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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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

(省交通厅2006年12月22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和许可权的部门和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规范,其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交通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一级管理机构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或领导。

第七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

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做到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执法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其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管辖权范围内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案件需要其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协助的,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下级机关经初步调查的案件,认为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理的,将案件材料报请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决定管辖。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交通行政执法培训,参加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符合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由省交通厅统一颁发、年度审验,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

第三章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

(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九)禁止酒后执法;

(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

(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

(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

(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

(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

(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站场、港区、锚地、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稽查、检查站点等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在道路上检查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严禁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五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五)严禁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在航道上检查船舶时,必须遵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交通行政执法公示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以下简称“六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执法主体。包括交通管理部门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性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第二十一条公示执法依据。执法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对主要的法律法规要进行全文公示,对其他的法律法规要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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