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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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会计准则区别

中日会计准则区别

中国会计准则:CAS日本会计准则:JGAAP1、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构成。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共有38个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是辅助性准则,根据不同企业的经济性质和规模,分为细则、规章、通用制度等三个层次。

中国会计准则的特点是注重细节,重视经济背景和市场环境,强调信息披露。

日本的会计准则体系主要包括《商法》、《公司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基准》。

日本的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其中《财务会计基准》是最重要的准则,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告等。

日本的会计准则相对保守,更注重历史成本的记录和计量,强调保守估计和资产重估。

中日两国在会计准则方面存在差异,王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经济体制是决定会计管理体制的基础。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特点,这在会计管理体制上表现为采取国家集中立法模式,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

而日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因此其会计管理体传更多地采取自我管理的方式,会计准则由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制定,政府进行裁决。

其次,法律环境也是影响会计准则制定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而日本则采用多种会计体系,包括《商法》、《证券交易法》和《法人税法》等作为会计规范的基础。

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导致了中日两国在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上的差异。

此外,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也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

中国在会计制度上更注重真实性和合规性,强调审计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审计。

而日本则更注重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和可理解性,要求审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

这些差异反映了中日两国在会计实践中的不同侧重点和需求。

2、会计报表中日两国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

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店铺整理了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注册资本金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

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

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

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规定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确定,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的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制度提出的挑战,认为随着金融整合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是少见的。

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全球金融整合浪潮预示着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我国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我国金融整合,由金融机构追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内在动因,以及政府化解特定金融机构风险和消化巨额不良资产包袱等外部环境促成。

将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放在国内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金融业本身改革发展的要求以及入世后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力的需要等重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金融整合有其独特的动因,将对我国的金融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独特的挑战。

_、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

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理、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日本的产业政策

日本的产业政策

日本的产业政策讲到日本就不得不讲到日本的产业政策,日本被认为是发展型国家的原型日本的发展被认为是政府主导的发展,政府试图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建立了密切的政商关系。

并且石油危机以来政府干预和控制的想法在产业政策决策者那里在减弱,对价格机制的看法更加的积极。

一.日本产业政策的形成原因1.日本传统与市场体制(1)古代日本社会645年日本发生“大化改新”仿照中国唐朝的制度,实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

世袭氏姓贵族制度被废除,高度中央集权的奴隶主王权统治即古代天皇制得以确立。

12世纪末迄16世纪末400年间,日本社会处于封建制形成和发展的阶段。

其特点是幕府政治的建立和发展,天皇的朝廷和武家政权并存以及朝廷实力不断削弱(2)武士道精神武士是日本以武艺为专业的社会阶层,日本封建社会平安时代中期以后统治阶级的忠实仆从,以主从关系为纽带的武士团为加强战斗力,以忠节武勇,孝行廉耻,无欲等要求无事,使之绝对服从主军,重言诺。

(3)近代日本社会1968年倒幕维新派发动政变,推翻了德川幕府,成立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这就是日本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历史转折点。

明治政府在戊辰战争(1868-1869)中取胜后,在富国强兵,文明开化,何止产兴业三大口号下,实行一系列改革,意图彻底废除幕番封建割据体制,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同时提倡向西方国家学习,发展资本主义,力图摆脱不平等条约带来的半殖民地危机,以把国家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近代资产阶级国家。

19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发生了反对专制统治争取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权利的自由民权运动。

在群众斗争的压力下,明治政权向君主立宪政体演变。

1885年废除太政官制,实行内阁制,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下一年实施)1890年开设国会,日本是的君主立宪体质-近代天皇制从此确立。

近代天皇制实质上是地主资产阶级专政,属于资产阶级政权的范畴。

2.日本文化与企业精神日本之所以能在简短的历史时期实现经济腾飞,迅速崛起而成为界第二大经济大国,其主要原因是得益于日本的企业文化。

简述什么是资本金制度

简述什么是资本金制度

简述什么是资本金制度篇一: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资本是由以股东出资为基础形成的,并归公司所有的货币化的一定金额。

这个定义只是从公司资本来源及其作用方面来揭示公司资本的实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资本的性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经济关系,是把各相关利益主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基础;从法律的角度讲,公司资本反映在法律上就是公司与股东和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对于公司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基于此,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关于公司资本之立法就成为现代公司立法之重要内容,并在公司法中形成了一些有关公司资本的基本原则(和法理),从而形成不同之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形成、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

在范围上,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资本形成制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股东出资形式、股东退股制度、股份回购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等六个方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安全、公平、自由、效率是公司资本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功能。

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都是围绕着安全、公平、自由、效率进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更是安全、公平、自由、效率合力作用的结果。

