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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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案例论述题

1.关于理想

师智敏,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明星村人,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在一次学校组织的社会调查中,他看到果农们因为梨子卖不出去而忧愁的眼神,内心受到震撼,立志要用知识点燃乡亲们脱贫致富的希望。上大学后,他不顾家人的反对,从华中科技大学转学到华中农业大学果树专业。毕业后,他放弃了到省城农科所搞科研的工作机会,回到家乡创业,最终实现了自己的绿色梦想。

1、师智敏是怎样实现自己的绿色梦想的?他为实现理想做了哪些准备?

2、你的理想是什么?你计划如何实现它?

2.关于爱国

薛毅博士的思想汇报

《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4日刊登了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医学博士薛毅,结合自己出国留学经历,写下的一篇思想汇报:记得在苏黎世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博士后研修时,我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口腔微生物分子生物学”课题的研究任务。当导师古根汉姆教授读完我提交的论文时,惊喜万分。没过几天,校方拿来一份合同,提出以12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6万元)的月薪聘我担任研究员。对这个令许多人羡慕不已的机会,我毫不犹豫地谢绝了。我从瑞士归国时,由古根汉姆教授主持,来自世界20多个国家几十名不同肤色的学者,为我举行了隆重的欢送仪式。这在该校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我先后去过5个国家留学,与20多个国家的人共过事,从中我发现一种现象:爱国者人爱之,自尊者人尊之。

1.薛毅博士的事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2.为什么说“爱国者人爱之,自尊者人尊之”?

3.宪法概述------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

某村民活动室一台彩电被盗,有人怀疑是桂某所为,便报告给了村委会主任高某。高某当即找桂某谈话,意图让他说出电视的去向。桂某称“不知道”,并对高的问话口气表示反感。当天夜晚,高某带领村委会其他两人叫开桂家的门,未经允许,即将桂家室内外翻一遍,没有发现任何线索,遂扬长而去。

第二天,桂某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了上述事实,检查院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

请问:村委会主任高某是否有权到桂某家翻找彩电?请说明理由?

4.刑法概述------关于正当防卫

案例一、如有一人半夜爬进你阳台,你无法确定他会对你家造成何种伤害,但你知道一家老弱加起来也不是他的对手。阻止他进入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稳将他推下阳台。请问如果将他推下是否属正当防卫。

案例二、如果你感觉有人要伤害你,但你没有足够理由报案。于是你非法购买了一支枪自卫。之后真有人对你进行攻击,你被迫持枪自卫,将其打伤,是否属正当防卫。如他受伤后继续想伤害你你又持枪打死了他,是否属正当防卫。

答:第一个案例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还没对你进行侵害,所以你是事前防卫。

第二个案例(1)情况,如果他对你进行攻击有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对此行为进行的防卫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他对你的攻击未达到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的程度,你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而把对方打死,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同时你的非法买枪的行为应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2)情况如果他受伤但还想对你实施侵害行为,但他已经没有能力伤害到你,或不足已对你产生危害,你对此进行的防卫是防卫过当,但如果他的侵害还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可以对他的正在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此时的防卫是正当防卫。

5.刑法概述-------关于紧急避险

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然后继续前行。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

答: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据。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6.刑法概述-------关于犯罪

(1)小偷甲入室盗窃后,被保安乙、丙和丁三人当场抓住。在扭送途中,遭众多围观群众将小偷殴打致伤。回到保安办公室做简单处理的时候,乙离开通知小偷家人及公安部门;

丙丁负责看押小偷。后乙回来,见小偷态度不老实,遂用木棍打了小偷的双腿及后背各一下,然后又离开。后因查明小偷身份,小偷被释放,小偷在回家途中死亡。侦察中发现丙、丁在看押时候对小偷甲有一定殴打行为,法医鉴定,小偷死因为内出血,系殴打所致。

问:1.本案中,谁应该对小偷死亡负有责任?

2.本案的乙、丙、丁是否为共同犯罪?

3.本案乙是否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本案应如何处理?

回答:1、群众和保安为故意伤害,以殴打的人承担责任;

2、乙与丙、丁无同谋,不构成共同犯罪;

3、乙如无伤害故意,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某与刘某、李某、赵某等人是狱友,刑满释放后,四人成立了以王某为首的“太子帮”,专门进行盗窃和抢劫。“太子帮”先后在F市盗窃12起,涉案金额100万元,抢劫出租车4辆,杀害出租车司机2人。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捉捕,2002年3月,王某提出到相邻的M市去抢劫出租车,并指示其他三人在行动时务必干净利落、不留活口。在准备完备犯罪工具后,王某因其妻子病危赶回家中。其他三人带着王某准备好的工具并按王某的指示在M市进行抢劫出租车的犯罪活动,先后抢得出租车4辆,杀害出租车司机3人,重伤1人,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捕获。请问:如何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他要负担哪些刑事责任?为什么?

7.民法概述-------关于民法原则

甲乙为前后院邻居,甲知住其南院的乙要将其房屋翻盖成三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丙。一年后,南面楼房建成,严重影响了丙家的采光。请问:1. 本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2.乙是否违反了民法原则?为什么?

8.民法概述--------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李某在游山中失踪,多年未归。后法院根据李妻的申请,依法宣告李某死亡。之后李妻与班某登记结婚。几年后李某又回来了,要求与妻同居,班某不同意,李妻则处于两难境地。

1、请问:李妻与何人有合法婚姻关系?

2、请查找相关的法律知识,思考应该如何处理李妻与李某、班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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