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条例》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哈政综[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13〕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完善校车运营模式,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校车有序运营,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区、县(市)级以上政府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二)坚持学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数量及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市)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坚持公共交通积极为学生提供交通便利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四)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校车补贴申请书(二篇)

校车补贴申请书(二篇)

校车补贴申请书尊敬的市长:您好!根据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闽教安(xx)2号》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为调动各地各学校购车换车的积极性,省政府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县(市)每辆车更新补助资金3万元,其他县(市、区)每辆更新补助资金2万元,各市、县(区)也要按一定比例配套。

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校车更换工作,安排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省和市、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全省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自购的新国标校车。

”因此,我们幼儿园向市、县(区)各级政府请求给予购买校车配套补助。

更换国标幼儿专用校车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民生工程。

目前我们幼儿园已经克服困难更换现有不规范校车。

确保幼儿交通安全,让学生、家长、社会放心。

漳州、泉州等地均有市、县(区)两级配套,特向市长申请市、县(区)两级配套补助,以解民忧。

校车补贴申请书(二)尊敬的校务办公室:我是xxx学校的一名学生,我写此信是向您申请校车补贴。

我了解到,学校提供校车补贴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困难的问题,我确实面临这样的困难,因此希望能够得到校车补贴资助。

首先,我住在离学校较远的地方,每天往返学校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我的家庭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我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父亲的工资,而且我有两个弟弟妹妹还在上学,家庭的经济压力非常大。

因此,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我希望能够得到校车补贴,以减少我的交通费用。

其次,我每天上学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交通上。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师生出行的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车指为满足学校日常运行和师生出行需要,由学校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车辆,包括校车和校园巴士。

第三条学校车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安全可靠、服务周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学校车的运行应当遵守国家公路交通法规,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车的管理第五条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车数量,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

运行计划应当包括车辆调度、车辆线路、车辆运行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六条学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取消,确有必要更改或取消的,应提前通知师生,并做好安排。

第七条学校车的停靠点应合理分布,确保学校内任何一个地点都可以方便地搭乘学校车。

停靠点的设置、调整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条学校车的司机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驶经验,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学校应当对司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安全行车、服务师生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车应注重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学校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学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补车辆故障、更换磨损零部件,并保证车辆清洁整洁。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车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学校车的运行情况、师生乘车情况等信息,并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为学校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学校车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车的乘车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车门乘车和下车,严禁在行驶中乘坐或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学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安全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车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和急救设备,并确保灭火器、急救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

第十四条学校车的乘客座椅应固定牢靠,车辆内应设置稳固的把手和保护装置,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车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

校车管理规定2024年版详解《校车管理规定 2024 年版详解》校车,作为孩子们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家庭的希望和未来。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校车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4 年版的校车管理规定更是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和详细规范。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校车的定义和标准。

2024 年版规定中,校车是指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防火性能、应急出口设置等。

同时,校车还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在驾驶员资质方面,2024 年版规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周岁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

同时,驾驶人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此外,还需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的行驶路线也是管理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停靠站点的设置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在规定的位置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对于校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2024 年版规定强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0【实施日期】2014.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校车安全管理服务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28号)要求,管委会决定建立高新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在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掌握全区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文教卫生局、公安分局、对外宣传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局、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城建局、规划分局、质监分局、机关党委(法制办)、区总工会、组织人事局(关工委)、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文教卫生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管委会副主任庞升亮担任,文教卫生局局长、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为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教卫生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召集。

校车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校车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 号)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 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关于校车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园)校车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校(园)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原则,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接送学生模式,增强广大师生、家长、校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校车交通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师生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意识。

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速行驶、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以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清理整顿营运校车,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坚决杜绝非制式校车、面包车等车辆违法接送学生现象。

