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试行《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模板】
**大学财经处师财通[2018]第12号关于试行《**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员费、劳务费的审批程序,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财经处制定了《**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予通知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财经处2018年11月1日**大学关于规范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的管理,有效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我校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做如下管理指导意见。
一、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范围本指导意见针对使用**大学经费发放的,且在**大学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各类人员费、劳务费,包括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返聘费、学生劳务、校外劳务、被试费、咨询费、稿酬等。
二、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资料1.网上申报人员费、劳务费所需材料分如下两类:第一类是由发放单位制定的发放依据、发放标准、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由发放单位保存;第二类是由财经处作为凭单附件保存的相应资料。
2.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应由发放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留存、整理、保管,以便相关检查人员查阅。
3.由发放单位保存的第一类资料主要包括:①在职部门酬金、在职年终奖的申报发放应保存发放标准、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②院处聘工资、院处聘部门酬金、院处聘年终奖的申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劳动合同、工资组成详单(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考勤表、加班统计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
③返聘费的申报发放应保存符合学校规定的返聘协议,在协议期间可以发放返聘费。
关于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有关加强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现就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提出如下要求:1、对所有参与项目施工的工人,项目部要编制花名册,花名册上要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工资待遇等信息,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属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提供特种作业证。
花名册及所附资料交公司备案。
2、工人在进入现场前,由项目部组织工人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形成书面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后,要组织工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考试卷交公司备案。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各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前,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的所有工人签字。
安全技术交底交公司备案。
4、施工班组每天向项目部报工人考勤,项目部核实无误后,在考勤表上进行记录。
工人考勤表定期交公司备案。
5、现场工人发生变动,没有及时按照上述要求作出变更的,项目部有权对班组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6、公司定期抽查现场实际工人人数,发现现场人员与花名册、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考勤表上所记载人员、人数不符的,对项目部的失职行为进行通报。
7、1-5条中要求的资料没有及时在公司备案的,责令项目部改正并通报。
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审签施工班组(分包队伍)所报的进度款(结算款),也不允许预支或借支。
对施工班组已完的工程不予验收。
8、1-2条中要求的资料未在公司备案的,不得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也不得上工伤保险。
9、施工班组(分包队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工人考勤总表和工人工资总表,作为合同验收单的附件。
10、对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施工班组(分包队伍),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使用。
11、年龄超过55周岁的工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体检不合格以及患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不得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人员禁止进入现场。
12、对具备一定规模的外包工程,分包队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工长、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于拒不配备的,公司将直接配备上述三个岗位,所发生的工资,从分包款中扣除。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综合[2011]191号)各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市国资委系统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精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现就规范市国资委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劳务派遣员工是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生产力、创造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打造一支稳定忠诚、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的核心员工队伍,对于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摒弃“换人增效”的错误理念,致力于通过创新和转型,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主动地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纳入人力资源战略统筹规划,用科学的用工制度,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11〕2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集团:2004年12月,省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下发后,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劳务派遣,有效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力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从无序流动转向有序转移,提高了就业组织化程度。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劳务派遣行业总体上处在有序健康发展中,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有关“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健全完善劳务派遣制度(一)坚持和完善“四位一体”劳务派遣运作模式。
“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和依法维权”四位一体开展劳务派遣是我省劳务派遣的主要特色,也是劳务派遣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位一体”模式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相关条款内容相吻合。
各地要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四位一体”模式不断强化岗位筛选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备案制度。
劳务派遣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原则上本意见下发前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今年底前完成初次用工备案。
有条件地区,要依托现有的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信息系统,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三)建立和实行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保障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新人社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字〔2011〕50号),对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近年来,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中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9日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意见中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确定的奋斗目标,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公司各施工专业事业部、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直属项目部。
参股单位参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劳务管理重要性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一定要统一思想,从企业生存、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劳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劳务队伍视为企业的合作伙伴,要求、指导、帮助劳务队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通过长期合作,规范管理,切实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二、加强领导,健全公司劳务管理组织体系1、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劳务作业分包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劳务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副主任:各副总经理成员: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科技部、安全管理部、后勤保障部、财务部、工会、公关宣传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管理部、办公室负责人。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劳动力调剂中心)。
公司劳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劳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组织劳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相关业务系统在公司劳务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分别承担劳务管理的相关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队伍考察,资质审核,劳务招投标管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审核、备案,劳务用工检查,劳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维护,牵头组织劳务队伍评价、劳务队伍档案管理,牵头组织信得过外施队评选,发布合格劳务分供方信息,落实“准入清出”制度和总结表彰。
经营管理部负责将工程投标信息及时传递给劳务管理部门,避免乱抓乱用劳务队伍的情况。
工程管理部、科技部负责指导外施队生产作业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安全管理部负责外施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后勤保障部负责农民工生活区、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的标准管理和检查,负责指导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治安保卫及交通安全等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指导外施队建立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查处治安事故。
【优质文档】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docx
【优质文档】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
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提出了以下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目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如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也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举世注目的奥运盛会将在我国举办,奥运圣火传递工作也将于近期在我市进行。
为了确保迎接奥运圣火传递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状况虽然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违法行为。
