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招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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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的规模标准: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可进行不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按集团公司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具有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或招标通知书,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集团公司审批,分段招标的已取得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
(四)已取得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支撑文件批复及重要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的一般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总体招标(初步设计、施工图、专项设计)。
特殊情况需分阶段或分专业招标的,需经设计业务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招标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勘察设计招标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可进行邀请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同条款。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勘察)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八条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提出招标申请,申请表及审批程序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设计(勘察)范围,对设计(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及完成目标的时间(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
(五)设计(勘察)基础资料;
(六)设计(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须有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评价档案);?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招标文件的审查及招标公告的发布,见《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集团公司秘密的除外。根据需要招标人负责必要的答疑和现场勘察。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勘察)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其技术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设计方案(应有对比方案及推荐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并附相应图纸。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集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评标结果公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诉或举报、评标资料备案、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工作分别按《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条各招标项目的商务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需携带1套招标档案资料、1份设计合同(复印件)需到集团公司设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根据设计完成情况,按合同分期支付设计费用(设计完成请况以取得相应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设计(勘查)质量,集团公司对投标人建立信用服务质量等级。
集团公司设计(勘查)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设计(勘查)单位的资质、信用、业绩、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建立A、B、C、D四个信用服务质量等级,具体项目按项目的重要性、投资额度等提出具体的等级要求。
A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三年内完成同类项目三项业绩,有完成同类项目获奖,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优良。
B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三年内有完成同类项目业绩,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合格。
C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五年内有完成同类项目业绩,各专业技术人员齐全,无不良信用记录,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