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案例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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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某高校大学生。

2020年,张三在网络上结识了李四,李四自称是某知名企业的销售经理,和张三聊得非常投机。

在李四的诱导下,张三加入了一个名为“财富投资”的微信群。

微信群中有许多成员,他们都在讨论投资理财,张三也被这种氛围所感染,决定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张三加入“财富投资”微信群,投入10万元进行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张三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微信群中的讨论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投资协议。

因此,张三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合法。

2. “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财富投资”微信群中的成员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诱导张三投入资金。

因此,“财富投资”微信群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属于非法。

3. 张三应该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张三可以依据与“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之间的口头投资协议,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项。

同时,张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财富投资”微信群成员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王五,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王五在工作中结识了赵六,赵六自称是某投资公司的合伙人,和王五谈得非常投机。

在赵六的诱导下,王五投入了20万元进行投资,并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2019年6月,乙为了方便日常生活,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

甲方得知后,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但乙方以装修为由拒绝配合。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未果,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二)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取得甲方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墙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方恢复原状,即恢复拆除墙体前的原状。

专升本《思修》论述题

专升本《思修》论述题

12、什么是理想信念?联系实际论述理想信念对人生的重要意义。
13、论述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及其在新时期的基本特征。
14、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要树立的共同理 想信念。
15、联系实际论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 为什么要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16、结合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论述在新时期如果做一个忠诚坚定 的爱国者。
22、论述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及遵守社会公德的重要意义。
23、什么是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联系实际论述在创造社会 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
25、论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6、联系实际论述追求理想必须艰苦奋斗。
27、联系实际论述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加强社会公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8、论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29、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提出的重要意义。
30、联系实际论述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应该培养起 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论述题
2、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4、论述当代大学生如何在学习和生活实践中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5、联系实际论述从业人员在职业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应该自觉遵守的职业道德。
6、联系实际论述当代中国大学生应如何把个人的理想信念与社会的 理想信念统一起来。
7、联系实际论述如何通过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个人品格。
8、论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9、论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
10、论述在我国现阶段如何把个人理想融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 同理想的追求之中。
11、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道路上的基本关系。论述个人在社会 生活中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思修考试试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张华是一名大二的学生,他一直以来都是班级里的优秀生,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

然而,最近张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在网上接触到了一些不良信息,并逐渐沉迷其中,导致他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问题阐述1. 张华的行为对他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哪些不利影响?2.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如何帮助张华走出困境?3. 学校和社会应该如何预防和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三、案例分析张华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他的学业,还可能对他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接触不良信息可能导致价值观扭曲,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因此,张华需要及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改正。

作为同学和朋友,我们应该主动与张华沟通,了解他的困扰,并给予他正面的引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可以鼓励他参与更多的集体活动,转移他的注意力,帮助他重新找到学习和生活的方向。

学校和社会层面上,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如讲座、研讨会等,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社会也应该提供一个健康、积极的环境,减少不良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

张华的问题虽然严重,但只要他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得到周围人的帮助和支持,是完全可以改正的。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思考与讨论1. 你认为张华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2. 如果你是张华的辅导员,你会如何帮助他解决当前的问题?3. 你认为学校和家庭在预防类似情况发生中各自承担哪些责任?请考生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思修考试重点 包括案例分析 判断分析 论述题

思修考试重点 包括案例分析 判断分析  论述题

案例分析(共二十五个案例)一、李树钢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栋,共12间。

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长子李金喜,用自己的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金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

李山是复员军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李树钢的次子李金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钢有一友宋健从帮助过李树钢,李树钢想赠与宋健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钢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与宋健的儿子宋明。

今年初,李树钢、李金喜、李山三人同船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

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主张,其兄已死,她是李树钢唯一在世子女,要求继承李树钢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钢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任平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

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财产。

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题:1、请说明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

2、请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先后顺序。

3、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玲、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应该如何分割?答案: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间的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间房(另2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被继承人李山,遗产1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所有)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的遗产的一半(另一半为其妻所有)。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后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的,如果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时死亡。

3、宋明根据李树刚的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下的遗产10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思修案例分析与论述

准新郎推迟婚期,准新娘状告法庭距婚礼还有4天,准新郎突然悔婚。

“新娘”拿着男友打的“精神欠条”告上法庭。

30岁的任某和比自己大8岁的申先生,原来商定在2004年4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

