维护用路人的合法权益原理:公路管理机构性质:公权力机构公路的性质:公益性基础设施二、交通行政执法的范围要规范(一)行政执法范围的一般原理基本结论:一般法律上法理的范围:民事纠纷及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属于执法的范围。

--违反的实体法性质--判断争议法律关系疑难: 行政违法与民事违法竞合(二)交通行业行政执法范围规范的特殊问题1、道路运输执法的范围(1)道路客运和城市公交的区别(2)经营性运输的标准营业性运输废除2、公路执法的范围(1)公路一是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区别二是已经建成的公路没有争议,但在建路有争议?答案:《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已经回答。

新问题:验收方法是什么?——公路建设的手续是否完备——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是否有非公路标志——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是否有构筑物、建筑物以及埋设的管线、光缆、设施:分两种情况处理。

——公路标志标线的验收(2)公路用地一是公路用地范围不少于1米二是土地权属: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土地权属主体?公示:书面公示;法律公示三是权利与义务许可2项违法行为查处权(3)公路附属设施一是范围二是疑难问题的解决路树保护依据问题民事赔偿的依据问题(4)公路建筑控制区一是界限二是土地民事权属与行政管理权属关系:使用权的限制权:法理:相邻关系关于空域和底下的管理问题?《公路保护条例》起草中三是权利和义务许可违法行为查处权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设置问题(5)公路安全保护区一是要有概念二是如何执行?有影响如何操作?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判断“一定距离”的方法是鉴定(6)公路规划控制区一是有概念二是如何执行?……检查、制止……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2、关于公路赔偿问题的处理用行政执法手段促进民事责任的解决,但不是替代(三)交通特别注意的问题1、行政执法对待民事责任的问题公法、私法行政执法和民事逐步分离趋势2、路政执法对民事赔偿的态度用行政执法手段促进民事责任的解决,但不是用行政执法手段替代民事责任的解决。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09【生效日期】1990-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交通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交通执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交通执法的法律规定体系较为完善,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交通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交通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二、交通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交通执法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交通执法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交通执法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又要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4. 依法行政原则交通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三、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执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交通执法的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责任,为交通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法律责任,对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法》规定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保障。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明确了交通执法的各个环节。

四、执法程序1. 证据收集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调查取证交通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取证的公正性。

3. 依法告知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程序。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八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一、监督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并且具备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督范围和内容1.质量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安全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安全标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文件审查:对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检测和试验: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材料、构件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测和试验,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4.验收和评定: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监督的时机和频率1.设计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和规范要求。

2.施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竣工阶段监督: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五、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监督报告。

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监督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等信息,以便追溯和评估。

六、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罚款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为了不断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效果,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改进监督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进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八、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总结起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实施细则涵盖监督机构的建立、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方式和方法、监督的时机和频率、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结果和处理措施、监督的完善和提升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

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

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一、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法,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事实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类交通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科学效率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率,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 全面监管原则:对交通工程施工、监理、设计、材料等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有效控制。

5. 严肃问责原则: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形成严肃的问责机制。

二、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的制定内容1. 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相关交通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执法标准规范:制定相关的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标准和规范,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标准和程序。

3. 执法机构设置:明确交通工程质量执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和部门,包括交通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

4. 执法人员培训:对交通工程质量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5. 执法手段措施:制定相关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包括抽查、检查、监测、处罚等执法手段。

6. 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交通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 执法工作报告:定期发布交通工程质量执法工作报告,公开执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交通工程质量执法方案的执行措施1. 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各类交通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合规。

2. 完善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3. 推动交通工程质量技术创新,倡导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4.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和相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5. 完善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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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单位类别:受委托执法组织执法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31项)1、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1、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影响安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4、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种类: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5、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6、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停止施工行为,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7、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2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22、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2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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