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
各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汇总表(53 项)(截至 2017 年 1 月)序 领域 号牵头 实施 部门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改革事项推广时 推广范 间 围发布文件12投资 管理 及便 利化 34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 放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 全国 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 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工信 部通〔2015〕196 号) 《关于支持北京创新发展 2016.3 北京 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 知》 以工资和税收作为申请永 久居留的市场化条件、扩大 《关于实施支持福建自贸 公安 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对 2016.4 福建 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 部 高学历在华工作的外籍华 施的通知》 人开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 的渠道等出入境便利政策 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 2016.8 广东 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 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 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014.1 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财政 而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知》 (财税〔2014〕116 号) 部、税 让所得,可在不超过五年期 全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务总 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企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 局 业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 2015.4 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 政策) 通知》 (财税〔 2015 〕 41 号)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 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 财政 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 2016.6 内地 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 部 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 合伙人 知》 (财会〔2016〕9 号) 财政 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 部分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2016.9 部、海 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 区海关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 开放在线数据处理业务(经 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 2015.6 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 至 100%关总 署、税 务总 局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 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 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 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 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 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 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2014.1 1 2014.1 1 2015.1特殊监 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 管区域 通知》 (财关税〔2016〕40 号)6 7 8全国 全国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 部分符 合条件 的地区9 1 0 1 1 税务 总局网上直接认定20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 步复制推广方案 >的通知》 (税总函〔2014〕545 号)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2015.1网上按季申报2015.11 2税印征信互动化2015.7全国1 3部分符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作机 2015.7 合条件 制 的地区知识 产权 局 1 4培育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 部分符 服务市场,拓展知识产权质 2015.3 合条件 押融资、推进知识产权保 的地区 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试点1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 2016.1 部分符《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 微企业活动的通知》 (税总 发〔2015〕96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 织申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 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 同运用试点单位和国家专 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 2015 〕 15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 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 〔2016〕145 号) ; 《国家知 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 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 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 21 号) 《国家知识产权快速协同5 1 6 1 7 1 8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 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 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 (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 比例限制 取消公司全体股东(发起 工商 总局 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 资本比例限制 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 足出资期限限制 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手续1合条件 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 的地区 管字〔2016〕92 号1 9 2 0 2 1 2 2 2 3 2 4 2 5 2 62014.3全国《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 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 (国发〔2014〕7 号)发展 改革 委 商务 部2 7保监 会《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 营业执照样式 字〔2014〕30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 2014.5 全国 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 度 革委〔2014〕第 9 号令)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 2014.6 全国 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 度 革委〔2014〕第 12 号令) 2014.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 全国 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0 务部〔2014〕第 3 号令)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在上海全市复制推广上海 自贸区保险机构及高管备 案管理改革经验有关事项 取消区域内保险支公司高 上海 的复函》 (保监厅函 〔2016〕 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 市、福 2016 4 号) 建省福 批,由所在地保监局实施备 《关于扩大福建省保险机 州市 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制 案管理 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复 函》 (保监厅函 〔2016〕 417 号)对区域内为北京市提供服 2 8 住房 城乡 建设 部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 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 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 2015.5 北京市 方案的批复》 (国函 〔2015〕 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 81 号) 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 程设计业绩要求 财政 部、海 关总 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署、税 务总 局 财政 部、海 关总 署、税 务总 局 税务 总局 贸易 便利 化 南京市 龙 潭 港、苏 2014.9 州市太 仓港等 8 个港 口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 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 知》 (财税〔2014〕53 号)2 93 0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 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 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 公司进口同等税收优惠政 2014.1 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 25 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 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无纸化 2016.2全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 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关税〔 2014 〕 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 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 函〔2016〕36 号)3 1 3 2 3 3 3 4 3 5 3 6 3 7 3 8 3 9 4 0全国 (试 点)先进区、后报关 区内企业货物流转自行运 输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海关 总署 集中汇总纳税 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保税展示交易 2014.9 全国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 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 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 知》 (署加发〔 2014 〕 172 号)4 1 4 2智能化卡口验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 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 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 宜的通知》 (银发〔2014〕 32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 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 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 宜的通知》 (银发〔2014〕 32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 意见 > 的指导意见》 (银发 〔2014〕16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 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 〔2017〕9 