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产养殖用药规定简介
NY 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发布时间:2002年7月25日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的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的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的渔药。
3.3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和其他有关疾病的生物制剂。
它的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的可靠性。
4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应对措施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应对措施近几年,FAO和各国政府都提高了食品中药物残留的限制标准。
日本是我国最大的水产品输出国,从2006年5月29日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中对涉及水产品的134种化学药物残留量限定,其中不得检出的有33种。
美国FDA对水产品进口要检查221}中化学药物的残留,严禁使用的药品有10种。
欧盟、加拿大、韩国等国家近几年也相应地提高了水产品药物残留的限制。
作为影响国际水产品贸易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市场准入门槛,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备受重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制定了水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本文整理了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对于指导我国水产品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限量的规定我国规定了20种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表1)。
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002年12月)。
二、我国与主要国际组织和贸易国标准比对分析1.我国与CAC标准比对分析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CAC。
CAC规定了4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除丙硫苯咪唑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外,其余三种我国均制定了限量标准,其中溴氰菊酯和磺胺类等农药的限量值与CAC标准一致,土霉素限量值低于CAC标准,另有16种药物是CAC标准所未规定的而我国规定的。
与CAC标准比对分析,我国现有的水产品限量标准较CAC标准更加全面。
2.我国与欧盟标准比对分析欧盟规定了31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品种明显多于CAC 标准。
由于我国在制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大多参考欧盟标准制定,因此与欧盟标准相比较,大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一致。
但考虑到国内实际情况和使用药物品种的差异,个别品种仍存在一些差异,如溴氰菊酯的标准值低于欧盟标准,土霉素的限量值高于欧盟标准,另有11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订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
水产健康养殖安全用药禁忌与技术要点
【内容摘要】:辣椒病毒病是影响我国田间辣(甜)椒生产的主要病害,世界分布广泛,常给辣(甜)椒的生产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1932年我国广东首次报道该病的发生,20世纪60年代初报道了病毒病的毒源种类。
20世纪70年代以来辣(甜)椒病毒病的危害日趋严重,发病率高、蔓延快,一般减产30%左右,严重的高达60%以上,甚至绝产。
【关键词】:水产健康养殖无污染无残毒健康养殖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以有效防治为主的措施,在养殖过程中消灭病原、改良养殖环境的各项理化因子,消除发病因素,使养殖水产品能在无污染的、近似自然的环境下健康生长;另一方面指养殖出来供人们食用的水产品是健康的、安全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检查标准的绿色食品。
水产要实现健康养殖,用药须注意众多禁忌。
一、水产健康养殖的安全用药原则(一)规范用药,健全档案。
渔用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1的规定执行,少用或不用抗生素类药,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切忌随意加大药物用量,以免造成养殖品种出现药物中毒甚至集中死亡。
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禁用清单》,杜绝使用禁用药物。
近几年来,我国农业部已先后将甲基吡啶磷、地虫硫磷、林丹、毒杀酚、滴滴涕、硝酸亚汞、五氯酚钠、杀虫脒、孔雀石绿、磺胺脒、呋喃唑酮、氯霉素、环丙沙星、甲基睾丸酮和锥虫胂胺等药物列入了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目录,在水产养殖生产中是不能使用的。
(二)正确诊断,合理用药。
正确的诊断是成功治疗的首要条件,根据症状和病原来准确确定病因,正确诊断后根据药物的适应来选择药物,并采用合理的投药方法。
同时应注意药物发挥疗效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指望用药的当天就能迅速见效,有时在用药后的一两天常有死亡增加的现象,如果药物的剂量是在安全的范围之内,可能是由于药物把动物体内的病原菌杀死后促使细菌细胞同时释放出内毒素,造成动物的急性中毒死亡。
这种情况下一般在3~4天后死亡率即会下降,否则应考虑药物剂量是否过大。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日期:2005-06-10] 来源:中国农业网作者:阅读:505 次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了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倪梦麟、陈波、周光锋DB330900/T006-2002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规定了禁用药物、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水产养殖用药3.1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1。
表1 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3.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2。
表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3.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3表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3.4 常用渔药休药期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4。
表4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NY5071标准执行。
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
附录 A(资料性附录)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美国FDA水产品HACCP123法规.