法定资本制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安全价值,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坚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授权资本制以个人为本位,追求效率价值,注重提高公司的设立效率,其制定法只对公司资本形成作原则性规定,通过判例所确认的“揭开法人面纱”和“资本充实”等原则,对制度本身在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足予以弥补。

折衷资本制是对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兼顾安全和效率,既保留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比前两种资本制度更为科学、更有发展前途的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1.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管是多大规模的公司成立,必须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才行,如果是实行的实收资本制度,则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就要将资本金一次性交足,这会在营业执照中有所体现。

公司的资本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公司的实力。

那么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透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23条第(二)项: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25条第(三)项:公司注册资本,这条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载明注册资本。

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7条第(二)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81条第一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界定,同时规定,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其余的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对于投资公司放得更宽松,可5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足。

这是基于当前我国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诚信度不够,可能对经济交易活动带来风险的原因而采取的预先防范机制。

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周剑龙笔者应邀参加了2004年10月11-12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就《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最新动向》作了发言。

本论文是基于该发言而写的。

一,前言一般而言,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minimum capital system)的存在意义有二点,第一点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这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二点是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

日本于1990年修改商法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从该制度在日本的实践来考察,第二点意义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第一点意义似乎更大 [1]。

最近日本为了满足公司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就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存废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2005年6月在日本国会得以通过的新公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完全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

本文首先就这一新动向作一些介绍和探讨,然后结合这一动向对中国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修改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二,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立法1,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法制定于1899年,至1990年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但是它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得7人以上,每个发起人至少得认购股份1股 [2]。

1981年日本修改商法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行的额面股份面值,发行的非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5万日元 [3]。

这样,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金的意图,但是实际上它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最低资本金为35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万5千元,如果是募集设立,最低资本金为40万日元)。

从日元的现在的货币价值来看,这显得过低。

因为股东享有的仅是有限责任,因此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样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4]。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关于企业资本金的筹集、管理、核算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内容有:
1.法定资本金
它是各类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金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金为500万元。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限额。

2.资本金管理原则
一是确定原则,即企业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本金的数额;二是充实原则,即企业的资本金必须足额;三是资本保全原则,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但可以转让。

企业不得随意增减资本金,要增减资本金,必须重新登记等。

3.资本积累与储备制度
企业必须建立资本与储备制度。

在利润分配中必须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这是资本积累制度。

在资本储备方面,还有资本公积金制度,即把筹集资本金的溢价部分、接受捐赠、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外汇投资的折算差价作为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在一定条件下都可用于转增资本金。

[转载]日本会计制度介绍

[转载]日本会计制度介绍

[转载]⽇本会计制度介绍原⽂地址:⽇本会计制度介绍作者:丛丽⽇本是⼀个善于吸收外来⽂化、善于创新的国家。

其会计制度是以商法为中⼼,辅之以证券企业交易法和法⼈税法的“三法体制”的会计制度,其商法采⽤德国模式、证券交易法采⽤美国模式,从⽽使其会计⽬标具备了既保护债权⼈利益⼜保护投资⼈利益的双重特性,形成了基于法律规范的、由商法会计、证券交易会计和税法会计构成的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会计原则⽅⾯的会计制度、商法⽅⾯的会计制度、证券交易法⽅⾯的会计制度、税法⽅⾯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的会计制度五个⽅⾯。

下⾯仅就其他四个⽅⾯所涉及的会计⽬标、会计原则、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记录与保管、会计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作⼀简要介绍与评价⼀、⽇本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会计⽬标⽇本的会计⽬标⼤致有三:⼀是反映企业受托责任的履⾏情况,⼆是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三是为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信息。

其中第⼀、⼆项为商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三项为证券交易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项则为税法所特别关注。

⽆论是⽇本的企业界(包括股东、经营者等)还是政府、地⽅公关团体,都更加重视第⼆个⽬标,认为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既是企业发展壮⼤的标志,也是国家税收确定的基础。

⽽对于第三个⽬标,由于个⼈股东的⽐例较低,⼈们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

这与⽇本资本结构中银⾏债权的⽐例较⾼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这⼀点上与德国⼗分相似,在会计⽬标上也偏向于德国也就不⾜为奇了。

(⼆)会计原则⽇本的企业会计原则包括:⼀般原则、损益表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和会计原则注释四个部分,具有鲜明的特⾊。

1、⼀般原则。

⼀般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包括以下七项:(1)真实性原则。

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必须真实,只要符合各项会计原则提供的信息,就认为是真实的。

(2)正规簿记原则。

企业必须按照正现的记账⽅法将所有交易正确的在会计账簿中登记。

这⾥包含了全局性和重要性原则。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作者:徐浩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7期摘要:日本公司法从传统的固定资本制以及确保资本担保价值的资本三原则逐渐演变为授权资本制,最终废除最低资本制,放弃资本三原则,给予公司更高的财务自由度,完成了从大陆法系向美国法的转变。

