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关于贯彻《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群体的奖励扶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颁布实施,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本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认识,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若干规定》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配套性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确保本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区上下要从贯彻实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若干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这一惠泽于民的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一、背景介绍市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和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为了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我市制定了《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二、奖励与补助对象1.已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登记并获得许可的夫妇;2.经评估并符合优生优育标准的夫妇。
三、奖励与补助内容1.生育奖励–对于第一胎,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对于第二胎,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对于第三胎及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
2.优生优育补助–对于符合优生优育标准的夫妇,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3.丧偶补助–对于因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丧偶的夫妇,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四、申请条件与程序1.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许可证》;2.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和计划生育许可证明材料;3.在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1.申请表格;2.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3.婚姻证明复印件;4.计划生育许可证复印件。
六、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2.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前往计划生育部门办理;3.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审批结果。
七、奖励与补助发放1.奖励与补助申请通过后,由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放;2.奖励与补助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3.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底。
八、违规处理1.不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妇不享受任何奖励与补助;2.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奖励与补助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奖励与补助的评估与调整1.奖励与补助标准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评估与调整;2.若出现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与补助标准将进行相应调整。
结语《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颁布,将有力地推动我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发夫妇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推进,农村地区也逐渐出现了一些计划生育家庭。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推出了一些奖励扶助制度。
本文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探究,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一、政策背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出生率逐年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不仅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普及,还需要通过一定方式来鼓励居民积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从199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从而实现政策宣传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了群众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
二、奖励扶助制度构建通过对当前各地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分析研究,我们结合实情,制定出了以下的奖励扶助制度:1、计生服务奖励政府将设立各种计划生育服务站点,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
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利用相关服务设施,政府可以针对每个家庭提供一定费用的奖励,鼓励其常去计生服务站点进行咨询和服务。
2、生育保险补贴当前许多城市政府都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生育保险补贴。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质量,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其生育保险补贴额度,提高其生育保险受益。
3、生活保障扶助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经济困难、残疾和老年人,政府可以通过农村救助等机构,进行适当的生活保障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子女教育补助为了鼓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政府可以为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三、实施方案以上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需要合理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1、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奖励扶助的顺畅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确保对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措施顺利实施,措施的效果得到有效的落实。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统筹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上海市制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计划生育奖励1. 奖励生育一孩:上海市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
2. 奖励生育二孩: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8000元。
3. 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及以上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奖励金1万元。
二、计划生育补助1. 女性生育补助:享受上述一孩奖励或者二孩奖励的夫妻之一,生育后的女方可在产后60天内申请生育补助,每人每次补助金为500元。
2. 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个孩子从出生到18周岁期间,享受补助,每个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管理1. 奖励与补助的申请和发放由城市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
2. 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在生育后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 申请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生育医院出具的可信证明材料等。
4. 奖励与补助发放及资金管理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政策宣传与督查1.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知晓率和申请率。
2. 加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的督查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旨在通过奖励和补助政策,鼓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妻合理生育,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为上海市的人口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为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基层干部在实施计划生育奖励工作中统一标准、统一口径、规范管理、依法行政,把奖励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省委、省政府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计划生育家庭四项奖励内容,在反复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计划生育“4+1”奖励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规范,形成了《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日山西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具体应用的若干规定为扎实做好全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便基层具体操作和应用,根据国家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精神和《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发〔2005〕6号)等政策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山西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四项奖励及奖励工作涉及到的领取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一)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二)资格确认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三)具体或特殊情况的认定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①双方均是农业户口;②双方均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③一方是农业户口且另一方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三篇)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第一条根据《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唐山市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工都要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凡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同制职工(下同),均享受国家规定的婚、育带薪假。
第四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在被公司聘用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进公司之日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被公司聘用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随工资每月发放十元奖金。
独生子女奖金发放到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五条公司职工是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依法享受公司支付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省、市惩罚制度处罚。