美国FDA水产品HCCP法规123
A部分——总则
§123.3定义
(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条款及本章101部分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非重新定义、否则均适用本部分,以下定义也将适用:
(a认证编号:贝类控制当局授予软体贝类加工者的一个特定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
(b关键控制点:可实施控制的食品加工的一个点、工序或过程。
它能防止、消
除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
(c关键限值:为防止、消除已确认的食品安全危害的发生、或使危害减少至可
接受的水平。
必须在关键控制点加以控制的一个物理、生物或化学参数的最大或最
小值。
(d水产:淡水或海水中供人类食用的,除鸟类、哺乳类以外的有鳍类、甲壳类和其他类型的水产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鳄鱼、蛙类、龟类、海蛰、海参、海胆及此
类动物的卵、以及所有软体动物。
(e水产品:以水产为主要成份的人类食品。
(f食品安全危害:任何会使食品对人类消费安全构成威胁的生物、化学或物理
特性。
(g进口商:商品进入美国后,其在美国的货主或受货人,或是国外货主或受货人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代表、此人负责确保获准进入美国的货物符合一切有关进口的法
律。
为此,通常进口商不能是海关代理人、发货人、承运人或轮船代理人。
美国养殖业
美国养殖业简介美国养殖业是农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养殖业以养殖动物为主要经营内容,包括家禽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
美国养殖业在经济发展和粮食供应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美国养殖业的情况、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挑战。
美国养殖业的情况美国养殖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特点。
主要的养殖业分为家禽养殖、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三大类。
家禽养殖家禽养殖是美国养殖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鸡肉、鸡蛋是美国人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家禽养殖在美国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
美国采用工业化的方法进行家禽养殖,养殖场规模大,自动化程度高。
此外,质量控制也非常严格,保证了产品的安全和品质。
畜牧养殖畜牧养殖也是美国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产牛肉在全球享有盛誉,而养牛业是畜牧养殖中的核心领域。
美国养牛业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这里的气候条件适宜牛的生长和发展。
美国养牛业采用大规模养殖的方式,同时运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提高养殖效率和产量。
此外,牛肉质量非常优良,可以追溯到具体的生产商,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在美国也有着相当的规模和市场份额。
由于美国地理位置的优势,水产资源丰富。
美国水产养殖主要包括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两个方面。
淡水养殖主要集中在内陆湖泊和河流中,养殖的主要对象包括鱼类和贝类。
海水养殖则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养殖的对象包括鱼类、虾类、贝类等。
水产养殖为美国提供了丰富的海鲜资源,满足了人们对海产品的需求。
美国养殖业的发展趋势绿色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养殖业也面临着环保的要求。
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养殖场将采用更加环保的饲料、药物和养殖方式,以减少排放物和污染物的产生。
技术创新技术的进步对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未来,养殖业将继续采用现代化的设备和技术,提高养殖效率和产量。
例如,自动化喂养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将得到广泛应用。
同时,基因编辑技术也有可能应用于养殖业,提高动物的品种和性能。
美国水产品危害及控制指南HACCP指南(第四版)
水产品危害及控制指南前言“水产品危害及控制指南”是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的第三版。
本指南与FDA颁布的最终法规(21CFR123)有关,该法规要求水产品的加工者应建立和实施与其生产操作相适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那些最终法规是1995年12月18日正式公布的,并于1997年12月18日生效,法规中制成法典的部分列在附录8中。
FDA打算在获得更新的有关水产品危害和控制资料后每2-3年重新修订和重新出版本指南。
FDA为确认拟定本指南的第四版,决定采纳对此第三版本的公众建议。
建议请寄到:U.S.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Dockets ManagementBranch(HFA-305)Room1-2312420Parklawn DriveRockville,MD20857建议应与概要号93N-195一致。
本指南现在是作为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培训教程”的配套文件,它是由海产品HACCP培训和教育联盟制定的。
联盟是联邦和州执法者的组织,包括FDA、研究院和水产品企业。
FDA鼓励水产品的加工者在建立HACCP体系时共同使用这两份材料,培训教程的副本可以从以下获得:Florida Sea GrantIFAS-Extension BookstoreUniversity of FloridaP.O.Box110011Gainesville,FL32611-00111-800-226-1764目的本指南的首要目的是帮助水产品的生产者制定HACCP计划。
他们能够从本指南中获得帮助他们确定与其产品有关的危害和制定控制措施的信息。