对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劳动用工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一)规范用工渠道,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自主招工时,应当通过合法的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招聘,认真核查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不得从非法职业中介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招用人员,杜绝使用童工、扣押证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44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4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随着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多数用人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精神,在招收、录用人员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与所用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现代企业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完善、不规范等,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劳动就业率得不到真实反映。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
各地各单位都要严格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规定,继续推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和完善。
二、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司人力〔2008〕2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租赁公司、桥梁公司、中心试验室、物业管理中心、通信公司:为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保障公司长远、稳步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上半年劳动用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望遵照实施。
一、管理职能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自带劳务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2、经济管理部是外施队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3、分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管为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 —二、自带劳务的劳动用工管理(一)、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因此,我们必须改变以前惯常的用工习惯,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尽量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
否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临时劳务时,应先将拟使用人员个人情况、岗位、使用期限等基础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公司授权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签。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提供,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但修订后的文本须报公司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公司的用工现状和用工实际情况,公司用工主要签订以下形式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种合同形式为公司使用自带劳务签订的主要合同形式。
各分公司、项目部、队确因需要使用的临时劳务人员,应尽量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可以是以项目竣工验交、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为期限,也可以完成—2 —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为期限。
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国石化人[2009]297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公司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意见,现通知如下:一、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一)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已结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参照总部印发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修订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将在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后印发实施。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管理控制点,认真按照管理流程做好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
加强关键控制点的“痕迹”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检查和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系统中的劳动合同有关信息,设定劳动合同到期提醒功能,避免由于管理程序疏漏带来争议隐患。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1.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与公司介绍到本单位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在1个月内劳动者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坚决杜绝未经公司审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用工行为。
2. 各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前,必须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对劳动者进行入厂教育或以车间、班组培训学习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签字确认已获告知,并由单位妥善保管。
3.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签收单》上签字确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推行实名制管理(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通过自有劳务人员或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方式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二)施工劳务企业应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分包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三)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考勤记录、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加强劳务人员动态监管和劳务纠纷调处。
实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施工劳务企业除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外,还应将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实、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并留存相关资料。
二、落实企业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与工程质量安全(四)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年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快建立集团化和一体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适应集团转型发展要求,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人力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用工管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员工活力,促进业务发展,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集团各子公司在改进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集团员工队伍不断壮大,用工形式更为灵活,管理手段更为多样,为有效控制经营成本、促进集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集团用工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的单位主辅岗位界定不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有的政策落实不够到位、操作不够规范;有的单位用工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不是以岗位绩效贡献论薪酬,而是以人员身份编制定待遇,员工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超范围、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在全系统各级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流失率较高,直接影响到一线员工的士气和队伍的稳定,甚至一定程度影响到集团的品牌形象。
作为国有骨干保险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既是防范用工风险,弘扬“合规创造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强化市场导向,增强集团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基层发展活力的内在需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集团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化解风险,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范集团劳动用工管理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要求,通过强化用工主体责任、优化岗位体系设置、规范劳动用工形式、合理控制用工总量、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岗位绩效考核、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工作举措,健全完善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规范劳务派遣为重点、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价值创造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统分结合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一支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素质优良、配置合理的员工队伍,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集团深化改革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0.10.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日前,国家煤监局、人社部、国家能源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明确指出,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意见》指出,目前违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与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意见》提出四项措施。
一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首先,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其次,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
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使用省厅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2007年末前招用劳动者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务于2008年1月末前补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2007年末前已依法签订目前仍存续的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要及时进行变更。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对《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等规章予以废止。
根据上述决定,我省从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需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行生效。
三、按照《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新签、续签或补签)后,须将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个体经济组织报所在街镇乡或者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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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范劳动用工是企业有效组织生产、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转型”发展的根本保证。
