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货物贸易
第二章贸易术语CIF
• 思考 课内讨论2.1 P21
• 分析: 我公司不必出面向保险公司索赔,以CIF 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 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 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四)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
• 1、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地点不同 • 2、卖方办理保险问题 • 3、卖方办理租船订舱(charter a ship or book shipping space)问题 • 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问题 • 5、卸货费用的负担 • 6、称CIF为“到岸价”是错误的。
买 方
1.需要时,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进口许可 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及从 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单据,支付 价款,受领货物
费 1.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1.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 用 2.出口报关费用和出口应缴纳的一切捐税及 2.货物在运至指定目的港途中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 须经另一国国境时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如果 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 3.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除非根 3.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包括装船费 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 用及在目的港卸货费用(如果运输合同规定 4.进口报关费用、进口关税及须经另一国 由卖方支付) 过境时应缴纳的一切费用(除非根据运输合 同规定由卖方支付) 风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CIF术语的变形
《2010通则》指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 规定,贸易术语的变形是仅限于费用的划分,还 是包括了风险在内。
练一练
1.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 • 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 2.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 运输,如我方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 是( )。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 答案:1、B 2、C
第二章国际贸易实务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第四节 货物的包装 本章小结 习题解答参考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一节 导读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麻,买方出具了货物 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由于我方留存的样 品遗失,无法说明清楚,只好赔付品质差价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二、数量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业务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米制、英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它采用十进位制,换算方便, 使用较多。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它不采用十进位制,换算不方便,使 用范围逐渐减小。 3.美制(The U.S. 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 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主要体现在重量和容量单位中。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I),是在 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制度的标准化。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是国际单位制。业务中,除非另有规定,均应使用法定计 量单位。
二、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品质和外 观形态的综合。内在品质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 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 款式、味觉和透明度等。
(一)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 (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二节 货物的名称和品质
第二章 货物的描述
第三节 货物的数量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第二章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习题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习题答案一、翻译题(英译汉)1. 包装条款:纸箱装,每件装一塑料袋,每30件装一纸箱。
2. 买方必须在装运30天前开出并送达上述信用证,如未按此履约,卖方有权在不通知买方的情况下,撤销本合同,也可视为此未被买方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仍旧有效,同时保留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3. 付款条件:卖方必须在装运月份30天前通过一家由卖方认可的银行开出并送达卖方一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并注明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中国议付。
4. 装运条款:2020年7月31日之前(含31日)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装运港为中国港口至目的港德国汉堡。
5. 卖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如果在30天内不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6. 装箱单一式五份,注明所装货物每项的毛重、净重、尺码和数量。
7. 装运通知:货物全部装船后,卖方应立即将合同编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提单号和开航日期电告买方。
8. 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由申诉一方选择由该会在北京或由该会深圳分会在深圳或由该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 不可抗力:由于严重的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和战争行为等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用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4天内将事故详情及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给出的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用空邮寄交对方,对方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但事故的一方在与对方协商同意仍负有按实际影响时间延期履约的责任,延期如超过10个星期时,对方有权撤销本合同。
10. 检验和索赔:在交货以前,制造厂应就订货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和本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以及由海关或其指定公正检验机构签发证书,该证书为议付/托收货款而应提交银行的单据的组成部分,但部分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的最后依据,制造厂应将记载试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国际贸易实务-2-1-贸易术语
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代办租船订舱,其风险和费 用则由买方承担,如卖方租不到船,买方不得以此向卖 方索赔。
❖ (2)及时通知
对于买方提出的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 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项要 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 加额外费用时,也可考虑接受。
❖ (3)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术语中,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而办理货运 保险的,主要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需按最低的保险 险别投保,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C险和中国保险条 款的平安险(FPA)。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规定的价 款加10%,即按CIF的发票金额加10%投保。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
货物装船后,卖方对货物的风险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卖方按合同交付货物,并提交了有效的装运单据, 表明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至于途中损失,买方可以 向责任方(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卖方可协助办 理。
❖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卖方按照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 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 即:风险以装运港船上为界,责任和费用延伸至 目的港。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 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 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
第二章国际贸易货物条件第一节商品品名和品质知识点2.1 商品的品名品名即商品的名称,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因而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贸易货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到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一、商品的品名(Name of Commodity )(一)商品的品名品名: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定称呼。
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二)商品品名的国际惯例1.《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SITC 采用经济分类标准,按照原料、半制品、制成品顺序分类,并反映商品的产业来源部门和加工阶段。