本指南的另一个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和大众依照危害和它们的控制判断商业水产品的安全性。
虽然在本指南的内容中包括了许多关于消费者或零售公司的安全操作规范,但本指南并没有详细阐述这两方面内容。
本指南也可作为联邦和州管理官员在评估水产品HACCP计划时使用的工具书。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66种21类和禁用的原因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种类和禁用的原因一、水产养殖中禁用的21类药物为了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增强我国水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水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水产养殖中要禁用以下21类药物:(1)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氨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2)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唑酮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唏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9)林丹(丙体六六六)。
(10)毒杀芬(氯化烯)。
(11)呋喃丹(克百威)。
(12)杀虫脒(克死螨)。
(13)双甲脒。
(14)酒石酸锑钾。
(15)锥虫胂胺。
(16)孔雀石绿。
(17)五氯酚钠。
(18)各种汞制剂: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
(19)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2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及其盐、酯及制剂。
(21)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二、水产养殖禁用药物-66种重点水产养殖禁用药物-20种(习惯用)三、水产养殖禁用药物的禁用原因水产养殖中,禁用药不少,许多养殖户不知道到底为啥禁用这些药。
现将相关知识介绍如下: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
它能溶解很多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
更严重的是,孔雀石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
氯霉素——该药对人类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该药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
该药已在国外较多国家禁用。
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残病。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人口的迅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产产品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然而,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证水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规范用药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如何提高水产养殖的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用药规范用药是水产养殖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理使用药物能够有效地控制疾病,提高养殖效益。
然而,不规范的用药不仅会导致养殖环境污染,还会产生抗药性等问题,给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建立规范用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在药物应用前应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试验。
选择适用于养殖对象的药物,并进行药物的试验,确定其有效剂量和安全期,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水产养殖对象造成危害。
其次,在用药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用药剂量和频率进行给药。
严格控制用药剂量,避免超量用药的发生。
定期监测药物残留情况,确保用药后时间的合理安全,以防止药物残留对环境和水产品的不良影响。
另外,在选用药物时,应尽量采用环境友好型、无公害的药物。
这些药物具有环境分解能力强、对水产养殖对象无害等特点,不会产生污染物,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因此,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该制度包括了从源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首先,建立健全的养殖环境监测体系。
在养殖过程中,应定期对养殖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污染情况,确保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其次,建立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对水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淘汰处理,确保合格产品上市。
另外,加强对养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对养殖场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养殖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美国水产和水产品 HACCP 法规(21CFR Part 123 A 部分
