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感器标校检定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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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标校检定制度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传感器的准确度和可靠性,规范传感器的标校检定工作,提高传感器的检定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传感器的标校检定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传感器的标校检定工作。
第二章标校检定机构
第四条标校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标校检定技术人员队伍。
(三)拥有先进的标准设备和标准工作环境。
(四)具备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判断能力。
第五条标校检定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负责人、标校检定技术负责人、标校检定技术人员等职位。
第六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标校检定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章标校检定流程
第七条标校检定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申请、接受、校准、评定、出具证书和报告、提交检定结果。
第八条申请标校检定时,申请人应当向标校检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传感器的型号、规格、使用环境等。
第九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标校检定任务后,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校准。
第十条校准过程中,标校检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校准完成后,标校检定机构应当根据校准结果进行评定,判断传感器是否合格。
第四章标校检定结果
第十二条校准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结果需符合标定误差要求并通过评定。
第十三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根据评定结果出具对应的证书和报告,并将检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不合格的传感器应当进行修理或更换,然后重新进行标校检定。
第五章标校检定管理
第十五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标校检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或进修,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对标准设备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建立标校检定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九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标校检定机构应当依照本制度执行标校检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传感器标校检定制度正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