对于这种转变的评价可能有不同,但是日本法每次修改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关键词:资本金资本三原则资本公积金利润公积金分红规制我国公司立法一直受日本的影响,借鉴了日本人众多的公司制度,资本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几年来,日本商法修改频繁,公司制度变化巨大,特别是2005年成立的日本公司法将原来规定在商法典中的有关公司的规定与作为单行法的有限公司法合并,独立成为全新的单行法之后,资本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梳理日本法资本制度的变迁,探究修改的成因,对于探索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未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日本商法股份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型一般来说,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被认为是股份公司的特征之一。

日本的商法典(明治32(1899)年商法)制定之初,股份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明示、确定资本的数额,资本数额除以面额股的面额来计算出股份数,在此基础上确定认股人。

也就是说,资本意味着股份面额的总额,与此总额相当的财产必须支付给公司。

资本的数额对外通过商业登记簿加以公示。

日本商法采用了以上述资本金额的定义为前提的资本制度。

由于强调资本的维持,公司的资本与盈利的区分显得特别重要,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中扣除资本数额之后所得余额才是可分配利润的上限,此外,公司还有义务从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

二、1950年日本商法修改后的资本制度1950年(昭和25年)的商法修改,大大改变了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

(1)资本额不再是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仅仅是登记事项。

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司预计发行的股份总数成了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授权总数)。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日语金融方面专业术语 (中日对照)

日语金融方面专业术语 (中日对照)