任某将结婚日期提前通知了家长及亲朋好友,并为结婚准备了酒席、购置了家具,部分亲戚朋友还送来了贺礼。

2004年4月20日,准新郎突然提出推迟婚期。

女方无法接受该事实,要求男方给予精神赔偿。

准新郎向女友任某出具了一份“精神欠条”,同意因推迟婚期赔偿女友精神损失1万元。

因为婚期一再推迟,2005年4月10日,“新娘”任某手持男友写的“精神欠条”,将男友告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准新郎辩称,他所写的赔偿欠条,是在女友家被逼写出的,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

分析: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准新郎无故推迟婚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2男子开玩笑将女子推入江中致死自信能将准女友推出江岸后拉得回来,杨银林双手抓住准女友的双肩朝江面做了个一推一拉的动作,没想“玩笑开大了”,她被推进长江溺水死亡。

杨银林、小帆(化名)等4人在南岸区南滨路烟雨公园的江边石梯处玩耍。

因7月下旬暴雨连连,所以当天江面洪水滔滔,杨感到危险,就喊小帆上岸。

小帆说“我不上去,你来推我嘛”。

杨为了吓唬小帆,就双手抓住小帆双肩,朝长江方向一推,然后往回一拉。

哪知小帆当即仰面坠入江中。

随后,杨跳入江中,但没有救起小帆。

3天后,小帆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

分析:杨银林过于自信,导致悲剧发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规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005年12月28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结合实际,利用你所学过的原理进行分析。

答案:(一)分析得出是:关于大学生与诚信道德的问题,结合大学生活中,找工作简历造假,助学贷款不按期偿还,评优、保研和入党中的不诚信的现实。

南开大学思修论述题

南开大学思修论述题

四、辨析题:智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五、简答题1、大学生活与中学相比具有哪些变化?2、大学生应树立那些新的学习理念?3、优良学风包括那些方面的内容?4、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什么?5、大学生成才目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6、什么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是什么?8、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是什么?9、如何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六、论述题结合现实谈谈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四、辨析题1、在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条件下,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是充满矛盾、不能统一的。

2、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3、生活中没有理想的人,是可怜的人。

(屠格涅夫)4、快乐可以购买,幸福只在消费。

理想信念是无用的废话。

五、简答题1.怎样理解理想与信念的关系?2.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有什么重要意义?3.如何认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共同理想与远大理想的关系?4.简述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5.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什么?实现这种共同理想的意义何在?六、论述题(可以是直接提问题,也可以是给出一段资料,再提出问题)1.车尔尼雪夫斯基曾说:“ 人的活动如果没有理想的鼓舞,就会变得空虚而渺小。

”运用相关知识说明理想的特点及其在人生中的作用2. 为什么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3、个人的生存发展、奋斗志向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有什么了解?四、辨析题1.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2.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爱国主义过时了。

五、简答题1.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2.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是什么?3. 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4.如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五、论述题1. 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热爱社会主义的统一?2.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3.如何做忠诚的爱国者?四、辨析题1、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核心。

思修论述题

思修论述题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是什么?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集中体现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能够得到最广泛的社会认同,有着很强的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感召力、亲和力、凝聚力。

中华民族形成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中华民族发展壮大、不断开拓创新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中华民族生命机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了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为全体社会成员判断行为得失、分辨是非曲直、辨明善恶美丑、作为道德选择、确定价值取向提供了基本准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2.为什么说追求理想必须艰苦奋斗?答:(1)理想的追求和实现是一个长期艰苦奋斗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追求者会遇到各种困难和艰苦的环境,不可避免的会吃苦头。

如果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没有在艰苦的环境中不懈奋斗的精神,理想的实现仍然是不可能的。

贪图享乐、只知坐享其成的人绝不能实现某种理想,而且事实上这样的人根本不会有什么远大理想。

(2)艰苦奋斗的过程也是进一步强化理想信念的过程。

正是在为了追求理想而艰苦奋斗的过程中,人的理想和信念经受了考验,得到了磨练,从而变的更加坚定了。

只有经历了患难和在逆境中奋斗的人,才知道理想之可贵,才体会到信念的力量,也才能形成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2023年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开卷考必备资料

案例分析【1】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旳 4 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 2 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二分之一遗产 6 万;剩余 6 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 2 万。

缘由:《继承法》第 10 条: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次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旳继子女。

【2】答:宋某旳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旳早,因此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旳,因此宋丁旳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旳财产。

