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新

第十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10.1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特

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验工作实施情况。

10.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条例》、《规程》、《规则》的

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要求,并把定期检验情况报

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0.3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大、中修计划,根据特种设

备年度检验情况,编制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

10.4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确定后,公司设备、生产、安全、使用等管

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定期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按期完成。

10.5锅炉的定期检验

10.5.1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a.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b.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

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10.5.2 锅炉检验结论及其依据:

a.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陷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b.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c.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

周期。

d.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0.5.3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

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只有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

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10.5.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1)外部检验

a.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b.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d.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内部检验

a.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b. 移装锅炉投运前;

c.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d.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e.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f.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2)水压试验

a. 移装锅炉投运前;

b.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10.5.5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

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10.5.6 锅炉定期检验前,设备科应安排锅炉车间及相关人员,提前做好以下准

备工作:

一、锅炉内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好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

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

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炉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二、锅炉外部检验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4)检验时,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锅炉压力试验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2)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内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3)锅炉应装设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

(4)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5)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3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6)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度;对合金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7)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水压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部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8)水压试验时,公司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工作。10.5.6 锅炉水处理检验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工作

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停炉水处理检验。

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锅炉水处理检验按照《锅

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1)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a.对锅炉使用单位抽样检验锅炉水、汽质量,至少每半年1次,对抽样检

验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增加抽样检验次数;

b.对水处理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至少每年1次检验。

(2)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结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进行,停炉水处理检验结合锅炉内部检验进行。锅炉水处理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锅炉水处

理检验规则》要求进行,并且按照其要求单独出具《锅炉水处理系统安

装监督检验报告》、《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停炉水处理检验报告》。

10.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10.6.1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运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检

查即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

行,也可以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10.6.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由检验机构进行。(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为: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d.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e.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10.6.3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

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10.6.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的;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的。

10.6.5 压力容器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1)设计图样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2)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法人批准,且征得原检验机构的同

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3)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均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10.6.6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

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的

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10.6.7 合于使用评价按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7款之规定进行。

10.6.8 年度检查前,生产、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2)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3)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4)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5)检查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10.6.9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前,使用单位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

前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影响全面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它物体,应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

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3)需要进行检验的容器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备明显的隔离标志;

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5)盛装易燃、助然、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每4小时进行一次。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地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7)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8)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9)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的电览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10)如果需要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11)全面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2)检验时,设备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 10.6.10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

(1)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

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经过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设备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2)压力容器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

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b.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

(3)压力容器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P T =ηP [][]σσ

P T —

耐压试验压力,MPa ;P —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 η—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按表10.1选用;

[]σ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

[σ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

表10.1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η

当压力容器各承压元件(圆筒、封头、接管、法兰及紧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时,计算耐压试验压力取各元件材料[]σ/[]σ

(4)耐压试验优先选择液压试验,其试验介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a. 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水。

b.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水。奥氏不锈钢制压力容器用水进行耐压试验时,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 。(5)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温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a. 碳素钢、16MnR 、15MnNbR 和正火15MnVR 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

b. 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纸规定执行。

(6)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a. 压力容器中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中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当保持干燥。

b.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

30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移动式压力容器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6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c.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

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d.液压试验完毕后,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试验液体的处置及对内表面的专

门技术处理。

e. 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参照GB151-1999《管壳式压力容器》的有关

规定执行。

f. 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

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

(7)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a. 无渗漏。

b. 无可见的变形。

c.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d.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过表面检测未

发现裂纹。

(8)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应当符合本条要求。

1.气压试验基本要求如下:

a. 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

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纸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b.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c. 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d.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e. 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2.气压试验的操作过程如下:

a. 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果无泄漏可以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

b. 如果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3.气压试验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a. 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

b. 经过肥皂液或者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

c. 无可见的变形。

d.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10.7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10.7.1 在用工业管道的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10.7.2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

10.7.3 在线检验工作可由使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也可委托具

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定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报省级或其受权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使用单位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在线检验计划和方案,实施在线检验工作。

10.7.4 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

的检验。全面检验工作必须委托已经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取得在用压力管道自检资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检验本单位自有的压力管道。

10.7.5 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其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

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一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1) 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行的管道,使用单

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a. 新投用的管道(首次检验周期)。

b. 发现应力腐蚀或严重局部腐蚀的管道。

c.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管道。

d. 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

e. 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

f.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10.7.6 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在线检验

a.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安装质量证明书

及安装竣工资料。

b.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

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报告。

c.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压力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

施及其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

(2)全面检验

a.做好在线检验有关准备工作。

b.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

c.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

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

d.管理人员及使用部门要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10.7.7在用工业管道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压力试验,具体要求如下:

(1)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

(2)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压力试验。

a.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b.使用条件变更的。

c.停用2年以上重新投用的。

对因使用条件变更而进行压力试验的管道,在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强度校核合格。

10.7.8 进行压力试验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压力试验一般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

料管道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2)当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划定禁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无关的人员

不得进入。

(3)在管道上进行的修补,应在压力试验前完成。

(4) 压力试验合格后,应按规程规定填写在用工业管道压力试验报告或泄漏

性试验报告。

10.7.8 压力试验或泄漏性试验的具体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执行。

10.8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

10.8.1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的检验,简称首检。

(2)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一次。

(3)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起重

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等每2年1次。

10.8.2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

种。

(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其检验结论为“合格”。

(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其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其检验结论为“复检

合格”。

(3)不能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合格”。

10.8.3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

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10.8.4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

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监察机构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10.8.5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次检验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项目

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

10.8.6 起重机械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

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10.8.7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检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技术资料。

(2)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

部位妨碍检验的零部件或者其它物品。

(3)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

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4)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零部位(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采取可靠

安全的登高措施。

(5) 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

或者器械。

(6) 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7)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

载荷。

(8)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

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9)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10)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

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11)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10.8.9 进行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按10.8.8的规定进行准备处,还

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

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2)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3)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印章。

10.8.10 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

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附加说明:

编制:张志刚

审核:许伟

批准:李正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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