金融业专业词汇金融関係用語集EVA(経済付加価値)経済附加价値IR(投資家向け広報活動)向投資家開展的宣傳活動M&A收購合并PCFR(株価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倍率)股价現金流動倍率PER(株価収益率)股价收益率、市盈率ROA(使用資本利益率)使用資本利潤率ROE(株主資本利益率)股東資本利潤率後入れ先出し法(LIFO)后進先出(盤存)法安定株主資力雄厚的股東、大股東安定配当穏定分紅安定配当維持志向穏定分紅取向安定配当政策穏定分紅政策意識改革意識革新一時保有有価証券短期持有有价証券売り上げ利益率銷售利潤率売掛債権應收債権売掛債権の証券化將應收債権改為証券日本语词汇:金融関係用語集EVA(経済付加価値)経済附加价値IR(投资家向け広报活动)向投资家开展的宣传活动M&A收购合并(ッシュフロー倍率)股价现金流动倍率PER(株価収益率)股价收益率、市盈率ROA(使用资本利益率)使用资本利润率ROE(株主资本利益率)股东资本利润率后入れ先出し法(LIFO)后进先出(盘存)法安定株主资力雄厚的股东、大股东安定配当穏定分红安定配当维持志向穏定分红取向安定配当政策穏定分红政策意识改革意识革新一时保有有価証券短期持有有价証券売り上げ利益率销售利润率売挂债権应收债権売挂债権の証券化将应收债権改为証券哕炠Y金周转资金営业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营业现金流动收支営业外项目非营业项目営业活动营业活动MVA(市场付加価値)市场附加价値オンバランスでの资产负债表上的买挂债务应付债务会计基准会计标准会计処理会计処理会计上の利益会计上的利润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会计ベース以会计为基础开示公开格付け评级格付け引き下げ降低等级隠れ债务隠藏债务贷付贷款加重平均额加権平均金额価値创造价値的创造ガバナンス支配力株価分析股价分析株価変动股票行情的変化株式评価基准股价评估标准株主価値志向の経営股东价値取向的経营株式持ち合い构造互相持股结构株式相互保有互相持股株式评価损益股分估价损益株式保有持股株主価値の最大化股东价値的最大化株主価値の创造股东价値的创造株主资本股东资本株主资本の効率性股东资本的效率株主资本コスト股东资本的成本株主层股东的成员阶层借り入れ借款借入金残高借款余额还元回馈、回报监査审计间接法间接法感応度反应程度管理会计管理会计机会费用机会成本机関投资家机构投资者企业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原则企业収益企业利润企业戦略企业経营策略企业买収收购企业期待収益率预期收益率期待値预期値期待リターン预期回报机动的企业买収机动性企业收购基本财务诸表基本财务报表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现金流动キャッシュの调整现金流动的调整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経営现金流动経营キャッシュフロー计算书现金流动表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现金流动收支キャッシュフロー版配当性向现金流动性股利倾向キャピタルゲイン资本收益业绩悪化营业情况的悪化业绩评価营业情况的评价竞争原理竞争机制银行借り入れ银行借款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のストック金融资产的固定资本、金融资产的股分金利费用利息费用缲り延べ税金递延税金グローバル资本全球性资本值巩b顺差破产経営破绽破产経済実态価値ベースの投下资本利益率以経済实际价値为基础的投入资本利润率経済実态的な価値按経済实际情况的价値経常的事业活动常规事业活动、常规业务减益收益下降减価偿却费折旧费现金主义现款主义现金出纳帐现金出纳簿现金等価物现金等价物品现在価値现在价値原资原有资本、原始资金控除対象扣除对象公认会计士特许会计师効率経営高效経营効率的株式市场高效率的股分市场コマーシャル?ペーパー商业票据コミットする参与、保証雇用削减裁减人员雇用の最大化就业机会的最大化コンサルティング会社顾问公司财务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财务现金流动收支财政状态変动表财务状况変动表财务诸表财务报表财务省短期証券财政部短期証券财务体质の悪化财务状况悪化财务体力の低下财务状况欠佳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先入れ先出し法(FIFO)先进先出法恣意的操作随意操纵时価评価市价评价事业リスク事业风险事业费支払い营业费用的支付事业法人事业法人资金(キャッシュ)资金(现款)资金缲り资金周转资金残高资金余额资金収支资金收支资金収支表资金收支表资金の流入、流出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资金の还元资金的回报资金の効率的哂?资金的有效哂?资产の売却资金出售资金不足解消解决资金不足资源配分资金配置资源配分システム资金配置系统自己株式の买い取り收购自有股分自己株式偿却出售自有股分自己资本比率自有资本比率市场価値市场价値市场型资本主义市场导向的资本主义市场主导市场导向市场平均リターン市场平均回报市中金利公开市场利率资本构成资本结构资本の収益性资本收益率资本费用资本费用収益?费用の认识对收益与费用的认识収益性收益效率集计汇总収支尻收支差额出金出款、付款取得原価主义购置成本主义纯利益浄利润偿却摊销証券アナリスト証券分析家初期投资额起初投资额新株発行发行新股票新规事业新事业人材流出人才外流信用格付信用评级信用力の低下信用度降低スターン?スチュワート社斯坦?史特瓦公司ステークホルダーズ利害関系人ストック额股分价额ストック?オプション制度本公司股票购买権制度税効果会计税款效果会计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税引き后営业利益纳税后营业利润税引后负债コスト纳税后负债成本セグメント别の情报开示各部门分别公布信息设备投资の蓄积设备投资的积累全面适用全面适用戦略的设备投资策略性设备投资総合経営综合経营総支出总支出総収入总收入损益计算书损益表贷借対照表资产负债表棚卸资产盘存资产単体中心の会计单独结算为主的会计単独决算单独结算直接法直接法赁金カット扣工资定额法定额法低コスト资本低成本资本定率法定率法定量定量适正水准合理水平敌対的企业买収敌对性企业收购手元资金手头资金投下资本额投入资本金额动机づけ形成动机投资キャッシュフロー収支投资现金流动收支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投资信託投资信托投资动机投资的动机投资有価証券投资有价証券投资リターン投资回报透明性が高い透明度高特别损益非常损益取引先交易戸内部管理会计内部管理会计入金进款任意适用随意适用値上がり益涨价收益ネット?プレゼント?バリュー(正味现在価値)浄现在价値年金基金养老基金年金积み立て不足养老金积累不足年金会计养老金会计配当股利、股息配当金控除股息扣除配当性向股利倾向発行済み株式数已发股票数発生主义应计制パフォーマンス绩效引当金备抵款非资金项目费资金项目一株当たり利益毎股收益评価尺度评估标准费用计上费用的列入ファンダメンタルズ基本条件付加価値附加价値含み益帐外利润不採算事业の整理亏本事业的整顿フリーキャッシュフロー自由现金流动ブレイクダウン分解、按细目分类フロー额流动额フローベース流动基础平均资本コスト平均资本成本ベータ値β値ヘッジファンド对冲基金簿価帐面价値保険料収入保险费收入保守主义の原则保守主义原则保守的な会计処理保守主义的会计処理保有株式持有股票ホルト?アソシエーツ霍尓特公司マッキンゼー社麦金泽公司无リスク金利无风险利息铭柄牌名メインバンク主要往来银行持ち株比率持股率有利子负债帯利息的负债预金存款横并び并列余剰资金剰余资金利益操作利润操纵利益调整利润调整リスク资本风险资本リスクプレミアム风险溢价リターン回报リターンの最大化回报的最大化リターンの変动回报変化流动资产流动资产レバレッジ借入资本利用率连结会计合并会计连结决算合并结算连结决算ベース合并结算基础割引キャッシュフロー法贴现现金流动法。

日本新公司法(2006年实施)

日本新公司法(2006年实施)