宋某旳弟弟宋丙是其次继承次序,当第一继承次序旳继承人照旧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旳状况下,作为其次次序旳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因宋乙去世旳比宋某早,因此宋乙旳儿子宋小乙享有代位继承权,作为丧偶儿媳旳黄某,对公公宋某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有继承权。

宋甲是宋某旳亲生儿子,享有继承权。

姚小甲是宋某收养旳养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因此,宋某旳遗产由宋甲、姚小甲、黄某、宋小乙 4 人均分,每人 2.5 万元。

【3】答:1、被继承人李树刚,遗产12 间旳一栋楼房;被继承人李金喜,遗产2 间房(另2 间为其妻任平财产〕及从父亲李树刚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被继承人李山,遗产 1 间房〔另一间房为其妻全部〕及从父亲李金喜处继承旳遗产旳二分之一〔另二分之一为其妻全部〕。

2、李树刚先死,李金喜次死,李山最终死。

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旳人在同一事间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次序旳,假设各自均有继承人旳就推定长辈先死,晚辈后死,同辈同步死亡。

3、宋明依据李树刚旳遗嘱可以获赠李树刚两间房;李玲、李金喜、李明星〔代位其父李金兴〕继承李树刚剩余旳遗产10 间房——平分,每人各得三分之十间。

具体继承措施可以协商,不适宜分割旳遗产可以承受折价、适宜赔偿或者共有等措施处理。

李山、任平、李林继承李金喜旳遗产——平分二、何慧和李洁继承李山旳遗产——平分【4】1、王某去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合用于法定继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继承。

思修法律案例考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考题(3篇)

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背景:甲是一名大学生,因家庭贫困,经常在学校食堂打工。

一天,甲在收拾餐具时不小心将一块价值500元的餐具打碎。

食堂负责人要求甲赔偿,甲认为餐具是自己不小心打碎的,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何处理甲与食堂之间的纠纷?【案例二】背景:乙是一名初中生,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学习成绩下滑。

其父母为了纠正乙的行为,限制乙玩游戏的时间,并要求乙每天按时完成作业。

然而,乙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父母过于干涉自己的自由。

在一次争吵中,乙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问题:1. 乙的父母的行为是否合法?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离家出走?3. 如何处理乙与父母之间的矛盾?【案例三】背景:丙是一名公司职员,因工作繁忙,经常加班。

一天,丙在加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丙患有高血压。

公司得知此事后,要求丙回家休息,但丙认为自己的病情已经得到控制,可以继续工作。

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1.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回家休息?2. 丙是否可以继续工作?3. 如何处理丙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二、简答题1. 简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简述合同的成立要件。

3. 简述离婚的法律程序。

4. 简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三、论述题1.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2.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处理家庭矛盾。

3. 结合实际,论述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四】背景:丁是一名高中生,因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学费。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丁得知某高校设立了奖学金,便向该校申请。

然而,丁在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奖学金,伪造了家庭贫困证明。

学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丁的行为,取消了其奖学金资格。

问题:1. 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学校取消丁奖学金资格的决定是否合法?3. 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五、综合题结合以上案例分析,谈谈如何加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思修期末试题及答案论述题

思修期末试题及答案论述题

思修期末试题及答案论述题思政课作为一门重要的理论课程,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人文素养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期末试题是对学生在这个学期所学知识的综合考核,考察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对思政课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本文将针对思修期末试题及答案的论述题进行详细分析和解答。

试题一请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什么?答案及论述: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的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一种物质性的关系,包括人类与自然界直接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和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得到发展的非物质生产力。

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内在动力,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的变革。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会导致生产关系的变化。

例如,在工业革命时期,机器的出现和运用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推动了社会形态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

这种社会形态的变革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了良性循环。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社会的生产关系。

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相应的生产关系来支撑。

例如,在农业社会时期,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在现代社会,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则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最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推动着人类思维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人类不断探索和创新,这又进一步推动了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生产力的发展更加迅猛,进而推动了社会的飞速发展。

综上所述,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的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形态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且促进了人类思维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试题二请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简述人的思想和存在的关系。

答案及论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想和存在是密切相关的,存在决定意识。

(完整word版)思修论述题

(完整word版)思修论述题

1、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当今时代,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意义表现在: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有利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和教育人民;有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在全社会的凝聚力量;有利于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昂扬斗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等。

这对于团结、引领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应该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掌握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激发进取心和创造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对做人成才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更应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自觉地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国家、社会、人民需要的栋梁之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1、基本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2、具体内容:1)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职业理想。