美国水产和水产品HACCP法规(21CFR Part 123)A部分——总则123.3定义(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201条款及110法规对术语的定义和解释除了在此有新的含义,否则均适用本法规,以下定义应同时适用:(a)认证编号(Certification number):贝类管理部门授予软体贝类加工者的一种专门的字母与数字合成的编码。
(b)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指食品加工中的某个点、步骤或程序,在这些点上可以实施控制,它能防止、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使危害减少至可接受的水平。
(c)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是控制关键控制点物理、生物或化学参数的最大或最小值,在该点可将已识别的食品危害防止、消除或降低到某一可接受水平。
(d)水产(fish):淡水或海水中供人类食用的,除鸟类、哺乳类以外的有鳍类、甲壳类和其他类型的水产生物(包括,但不限于鳄鱼、蛙类、龟类、海蛰、海参、海胆及此类动物的卵)和所有软体动物。
(e)水产品(Fishery product):以水产为主要成份的人类食品。
(f)食品安全危害(Food safety hazard):指任何由于缺乏控制而可能引起疾病或损伤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
(g)进口商(Importer):货物进入美国后的货主或收货人,或是国外货主或收货人在美国的代理人或代表,其职责是确保获准进入美国的货物符合一切与该进口有关的法律。
为此,通常进口商不会是海关代理人、发货人、承运人或轮船代理人。
(h)软体贝类Molluscan shellfish ():指新鲜或冷冻牡蛎、蛤、贻贝、扇贝的可食种类或它们的可食部分,完全由闭壳肌制成的产品除外。
(i)预防措施(Preventive measure):用于控制已识别的食品安全危害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要素。
(j)加工监测装置(Process-monitoring instrument):显示关键控制点加工情况的仪器或设备。
国内外水产养殖用药规定
32.9 15.4 15.1 13.5 11.1
3.9
6
2008年内陆主要水产品出口省份出口情况
2008年
内陆前3位 数量(万 吨)
金额 (亿美元)
同比增减%
数量
金额
湖北 江西 吉林
1.9
1
1
0.9
1.2
0.58
31.8 34.7 -28.3
29 27.2 8.8
国标渔药种类构成一览表(2009.4)
种类 抗微生物药 抗寄生虫药
消毒药
种数 28(40) 19(24) 19(34)
中草药
67
疫苗
3
激素
5
维生素及增强体质药
6
水质改良剂
10
合计
151 (189)
18
国标渔药适用病害及适用对象简表
防治疾病种类
药物种类或作用
施药对象
1 细菌性疾病 2 真菌性疾病 3 病毒性疾病 4 寄生虫疾病 5 保健、促生长 6 疫苗
42
1-11
鱼类----溃烂病
乌鳢溃烂综合症
43
四环素类化药:盐酸多西环素粉 磺胺类化药:复方磺胺甲噁唑粉、复方磺胺二甲
嘧啶粉
喹诺酮类化药:恩诺沙星粉、噁喹酸散、烟酸诺
氟沙星预混剂
中药制剂:大黄芩蓝散
44
1-12 鱼类---赤鳍病(化药仅适用鳗鲡)
45
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 磺胺类化药:甲氧苄啶片、磺胺对甲氧嘧啶片、磺
7
二、我国水产品出口受阻原因
8
9
10
2008年鱼类出口受阻原因分析图
其他 4%
残留超标
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保障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水产动物疾病,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水产养殖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贝类等水产品的养殖。
三、用药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应注重预防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如改善水质、加强饲养管理等,减少用药次数。
2. 规范用药,合理选择:根据水产动物疾病发生情况和药效特点,选择适宜的渔药进行防治,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3. 休药期:严格按照渔药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的休药期规定,确保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四、用药管理1. 养殖户应明确哪些渔药可以使用,哪些是禁用渔药,严禁使用。
养殖户要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张贴并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发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 准确诊断,对症用药。
水产动物发生病害时,要根据症状准确识别病害,以便对症下药。
3. 准确计算水量,严格按规定用药。
不随意加大用药量,避免产生药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 使用池塘遍洒渔药时,要把药物充分溶解,尽量稀释,泼洒均匀,池塘边角等都要泼到。
配制药液,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药液随配随用,不宜搁置过长时间,以免降低药效。
5. 正确掌握药性,不能随意混用。
部分渔药混用后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如敌百虫等杀虫剂类药物与生石灰混用后,会产生高毒的敌敌畏,对鱼虾产生毒害。
6. 正确选择施药时间。
池塘泼洒渔药,一般选择晴天中午进行,高温季节宜在上午或下午进行,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
五、监督与处罚1. 养殖户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违反用药规定,造成水产动物死亡、产品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Y—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药物使用得基本原则、渔用药物得使用方法以及禁用渔药。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增养殖中得健康管理及病害控制过程中得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标准得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得条款。