第七条此制度由管理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计划生育奖励一、实施依据《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_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____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____》(中委〔____〕____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____落实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发放工作____》(中计育发字〔____〕____号)二、申请程序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首先到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或镇(区)计生办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填写,并且附上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____,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合照____张(一寸);然后由夫妇双方户籍地的村(社区)计生办(属市直单位的需到工作单位核实)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再到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主管部门)核实,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盖章,最后由夫妇一方户籍地的镇(区)计生办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凡属我市户籍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____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____元(即夫、妻每月各____元),经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分别负担。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指根据当年的人口发展形势和政策需要,针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的一项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介绍、奖励对象、奖励范围和金额、申领流程等方面展开,全面阐述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制度是我国推行多年的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和构建和谐社会。
过去几十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我国也面临着诸如劳动力供给不足和养老金缺口等新的挑战。
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健康子女并解决人口问题,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应运而生。
二、奖励对象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主要对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1. 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生育子女;2. 父母双方具有合法结婚证;3. 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4. 在工作和生活稳定的情况下计划生育子女。
三、奖励范围和金额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适龄子女教育补贴、优先就业岗位和公租房等方面。
1. 生育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按照生育人口奖励标准,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定金额的生育津贴,用于补贴生活开支、子女教育等方面。
生育津贴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和人口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2. 适龄子女教育补贴: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针对其子女的教育阶段,政府将提供适龄子女教育补贴,用于支付子女的学费、书本费、交通费等直接教育费用。
3. 优先就业岗位: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政府将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优先就业岗位,以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稳定生活。
4. 公租房优先配租: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妇,政府将优先配租公租房,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四、申领流程申领流程应该简便、高效,方便符合条件的夫妇申领奖励。
具体流程如下:1. 夫妇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
2. 计划生育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夫妇是否符合奖励制度的要求。
计划生育奖扶情况说明
计划生育奖扶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奖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在生育子女方面给予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和激励措施。
下面我将从奖励政策、扶助政策和情况说明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计划生育奖扶。
一、奖励政策1.生育奖励金: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生育符合规定的子女,可以获得生育奖励金。
具体金额根据地区、政策执行情况而异。
2.懂事子女奖励: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是18岁)后,按规定享受懂事子女奖励。
3.教育奖励金:对计划生育婚姻家庭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毕业等关键阶段,根据政策规定享受教育奖励金。
4.优抚奖励金: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受到严重意外、灾难等不幸事件影响时,可以享受优抚奖励金和补助。
二、扶助政策1.基本生活保障:对生育的子女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包括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和保障措施。
2.教育资助: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可以享受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减免学费、提供免息贷款等形式的支持。
3.就业创业扶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政府鼓励并提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包括提供各类职业培训、创业指导、优先就业、创业基金等支持措施。
三、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实施情况因地区和政策执行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实施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经济奖励,提高了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同时,政府也积极推行扶助政策,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教育资助等支持,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活和教育方面的困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各地区政策执行不一致,有些地区的奖励金金额相对较低,对家庭的经济支持有限;另一方面,扶助政策的落实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滞后性,一些家庭在面临困境时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获得扶助资金或其他帮助。
为了更好地发挥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作用,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必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权益保障力度;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财力支持,完善和提升扶助政策的覆盖面和力度,确保计划生育家庭能够真正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 问答
上海市计划生育与补助若干规定问答1.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2.上海市政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哪些补助?What subsidies does the Shanghai government provide for family planning?3.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支持?What policy support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4.上海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什么?What are the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5.计划生育户口的申请条件是什么?What are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for the family plann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6.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医疗保健方面的什么待遇?What medical care benefits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7.上海市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有哪些?What are the incentive policies for family planning in Shanghai?8.如何申请上海市的计划生育补助?How to apply for family planning subsidies in Shanghai?9.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教育补助有哪些?What are the educational subsidies for children of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10.上海市是否允许夫妻生育第二胎?Does Shanghai allow couples to have a second child?11.计划生育家庭在购房政策上有什么优惠?What housing benefits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have?12.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城市有何不同?How 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differ from other cities?13.上海市计划生育规定是否有年龄限制?Is there an age limit for family planning regulations in Shanghai?1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社会福利?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social welfare?15.未婚怀孕是否违反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Does unmarried pregnancy violate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Shanghai?16.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What tax benefits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17.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计划生育证?planning certificate?18.孕妇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障措施?What protection measures can pregnant women enjoy?19.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获取生育服务?How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ccess maternity services?20.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医疗费用是否有补助?Does Shanghai provide medical subsidies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21.计划生育家庭如何申请医保?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medical insurance?22.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假?leave?23.如何申请上海市的计划生育奖励?How to apply for family planning rewards in Shanghai?24.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到哪些福利帮扶?What welfare assistance 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25.