2)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生活理想。

3)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道德理想。

4)代化建设、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社会理想。

3、基本要求:1)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度不同,但总起来看,任何一种理想的实现都不是轻而易举的。

3、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两个误区?1、理想和现实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一对矛盾,既对立的统一(1)对立:理想是主观的,现实是客观的,理想是完美的,现实是有缺陷的;理想是未来的,现实是当下的;等等。

(2)统一:现实中孕育着理想,形成着理想,包含着理想实现的条件和因素。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论述题

大学思想道德修养论述题

思修1.大学生怎样尽快适应大学新生活?在学习要求,生活环境,社会活动都有变化的大学中首先要认识大学生活的新特点。

要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学会过集体生活也要独立: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树立独立生活的意识。

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

实力新的学习理念。

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

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

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树立远大的理想。

2.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思修”课的意义和方法。

这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综合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学科。

意义:(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方法:注重学习科学理论。

注重学习和掌握高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注重联系实际。

注重行知统一。

3. 谈谈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及重要意义的理解?科学内涵: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解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

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这四个方面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重要意义:是党在思想理论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

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当前形势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社会方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是激励全民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维系全民族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论述题参考资料

思修论述题参考资料

思修论述题参考资料1.大学生如何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在如何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方面,我结合自己自身的感受,觉得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树立科学的成才修养观。

必须树立正确的意识观念,我们才能进一步地进行学习与实践,只有树立科学的成才修养观,才能正确引导我们在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中不断前进,并达到良好的效果。

(2)积极学习文化知识。

只有有了扎实的文化基础,才能让自己的修养提升,在这里,我觉得比较欣慰,在前三年的大学生活中,我在学习一些课余知识和提高自己能力的同时,没有忘记把学习课本上的基础知识放在首位,学习成绩很一直很好,名列前茅。

这次会议让我深刻感受到自己应该首先学好课本知识,才能确切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 3)积极投身于社会实践。

俗话说,大学是半个社会,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现自身的缺陷,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正真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2.简述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答:第一,社会理想以个人理想为基础;个人理想以社会理想为导向。

第二,个人理想体现着社会理想,社会理想包含着千百万人的个人理想,社会理想的实现要靠社会成员个体的努力奋斗。

第三,社会理想决定和制约个人理想,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实现的条件,违背社会理想的个人理想很难实现。

个人理想只有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相结合,个人的向往和追求只有同社会的需要,人民的利益相一致,才可能变为现实。

第四,用社会理想指导、规范个人理想,让个人理想融合在社会理想之中,在为实现社会理想的奋斗中实现个人理想。

一旦两者有了矛盾,个人理想要服从社会理想,决不能颠倒两者的关系。

4.如何处理好就业过程中职业理想与就业现实之间的矛盾?在实际生活中,现实往往会与职业理想存在一定差距。

大学生应该通过增加对自己兴趣、能力等各方面的认识调整自己的职业理想,积极寻找机会,从而为自己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要认真地分析一下自己的职业理想定得是不是脱离实际或过高,自己的职业素质符不符合你所选择的职业要求。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考试论述题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试论述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本文以“某公司员工因请假被辞退案”为例,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适用。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李某因家庭原因需要请假,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李某在请假前向部门经理提交了请假申请,但部门经理以公司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批准。

李某无奈之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却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辞退李某。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批准李某的请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平等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请假问题时,不得因员工身份、职务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批准李某的请假申请,违背了平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2)平等适用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公司以规章制度为由辞退李某,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平等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违法辞退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某公司员工因请假被辞退案”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尊重和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法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劳动者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为更好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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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案例论述题1.关于理想师智敏,湖北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明星村人,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

在一次学校组织的社会调查中,他看到果农们因为梨子卖不出去而忧愁的眼神,内心受到震撼,立志要用知识点燃乡亲们脱贫致富的希望。

上大学后,他不顾家人的反对,从华中科技大学转学到华中农业大学果树专业。

毕业后,他放弃了到省城农科所搞科研的工作机会,回到家乡创业,最终实现了自己的绿色梦想。

1、师智敏是怎样实现自己的绿色梦想的?他为实现理想做了哪些准备?2、你的理想是什么?你计划如何实现它?2.关于爱国薛毅博士的思想汇报《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24日刊登了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医学博士薛毅,结合自己出国留学经历,写下的一篇思想汇报:记得在苏黎世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博士后研修时,我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口腔微生物分子生物学”课题的研究任务。

当导师古根汉姆教授读完我提交的论文时,惊喜万分。

没过几天,校方拿来一份合同,提出以12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6万元)的月薪聘我担任研究员。

