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执法行为规范,是指在交通执法中执行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应该符合规范和标准。
交通执法是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首先,交通执法行为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交通执法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执法人员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执法任务,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出现执法不当、滥用职权等情况。
其次,交通执法行为应该公正、合理、有据可依。
执法人员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因私情、情绪等原因歧视、不利待任何一方。
同时,执法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适当运用执法手段,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执法程序。
第三,交通执法行为应该文明、规范。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文明礼貌、有耐心、有礼貌,维护自身形象,树立良好形象。
同时,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合法合规,切勿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影响。
最后,应加强执法人员教育与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对于执法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规范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和可控。
综上所述,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执法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坚持公正、合理、有据可依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素质和形象,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落实行为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引言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江苏省交通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指导,并为社会公众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二、执法方式与程序2.1 执法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公正的执法方式;•强调以文明、友好的态度开展执法工作,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性。
2.2 执法程序•执法前需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准备工作;•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对当事人的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和提出异议。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3.1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和底线,严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执法人员应尊重人权,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应积极作出公益性的奉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2 知识素质与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跟进交通行业的最新变化;•执法人员应具备辨别事实、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合理运用执法工具和手段;•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始终保持冷静沉着。
四、行政执法记录4.1 执法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执法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4.2 执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执法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案件结案之日起五年;•对于重大案件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酌情延长保存期限。
五、监督与复核机制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法、正当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严肃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1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是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交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
下面,我将就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交通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执法,更不能超越执法权限。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执行,不能滥用执法权力,且执法行为要经过合法授权。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操作,不能乱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
要严格按照执法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再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注重证据规范。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收集、固定和保管有关案件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执法行为应当有所依据,不能凭空执法,更不能随意编造、掩盖或销毁证据。
此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
要做到执法公正、权利平衡,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不当干预或恶意对待。
另外,交通行政执法应当加强执法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和新技能,保持良好的执法作风。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规范和行为规范,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应当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执法机关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同时,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权利义务和结果。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确保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注重证据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规范,保持信息公开透明。
只有做到规范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基本行为规范(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2.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6.不准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避免造成交通堵塞;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二、着装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运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一)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1、夏装:制式夹克短袖衬衣、制式短袖衬衣、制式长袖衬衣和夏裤(裙);2、春秋装:春秋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长袖夹克作训服;3、冬装:冬常服(包括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二)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金属帽徽、肩章(软、硬),金属肩徽、肩杠,金属脚标,软胸标、金属胸号牌、软脚号牌,金属领花、臂章、金属标志纽扣、领带夹、皮带头。
(三)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1、皮鞋(包括棉鞋、单鞋)、雨靴;2、大檐帽、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和安全头盔;3、羊毛衫、反光背心、反光雨衣;4、领带、手套、皮带、武装带、执勤包。
运政执法着装要求(一)执法人员应按季节不同统一着应季执法服装。
具体季节着装规定如下:1、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穿着春秋常服;2、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穿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穿着制式长袖衬衣;3、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穿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一)路政人员仪表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二、佩戴执法证件;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衣帽、冬、夏便装混穿;四、春秋装须配衬衫、领带;冬装须系风纪扣;五、不准留长发、长须;六、不准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子、披衣、穿拖鞋等不雅行为;七、不准戴围巾、耳套;八、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九、不准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十、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执勤动作规范一、不准搭肩挽臂;二、在外执勤严禁吸烟;三、着装不准在公共场合饮酒;四、执勤中须按章办事,平等待人,不盛气凌人;五、纠正违章先敬礼,不用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二、热爱路政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三、忠于职守严肃执行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法为准绳严格程序裁量公正五、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加强联系六、风纪严禁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七、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八、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四)路政人员文明用语一、您好;二、请坐;三、对不起;四、请您听我解释;五、请您多提意见;六、请您批评指正;七、请您走好,再见;八、让您久等了;九、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十、谢谢您的合作。
(五)执法忌语一、喊什么,待会儿;二、给我过来;三、急什么急;四、交钱,快点;五、就罚你,怎么着;六、愿找谁找谁去;七、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八、有意见找领导去;九、快下班了,明天再来;十、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啊。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约束,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条资质要求: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人员证书方可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为准则:(一)服务宗旨: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公正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三)文明执法: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言行举止得体,不侮辱、不歧视当事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密工作: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竭泄重要工作信息,严守职业操守。