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户口迁移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igration policy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26.未成年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是什么?What are the penalties for minors violat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27.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节育措施?Doe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birth control measures?28.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节育手术?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undergo sterilization surgery?29.上海市是否鼓励双独家庭生育子女?Does Shanghai encourage families with only one child to have more children?30.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免费生育教育?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free reproductive education?31.退休计划是否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Is retirement planning affected by family planning policy?32.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考虑少数民族和宗教因素?Does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take into account ethnic and religious factors?33.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托育补贴?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childcare subsidies?34.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激励措施?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incentive measures?35.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登记?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gister for childbirth?36.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孝老爱幼政策是什么?What is the filial piety and child care policy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37.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待遇?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subsistence allowance?38.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公租房?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39.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生育补助金?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maternity subsidies?40.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imburse maternity medical expenses?41.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保障是什么?What is the employment guarantee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42.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conduct family planning propaganda and education?43.上海市是否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人口抽样调查?Does Shanghai conduct population sampling surveys o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4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政策?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national scholarship policies?45.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避孕用品免费发放?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free distribution of contraceptives?46.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生育医疗机构选择?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choose maternity medical institutions?47.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生育检查及诊断服务?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childbirth examination and diagnostic services?48.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享受家庭权益保护?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enjoy famil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49.上海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就业歧视保护是什么?What is th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protection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in Shanghai?50.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伤害赔偿?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51.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包含家庭心理咨询服务?Does Shanghai's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clude family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services?52.计划生育家庭如何进行婚姻登记?How do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register for marriage?53.上海市是否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律援助服务?Does Shanghai provide legal aid services for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54.计划生育家庭是否可以申请婚育费用调解服务?Can family planning families apply for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expense mediation services?。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1•【字号】穗府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计划生育补助,计划生育奖励费【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沪府发(2016)46号【发文日期】2016-07-08【实施时间】2021-07-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2024年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2024年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生育率的下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来鼓励人们生育。
2024年,我国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将会出台,旨在引导夫妻合理生育,增加人口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措施。
一、奖励政策的制定背景中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普遍认识到“晚生、少生、优生”的重要性,导致生育率不断下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制定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激发人们的生育意愿,切实保障人口的数量和质量。
二、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1. 生育补贴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用于支持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包括孩子的医疗、保健、学费等费用。
生育二孩的夫妻,可获得更高的生育补贴,以鼓励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缓解单独二孩家庭的经济压力。
2. 优待政策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教育方面将享受优先权,包括小学、中学的入学方面,提供更多名额给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同时,对于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还将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优质教育机会。
3. 养老保险优惠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享受更大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享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并且享受更早的退休福利。
这将鼓励夫妻早期生育,减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担。
4. 社会关怀为了更好地支持生育,政府将建立更完善的社会关怀体系。
包括提供育儿假期、育儿津贴、托育设施等,以减轻夫妻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和生活压力。
三、政策推行的过程1.宣传教育政府将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的宣传力度。
以此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行为的合理性和积极性。
2.政策实施各级政府将积极组织实施奖励政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服务窗口,确保奖励政策的详细规定和具体操作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检查政府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奖励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于不履行生育义务的夫妻和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1.增加出生率通过奖励措施的实施,预计生育率将有所增加。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沪府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累计计算天数。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每年的育儿假从其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
育儿假一般应当在每个周期年内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四条(领取光荣证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二)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三)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四)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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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13号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补领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三条(过渡性规定)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条例》施行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在《条例》施行之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