对这个令许多人羡慕不已的机会,我毫不犹豫地谢绝了。

我从瑞士归国时,由古根汉姆教授主持,来自世界20多个国家几十名不同肤色的学者,为我举行了隆重的欢送仪式。

这在该校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

我先后去过5个国家留学,与20多个国家的人共过事,从中我发现一种现象:爱国者人爱之,自尊者人尊之。

1.薛毅博士的事例给我们什么启示?2.为什么说“爱国者人爱之,自尊者人尊之”?3.宪法概述------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某村民活动室一台彩电被盗,有人怀疑是桂某所为,便报告给了村委会主任高某。

高某当即找桂某谈话,意图让他说出电视的去向。

桂某称“不知道”,并对高的问话口气表示反感。

当天夜晚,高某带领村委会其他两人叫开桂家的门,未经允许,即将桂家室内外翻一遍,没有发现任何线索,遂扬长而去。

第二天,桂某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了上述事实,检查院依法对高某提起公诉。

请问:村委会主任高某是否有权到桂某家翻找彩电?请说明理由?4.刑法概述------关于正当防卫案例一、如有一人半夜爬进你阳台,你无法确定他会对你家造成何种伤害,但你知道一家老弱加起来也不是他的对手。

阻止他进入你家的唯一方法就是乘他立足未稳将他推下阳台。

请问如果将他推下是否属正当防卫。

案例二、如果你感觉有人要伤害你,但你没有足够理由报案。

于是你非法购买了一支枪自卫。

之后真有人对你进行攻击,你被迫持枪自卫,将其打伤,是否属正当防卫。

如他受伤后继续想伤害你你又持枪打死了他,是否属正当防卫。

答:第一个案例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还没对你进行侵害,所以你是事前防卫。

第二个案例(1)情况,如果他对你进行攻击有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对此行为进行的防卫是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他对你的攻击未达到危及到你的生命安全的程度,你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而把对方打死,是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同时你的非法买枪的行为应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2)情况如果他受伤但还想对你实施侵害行为,但他已经没有能力伤害到你,或不足已对你产生危害,你对此进行的防卫是防卫过当,但如果他的侵害还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你可以对他的正在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此时的防卫是正当防卫。

5.刑法概述-------关于紧急避险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

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

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

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

然后继续前行。

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原因是什么?答: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

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据。

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

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

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

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6.刑法概述-------关于犯罪(1)小偷甲入室盗窃后,被保安乙、丙和丁三人当场抓住。

在扭送途中,遭众多围观群众将小偷殴打致伤。

回到保安办公室做简单处理的时候,乙离开通知小偷家人及公安部门;丙丁负责看押小偷。

后乙回来,见小偷态度不老实,遂用木棍打了小偷的双腿及后背各一下,然后又离开。

后因查明小偷身份,小偷被释放,小偷在回家途中死亡。

侦察中发现丙、丁在看押时候对小偷甲有一定殴打行为,法医鉴定,小偷死因为内出血,系殴打所致。

问:1.本案中,谁应该对小偷死亡负有责任?2.本案的乙、丙、丁是否为共同犯罪?3.本案乙是否可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本案应如何处理?回答:1、群众和保安为故意伤害,以殴打的人承担责任;2、乙与丙、丁无同谋,不构成共同犯罪;3、乙如无伤害故意,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某与刘某、李某、赵某等人是狱友,刑满释放后,四人成立了以王某为首的“太子帮”,专门进行盗窃和抢劫。

“太子帮”先后在F市盗窃12起,涉案金额100万元,抢劫出租车4辆,杀害出租车司机2人。

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捉捕,2002年3月,王某提出到相邻的M市去抢劫出租车,并指示其他三人在行动时务必干净利落、不留活口。

在准备完备犯罪工具后,王某因其妻子病危赶回家中。

其他三人带着王某准备好的工具并按王某的指示在M市进行抢劫出租车的犯罪活动,先后抢得出租车4辆,杀害出租车司机3人,重伤1人,后四人被公安机关捕获。

请问:如何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他要负担哪些刑事责任?为什么?7.民法概述-------关于民法原则甲乙为前后院邻居,甲知住其南院的乙要将其房屋翻盖成三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丙。

一年后,南面楼房建成,严重影响了丙家的采光。

请问:1. 本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2.乙是否违反了民法原则?为什么?8.民法概述--------关于民事法律关系李某在游山中失踪,多年未归。