第四条违规行为及处理:(一)违反服务宗旨、工作作风不良的,将依照行政纪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二)违反公正执法原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调离岗位等纪律处分,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文明执法规定的,将进行组织批评教育、责令道歉、赔偿损失、降低考评分数、降低工资等纪律处分;(四)泄露工作秘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行政降级、开除等纪律处分,并根据涉及的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规处理程序:(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二)对于初步查明的违规事实,应当通知被投诉或举报人进行陈述申辩;(三)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法从轻、减轻或加重处分;(四)对于违规行为明显、损害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履行好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全文)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全⽂) 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制定了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下⾯是详细内容。
交通⾏政执法⼈员执法⾏为规范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为,提升⽂明执法⽔平,根据《⾏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政执法责任追究暂⾏办法》、《交通⾏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条执法⼈员(以下简称执法⼈员)执法⾏为规范,是指执法⼈员在执法活动和⽇常⼯作中⾏为举⽌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执法⼈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执法⼈员是指持有有效的《交通⾏政执法证》的⼈员。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政执法证的⼈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
严禁聘⽤⽆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章着装规范 第五条执法⼈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着装规范 (⼀)着统⼀发放的服装。
(⼆)执法⼈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应系好,不得开袖;内⾐领不得⾼于制式⾐领;除⼯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眼镜。
(三)执法⼈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棕⾊)⽪(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脚穿鞋。
(四)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胡须;⼥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五)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六)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
(七)执法⼈员⾮⼯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餐饮娱乐场所。
(⼋)⼥执法⼈员怀孕后,体形发⽣明显变化时,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执法⼈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标志不得变卖、外借。
因⼯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律上交。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道路网络的不断扩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规范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基本原则在进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时,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2.权威性:执法人员应保持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秉持法律的威信,树立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3.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任意行为。
4.敬业精神: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三、执法行为规范为了确保路政文明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正当的操作,保证执法过程的合规性。
2.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侮辱、辱骂或恐吓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客观公正: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得因个人偏见或经济利益而歪曲事实或制造虚假证据。
4.司法独立:执法人员应保持司法独立性,不受外部干扰,确保执法行为的独立和公正。
5.保护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依法保密相关信息。
四、工作标准与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能力要求:1.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2.沟通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解答相关问题,并妥善处理纠纷。
3.岗位责任:执法人员应清楚理解自己的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不推诿执法任务,积极履行职责。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山东省公路路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提高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构建和谐公路,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第三条公路路政执法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交通厅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
第五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路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水平。
第六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本规范所称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是指全省公路系统直接管辖的路政执法人员和省厅公路局派出机构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执法基本规范第一节行政许可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时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交通部制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并提供如下便利和服务。
(一)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二)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或捺印确认;(三)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五)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七)受理许可事项后,应当及时办理。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交[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豫交[2006]15号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良好的河南交通行政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越权行政、以权谋私,严禁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交通规费稽查人员还应当同时持有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如下规范用语:(一)在开始执法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调查),这是我们的证件。
(二)如在执法过程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我们的处理决定不服,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洁、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一)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洁净、勤剪指甲,执行公务时不得佩带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
(二)着装要求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服装,严禁制服便服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
最新-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精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19]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
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二)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三)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四)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五)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六)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七)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八)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九)禁止酒后执法;(十)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十一)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一)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二)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三)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五)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一)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
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
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二)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三)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文明执法行为的规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进行交通执法活动。
第三条交通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廉洁,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执法能力、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法。
第五条交通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要求交通参与者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及时向被执法人告知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擅自变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或者处罚措施。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工作条例》。
附件:附件一: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示范视频附件二:交通执法违规行为投诉表格附件三:交通执法行为执法手册附件四:交通执法行为数据统计表格附件五:交通执法行为评估报告附件六:交通执法行为培训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2、交通参与者:指行经或者进入道路的人、车、物和动物等各类交通参与主体。