(2006年)平成18年5月1日より新会社法が施行。

1資本金規制の撤廃現在は特例により、一定の条件に該当する人が、資本金1円から会社を設立できる。

これに伴い金融機関への払い込みも残高証明で代用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なる。

2有限会社の廃止新設の有限会社ができなくなるが、今ある有限会社はそのまま存続できます。

ます。

3類似商号の廃止全く同一の名称以外は使用してもかまわないことになる。

4株式会社の取締役数の変更現在株式会社の取締役数は3人以上とされているが、新会社法施行後は1人でもかまわないとされている。

(取締役会を置かない場合)よって現在の有限会社のような一人社長も可能である。

また取締役会自体の設置も任意となる。

5株式会社の取締役の任期の延長現在株式会社の取締役の任期は2年とされているが、株式譲渡制限会社に限り、10年まで延長できる。

6監査役の設置義務がなくなる。

現行の株式会社では監査役の設置義務があるが、新会社法では現在の有限会社と同様監査役の設置は任意になる。

7会計参与制度の導入会計参与とは,株式会社につき新たに設けられる機関(役員)で、公認会計士又は税理士の資格を持つ者として取締役と共同して計算書類を作成すること等、その職務とするものである。

会計参与を任意に置く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なる。

8取締役の欠格事由の一部変更現在は破産者で復権を得ないものは欠格事由に該当しないが、新会社法では破産者の欠格要件がなくなる。

9株券不発行が標準化これまでは原則株券の発行が必要でしたが、株券不発行が原則となり、定款で定める場合のみ株券が発行できるようになる。

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制度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方面:资本金和定额准备金。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来履行其保险责任,同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资本金: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本水平。

这个资本用于抵御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资本金的数额通常由监管机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财务弹性来应对可能的风险。

最低资本要求(MCR):这是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水平,以确保其稳健运作。

目标资本水平:一些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维持超过最低资本要求的额外资本,以应对潜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定额准备金:定额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发生索赔时设置的资金储备,旨在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未来可能的理赔。

定额准备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基于风险、赔付经验和监管要求。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用于覆盖尚未到期的保单可能带来的理赔成本。

已到期责任准备金:用于覆盖已到期保单可能带来的理赔成本。

这些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可预测的风险和理赔时有足够的财务实力,以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营并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监管机构通常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水平和准备金进行监管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日本泡沫经济

日本泡沫经济
(%)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198003
翌日活期贷款利率(有担保) 长期最低贷款利率
法定利率 10年国债平均收益率
198103
198203
198303
198403
198503
198603
198703
198803
198903
6.0 5.0 4.0 3.0 2.0 1.0
金融自由化就是从企业融资时的各种各样的制约中解放出来 =>八十年代,有关企业「发行公司债」自由化先于其他领域发展的结果,大企业能够以直接金融的手段来 融资 =>1980年中后期,对大企业的贷款余额已达到了极点,总贷款所占比率急速下降
5 ‹#›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自由利率存款筹措比率急速上升
自由利率存款和管制利率存款的余额变化 (以全国银行为基准)
0.50
0.45 0.40 0.35 0.30
(注)修正业务纯利是指从业务纯利中扣除债券5核算账尾、普通坏账准备金转入额、信托账户的坏账处理损失后的纯利。1988年以前的数值是推算值。总资 产是把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的平均值假设成平均余额。资金毛利差额是国内业务部门的资金回利和存款债券等回利的差。 (资料来源)依据「日本银行统计」及全国银行协会「全国银行财务诸表分析」为基础、由瑞穗证券经营调查室整理
0.00
(资料来源)依据内阁府「计算国民经济相关统计」、财团法人 日本不动产研究所、东京证券交易所资料为基础,由瑞穗证券经营调查室整理
本讲义中「泡沫经济」的定义 ⇒名目GDP增长率等很大程度背离了经济基本原则,引发了不动产和股票价格上涨的经济现象 日本八十年代后期(1985年到1990年)的增长率 ⇒名目GDP: 37.4% ⇒6大城市(东京市区·横滨·名古屋·京都·大阪·神户)的商业地价指数:3.1倍 ⇒东京证券综合股价指数(TOPIX):1.6倍(1983年到1988年:2.8倍)

