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4-85_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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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暴露危险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危险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危险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GB5044-85标准中的职业性暴露危险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该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职业健康与
安全领域的标准,主要用于对危险毒素的职业性暴露进行评估和分级。

标准内容
GB5044-85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危险毒素的定义:该标准明确定义了职业危险毒素的概念,
以便进行相应的监测和控制。

2. 危险毒素的分类:该标准将危险毒素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根据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

3. 暴露限值: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级别危险毒素的职业性暴露限值,以确保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

4. 危险物质的控制措施:该标准提供了针对不同级别危险毒素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工作场所的危害程度。

使用建议
根据GB5044-85标准,以下是在职业危险毒素暴露评估中的一些建议:
1. 根据危险毒素的级别,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改变工作方式、使用防护设备等。

2. 定期监测工作场所中危险毒素的浓度,确保危险毒素暴露不超过职业性暴露限值。

3.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让工作人员了解危险毒素的危害,并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结论
GB5044-85标准的职业性暴露危险毒素危害程度分级提供了对危险毒素进行评估和控制的基准。

遵循该标准的要求,可以有效保护工作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降低危害风险。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国家标准局1985-04-02发布,1985-12-01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 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GB5044-85)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脱离后可基本治愈
脱离后可恢复,不致造成严重后果
胶离后可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5.
致癌性
人类致癌
人可疑致癌
动物致癌
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可中毒,预后好
偶可中毒
尚无急性中毒但有影响
3.
慢性中毒状况
患病率高(≥5%)
患病率较高(≥5%)或症状发生率高(≥20%)
偶有中毒病例,或症状发生率较高(≥10%)
无慢性中毒而有慢性影响
4.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1】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
1. 轻度
在GB5044-85标准中,轻度危害程度指的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轻微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毒素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对工作场所的健康
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但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导
致严重的健康问题。

2. 中度
中度危害程度是指对人体健康产生中等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
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有一定
的危害程度,可能引起一定的健康问题,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严
重的长期健康损害。

3. 重度
重度危害程度指的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的有害毒素。


些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可能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
造成较明显的危害,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长期健康损害。

4. 特重度
特重度危害程度表示对人体健康产生极大危害的有害毒素。

这些毒素在暴露的情况下对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甚至生命威胁。

以上是根据GB5044-85_职业性暴露有害毒素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的分类说明。

在进行职业性毒素控制和管理时,根据毒素的危害程度,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控制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健康环境。

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简介GB5044-8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关于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对职业性接触的毒性物质进行分级,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重要性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进行有效的危害程度分级对于制定适当的防护措施至关重要。

GB5044-85为企业和雇主提供了指导,确保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分级标准GB5044-85根据毒性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职业性接触的毒性物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

- 一级:剧毒物质,对人类有极高的毒性,接触或吸入少量即可引起严重的急性中毒或致命的后果。

- 二级:高毒物质,对人类有较高的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较少量即可引起急性中毒。

- 三级:有毒物质,对人类有一定的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较大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

- 四级:易于引起有害反应的物质,对人类有轻微毒性,吸入、接触或摄入一定剂量可引起急性中毒。

防护措施根据GB5044-85的规定,各个毒性物质等级对应不同的防护措施。

企业和雇主应根据毒性物质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劳动者接触毒性物质的风险。

- 一级:应尽量避免使用剧毒物质,如果必须使用,需采取高度严格的防护措施,如全封闭式操作、穿戴防护装备等。

- 二级:应严格限制高毒物质的使用,避免接触和吸入,必须保证严密的通风和个人防护措施。

- 三级:应采取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提供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毒性物质的接触风险。

- 四级:应在工作环境中采取一般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通风良好和个人卫生保护。

结论GB5044-85为职业性接触毒性物质危害程度分级提供了基准和指导。

根据该标准进行毒性物质的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和雇主应严格遵守这一标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硫化染料的制造硫化氢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甲醛
苯胺生产苯胺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氟化氢
五氯酚及其钠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盐
镉及其化合物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生产、贮运敌百虫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氯丙烯
钒及其化合物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硫酸二甲酯
>2500
经口(mg/k g)
<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可中毒,预后好
偶可中毒
尚无急性中毒但有影响
3.
慢性中毒
患病率
)偶5%≥患病率较高(
毒无慢性中中有
状况
高(≥5%)
或症状发生率高(≥20%)
病例,或症状发生高率较10%(≥)
毒而有慢性影响
4.
慢性中毒后果
脱离后进继续或不展,能治愈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金属镍
甲苯二异氰酸聚氨酯塑料生产酯
环氧氯丙烷生产环氧氯丙烷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砷化氢
敌敌畏生产、贮运敌敌畏
光气制造光气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氯丁二烯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一氧化碳
硝基苯生产硝基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苯乙烯中度(级III)
危害
甲醇生产甲醇
硝酸制造、贮运硝酸.
级别
毒物名称
别级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锰矿开采和冶炼、锰铁和锰钢冶炼、高锰焊条制造
氰化物
氰化钠制造、有机玻璃制造
三硝基甲苯制造和军火加工生产三硝基甲苯级II高度危()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危害程度分级
根据GB5044-85标准,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的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1级:极高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极高的毒性或致突变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导致严重的急性或长期健康问题。

- 即使在低浓度下暴露,仍具有显著的危险性。

2级:高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高毒性或致癌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对健康造成较严重的影响。

