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起诉书 6(法院通过)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题外话: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比如别人家房子漏水,把你们家淹了,而对方又拒绝维修,拒绝因房屋漏水对你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态度嚣,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一家老小的心情可想而知。

怎么办,上法院起诉。没那么容易,首先,你得写起诉书,你得知道对方的居住地址、号、联系。想得到对方的这些信息,过程艰辛,就不多说了。

跑了不下10趟,反复修改,终于通过法院审合。

后面你还得拿出物业调解证明,财产招受损失的证据,(照片)。

(房屋漏水)起诉书

原告:XXX 性别:男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

身份:301室业主号:

居住地址:

联系:

被告:XXX 性别:男出生年月:2015年10月15日身份:401室业主号:

居住地址:

联系: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检修自己房产,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卫生间吊顶、墙体大衣柜、房顶、墙立面

以及维修期间的其它相关费用;

三、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如需鉴定,

请律师,包括鉴定费、交通费、材料费、律师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计算,赔偿费用2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虽为相邻关系,但被告不居住在四楼(原告居住在三楼),被告长期将房屋出租,被告房产多次漏水至原告家中,2013—2015年就有多次漏水,经物业多次协调,要求被告维修其漏水点,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推诿拖延。漏水经过如下:

1、原告于2013年初装修的新房,2013年夏天就发现被告的阳台漏水,因面积较小,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原告并未与被告计较;

2、2014年11月又发现卫生间漏水,有4处滴水,原告找物业,物业说只有找被告协商解决。由于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当时去找物业管理人员,他们说不知道),原告只能自行用多个水盆放在吊顶之上接水,暂时缓解问题;

3、2015年3月26日,原告妻子下班回家时,楼下201室住户来敲门,告知原告,说原告家的房子漏水漏到楼下201室了,原告妻子发现自家的屋顶大面积渗水、滴水,形成长度3.5米,宽3米的渗水带,渗漏情况严重。这次漏水损失最大,原告的墙体大衣柜被水浸泡,放在柜子里的棉被、被单、外套、春夏秋冬的衣服全部浸湿,由于那几天都是雨天,无法晾晒,导致原告衣服被子发霉,其中有一床是生态驼毛被。多次漏水造成原告天花板、吊顶、墙立面泡水损坏,多处鼓包,裂缝、发霉,掉皮,电线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

由于情况紧急,原告找楼上401室住户时,发现401室家中无人,但水表却在转动,原告只好再次找物业,因无法联系到被告,物业管理员健没有办法,只能关掉被告的用水总阀,暂时缓解了问题进一步恶化。原告多次找物业解决此问题,后来物业不知从何处找到被告,让原告打找被告自行协商。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彻底维修自家给排水设施,并赔偿对原告漏水造成的损失,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推诿拖延,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给原告房产造成安全隐患。

漏水点,重做防水,其它漏水点并未维修,如阳台等。由于被告房屋维修后一直未住人,也不知道还漏不漏水。从房屋漏水起一直到2015年8月18,被告一直未出现,也未对原告的损失做出赔偿,此事一拖再拖。

2015年8月19日,物业打来,问原告房子漏水的问题解决没有。并告知原告,被告欲出售401室,当天下午将与买家签定买卖手续,请原告当面与被告协商因漏水造成的财物损失问题。原告妻子当即请假回家,与被告见面协商,被告只愿赔偿1000元,协商无果,被告更是放出话来说:“我的房子不卖了,我又不在这里住,我将房子继续出租,看你找谁,拖死你。”并骂小区工作人员多管闲事,不该把被告卖房的信息告知原告。

目前情况就是这样,由于被告的蛮横无理,原告实在是没有办法才起诉到贵院,希望贵院主持公道,为民做主。

依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致

2015年10月15日

附:1、本诉状一式二份,本人保留一份,上交法院一份;

2、后附赔偿清单一;

3、物证:后附部分照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