浅议公司法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意义

浅议公司法中保留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意义

的房 地产 市场 也成 为政 府和 房地 产 商共 同操 纵 的 “ 中国特 色 ” ,市 济 发 展到 一定 阶段 的 产物 ,有 着其 独 特 的形成 过程 。 因此 ,笔 者建 场经 济俨 然成 为愚 弄人 民 的招牌 。 因此 ,市 场经 济体 制如 此 之不健 议 ,假 如 个人 连最 低 资本 注册 金都 无 法保 证 。不妨 采 取其 他 的企业 全 ,我 们与 欧美相 比 ,没有 市 场经 济这 个基 础或 者 说大 背景 ,直 接 “ 来主 义” 有什 么意义 ? 拿
规 定 ,将 有限 责任 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 最低 限 额统 一 规定 为人 民 币3 万 元 ;股份 有 限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最 低 限 额 为人 民 币5 0 元 ;新 增 加 0万 的一 人公 司最低 资本 额定 在 1 万元 人 民币。 O
三、我国法治状况不容乐观
1 9 年 ,我 国 终 于 提 出 了 “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的 目 9 9 建 标 ,法 治 建 设 终 于被 提 上 日程 ,值 得 庆 幸 ,亦值 得 反 思 。相 比之
思、并 与西 方发达 国 家比较 ,阐述保 留 最低 注册资 本金 的必要 性 ,以期 对我 N公 司法 的 完善 可尽 绵 薄之 力 。
[ 关键 词 ]公 司法 最低 注册 资本金 市场 经 济 个A-  ̄ 法治 国家 f % -
2 0 年 1 月2 日 ,十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十 八 次 会议 通 过 了 05 O 7 基 本 的事 实 。试想 ,假 如 个人 信 用体 系缺 失 ,你会 相信 个 人还 是 资
达 。人 世 以后 ,我 国一直 以市 场经 济 国家 自居 ,其 实是 自欺 欺人 , 有 限责 任公 司是 近代 社 会 的一 个最 伟大 的 发现 ,其 意义 不亚 于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日本的近代金融制度始建于明治时期,从初期效仿英国到二战后美国主导,日本金融制度的政府管制色彩较为浓厚。

经过不断发展,日本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模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随着金融革新的深入,泡沫经济的破裂,金融大爆炸式推进资本市场变革,才能适应近来金融形式日新月异的变化。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1872-20世纪40年代)明治维新后1872年日本公布《国立银行条例》,受英国商人银行主义的影响,日本的现代银行制度按照资金需要的不同性质进行设置,由普通银行、储蓄银行以及特殊银行构成,分别履行作为商业银行、大众储蓄机构以及长期金融银行的职能。

银行业之初企业与银行关系紧密,银行家通常由企业家兼任,成为“机构银行”。

银行业早期监管较少,银行数量发展较快,一战后的1927年发生大规模挤兑事件,称为“昭和金融恐慌”。

此后,首个银行法开始实施,对银行业有了最低资本金制度等监管要求,行业整合使得银行数目大幅度减少,至1945年战败时,普通银行数目由战前1283家缩减为61家。

二战结束后,金融制度重建受到美国金融主导,但基本沿袭战前以及战时的框架,形成了分业经营、政府管制、间接融资为特点的金融制度框架。

经济增长期的金融制度(50年代-70年代中期)二战结束后,金融业也成为日本管制最严的领域之一,分业经营是金融制度最显著的特点。

分业经营包括:1、长短期融资业务分离,2、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3、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4、对中小企业金融的分离。

从二战时期延续至70年代中期,日本一直维持着以低存款利率为中心的管制利率体系。

其中国债利率成为决定其他金融产品利率的基础,而存款利率则存在着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最高限度。

通过设立外汇专业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制,日本通过外汇管理隔断和防范外部经济变化对日本国内经济的影响。

以上利率管理需要分业经营,有可巩固分业经营,而内外分离的制度又对此起了一定保障作用,因此三种特征相辅相成。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及对中国的启示日本于2005年公布的《日本公司法典》是以公司法制现代化为内容对已有公司法做出的一次意义重大的修改,其结果不仅形成了形式上统一的公司法典,同时在实质内容上也作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修改,本文就试图结合新的《日本公司法典》对这一次修改作简单总结和论述。

一、2005年公司法修改内容介绍此次日本公司法的修改涉及到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

在形式方面,新公司法首先将过去一直分散在商法、有限公司法以及商法特例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汇总到一起,编撰成一部法典。

其次,新公司法将过去采用片假名文言文体的商法第二编公司、有限公司法等改为平假名文言文口语体。

与过去的公司法相比,日本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整合,废止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2.创设了新的“合同公司”。

出于国内实际需求及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考虑,日本在新公司法中创设了这种既能确保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在公司内部关系上适用合伙规定的,承认章程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合同公司制度。

3.设立规制的缓解。

(1)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

新的公司法典彻底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修改。

从“最低资本金制度乃是对公司设立自由的限制”出发,取消这一限制,有利于鼓励设立公司及提高发起人的信心。

(2)折中资本制的进一步缓和。

日本新公司法只是对原有折中资本制作出了某种程度上的缓和,而没有彻底地改为授权资本制。

4.修改了有关董事责任的规定。

新公司法消除了设置委员会等的公司和其他公司之间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之间的差异,将董事的责任原则上都界定为过失责任(新公司法423 条)。