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
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fishery drugs用以预防、控制与治疗水产动植物得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得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生物源渔药biogenic fishery medicines直接利用生物活体或生物代谢过程中产生得具有生物活性得物质或从生物体提取得物质作为防治水产动物病害得渔药。
3、3 渔用生物制品fishery biopreparate应用天然或人工改造得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其代谢产物为原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等相关技术制成得、用于预防、诊断与治疗水产动物传染病与其她有关疾病得生物制剂。
它得效价或安全性应采用生物学方法检定并有严格得可靠性。
4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4、1 渔用药物得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与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4、2 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得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4、3 渔药得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与有关部门得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与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得渔药。
4、4 积极鼓励研制、生产与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得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与渔用生物制品。
美国渔用药物管理与使用概况
( 抗生素 : 4) 美国经 F A兽药中心(V D c M) 审批 的可用于水产 养殖的抗 菌剂只有 2种 , 而且批准使用范 围仅 限于特定的食用 鱼 ( 沟 鲶、 鲑科鱼类和龙虾 ) 和特定 的病 。这两种药 物 为土霉 素( 渔用 Tra cnr 和增 效磺 胺 ermyi() ) (o t3 ()这 些 药 只能 添 加 到 饲 料 中 投 喂 R me-0r 。 ) 给药 。磺胺甲基嘧啶也 可用于 治疗某些 鱼类 疾 病 , 是 目前 Ap amaA i l H a h公 司 但 lhr nma e t l 已停 止 生 产 。 渔用 T r yi( e a cnr m )是商 品名 , 是唯 一 它 批准在水产养殖 中使用 的土霉 素产品,仅能 用于沟鲶 、 鲑和龙虾的特定疾病 。 土霉素药饵 可用来治疗沟鲶细 菌性 出血性败血症和假单 胞菌疾病 , 当水温 l.℃以上时 , 67 剂量为 25 .~ 3 5 /10 (. ̄.5 / 53 k . g 0 1 2 3 g 4 .6 g体重 ・)连续 7 b 5 7 d, 1 。 温 9 以上 时 , 用 T r yi(可 治 0d 水 渔 e a cnr m ) 疗鲑溃烂 病 、疖疮病和细菌性 出血性败血症 和假 单胞 菌疾病 ,用 量与 沟鲶相 同 。渔用 T r myi( 目前还没有获准在 9 er cnr a ) ℃以下用来
同种药品( 福尔马林) 由不同公 司生 产。Wet s —
C I h m c 的产 品 申请 应 用 范 围较 广 , 以 I e ia TC l 可
的法令法规 、 条例和指南 等 管理 规 定 。药品 必须 由 美 国 食 品 药 品 管 理 局 (D F A)依照联邦食品药 品 与化 妆 品 法案 ( F c ; FD A 2US 3 132 1 .C 0—9 )进行 审 . 批。化学品或杀虫剂必须
新增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
新增水产养殖用药注意事项一、渔用麻醉剂在鱼类的人工繁殖孵化和捕捞、运输等操作时,为控制鱼体因离水环境和操作时产生的应急反应,减少机械损伤和死亡等,常需进行鱼体麻醉处理。
无论是局部麻醉还是全身麻醉都需要注射麻醉剂。
常用的全身麻醉剂乙醚、氯胺酮、巴比妥等,局部麻醉剂有得多卡因、普鲁卡因、苯唑卡因、盐酸普鲁卡因、丁香酚等。
1.MS-222。
这是一种美国FDA批准唯一允许用于食用鱼的渔药麻醉剂,具有良好效果。
它具有使用浓度低、入静快、作用时间长、苏醒快、无残留、无毒副作用的优点。
使用方法主要是药液浸泡、喷雾、注射等。
在使用时要注意针对不同鱼类使用不同的浓度,在食用经过MS-222麻醉的鱼类时,必须在用药12天后药物失效后方可。
2.丁香酚。
实质上,这是一种香料,在医学上广泛作为牙科镇痛剂使用。
因其高效、安全、低成本等优点,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芬兰等国家批准其用于渔用麻醉剂。
使用方法主要是药水浸泡。
在使用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使用量,以缩短入麻时间。
由于丁香酚是一种天然植物性香料,不会对人体及环境造成危害。
3.乙醚。
乙醚的发现已有近200年历史,它基本上是一种对神经系统起作用的药物,对动物组织如肝、肾等毒性较小;但易燃易爆。
要注意,因乙醚比重小、易挥发,若用于鱼类的活体运输,需在运输途中视鱼体的活动情况不断补充用量,而且对鱼鳃有病变的鱼类和在水质不良时,特别是水体pH值失调时不能使用。
4.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是唯一允许用来运输食用鱼的化学麻醉剂,可使活鱼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减少运输所造成的死鱼,费用也较低;且经二氧化碳麻醉的鱼可直接食用。
但二氧化碳只对部分鱼有麻醉作用,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且使用二氧化碳时,要分别用含有高分压(27千帕~33千帕)和低分压(13分帕~17分帕)的二氧化碳气流胶体刺激鱼体。
二、含氯消毒剂的使用方法含氯消毒剂有很多其他消毒剂所不具有的优点。
如消毒能力强、用量少、使用范围广,对细菌、病毒、真菌以及原虫、蠕虫、甲壳动物等寄生虫均有杀灭作用等;其使用效果往往好于高锰酸钾、食盐、甲醛、硫酸铜等,因此,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的较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