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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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细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方案设计。

第三条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下列建筑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一)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历史人物修建的纪念性建筑;(二)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自治区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各类房屋建筑,设计合同估算单价3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设计,鼓励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七条设计合同估算单价6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筑设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需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复杂程度、设计周期等;(三)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的方式和标准;(四)实行资格预审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费用、时间、地点。

第九条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报名的潜在投标人不足7家的,招标人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

第十条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信誉、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定审查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四)资格预审后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5家。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7页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7页

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津交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交规〔2017〕2号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1日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从中列支的货物和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区交通运输(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改)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八部委第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号令修改)(36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号令,年号令修改)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号)要求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要求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我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各地要求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3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3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3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工程或者项目是需要通过招标或者投标的方式来获得实行的允许。

而且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鲁水政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3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1月22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四条需要政府审批、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进行招标:(一)勘察、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二)勘察、设计单项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我省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费单项目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

(四)以上各类项目的范围明细按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执行。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地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勘察设计费的招标标准(3篇)

勘察设计费的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勘察设计费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标准。

1.2 本招标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费招标。

二、招标条件2.1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4)无不良记录。

2.2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经批准立项;(2)项目投资估算已经确定;(3)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4)项目设计范围、内容、规模、标准已经明确。

三、招标方式3.1 勘察设计费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3.2 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情况。

3.3 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高、市场竞争相对集中的情况。

3.4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项目技术复杂、特殊要求较高、市场竞争有限的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4.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招标项目概况;(4)勘察设计要求;(5)招标评标办法;(6)投标文件编制要求;(7)合同条款;(8)其他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内容完整、准确、清晰;(2)格式规范、统一;(3)语言简洁、易懂;(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5.1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3)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4)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6)无不良记录。

5.2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业绩;(2)具有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人员;(3)具有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和软件;(4)具有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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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的规模标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可进行不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按集团公司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具有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或招标通知书,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集团公司审批,分段招标的已取得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
(四)已取得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支撑文件批复及重要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一般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初步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

特殊情况需分阶段或分专业招标的,需经设计业务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进行邀请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勘察)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八条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提出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设计(勘察)范围,对设计(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及完成目标的时间(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
(五)设计(勘察)基础资料;
(六)设计(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须有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档案);?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审查及招标公告的发布,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除外。

根据需要招标人负责必要的答疑和现场勘察。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勘察)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其技术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方案(应有对比方案及推荐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并附相应图纸。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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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集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第十九条评标结果公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诉或举报、评标资料备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分别按《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条各招标项目的商务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需携带1套招标档案资料、1份设计合同(复印件)需到集团公司设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根据设计完成情况,按合同分期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完成请况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设计(勘查)质量,集团公司对投标人建立信用服务质量等级。

集团公司设计(勘查)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设计(勘查)单位的资质、信用、业绩、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建立A、B、C、D四个信用服务质量等级,具体项目按项目的重要性、投资额度等提出具体的等级要求。

A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三年内完成同类项目三项业绩,有完成同类项目获奖,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优良。

B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三年内有完成同类项目业绩,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合格。

C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五年内有完成同类项目业绩,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合格。

D级: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设计(勘查)服务: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投标不良记录的;
(三)违规转包设计(勘查)项目的;
(四)技术服务质量差,不按期完成设计(勘查)、设计文件(勘查报告)质量差、无现场服务、未按审查意见及时补充完善设计等。

不接受D级信用服务质量的设计单位的投标;进行勘察设计不招标申请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项目拟选用的设计(勘察)单位的信用服务质量等级必须为A级。

第二十五条必须进行设计(勘探)招标而不招标的,设计(勘探)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5
年内在集团投标资格,予以公告并如实将违法情况向纪检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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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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