5.创新地加入了会计参与制度。

这是这次日本新《公司法》的独创,还未有过先例。

其为本已脱胎换骨的新《公司法》注入了最新鲜的血液,但能否顺利在体内存活发展尚是未知数。

二、此次修改对中国的借鉴1.合同公司与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的比较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

2013年新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

2013年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甘培忠前言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二、世界主要市场经济主体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三、我国的资本制度改革四、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的保护规则五、衡平居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问题前言2013年我们国家的公司法学、公司法制,法律立法、法律制度和学术方面发生了一个惊天动地的变化。

首先深圳人大常委会做了一个条例,废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标准没有了。

我们05年建立的这个《规定》,就是一人公司法定资本标准是10万块钱。

因为一个自然人投资没有人监管,家里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很难保持严格的独立性。

没有独立性,就意味着对债权人利益也谈不上很好地“保护”。

2005年《公司法》修订,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比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高一点。

从深圳开始把法定资本废掉,验资程序过去规定有这个,出资以后要验资。

还分了一个阶段性的投资,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太大,一次性全部到位有弊端。

一是对投资者压力太大,他把所有的钱凑起来才能拿到营业执照,才能进入到经营的状态。

我们学习一下欧洲的做法,分段走。

先入百分之几十,几年以内资本要全部到位。

一、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一)立法背景我们国家《公司法》从92年颁行以来,、经历了2005年重大的历史性的修订,然后到2013年年底完成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重大修订。

这一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取消了普通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数额标准,就是三万块钱、十万块钱,还有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数额的标准上,没有区别了。

就是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和缴付期限的认缴制。

立法的背景就是深圳工商机关在2012年底酝酿的“公司登记改革”,并且纳入到十八大以后国家整体经济改革的一揽子安排中。

无论如何这种超强压力下,急促突进达成的资本制度颠覆性的改革是不可逆的。

为什么叫“颠覆性”呢?这个就是颠覆性。

把政府伸向市场的手,一个一个给他堵回去、切回去,这个推进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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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重大变革--兼论中国公司法的选择周剑龙笔者应邀参加了2004年10月11-12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就《日本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的最新动向》作了发言。

本论文是基于该发言而写的。

一,前言一般而言,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minimum capital system)的存在意义有二点,第一点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这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

第二点是对公司的规模大小进行区分,并且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

日本于1990年修改商法导入了最低资本金制度,但是从该制度在日本的实践来考察,第二点意义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比第一点意义似乎更大[1]。

最近日本为了满足公司法制现代化的需要,就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存废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2005年6月在日本国会得以通过的新公司法完全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

本文首先就这一新动向作一些介绍和探讨,然后结合这一动向对中国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修改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以供参考。

二,日本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立法1,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商法制定于1899年,至1990年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但是它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得7人以上,每个发起人至少得认购股份1股[2]。

1981年日本修改商法规定设立公司时发行的额面股份面值,发行的非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都不得低于5万日元[3]。

这样,尽管法律没有规定最低资本金的意图,但是实际上它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最低资本金为35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万5千元,如果是募集设立,最低资本金为40万日元)。

从日元的现在的货币价值来看,这显得过低。

因为股东享有的仅是有限责任,因此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样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4]。

为了强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早在50多年前日本就有学者主张商法应导入公司最低资本金制度[5]。

1975年6月日本法务省发表了题为"关于公司法修改的问题点"的文件,对是否有必要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将最低资本金定为5000万日元是否合适征求意见。

随后又在1984年5月发表的题为"关于大小(公开,非公开)公司区分立法及公司合并的问题点"的文件里提出将最低资本金定为2000万日元的建议。

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在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细致地讨论,认为从日本经济社会的现状来看,规定高额的最低资本金是很困难的,如果想要顺利地导入该制度,那么非进行相当程度的妥协不可。

基于这样的认识,1986年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办公室公布的"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试案"提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2000万日元。

并且提案将现有公司的过渡期定为3至10年。

尽管社会各界对该提案有各种不同的反应,但是多数对此还是表示赞成。

而后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商法分会继续进行了讨论。

1990年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试案"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规定为2000万日元。

而后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要纲案"把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设定为2000万日元,而把现存的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1000万日元。

但是,日本政府在正式起草法律修改草案时,顾及了来自于中小企业界较为强大的反对意见,最后把新设公司和现存公司的最低资本金一律定为1000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75万元)。

法律修正案获国会通过,形成商法第168条之4所规定的最低资本金的内容[6]。

2,有限责任公司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制定于1938年[7]。

法律制定之初就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会社)最低资本金为1万日元。

理由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司形式,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不规定最低资本金,很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滥设[8]。

而后经过1951年的修改,最低资本金改为10万日元。

但是,后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货币价值下降,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在当时日本商法学界普遍对该最低资本金制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作用持有怀疑态度,认为有必要提高金额[9]。

