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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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审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项目规划前置审核工作,强化风景区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风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以下简称《漓江总规》)赋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权限,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漓管委)依法对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和规划活动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审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核事项受理

第四条提交漓管委进行审核的事项范围:《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活动;涉及风景区的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土地规划编制和修编等规划类活动。

第五条提交漓管委审核事项的内容需符合《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审事项审核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所列明的各项材料,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漓管委业务部门一次性告知报审单位。

第六条(一)建设活动类事项由业主向辖区县、区政府申请转报漓管委审核。灵川、阳朔、七星、雁山四县区的审核事项须由该县区漓管委兼职副主任签批转报;其余县区由该县区政府办或漓管办签批转报;中直、区直、市直单位的报审事项,在取得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后直报漓管委。

(二)风景区内村民自建房报审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三)规划编制类事项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直报漓管委。

(四)其他需报审的活动事项可由活动组织者经活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报漓管委。

第七条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县、区人民政府、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在依据自身职责做出行政许可时,应先行了解许可事项是否符合风景区的相关规划,可咨询漓管委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漓管委业务部门收件后应迅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如报审事项突破相关法规规定或缺少材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告知书给报审单位,报审单位应根据告知书进行调整、补充再行报审或不再报审;再次报审后,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审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受理办理。

(一)报审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级重大项目的,漓管委业务部门需及时报告漓管委分管领导和工委管委主要领导。

(二)来文事项属于重大项目,该项目与相关法规有较大冲突的,由漓管委及时召集本单位业务部门、报审事项涉及的县区政府、部门、业主、城乡规划督察员等多方召开协调会,寻求解决办法,报审事项进行调整并原则符合相关法规后,再受理办理。

(三)如经协调会仍无法解决问题,或者事项的决策权超越漓管委职权范围,漓管委积极配合报审单位和业主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管理部门等上级部门上报专项请示。

第九条风景区规划范围内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应认真研究拟引进项目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漓江总规》的规定,不符合的不予引进,如需进一步核实项目是否可行,应及时征求漓管委的初步意见,再确定是否纳入招商项目。

第三章审核

第十条漓管委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漓江总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规划对上述报审事项进行审核;并

对报审事项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一条报审事项受理后,漓管委业务部门按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审事项审核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活动事项报审单位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报请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报审事项属于《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由漓管委牵头组织专家论证会,依据论证会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并经县、市规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自治区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风景区内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管理设施建设事项以及抢险救灾活动事项(中强级地震、森林火灾、洪涝灾害和其他公共危机事件等),漓管委应予以及时审核,报审单位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报县、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类报审事项在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依照法定程序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其他需报审的活动事项在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风景区规划范围内村民自建房(包括改建、重建、新建)应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一户一宅”、“危房重建”等相关村民自建房政策规定。第十七条(一)风景区内的县、区政府应做好乡镇、村庄规划,规划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风景区内自建房符合已批准的有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审批,报漓管委备案,县、区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二)自建房所在区域没有乡镇、村庄规划或未完成法定程序批准的,自建房需符合有关上位规划和规定,由辖区政府负责核实、初审,明确符合“一户一宅”、“危房重建”等政策后,提出初审意见,定期集中报漓管委审核;县、区政府依据漓管委审核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活动报审事项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业主在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施工设计时不得突破审核意见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活动报审项目的业主在完成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设计(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方案和图件等)审批后,需同时向漓管委提交相关文本、图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规划编制类报审事项在取得上级部门的审批后报漓管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其他需报审的活动事项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报漓管委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漓管委业务部门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漓江总规》和本办法进行审核,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报审事项取得漓管委出具的审核意见后,业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漓管委业务部门将建设活动、其他活动审核意见和相关图件及时送达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审核意见对报审事项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如发现实际施工和实施超出审核意见的相关要求时,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及时制止并要求业主进行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漓管委与相关县区建立风景区报审事项日常巡查、监管的联动机制。业主在开始实施时应及时告知漓管委和涉及的县区相关执法部门,接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支队和业务部门、涉及的县区相关执法部门的共同监管。

第二十六条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应报审而未报审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内涉及县区应每年12月底向漓管委报告辖区内经漓管委审核的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事项的执行情况;依据报告,漓管委会同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于次年1月初对风景区建设活动事项和《漓江总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检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漓管委业务部门对规划编制类报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xx施行

附件: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生态景观类报

审事项审核提交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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