- 暴露于高浓度下可能立即引起急性症状。

3级:中等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中等毒性或致畸性。

- 危险物质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 暴露于较高浓度下可能引起急性症状或长期健康问题。

4级:低危害
- 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具有低毒性或对健康影响较小。

- 危险物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暴露时风险较低。

- 暴露于高浓度下可能引起轻微症状,但风险相对较低。

根据GB5044-85标准,对职业性暴露危险物质进行危害程度分级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工作者健康的危害。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 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环氧氯丙烷
环氧氯丙烷生产
砷化氢
含砷有色金属矿的冶炼
敌敌畏
敌敌畏生产、贮运
光气
光气制造
氯丁二烯
氯丁二烯制造、聚合
一氧化碳
煤气制造、高炉炼铁、炼焦
硝基苯
硝基苯生产
III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
苯乙烯制造、玻璃钢制造
甲醇
甲醇生产
硝酸
硝酸制造、贮运
硫酸
硫酸制造、贮运
盐酸
盐酸制造、贮运
甲苯
甲苯制造
二甲苯
喷漆
三氯乙烯
甲醛
酚醛和尿醛树脂生产
苯胺
苯胺生产
氟化氢
电解铝、氢氟酸制造
五氯酚及其钠盐
五氯酚、五氯酚钠生产
镉及其化合物
镉冶炼、镉化合物的生产
敌百虫
敌百虫生产、贮运
氯丙烯
环氧氯丙烷制造、丙烯磺酸钠生产
钒及其化合物
钒铁矿开采和冶炼
溴甲烷
溴甲烷制造
硫酸二甲酯
硫酸二甲酯的制造、贮运
金属镍
镍矿的开采和冶炼
甲苯二异氰酸酯
聚氨酯塑料生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非致癌的无机砷化合物除外。)

GB5044-85_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_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序号
指标
I(极度危害)
II(高度危害)
III(中度危害)
IV(轻度危害)
பைடு நூலகம்1.
急性毒性(LC50或LD50)
吸入(mg/m3)
<200
200-
2000-
>20000
经皮(mg/kg)
<100
100-
500-
>2500
经口(mg/kg)
三氯乙烯制造、金属清洗
二甲基甲酰胺
二甲基甲酰胺制造、顺丁橡胶的合成
六氟丙烯
六氟丙烯制造
苯酚
酚醛树酯生产、苯酚生产
氮氧化物
硝酸制造
Ⅳ级(轻度危害)
溶剂汽油
橡胶制品(轮胎、胶鞋等)生产
丙酮
丙酮生产
氢氧化钠
烧碱生产、造纸
四氟乙烯
聚全氟乙丙烯生产

氨制造、氮肥生产
脱离后可恢复,不致造成严重后果
胶离后可自行恢复,无不良后果
5.
致癌性
人类致癌
人可疑致癌
动物致癌
无致癌性
6.
最高容许浓度(mg/m3)
<0.1
0.1-
1.0
>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级别
毒物名称
行业举例
I级
(极度危害)
汞及其化合物
汞冶炼、汞齐法生产氯碱

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
<25
25-
500-
>5000
2.
急性中毒状况
易中毒,后果重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提出单位:
起草单位: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6-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自1985-12-1起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1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表2(续)
4.2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2引用标准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3分级原则和分级依据
3.1按GB5044-85中第2,第3条的规定。
3.2对于肯定的人类致癌物,不论其他五项指标如何,一概定为极度危害(I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发布时间:1985-4-1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或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表2略。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
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将毒物危害程度分为: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Ⅳ级(轻度危害)。

列入国家标准中的常见毒物有56种,其中Ⅰ级13种、Ⅱ级26种、Ⅲ级12种、Ⅳ级5种,这些毒性物质及行业举例请见国标原文。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

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3。

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

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 D C613.6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基本定义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分级原则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分级依据3.1急性毒性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主要以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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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63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1 基本定义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2 分级原则
2.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2.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3 分级依据
3.1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呼吸道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或经口、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的资料为准,选择其中LC50 和LD50最低值作为急性毒性指标。

3.2急性中毒发病状况
是一项以急性中毒发病率与中毒后果为依据的定性指标;可分为易发生、可发生、偶而发生中毒及不发生急性中毒四级。

将易发生致死性中毒或致残定为中毒后果严重;易恢复的定为预后良好。

3.3慢性中毒患病状况
一般以接触性毒物的主要行业中,工人的中毒患病率为依据;但在缺乏患病率资料时,可取中毒症状或中毒指标的发生率。

3.4慢性中毒后果
依据慢性中毒的结局,分为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或不能治愈、基本治愈、自行恢复四级。

并可依据动物试验结果的受损病变性质(进行性、不可逆性、可逆性)、靶器官病理生理特性(修复、再生、功能贮备能力),确定其慢性中毒后果。

3.5致癌性
主要依据国际肿瘤研究中心公布的或其他公认的有关该毒物的致癌性资料,确定为人体致癌物、可疑人体致癌物、动物致癌物及无致癌性。

3.6最高容许浓度
主要以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值为准。

3.7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依据见表1,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
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4.1依据本分级标准,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见表2。

表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4.2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2中未列出的)的危害程度,可依据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

凡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相应的值,可降低一级。

4.3接触多种毒物时,以产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级别为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有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伯钦、傅慰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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