SITC 第3 版采用5 位数编码结构,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按经济类别划分为10 大类:食品和活动物,饲料和烟草,非食用原料(燃料除外),矿物燃料、润滑油和相关原料,动植物油、脂及腊,化学和相关产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机械和运输设备,杂项制品,未分类的商品。
大类下依次分为67 章、261 组、1033 个目和3118 个基本编号。
2.《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中文名《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英文名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英文简称CCCN3.HS编码制度《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编码制度)。
H.S.采用六位数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98章。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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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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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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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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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文章属性•【缔约国】塞尔维亚•【条约领域】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目录序言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二章货物贸易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投资与服务第七章机制条款第八章竞争第九章争端解决第十章最终条款附件一关税承诺表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三原产地证书附件四原产地声明附件五仲裁庭程序规则附件六卫生合作与传统中医药合作(以上附件略,详情请见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塞方”),以下单独提及时称为“缔约一方”或合并提及时称为“缔约双方”:忆及于1995年签订的旨在加强合作并发展经贸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致力于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深化密切和持久的关系,以期带来经济和社会福祉,创造就业新机遇,并改善两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重申两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全面合作,并共同构建命运共同体的承诺;重申两国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承诺;致力于促进繁荣、民主、社会进步及支持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并重申两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承诺;决心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世贸组织”)下,基于各自的权利义务,促进和进一步强化多边贸易体制;考虑到本协定条款不得被解释为豁免缔约双方在其他国际协定,特别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此后谈判的其他协定下的义务;申明两国准备审视发展和加深两国经济关系并将之延伸至本协定未涵盖领域的可能性;深信本协定将增强两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为两国间的经济、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为实现上述目标,同意达成如下协定:第一章一般条款第一条目标一、缔约双方应通过本协定设立自由贸易区,以期促进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
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
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
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一章通用定义1.1货物:指货物、产品、原材料等实物交易对象。
1.2 服务:指提供劳务、咨询、运输等无形交易对象。
1.3运输:指货物或服务的物流运输,包括陆运、水运、航空运输等。
1.4 进口:指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货物或服务。
1.5 出口: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货物或服务。
1.6 购销合同:指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
第二章货物贸易术语解释2.1eXW(离岸价):卖方只需将货物准备妥当放置在指定地点,买方负责一切费用和风险。
2.2 fca(装运地交货):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地点的车辆或承运人,买方负责装卸费用和风险。
2.3 faS(船边交货):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港口船边,买方负责装卸费用和风险。
2.4 fOb(船上交货):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港口船上,买方负责装卸费用和风险。
2.5 cfR(成本加运费):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港口,负责运费,买方负责卸货费用和风险。
2.6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港口,负责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费用和风险。
2.7 cPT(到达运费已付):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承担运费,买方负责卸货费用和风险。
2.8 ciP(到达保险费付):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卸货费用和风险。
2.9 daf(到达边境):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边境点,承担运费,买方负责卸货费用和风险。
2.10 ddP(到达目的地):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地,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2.11 daT(到达终端):卖方将货物运抵指定终端,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
第三章服务贸易术语解释3.1 faS (船边交货):服务商将服务交到指定港口船边,买方负责接收和使用服务。
3.2 fOb (船上交货):服务商将服务交到指定港口船上,买方负责接收和使用服务。
3.3 cfR (成本加运费):服务商将服务运抵指定地点,负责运费,买方负责接收和使用服务。
3.4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服务商将服务运抵指定地点,负责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接收和使用服务。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 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的国际公约》;
3、《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公约》;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二 批),如禁止出口木炭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四 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五 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 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
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 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 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 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 限制出口目的的。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0年考题)( )不属于我国货物、技术进出 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证件。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关税配额证 C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D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10年考题)国家禁止进口( )。 A犀牛角 B天然砂 C旧服装 D木炭 (10年考题)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司法考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课上练习(二)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二)要约承诺部分一、单选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发价人对发价人的发价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改动,发价人应当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通知被发价人表示反对,否则,被发价人的答复❖ A 为无效承诺❖ B 构成承诺❖C效力待定❖D要约邀请2、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
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销3、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予答复。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被发价人对发价所作以下各项修改中,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修改是❖A货物数量B发票份数❖C交货时间D争议解决方式5、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
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除传递原因之外造成的逾期承诺,要约人若及时通知确认该承诺有效的,则:❖A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发出的时间成立❖B合同于要约人确认通知到达承诺人的时间成立❖C合同于承诺人逾期的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成立❖D合同于承诺人发出逾期的承诺的时间成立7、2008年8月11日,中国甲公司接到法国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发盘,有效期至9月1日。
货物贸易协定(完全版)
货物贸易协定(完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协定下列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具有以下含义:1.1 “双方”:指本协定的双方当事人,即[甲方名称]和[乙方名称]。
1.2 “货物”:指本协定项下双方协商买卖的商品。
1.3 “金额”:指本协定项下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