后法院根据李妻的申请,依法宣告李某死亡。

之后李妻与班某登记结婚。

几年后李某又回来了,要求与妻同居,班某不同意,李妻则处于两难境地。

1、请问:李妻与何人有合法婚姻关系?2、请查找相关的法律知识,思考应该如何处理李妻与李某、班某的婚姻关系?9.民法概述--------关于民事行为能力(1)8岁学生小芳,在学校美术老师精心辅导下,画了一幅画参加市级评选活动,有幸获得1000元奖金。

此时小芳的父母正在闹离婚,双方都认为小芳的奖金应属自已所有,动员评选单位把钱给自已。

小芳所在学校则认为学校应提取一半奖金,美术老师也提出自已应分一部分奖金。

请问:小芳获得的1000元奖金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甲厂由于投产新产品,急需碳黑作原料,便派人外出采购。

乙厂得知此事后,便派人与甲厂的义务员接洽,并拿出碳黑样品让甲厂的业务员看。

甲厂业务员凭经验觉得该样品和厂里用的碳黑在外观上没什么两样,经请示领导同意,甲、乙两厂签订了10吨碳黑的购销合同。

甲厂使用这批碳黑后,产品质量一落千丈,引起多起退货纠纷。

后经检查,发现问题出在碳黑上,遂请专家鉴定,才知道乙厂发来的货根本碳黑呢,根本就不能用。

请问:乙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这种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0.民法概述--------关于民事权利刘某在山上捡到一头无人认领的母羊,便将其带回家中饲养。

几天后,母羊产下一头小羊。

一个月以后,羊的主人陈某找到刘家,刘某归还了母羊,但却隐瞒了母羊产小羊的事实。

陈某知道此事后,向刘某索要小羊,刘某不给,双方发生纠纷。

请分析1、刘某饲养母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隐匿小羊的行为是什么行为?2、应如何解决刘某与陈某之间的纠纷?11.民法概述--------关于财产继承(1)于某与李某生育了一子一女。

儿子于宏于1985年与杨某结婚,生育一子,取名于某某。

1989年于宏去世,杨某在丈夫去世后,未另行结婚,一直与于某夫妇共同生活,不仅用自己的全部收入供养两位老人及孩子于某某,而且承但了全部的家务劳动。

女儿于杨于1991年与童某结婚。

生育一女,取名童某。

2000年于杨因工致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同年于杨与童某离婚,迫于生计,于杨搬回家与父母同住。

2003年于某夫妇相继去世,死后留下了4间房屋和3000元积蓄。

于杨认为,自己是于某夫妇不规则存的惟一子女,生活困难又瘫痪在床,因而应是唯一继承人。

杨某则认为,自己照料两位老人20年,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子于某某也应有权代其父亲于宏继承其应得的份额。

请分析:应如何分配于某夫妇的遗产?并说明理由。

(2)李某与前妻洪某生育一女李红,前妻死亡后,李某与高某结婚生育一子李某某,现子女均已成年,1996年李某夫妇共同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屋,共四间。

从2000年起,李某因病行动不便,日常生活主要靠李红照顾。

2001年3月4日,李某亲笔立下遗嘱,决定其死亡后其房屋的一半共两间归李红所有。

李某写好遗嘱并签名后,又请来邻居王某和吕某在遗嘱上按了手印,但三人都没有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

遗嘱写好后由李红保管。

2003年5月3日即李某去世的前一天,高某以李某和自己夫妇二人的名义写了了一份遗嘱,表示愿意将遗产全部归李某某继承。

该遗嘱有高某的签名和年、月、日。

李某死亡后,李红认为,李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遗产中的两间房屋归自己继承。

李某某则认为,李某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产应归自已继承。

高某也认为,房屋是他们夫妇的共同财产,其有权代其丈夫李某处分财产,房屋应由李某某继承。

请问:本案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为什么?(3)现年50多岁的于某与李某于1983年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

2000年7月,李某继承了其父母在新村西路50号的住房一套,共70平米,并以李某个人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2001年于某与一位比自己小30岁的女孩宋某相识,并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其居住地群众都认为他们是老夫少妻关系。

2002年初,于某因患肺癌晚期住院治疗,宋某于2002年5月6日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的抚恤金、一部手机和新村西路50号的住房一套赠与朋友宋某。

请问:宋某能得到这些遗赠吗?为什么?12.行政法概述(1)某石化公司一个液化气站发生液化气泄漏,使周围农作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农民丛某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诉,要求石化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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