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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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水泥生产企业。
1.3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质量事故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和一般过程质量事故。
1.3.1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品质指标不合格,并经云南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站对同编号水泥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的,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
有效期内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1.3.2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
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重大质量事故。
1.3.3重大过程质量事故一一凡因过程控制不当造成水泥降低强度等级、改变品种或半成品主要品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属于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1.3.4在水泥生产过程中,过程质量完成情况严重超过或连续偏离控制指标范围,视其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可定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过程质量事故。
2 .职责
2.1凡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应及时、认真地分析原因,
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2重大过程质量事故、未遂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责任部门和责任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写出书面分析报告,上
报品质部。品质部负责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按
“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
促落实,同时写出书面材料下发相关部室并报公司有关领导。
2.3品质部负责公司内部质量审核和质量事故的考核。
3.实施细则
3.1通用条款
3.1.1对内部质量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或外部质量审核
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纠
正预防措施的,为过程质量事故。
3.1.2在熟料堆场或原燃材料堆场乱倒垃圾、杂物,发现一次
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两次为过程质量事故。
3.1.3不执行品质部下达的质量控制指令,为过程质量事故。
3.2经营部
3.2.1进厂原煤灰份>36%,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续两
批为过程质量事故,灰份>38% —批为过程质量事故;一批灰份
>40%或连续三批>38%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
3.2.2进厂原煤挥发份V 17% , 一批为一般过程质量事故,
连续两批为过程质量事故。连续四批为重大过程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