强化校车业主监管责任,加强校车业主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专项整治内容(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教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学校是否实行校车“七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定责(确定有关岗位管理和工作人员责任)、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检查各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与校车管理工作人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检查学校是否建立防范校车交通事故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校车是否安装GPS是否建设随车接送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对校车驾驶人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培训-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交通安全培训-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驾
驶人杨海军驾驶甘MA497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载64人(其中62人为幼儿园学 生,核载9人),自西向东行驶至榆林子镇马槽沟村处,与对向行驶的陕 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44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 一次事故,让22条生命瞬间结束,留下的是家人悲伤的泪水和世人无尽的惋
此次事故中,肇事的鄂AE3892号大客 车属于旅游客运车辆,未办理旅游包车线 路审批手续,私自组织客源由广州发往天 门,违法从事长途客运,在高速公路上违 法停车下客,且车身左侧占用部分行车道 (约0.5米),导致事故发生。肇事大客 车挂靠的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车 辆的技术状况、出车情况、驾驶人状态等 重要信息均不掌握,原驾驶人因病请假后, 车主雇佣临时驾驶人梁伟,从事至广州的 非法营运,对此公司根本不知情,完全属 于失控状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措施更是 无从谈起。
超员超速 毁人毁己 ——2011.10.7天津滨保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7日15时46分,河北省唐山市驾驶人云伟驾驶唐山市交通运输集
团有限公司冀B9999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5人(核载53人),沿滨保高速公 路由保定驶往唐山,当行至天津市武清区境内60公里加700米处,刮撞同方向袁 倩驾驶的鲁AA356W号小型轿车后,失控向右侧翻并被路侧波形梁钢护栏切割, 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 东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 骑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 亡、29人受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国务院第617号令

国务院第617号令
耒阳市校车驾驶员安全培训
汇报人:李 瑶 耒阳市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心
2014年元月16日
目录 一、中国校车事件 二、国务院令第617号解读 三、耒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 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 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 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 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 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 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 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 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 超过20公里。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 上下车秩序;
•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 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 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 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 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 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 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 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 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 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 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法规标题】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617号•【颁布时间】2012-4-5•【失效时间】•【全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意见】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意见】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交通意见】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黑校联〔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校车运营管理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营,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

二、进一步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一)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范围1.配备校车的学校;2.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3.城市公共交通企业;4.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5.在《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前,按照其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接送学生车企业,所使用车辆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并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可以作为校车运营单位提出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属于校车运营单位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校车运营单位外,新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注册地在市区的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40台以上(含)、客位800个以上(含);注册地在县(市)的校车运营单位确认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2)拥有符合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1.申请人需向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2)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3)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提交原件备查。

2.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校车四问】 校车事故答记者问

【校车四问】 校车事故答记者问

【校车四问】校车事故答记者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但太多的疑问仍然摆在面前,未决之时,校车讨论虽然火爆,但仍显迷茫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令,备受期待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

尽管《条例》中提及了主管层级单位、路权优先、法律责任等问题;校车标准也责令工信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协同制订,但它仍留下了许多校车在推广中可能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难题。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汤玉祥递交了《关于建立健全校车运营法律法规,加快校车融入学生生活的建议》,指出目前校车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购车资金缺乏政策指引,校车运营组织不专业、科学,公民校车意识有待增强等现实问题,并提出四问:第一,校车购买资金从何而来?第二,谁对校车负责,谁来管理、运营?第三,哪些法律保障校车安全出行?第四,如何推广校车文化?可以说,上述问题在《条例》中仍未完全得到答案。

资金是校车推广中最大的难题,动辄20-40万元的校车可以承载的学生最多不过30-40人,要想满足一家学校的需求或许就要上百万元。

《条例》中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或许能够减少校车采购的压力,但是面对教育资源的不平均,单靠某个部门来解决很难改变。

谁对校车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概念太过模糊,即使明确了具体一级政府负责校车,哪个部门牵头主导,其他部门如何配合现在也是无解的难题。

法律法规保障安全出行,路权优先必须要修改道路交通法,而校车标准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据了解,新的校车标准可能会对校车生产企业的销量和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校车意识和校车文化,我们可以看到客车企业正在密集地进行着宣传攻势,但是企业的力量微乎其微,真正让社会认识到校车安全不是一辆钢筋铁骨的车就能解决,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校车的意义。

太多的疑问摆在面前,未决之时,校车讨论虽然火爆,但仍显迷茫。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专题会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专题会议

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学校应当对教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 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 急处理演练。 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 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设置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 车内有危险的, 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 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 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 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 处理后续事宜。 处理后续事宜。
[学校将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应急处理演练;平时安全教育课 学校将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上,班主任老师要进行乘车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及应急事故的处 理技能传受;跟车老师也要进行同样教育和传受。 理技能传受;跟车老师也要进行同样教育和传受。]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 公里,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公里。 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 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 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 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 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 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公里。 公里。 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 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 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2013年版)
说明:
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124号令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
5.《违法处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6.《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7.《事故处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8.《办法》是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9.123号令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0.《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指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法行为
代码及处罚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简易程序处罚)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一般程序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违法行为代码
及强制措施类型
31。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校车安全管理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123号令124号令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

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

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

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

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