今年以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用工及薪酬分配的调查研究,总体来说,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是较为规范的,但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传统的员工“身份管理”带来收入待遇的差异,影响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系统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各种“身份”称谓,有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农村电工等。
公司系统非合同制用工占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不同“身份”的员工收入分配、社保、福利等制度不尽相同,工资列支渠道不同,收入水平存在差异。
收入水平的高低不是以岗位价值和绩效贡献决定,而是以“身份”来决定,造成公平缺失。
(二)不同“身份”的员工交叉混岗,造成同一责任主体内同岗不同酬,不同“身份”员工之间相互攀比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到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不严,劳动用工总量缺乏有效控制,用工结构难以调整,冗员与结构性缺员并存。
各单位非计划用工普遍存在,自行决定用工形式和收入分配方式,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日趋显现。
(四)岗位体系建设滞后。
多年来在劳动用工策略上采用“身份”差异替代了“岗位”差异,忽视了岗位体系的建设,企业内部“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尚未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尚未形成。
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利于劳动用工机制的建立,不利于员工的绩效管理,不利于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劳动用工管理已经成为公司改革发展和战略“转型”的短板,如果不及时规范,必将影响到员工队伍的和谐稳定。
当前,公司正在深入贯彻落实中长期发展战略,公司高度重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十二五期间公司改革发展总体思路和重要工作任务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机制,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规范、化解风险。
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集团化、一体化”管理要求,构建一体化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把劳动用工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非全日制三种用工形式,形成用工主体明确、用工总量及结构合理、劳动关系清晰的员工队伍。
建立以法人为责任主体、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用工机制,将“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岗位管理,在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公平,在同一责任主体内,逐步实现“同岗同工同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基本原则(一)依法规范原则。
劳动用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化原则。
坚持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升能降”的灵活用人机制,依法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把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核心内容。
(三)公平公正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履行民主的决策程序,让每位员工都享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机会。
(四)绩效导向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的目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各单位要把规范劳动用工与薪酬分配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薪酬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管理,真正建立“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五)分步实施原则。
规范劳动用工政策性强,关系复杂,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加强宣传解释,沟通引导工作,规范劳动用工要综合考虑改革成本,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用2-3年的时间逐步规范到位,正确处理好规范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与企业发展稳定的关系。
四、主要措施(一)规范组织机构设置,明确用工主体。
规范组织机构设置,明确用工主体是规范劳动用工的前提条件。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组织架构一体化的管理要求,加快规范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机构设置必须与现有的生产经营业务相结合,符合生产业务流程,体现精干高效的原则。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机构设置范围,严禁设立“空壳”的机构增加劳动用工定员。
(二)规范岗位设置,确保人岗匹配。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定员人数配置人员。
按照分类、分层、分结构的原则建立岗位体系,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效率和效益原则,要做到“因事设岗,以岗定人,人岗匹配。
”(三)规范用工形式,明确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公司劳动用工统一规范为: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非全日制三种用工形式。
公司的各种劳动用工统称为企业员工。
1、劳动合同制用工。
发供电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岗位的劳动用工,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发供电单位,如金融、保险、传媒等单位,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用工。
2、劳务派遣制用工。
各单位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原则上使用劳务派遣制用工。
⑴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
⑵替代性岗位是指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空缺的岗位,暂时由劳务派遣员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⑶辅助性岗位是指主要为本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行政辅助性质(涉密岗位除外)的文员、打字员、资料收发员等;后勤辅助性质的车辆驾驶员、物业管理员、餐饮服务员、保安保卫人员、保洁(环卫)员等。
对辅助性、服务性业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业务外包形式进行管理。
3、非全日制用工。
在公司同一单位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原则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以上三种用工形式,用工主体必须与劳动者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关系。
(四)规范薪酬及保险福利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在规范劳动用工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建立有关保险制度,规范员工福利待遇。
要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岗变薪变”的分配机制,加强员工业绩考核及结果应用。
建立员工收入水平及工资增长、福利待遇与绩效挂钩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五)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机制,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
要建立和完善员工业绩考核机制,建立基于绩效考核的收入分配及增长机制,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干好干坏不一样”理念。
对业绩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员工进行转岗及培训,两次转岗及培训后确实无法胜任岗位的员工,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对岗位胜任力的研究和实践。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基于岗位胜任力的评价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员工的岗位履职能力。
(七)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用工风险。
各单位要统一规范劳动合同(协议)文本,除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劳动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具体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期限、执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标准、保险福利待遇、考核及奖惩制度、违约及过错责任、合同(协议)的续约或解除条件等。
企业各种劳动用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协议)关系,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八)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各单位要统一界定劳务派遣制用工范围及用工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有各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派遣资质。
用工单位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符合以上派遣要求的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进行有效规范。
(九)逐步解决劳务派遣制用工与劳动合同制用工混岗问题。
对目前主营业务范围内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制用工要逐步规范为劳动合同制用工。
各单位要按照劳动定员,在规范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招聘,优先招录现在在岗的优秀劳务派遣员工。
用2-3年时间逐步解决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动合同制员工混岗的问题。
对于从在岗劳务派遣员工招录转成劳动合同制的员工,按新入企员工管理,原来没有建立的社会保险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建立。
(十)加强定员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
各单位要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定员人数,通过盘活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解决结构性缺员和冗员的问题。
因新增生产能力、自然减员、业务发展、改制重组等情况确实需要新增人员的,应结合本单位的定员情况,编制劳动用工总量计划和年度新增用工计划,报公司审批。
各单位根据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在公司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员工招聘工作,严禁计划外用工,或转移用工主体自行聘用员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
(十一)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按照“集团化、一体化”管理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按公司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清理规范工作。
同时,要履行必要民主决策程序,报请公司审批或备案,确保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依规,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进行全面的劳动用工及岗位清理,摸清家底,排查矛盾。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和谐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指导意见》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规范性意见,是公司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规范劳动用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规范劳动用工的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可行方案,确保和谐稳定各单位要从维护员工队伍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高度统筹组织和开展工作,加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运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
按照公司《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规范过程中员工队伍的稳定。
规范劳动用工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和谐稳定。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倾听员工的意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沟通引导,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