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 (汇发〔2014〕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 布 <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 定>的通知》 (汇发〔2014〕 29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 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的 通知(汇发〔2014〕23 号) (已被汇发〔2015〕36 号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2014.6 业务全国4 3进一步简化跨境贸易和直 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办 2014.6 理流程全国4 4 人民 银行 4 5 金融 创新 4 6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 2014.1 务 1全国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 2014.1 收付业务 1全国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2014.6 业务全国4 7 4 8 4 9区内机构从境外借入人民 2017.1 币资金 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 批 取消对外担保事前审批和 外汇 局 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 2014.6 批 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 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 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 2014.6 汇管理试点政策,简化办理 流程及账户管理全国2014.2全国全国5 0全国允许使用电子单证集中收 付汇和轧差结算,允许银行 5 1 按照 “了解你的客户” 、 “了 解你的业务” 、 “尽职调查” 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 汇、购付汇业务 将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 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 30% 2015.8 调整至 50% 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2016.6 2014.6 全国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 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 通知(汇发〔2015〕36 号)5 2 5 3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 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 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6〕16 号)全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
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都对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意见》强调,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2•【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内容(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
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我局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局将从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为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到“五有”:发展有战略、创新有协作、支撑有平台、产品有专利、竞争有优势。
实施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的核心内容。
通过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建立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实施、专门机构承担专业化服务的一体化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模式,将有助于集聚区根据产业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协力创新、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有助于依据竞争态势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制定产业政策,提高集聚区的发展质量;有助于加强集聚区企业的联盟协作,提高集聚区的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有助于凝聚形成集聚区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增强集聚区的国际竞争实力。
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路径、知识产权管理的可行模式和引导关联企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创新思路,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优势集聚区有积极的先导实践意义。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20XX〕93号)国知发管字〔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92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负责北京市相关“北京保护中心”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
1)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1 / 8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军民融合背景下地方国防专利解密运用机构运行探究
专家论坛FORUM中国军转民12摘要:基于军民融合背景下对我国国防专利解密运用现状进行分析,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经验,探究国防专利解密运用机构的具体运行,期望整合和利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平台优势,促进解密后国防专利的转化运用,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关键词:军民融合;地方国防专利;解密国防科学技术关乎国家及国防安全。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等,强化国防科技创新,运用国防知识产权,激发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军民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成为军民融合背景下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要点。
1我国国防专利解密运用现状对于国防专利的管理工作,在军队和地方分别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门管理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负责国防专利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国防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
但由于涉及保密等原因,国防专利的解密及解密后的转化运用工作进展十分缓慢。
1.1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制度现状及问题国防专利只保密不解密或解密迟滞的问题已长期存在,导致许多具有极高民用价值的国防专利不能为民所用。
解密国防专利,有助于更多的科研工作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开展科研工作。
作为承载国防科技成果最主要形式的国防专利具有严格的保密及解密流程,目前阻碍国防专利实施转化的关键在于现有国防专利解密机制的不完善及缺乏相应的地方解密机构及运行规范。
依据《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国防专利在解密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但随着时间推移及科技发展进步,相应的密级与保密期限也随之变化,民用与军用技术之间的交叠与重合越来越多,部分达到解密要求的国防科技成果也应当被应用于更广阔的民用领域。
虽然《保密法》第一次规定了国家秘密变更和解密制度,但近年来所解密的国防专利数量少之又少,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
专代考试考纲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2002年第68号)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一、申报条件
(一)资格要求
7.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
5.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1.《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据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部分)
实施部门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1.在知识产权、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3.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4.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的;
5.伪造证明材料、虚报数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知发管字〔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现制定印发《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方案》是指导各省(区、市)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工作指引,也是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区、市,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指南。
《方案》从远期的目标,初步提出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远景规划;从近期的重点,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今后,我局还将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指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年10月21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为主线,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为重点,着力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推动形成与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相匹配、与地方发展实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战略格局,努力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之路,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
保护中心的快速审查服务有哪些
2016年1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申长雨局长在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表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总数已达到33家。
根据目前已经启动运行的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相关信息,保护中心最受关注的核心业务就是其快速审查服务:通过保护中心预审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将由原来的平均周期22个月降为3至6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分别缩短至1个月和15天。
如果用一个字来概括的话,就是“快”!但是,这个“快”并不是所有专利申请、所有申请人都可以、都需要获得的。
首先,有产业要求。
根据本地区的产业优势,每一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都有各自服务的重点产业或技术领域,比如,宁波中心是汽车及零部件领域,深圳中心是新能源或互联网技术领域,南京中心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向各保护中心提交的预审申请,必须属于相关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专利分类号。
其次,有备案要求。
所有拟获得保护中心服务的申请人,需秉承自愿原则,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各保护中心的要求提出备案请求并通过审核。
第三,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需要这么“快”。
众所周知,每件专利,就如同“一沙一世界”,都有其各自的技术意义、法律作用和商业价值。