具体的金额的规定,因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也是几经波折。

1975年6月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办公室发表的题为"关于公司法修改的问题点"的文件中提议将最低资本金额提高至500万日元。

1984年5月发表题为"关于大小(公开,非公开)公司区分立法及公司合并的问题点"的文件中又提议提高至1000万日元。

1986年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办公室公布的"商法?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试案"提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500万日元。

1990年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试案"又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1000万日元。

随后的"修改商法等法律一部分的要纲案"把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设定为500万日元,而把现存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定为300万日元。

最后,"商法等法律一部分修改草案"一律定为300万日元(大致折合人民币22万5千元)。

法律修正案获国会通过,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的最低资本金的内容[10]。

日本商法经过数十年和许多波折之后,主要参考了当时的欧洲诸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终于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

但是日本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最低资本金制度。

因为日本商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在发生亏损后如果公司的纯资产低于公司资本金额时,要么就解散,要么就增资。

这意味着包括最低资本金制度在内的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不具备保障公司内部一定要保留与公司资本金额相当财产的机能作用[11]。

三,破例允许设立1日元公司1990年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经济开始下滑出现不景气,新开业的公司总数逐年下降,数年来是低于倒闭的公司总数。

为了刺激人们开设新公司,特别是开设高新技术公司,促成经济的恢复和增长,2002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挑战支援法",该法对"中小企业新事业创业促进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破例允许设立1日元公司(第10条)。

依该法条规定,经过经济产业省(相当于中国的商务部)的核实之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适用商法第168条之4关于最低资本金额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关于最低资本金额的规定。

但是公司设立后5年之内必须把公司的资本金额增加到最低资本金制度所要求的金额。

并且该法仅仅是时限立法,它只适用于2008年底之前申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还有该法还对盈余分红的限制(第10条之12) [12],公司财务报表的提交(第10条之11) [13]等等事项做了严格规定。

该破例立法促使创业的效果甚为明显。

据统计,该法成立后不到1年依照破例规定申请设立的公司就达5200多家,现在仍在增加[14]。

四,最低资本金制度的废除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分会于2002年9月就商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现代化问题开始审议,于2002年10月发表了"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试案" (以下简称"要纲试案") [15],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按计划是2005年日本国会将通过关于公司法制现代化的法律修改草案,制定单独的公司法典,即新公司法。

根据"要纲试案",公司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方针主要有二点。

第一点是公司法条文语言的现代化。

即把文言文式的条文改写成口语式的条文。

在此基础上,把分散在商法第二编(公司编),有限责任公司法,商法特例法(正式名称为: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等事项的商法特例法)等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公司的规定合编为公司法典。

第二点是对条文进行实质性修改。

"要纲试案"斟酌到对现在的日本来说主要课题是如何促进创业,所以认为废除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制度或者把最低资本金额调低是不可避免的。

具体地提出了以下三种方案[16]。

第一种方案是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降低至300万日元,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第二种方案是保留最低资本金制度,把最低资本金降到低于300万日元。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为100万日元,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日元。

第三种方案完全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将上述的"中小企业新事业创业促进法"所规定的破例规定一般化。

"要纲试案"还建议:如果采用第一或者第三种方案的话,公司的净资产没有达到300万日元时,不得对股东进行盈余分配。

目的是通过对公司的盈余分配的限制来达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社会各界主要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表明了态度,意见的分歧较大[17]。

赞成第一种方案者认为最低资本金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互为对价,它可以防止欺骗性的公司设立行为;1990年导入该制度的时间还不长,现在就废除它还为时过早,鼓励新的创业可以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等等。

赞成第三种方案者则认为公司设立时所要求的资本金额因事业的规模,性质,交易对方所要求的信用程度等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有利于鼓励人们创业,搞活自由的经济活动等等。

而赞成第二种方案的意见极少。

另外,还有一种意见主张不但要维持现有的最低资本金制度而且还应该提高最低资本金额。

相对而言,持这一观点的以商法学者较多。

在"要纲试案"公布1年内,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分会结合各界提出的意见就公司法制现代化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形成了"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案" [18]。

该"要纲案"2005年2月获得法制审议会总会的正式通过,成为"公司法制现代化要纲"(以下简称"要纲")。

"要纲"采纳了上述主张废除最低资本金制度的第三种方案,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作了如下的提案。

即、第一是设立公司时在公司章程里可以不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而是规定应出资额或者其下限。

第二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可以不设最低额的限制。

理由是第一种方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但是最低资本金制度对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它反而会成为束缚人们创业的枷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可以通过适用像法人格否定的法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等等其他的法理或规定来实现[19]。

在"要纲"的基础上形成的新公司法案和得到日本国会通过的新公司法第27条第4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须在公司章程里写明出资财产的具体金额或者其下限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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