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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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保市政[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06〕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

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定主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 (1)第三章委员的产生、权利和责任 (6)第四章会议规则、工作程序和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设立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宗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顾问委员会以及市规委会办公室构成。

—1 —(一)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三十一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清城区区长、清新区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文化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三)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十九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清城区副区长、清新区副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业务技术代表担任。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和程序第四章附则万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海南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 号),建立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增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委、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规委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市长担任。

委员分为席位委员、专家委员。

席位委员由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旅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招商办)、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市环卫园林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规委会席位委员。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2018年5月22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发〔2016〕32号)《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榆发〔20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发文明确,个别成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则由接替者担任,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办、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旅发委、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人防办、榆林供电公司、榆林供电局等部门和榆林高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和《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规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全区重要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进行总体协调、可行性研究审查、审议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自治区城规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二)自治区主管副主席和有关领导任副主任;(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厅、发改委、财政、交通、国土、经贸委、文化、教育、卫生、文物、公安、林业、地震、监察、环保、旅游、水利、民政、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兵团、军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和发改委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自治区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城市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六条自治区城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自治区城规委委员。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科学、民主、开放、公正、便利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协调、管理、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门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1)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特殊规划和区域规划;(2)协调和指导本市城市规划实践;(3)总结和推广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4)监督和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5)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1)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共同推进城市规划;(2)重视综合、系统、协调的规划思路,促进城市全部发展;(3)坚持科学、合理、先进的规划理念和方法,提高城市规划质量;(4)审慎、公开、公正地处理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

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免;委员由城市规划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具有德才兼备、熟悉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担任,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免;秘书处设在委员会机构内,由市政府按规定配备。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是委员会的领导和政治责任人,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免。

主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具体事务。

第七条委员名额不超过30人,其中市政府领导2人,地市级相关部门领导2人,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不低于16人,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任免。

第八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召开,随时可以召开常会、会议和座谈会,主任可以邀请有关专门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章权力第九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特殊规划和区域规划;(2)评估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提出调整建议;(3)研究城市规划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4)指导和监督各区、市政府城市规划实践;(5)总结和推广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6)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川办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规委会的构成与设置第七条规委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鄂政办发[2004]163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4]16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

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一)委员会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5]121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6【实施日期】200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现印发施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合理配置城市各类资源,促进宜昌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都市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这些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二)审议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景观概念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三)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重大城市规划研究课题和城市规划专项经费预算;(四)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制措施和技术标准;(五)审议市域范围内重要城镇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重要建筑的建设方案;(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二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由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五年。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X市国土空间资源,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X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因地制宜、协同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评估国土空间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具体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同方面工作,由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组成,由市政府任命并随时可以更改,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参与委员会的决策工作,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委员会设立专职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X市各级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委员会有权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为规划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国土空间利用问题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数据库,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委员会要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委员会要推动国土空间利用的综合整治和功能调整,加强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汇编和综合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听取专题报告,解决重要问题,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规委)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关于成立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39号)精神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受自治区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自治区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工作由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对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地(州、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技术审查;(二)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项目。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掌握和研究城市规划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自治区城规委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自治区政府委托及自治区城规委职责范围内的规划项目技术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及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三)参与自治区城规委办公室组织的课题调研和日常业务交流活动。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及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担任,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应技术职称。

第七条自治区城规委建立专家库应当广泛吸纳各部门、各地区城市规划专家及相关专业专家,并聘请一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共同组成。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三章议事制度第四章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第五章附则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推进梅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提质扩容,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和《广东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四条市规委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政府委员包括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

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云府〔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4年6月18日五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云浮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计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的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审议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五)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程、规定;(六)负责各项规划的咨询、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七)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认为应当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公文范文】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市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为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市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心城区拟出让土地的规划;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人员组成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环保、房管、铁路、民航、水利、信息产业、消防、人防、电力、安全生产监督、公共事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专家学者原则上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1/5,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推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每届任期与市人民政府任期同步。

与议题有关的旗区、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市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

(一)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规划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需具有三年以上规划工作经历)不少于3名。

办公室具体职责:1.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3.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准备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5.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工作,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X发〔X〕X号),《X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三条省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规委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省规委会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省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规划改革试点时期的难点问题;(二)审查全省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三)审查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规划调整;(四)指导、检查设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省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二)对省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省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省规委会章程,支持省规委会工作;(二)承担省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三)落实执行省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七条省规委会下设三个机构:(一)办公室。

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规委会日常工作。

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保市政[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保市政〔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在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

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规定》,负责审议决策城乡规划重大事项;(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为提高审议效能和审议质量,市规委会实行规委会全体会议和规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市规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主管规划建设的副市长、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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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

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

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

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七)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因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3个月内按第十条规定的推荐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市规划委员会分别设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设、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生态、环境、自然、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由热衷于****市城市规划建设的老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分别受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相应议事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

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
二(即20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不少于与会委员的一半。

第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数;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会议事项;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市规划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表决结果形成审核意见稿,报主任委员签署,并在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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