有些专利申请,申请人希望能够与审查员就权利要求书进行充分的博弈,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有些专利申请,也许在等待恰当的公开时机,也许在等待法律或商业环境发生变化,申请人会通过分案等手段尽量延长审查期限;有些专利申请,其所处的技术领域本身更新就很快,申请人希望能尽快获得专利权以确保相关产品或技术及时得到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都嫌慢;有些专利申请,连审查员都觉得其文件撰写水平高,专利性够强,授权前景很好,走正常流程真是浪费时间……总之,专利申请人会根据自己的考量,希望有的专利申请在流程上按部就班就好,有的专利申请则能多慢就多慢,有的专利申请则是越快越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7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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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建设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1〕171号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请设立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请示》(黔知呈〔2020〕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建设中国(贵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要求,加快启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筹建工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确保人员、专项经费、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到位,并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
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筹建期限可延长2个月。
请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经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27日
——结束——。
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答案
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答案第1 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全世界唯一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国家标准。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2 题、知识产权谁来管取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3 题、我国三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目前还处于搭建平台阶段。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 4 题、2014 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5 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强制性的中国国家标准。
(判断题)(分值:3)(B)A:正确B:错误第6 题、知识产权人才被定义为:复合型人才、专业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7 题、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制度是核心,人才是根本,规范是保障。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8 题、国内有两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公司: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9 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国家标准。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0 题、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运营仅限于搭建平台,忽视了运营要素的整合。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1 题、目前我们国家搞的知识产权运营其实只是运用,没有考虑到经营层面。
(判断题)(分值:3)(B)A:正确B:错误第12 题、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模式陈旧,缺乏创新。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3 题、知识产权经营指的是企业运用市场规则靠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利益。
(判断题)(分值:3)(A)A:正确B:错误第14 题、知识产权运用指的是企业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确定的游戏规则获取市场竞争优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开展专利代理机构线上常态化备案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潍坊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潍坊保护中心”)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初步审核,负责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备案申请主体的复核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申请主体,是指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潍坊保护中心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创新主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且受备案主体委托,向潍坊保护中心申请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由潍坊保护中心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业务通道的前置审查服务。
第二章备案申请主体备案标准第七条备案申请主体的申请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潍坊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备案的单位或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申请备案的单位未曾有过专利非正常申请的行为。
第八条潍坊保护中心可以视情况,要求备案申请主体提供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研发方向属于机械装备、光电、化工或生物医药产业的证明材料,具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自主创新工作支撑,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请求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利预审服务,由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查与快速确权服务。
该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章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备案请求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范围为准,包括: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与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第五条提出备案请求的主体,应具备创新研发能力、配备专利专职工作团队、已制定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浦东新区经济、科技、人才、商务等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依企事业单位申请可书面推荐。
第三章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第七条备案请求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超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预审服务领域范围。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3、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
第四章备案请求的提出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备案请求主体应向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请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承诺提交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
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1、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研发投入证明材料: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等;3、研发团队证明材料: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5、备案请求主体认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申请主体获得政府部门、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现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3月29日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落实,以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基础,以转化运用为牵引,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局面,更好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加速显现,带动牵引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保护全面加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化拓展,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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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快速维权工作,加快建立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切实完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局决定在有条件地方的优势产业集聚区,依托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并授予“中国(××①·××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①为具体“地区”,②为具体“产业”)称号(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完善快速维权工作
1.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
加大保护中心对专利执法办案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大力简化办案程序,积极协助快速办理专利侵权纠纷等案件,促进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2.全面开展举报投诉工作。
在保护中心开通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快速受理、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3.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
保护中心应加快对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集聚产业线上专利保护合作机制,积极推进线上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工作。
4.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建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失信“黑名单”,将存在重复侵权、假冒专利、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连续提交非正常申请及违法违规从事专利代理者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其通过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专利。
(二)深化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工作
1.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
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有效运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机制,积极优化审查程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
2.合理延伸快速审查的产业领域。
根据集聚产业、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
3.协同提升专利质量。
明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