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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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二章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一)着统一发放的服装。

(二)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三)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棕色)皮(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七)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八)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经典)XX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1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着装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XX局着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穿着制服~并正确佩戴由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

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一、总则为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1.执法机关的组成和职责a.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管和处理。

b.执法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c.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交通秩序。

2.执法机关的权限a.执法机关有权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违法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b.执法机关有权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判定责任和处理结果。

三、执法程序1.执法凭证a.执法人员应携带有效的执法证件,在执法过程中出示给当事人。

b.执法证件应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名称等信息,并由主管部门予以盖章。

2.执法程序a.执法机关应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确保取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b.当事人有权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并进行申辩和辩护。

c.执法机关应及时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四、执法规范1.执法行为要公正、公平、公开a.执法人员应本着公正原则进行执法,并不得以私人仇恨、偏见等因素影响执法判断。

b.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公开执法依据和相关证据,并接受当事人的申辩和举证。

2.执法程序要规范a.执法人员应明确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b.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3.执法行为要文明、有礼a.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不得侮辱、威胁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

b.执法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请参见附件部分。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交通违法行为:指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

2.交通事故:指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处罚措施:指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如罚款、扣分等。

七、全文结束。

行政执法规范

行政执法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

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

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作者: ————————————————————————————————日期:《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ﻫ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ﻫ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ﻫ第三节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ﻫ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ﻫ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ﻫ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ﻫ第十二章附则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ﻫ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ﻫ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ﻫ(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ﻫ (五)接受群众求助。

ﻫ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ﻫ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

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齐。

四、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 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八、 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 所。

七、 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规范1. 前言2. 执法原则2.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执法人员要坚持独立、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以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干扰执法工作。

2.2 法定原则交通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行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活动,并且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法人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2.3 合理原则交通行政执法要注重灵活运用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执法中,要注重整合资源,采取合理的执法手段和措施,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合理、合法地开展执法工作。

3. 执法程序3.1 纪律规定交通行政执法应遵守相关的纪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警察职责,服从指挥,不得私自扩大职权或违反纪律。

3.2 执法依据执法人员在进行交通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且应当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依据。

执法人员还应当告知被执法人有权提供证据和辩解,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执法程序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执法行为,留下相关的证据,并及时制作执法文书。

4. 执法责任4.1 执法责任的主体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主要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承担。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执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2 执法责任的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执法人员要具备执法知识和技能,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或滥用职权。

4.3 执法责任的监督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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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文明执法
• 培训ppt超链接文件\11-文明执法.doc
9.3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
1、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2、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和罚款。 3、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5、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6、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 乐场所。
9.4 路政执法人员形象标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 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9.1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职业道德与修 养教育
•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职业道德与修养教育: • 要求路政人员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
• • • • • •
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在执法工作中还 必须做到: 1)着装整洁,作风正派; 2)服从命令,坚守岗位; 3)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文明办事,热情服务; 5)认真巡查,当好参谋; 6)严明纪律,接受监督。
第九章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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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职业道德与修养教育 9.2 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9.3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 9.4 路政执法人员形象标准 9.5 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要求 9.6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必须做到的行 为规范要求 9.7 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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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要求 (续-1)
• 8、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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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 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 相对人宣读; 9、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接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 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接签字的后果。 10、行政执法检查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 11、在作出限制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 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 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12、适用一般程序实施限制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 种类、幅度外,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3、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 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9.2 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依法办事,因素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执行“五公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 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2、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法用语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文明办案。 3、廉洁自律,维护交通形象,严格执行“十部准” 和“六条禁令”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9.4 路政执法人员形象标准(续-1)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于打腿外 侧或双手交叉自然下垂,双腿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垂直,不得用手托腮,不 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坐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 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 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零食,看书报,摇风扇; 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 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时必 须做到的行为规范要求
1、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 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 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 安全。 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 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毕后,队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 复位。 4、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 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
9.5 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要求
• 1、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 •
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2、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 告知对方政府主体的名称; 3、检查车辆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4、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 件名称; 5、勘验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的事项; 6、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 7、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 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 件定性的问题,未尽查证核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 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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