3、执法依据:指进行交通执法活动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交通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交通执法人员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平。
为了确保交通执法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制定一套行为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交通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进行探讨。
一、公正执法作为交通执法人员,首要的职责是保持公正执法。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交通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该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不受任何干扰。
在执法过程中,交通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不被情绪所左右,始终保持中立立场。
二、文明执法交通执法人员是交通秩序的维护者,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和公众形象。
因此,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持良好的礼貌和态度,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辞和行为。
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规执法,做到文明执法。
三、善意执法交通执法人员要以善意的心态对待交通违法行为。
他们应该注重教育引导,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提醒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只有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措施。
交通执法人员要注重人文关怀,不激化矛盾,不给当事人带来过度的伤害。
四、严格自律交通执法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
首先,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违规执法。
其次,他们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学习新知识,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同时,他们要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工作的安全和保密。
五、团队合作交通执法工作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过程,交通执法人员要与同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他们要共同商讨工作策略,互相支持,共同完成交通执法任务。
在执法过程中,要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共同解决交通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六、提高服务意识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不仅仅是执法,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他们要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耐心解答疑问,提供必要的帮助。
同时,他们要注重形象塑造,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让公众对交通执法人员产生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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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规范,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
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应扣好领钩、衣扣。
(二)按本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着换装时间换装。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
胸卡挂于左上衣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四)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混穿制服与便装。
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以及其他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件。
不得着有破损的制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不得着制服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消费或者酗酒、划拳。
第八条〔执法人员仪容〕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保持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保持头发、面部、口腔、手部等清洁、干净、卫生。
头发要梳理整齐,不得留长指甲,执法时不得以围巾遮面。
(二)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三)女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不得在制服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
第九条〔执法人员举止〕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执法的身姿、敬礼和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
(二)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做到威严有序。
(三)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条〔文明执法用语〕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时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公路文明执法规范用语见本规范附件一。
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一条〔文明执法礼节〕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先敬礼、出示证件并说明事由。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力所能及范围内,应当给予其热情帮助或者为其提供便利。
(四)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
第十二条〔文明执法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公路执法主体和资格、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权利(简称“六公示”)。
(一)执法主体和资格。
公示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或委托的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
公示《公路法》全文(包括修正案)、《公路管理条例》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文;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中的主要条款摘要;《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
公示行政许可的项目、法律依据、实施程序、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养路费征收的程序、标准与依据;公示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流程。
(四)执法监督。
公示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姓名、电话;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查询办法;执法监督检查的措施实施结果。
(六)当事人权利。
公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上述内容。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样式。
第十三条〔执法经费保障〕公路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公路管理机构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十四条〔执法装备保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公路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下列执法装备:(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通讯器材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车辆以及随车携带的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照相机(或摄像机)、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等。
(三)公路征费检查站或超限检查(测)站点的装备配备除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外,还应配备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上述执法装备,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公路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一般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原则,努力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许可项目及依据〕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的项目及依据,应当按本规范附件二的内容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八条〔许可权限〕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二)其他行政许可权限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许可程序〕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第二十条〔文明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供如下便利或服务:(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四)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对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事项,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九)认真受理申请人的咨询,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养路费征收第二十一条〔一般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征收公路养路费,应当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并提供便民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收的公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行行政征收公示。
其中有关法律依据和特别内容为:(一)公路养路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公路法》修正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公路养路费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依据。
《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公路养路费征收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依据与制度。
(四)公路养路费缴纳的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征收的内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的征收管理内部制约运行机制。
减征、免征的认定权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四条〔征收程序〕公路养路费征收程序为:(一)养路费缴纳义务人主动申报;如果养路费缴纳义务人没有主动申报,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告知申报。
(二)养路费缴纳义务人主动缴纳,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金融机构按标准收取。
(三)公路管理机构核对缴纳金额,按财政规定入库。
(四)在应缴费月10日之前,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进行缴费提示。
(五)在应缴费月10日之后,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义务人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征收的服务规范〕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缴费义务人集中的地点设立缴费点,并可与金融机构、邮政机构等建立多种便民的缴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