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规发2010-64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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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2-4-0 林规发〔2010〕2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级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于 9月 2Q日 、省级规划编制大纲
于 11月 30日 前 ,报 我局 全 国林地保 护利用 规划编 制 工 作领 导小 组 办公 室。
(五 )大 力 宣传',提 高全社会保 护林 地 意 识 。各 级林 业主 管
部 门要抓好 宣传 工 作 ,充 分利用 电视 、广播 、报纸 、宣传标 语 等 方 式 ,宣 传 编 制和 实施林地保 护利 用规划 的重要意义 ;结 合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深 入基 层 、广 泛 宣传 ,提 高 全社会保 护森林 和林地 的 法律 意识 ,为 规 划 的实施创造 良好 的社会氛 围。
(中 2O10〕 力度进 一步夯实农 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 发 〔
1

)、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2O10-2O20年 《
)》
(以 下简称
纲要》 )等 ,制 定本意见。 《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 ,内 蒙古 、吉林 、龙江、大兴安岭森 工 (林 业 )集 团公 司 ,新 疆生产建设 兵 团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应根据 当地林地保护利用现状和 问题、 森林资源条件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突 出重点 ,积 极探索 创新方法 ,做 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 、总体要求
-5一
五、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一经批准 ,必 须遵 照执行 。政府 主管部 门 要严格依据林 地保护利 用规 划审查各类建设 项 目使用林地。各地 要建 立规划实施情况监 测、评估和统计制度 ,加 强监督检查 ,严 肃查处随意调整或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行为和违 法违 规使 用林 地行为。 特此通知。
紧 围绕 以生态建 设 为 主
极 发 展 、科 学 经 营 、持 续 利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湘林计[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计〔2010〕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林业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省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湘林计[2005]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意见》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林业事业发展的各类项目和专项资金。

具体包括: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防护林、林木种苗、湿地保护与恢复、林业血防、油茶产业发展、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棚户区改造等工程项目;2、国家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林业治沙(基本建设)贷款贴息、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木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保护补助、小型生态公益设施建设、林业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等专项资金;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4、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油茶产业发展、楠竹产业发展、林业科技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国有林场扶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森林防火、造林补助、退耕还林工作经费、森林公园及贫困林场扶贫补助、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区补助、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救灾等专项资金;5、非税资金,包括集体林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等专项资金;6、其他资金,包括国外贷赠款项目、企业合作项目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晋政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绿色山西”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积极参与,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广大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工作。

为加强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范堆相副省长为组长、王茂设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的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有省财政、发改委、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交通、铁路、煤炭、城建、民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审批发证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审批发证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审批发证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审批发证事项的通知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7〕45号)关于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造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证书核发,造林绿化监理工程师证书核发,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核发”等六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造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和个人资格(包括:造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书、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证书)申报的相关申请。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造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和相关个人资格作为承包林业建设工程施工业务的必要条件。

3.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益改革的要求,创新林业建设工程市场管理方式。

4.省厅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林业建设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进一步完善林业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林业建设工程监理监督。

山西省林业厅2017年11月1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晋政办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精神,切实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五、申报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二)使用林地申请表;(三)项目批准文件;(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17施行日期2009.08.17文号晋政发[2009]30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9〕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林业建设,使造林绿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努力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山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造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发挥着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作用。

加快推进造林绿化,是解决当前我省生态脆弱、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快推进造林绿化,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推动我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造林绿化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山上治本”与“身边增绿”同步推进,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创新体制机制,增强造林绿化活力,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要科学编制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年全省要完成营造林任务400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力争达到2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晋政发[201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晋政发[201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0施行日期2014.02.20文号晋政发[2014]5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晋政发〔20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十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大胆创新实践,推进了生态脆弱区向生态良好区的积极转变,林业建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

全省森林面积达到4236万亩,森林覆盖率18.03%,其中经济林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基本遏制和初步扭转了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态势良好。

我省林业已展现出新的发展局面,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仍然是一个林业小省、生态弱省,还有3000余万亩宜林荒山尚未绿化,新造林地长效管护机制尚未普遍建立,森林抚育提质尚有差距,经济林管理经营较为滞后,林产富民仍有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建设的精神,落实省政府“造林绿化的领导力度只加大不减小,资金支持只增加不减少,目标考核只加强不减弱”工作举措,提质增效,将山西林业生态建设推向新阶段、使之再上新台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绿化山西、生态兴省”为目标,调整思路、创新理念、创新实践、造管并重,以提升质量、增强效益为重点,稳定植造面积,营造管护并重,在科学植造、强化管护、转型发展、提质增效上走出新路,取得更大成效,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水平。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4•【文号】林造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八日山西省林业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2011-2020年)2009年11月,省委在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提出“大力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建设山川秀美新山西”的奋斗目标,出台了《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30号);2010年7月29日,省委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提出加快建设“绿化山西”的宏伟目标;7月16日,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决定》;6月,省人民政府在全省造林绿化晋中现场会上提出“加快造林绿化,以创建林业生态县为抓手,扎实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的部署要求。