1.4 “交货日期”:指本协定项下双方约定的货物交付的日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双方之间的一切货物贸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
第二章货物的买卖第三条货物的描述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
3.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货物描述进行购买,并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接受货物。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4.1 双方应协商确定货物的价格,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2 甲方应在交货日期前向乙方开具合法的发票,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货款。
第三章货物的运输和交付第五条运输5.1 双方应协商确定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等。
5.2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交付6.1 双方应约定货物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6.2 甲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第四章保修和售后服务第七条保修7.1 甲方应对其出售的货物提供必要的保修服务,保修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乙方在保修期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售后服务8.1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维修、更换等。
8.2 乙方在购买货物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以确保货物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九条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协定项下的一切争议。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协定应适用[适用国家/地区]的法律。
10.2 双方对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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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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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该
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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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 险的承担
案例三: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200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 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 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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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 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 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章节笔记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章节笔记第一章国际贸易概述一、国际贸易的概念与特征1. 国际贸易的概念国际贸易,也称为世界贸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居民和企业为了满足各自的需求,通过跨越国界的方式进行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
这种交换活动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的间接交换。
2. 国际贸易的特征(1)跨国界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交易双方跨越国界进行经济活动。
(2)交换性:国际贸易是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交换过程,涉及到价值的转移。
(3)风险性: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国际贸易面临更多的风险,如汇率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等。
(4)规范性:国际贸易需要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
(5)复杂性:国际贸易涉及到不同的货币、文化和法律体系,交易过程较为复杂。
二、国际贸易的历史与发展1. 古代国际贸易(1)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最早的贸易形式是直接的物物交换。
(2)奴隶社会的贸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出现了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
(3)封建社会的贸易:封建社会时期,丝绸之路等贸易路线促进了东西方的商品交流。
2. 近代国际贸易(1)地理大发现:15世纪至17世纪,欧洲国家的探险活动开辟了新的贸易路线。
(2)工业革命:18世纪末至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3)金本位制: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金本位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稳定的货币体系。
3. 现代国际贸易(1)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际贸易受到战争影响,出现萎缩。
(2)布雷顿森林体系:194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3)关贸总协定(GATT):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成立推动了贸易自由化。
(4)WTO时代: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国际贸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三、国际贸易的分类1. 按照商品流动方向分类(1)出口贸易:本国生产的产品销往国外市场。
(2)进口贸易:外国生产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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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货物贸易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
第二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指《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二)关税是指针对货物进口征收的任何海关关税或进口税和任何种类的费用,包括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但不包括任何:
1.对于一方的同类货物、直接竞争或可替代货物,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货物所征收的、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一国内税的费用;
2.一方依据其法律,并以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实施的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或者
3.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第三条国内税和法规的国民待遇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给予另一方的货物国民待遇。
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经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四条关税取消
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缔约双方应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定附件一中减让表取消原产自另一方的原产货物(定义见第三章第二条)的关税。
二、除非根据本协定,任何一方不得对进口自另一方的原产货物提高任何现行关税或新设关税。
第五条货物归类
缔约双方贸易货物的归类应为每一缔约方各自关税税则所规定并符合2012年协调制度及其后续修订。
第六条非关税措施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对原产自另一方领土的货物的进口、或向另一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货物采取或维持任何禁止、限制或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包括数量限制,除非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
为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经必要修正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
一部分。
第七条进口许可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适用于原产自另一方货物的进口许可体制以符合《世贸组织协定》,尤其是《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条款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行政费用和手续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1款,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征收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规费和费用(关税,等同于以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2款的规定相一致方式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的费用,以及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除外)限制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近似成本以内,且不得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或以财政为目的对进出口征收的税收。
第九条贸易法规的实施
一、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每一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以下内容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为海关目的对产品进行的归类或估价,
关税、国内税的税率或其他费用的费率,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使用的要求、限制或禁止。
二、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任何一方不得对轻微违反海关规定或程序要求的行为进行实质性处罚。
特别是,对于海关单证中任何易于改正和显然不是因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遗漏和差错所给予的处罚不得超过警告所必需的限度。
第十条争端解决
第十三章(争端解决)中的争端解决规定应适用于本章下出现的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