围绕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战略部署,为加快建设“绿化山西”,特臸定本《纲要》。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山西省情,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林业生态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启动实施了六大造林绿化工程和以“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太原西山综合治理”、“10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2+10”重点工程,省人民政府坚持每年在一个市召开全省造林绿化现场推进会,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使全省造林绿化上了一个大台阶。

2009年8月,全国造林绿化现场会在长治、晋城召开,山西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首个“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

林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全省生态环境,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自然环境和谐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大贡献。

当前,随着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干旱缺水、物种减少等各种生态危机对人类日益增长的严重威胁,森林臸衡气候变暖的特殊生态作用,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林业在各国经济社会全局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晋政办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四条本省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对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对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四)对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晋政办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精神,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编制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山西省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的重大意义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是实施生态兴省战略、加快绿化山西建设、实现城乡生态化的重要内容。

自1998年以来,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林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天然林停采禁伐政策全面落实,管护手段明显增强,公益林建设持续推进,后续产业稳步发展,国有林区、林场的民生和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工程区森林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并实现恢复性增长,生物多样性进一步丰富,生态状况逐步好转,林区经济开始复苏,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区生态环境总体上依然十分脆弱,缺林少绿、发展乏力的问题还十分突出,随着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正式启动,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对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提高生态承载力的要求更加迫切,继续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仍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此,在实施好国家级天保二期工程的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实施省级天保二期工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财农[2010]5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林造发[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0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2•【字号】晋政办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日山西省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是指为确保我省“十二五”期间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每年新增开发耕地15万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完成前款规定耕地开发任务,由有偿出让该新开发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收取的耕地开垦费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首批启动资金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垫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实现滚动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和资金回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申请和项目预算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形式逐级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纳入议事日程,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

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社会资本有长期稳定收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的投资和营运。

尊重市场规律,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二)依法合规、重诺履约。

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确保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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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4月27日山西省林业厅晋林规发〔2010〕64号公布)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林业计划的科学性,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现就做好林业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布局,编好林业发展规划。

林业规划要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积极推动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促进生态兴省战略快速实现。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级投资的单项规划由相关业务单位负责编制完成。

各地应将今后五年申报扶持的林业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山西省‘十二五’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现状、背景和环境条件分析,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和建设目标,主要任务以及重点项目的内容、规模、布局、地点,资金概算和主要来源,保障措施,效益分析,附表、附图及有关政策依据复印件。

商品林造林规划、森林公园开发建设等规划,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统筹兼顾,做好年度生产计划。

林业生产年度计划必须在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安排。

对中央、省里切块下达的资金,在安排项目时,要优先安排项目库中的项目和规划内项目。

市级林业部门、省直林局每年要及早与省厅相关处室和各工程办商定,尽早确定县级林业生产计划。

各市县、各单位凡申报林业投资项目,都必须上报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批复工程规划后,按照年度计划实施的营造林工程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凡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性质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

营造林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由市林业局(省直林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厅相关业务部门审批(或由省相关部门委托市林业局或林局审批)。

列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

单纯的购置类项目或建设工艺简单的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审批。

国家投资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

凡违反规定,擅自调整投资项目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国家资金的,要停止拨付资金,责令进行全面纠正。

三、落实"四制",严格工程项目管理。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凡是纳入国家和省投资建设且符合招投标限额标准的林业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基建或设备采购项目可采取议标。

森林防火、病虫防治等项目特殊设备的采购,可经上级部门批准后选择相关厂家直接采购。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厅直驻并各单位须通过省厅向省财政申报采购事宜。

厅直驻并外有关单位的采购项目,属于省级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需通过省厅向省财政申报采购事宜。

其他采购项目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采购事宜。

各市县林业部门的采购项目,需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办理。

凡实行招投标的林业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建设单位要以合同形式委托由省林业厅已颁发资质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搞好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

林业工程项目要实行合同制管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林业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和重点稽查相结合办法,省厅按照国家林业局《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对上年度造林质量进行稽查。

稽查的主要内容是:造林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和三年造林保存率。

稽查结果将作为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造林成效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明确权限,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林业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省投资规模在20到50万元的项目,由市林业局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林业局、省直林局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林业局处理。

林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批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完毕和竣工验收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凡是国家和省里投资建设的林业工程项目,都要建立项目档案。

建档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各类建设合同,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期中检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档案、其他材料等。

前者所列文件都要齐全、准确、按规定立卷。

五、注重效益,认真开展绩效考评。

对纳入林业建设范畴的工程项目支出以及各单位基本支出的实施过程及其它完成结果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绩效考评要实行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

项目实施过程考评,主要针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项目完成结果考评,主要针对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结果、环境影响、社会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考评。

绩效考评要将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相结合。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影响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业务考评内容可相应进行调整。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六、突出重点,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各项林业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标准,不得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不得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市县林业部门和省直林局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林业建设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虚报冒领。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为: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批准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招投标费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竣工验收费执行国家林业局《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工程监理费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设计费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预备费执行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安排项目资金必须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进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

七、夯实基础,切实规范会计行为。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林业工程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实行报账制。

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要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其按规定更正、补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会计人员调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要视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规范程序,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都要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登记卡,对使用国家资金购买的资产要全部上账入库,实行领取签字、损毁报废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厅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各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各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企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各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九、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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