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非货币出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出资是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必要条件。
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
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现金形式投入企业,而非货币出资则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非货币出资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非货币出资的定义、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非货币出资的定义非货币出资,是指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现金资产投入企业。
具体来说,非货币出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物出资:出资人以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投入企业。
2. 知识产权出资:出资人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投入企业。
3. 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企业。
4. 股权出资:出资人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投入企业。
三、非货币出资的法律后果1. 出资不实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资人应当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出资。
如果出资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标称价值,出资人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2. 出资违约责任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或者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构成出资违约。
对于出资违约,出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资产评估责任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其价值。
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不符,出资人可以要求评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会计处理责任非货币出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如果会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失真,出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股东权益受损非货币出资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低于其他股东的出资价值,可能导致其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四、应对措施1. 明确出资方式出资人在设立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时,应明确出资方式,确保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专利技术入股如何评估价值
专利技术⼊股如何评估价值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的,⽽股东出资的⽅式有很多,最常见的是货币出资,除了货币出资还包括⼟地使⽤权出资、专利权出资等,那么专利技术⼊股如何评估价值?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专利技术⼊股如何让评估价值
⽬前法律对技术专利出资的价值评估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可以参考资质价值评估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条 委托⼈有权⾃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法限制或者⼲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的,由全体当事⼈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五条 评估专业⼈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六条 评估专业⼈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种评估⽅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内部审核。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专利技术⼊股怎样评估价值”问题进⾏的解答,⽬前法律对技术专利出资的价值评估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可以参考资质价值评估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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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我们都知道设⽴公司的时候,各位股东是需要以货币或者是⾦融资产进⾏出资的,对于出资形式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哪些资产或者形式可以出资,哪些资产或者形式不能出资都是很明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可以出资的形式⼀、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励创新,扶持⾼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
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热荐】公司法中技术出资要注意哪些内容?
【热荐】公司法中技术出资要注意哪些内容?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技术创新的重视以及加速促进技术成果的转换运用,各地都相继推出了鼓励技术出资,特别是以专利权技术出资的政策。
但是由于技术不同于实物,对其允许出资的范围、权属确定及手续均有一些特殊要求。
那么,公司法中技术出资要注意哪些内容?公司法中技术出资要注意哪些内容?一、技术出资的限额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出资,然而对于非货币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一直以来是历次《公司法》修改的焦点,下表是历次《公司法》对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可见,公司法对技术出资比例经历了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到“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到最新公司法不再对包括技术出资在内的非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做任何限制的变化,因此,依据最新修改的《公司法》,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技术出资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
二、可用于出资的技术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因此,用于出资的技术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技术类知识产权通常表现为专利权、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现按照上述条件逐一分析:1、专利权是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显然是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以专利权出资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2、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对于企业来说通常是那些没有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例如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这些技术秘密由于具有实用价值,显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法律对其转让没有任何限制,可以作为出资的技术主体。
10月11日晚发 法律社2-三弘公司-鄢答案
法律社案例2-三弘出资纠纷案1.根法据案情中所列事实,应当如何认定段某的股东资格?段某是三弘公司的股东。
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段某向三弘公司出具了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且曾经与三弘公司协商股权回购,可认定段某对三弘公司以代签名字的方式将其登记为股东,是授权且认可的。
2.沈某以道格拉斯公司所有的厂房出资,如何认定其股东资格?沈某是三弘公司的名义股东,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股东(实际出资人)。
该案案情显示,沈某出资的房产属于道格拉斯公司所有,而道格拉斯公司的法人意志由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表示,所以,道格拉斯公司是实际出资人,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为名义股东。
沈某自房屋交付日(2016年2月1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等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之后补办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故本案沈某有权主张从厂房实际移交占有给三弘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3.朱某以其持有的专利使用权来出资,如何认定其出资的效力?如何处理其股东资格的争议?【答】朱某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需要该财产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但朱某用以出资的专利使用权无法转移完整的财产权利到公司,所以出资违法。
朱某的股东资格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可知,股东出资瑕疵,其处理是该股东朱某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合法?三弘公司对该瑕疵出资,有权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答】刘某出资的股权是否有瑕疵,需依赖其和山阳公司的出资协议来确定。
情形一,若刘某已经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是有瑕疵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刘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情形二,若刘某持有的山阳公司的股权,尚未超过山阳公司规定的出资期限,则刘某以该股权出资设立三弘公司时没有瑕疵的。
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如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如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在商业合作的领域中,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模式。
为了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公平,一份详尽且合理的合伙经营协议书至关重要。
其中,对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是协议书中的关键部分。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劳务出资等。
货币出资是最直接和常见的方式。
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价值明确,计算方便,容易评估和衡量。
在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每个合伙人所需出资的货币金额、出资的时间节点以及支付方式。
例如,合伙人甲需在协议签订后的30 天内,向合伙账户汇入人民币50 万元;合伙人乙则需分两次支付,每次 25 万元,分别在协议签订后的第 60天和第 90 天完成支付。
实物出资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实物可以是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具有实际价值的物品。
在协议中,对于实物出资需要详细描述其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评估价值等信息。
同时,还应当明确实物的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如果实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方式。
假设合伙人丙以一批生产设备作为出资,那么协议书中就应当写明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以及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
并且规定丙在协议生效后的 15 天内,将设备运输至合伙企业指定的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知识产权出资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对于这种出资形式,要在协议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权利范围、有效期限、评估价值以及权利转移的方式和时间。
比如,合伙人丁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那么需要说明该专利的名称、专利号、技术领域、保护范围,以及丁应在协议签订后的 6 个月内,协助合伙企业办理专利权利的变更手续,使合伙企业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项目中较为常见。
在规定这种出资形式时,要明确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评估价值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和时间。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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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专利权入股条件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权入股条件是什么?如果说当事人想通过专利权进行入股时需要该专利已经获得国家专利局办法的专利证书以及入股人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才可以,那么在通过专利权入股时也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首先要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在根据价值约定好出资额以及出资的方式等内容。
一、专利权入股条件是什么?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即其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其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二、专利权如何入股?专利权入股,并不是随意规定一定的股份便可完成入股,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通常分为两步:1. 评估,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公告手续;2. 企业方股们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好双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内部协商好出资责任、股权退出等相关事项。
三、专利权入股的一些问题1. 最好以完整专利权入股。
专利权入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作价入股。
《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专利权入股。
2. 专利权入股需要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
以专利权入股是可行的,但要完成专利价值评估,订立相应的合同并到专利局办理专利变更等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称IP)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许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是否可以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以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和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为了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下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时限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即它们授予了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其作品或发明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在研究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出资入股之前,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与出资入股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持有者将其知识产权授权给他人进行使用,通常以合同的形式进行。
使用权转让方在授权期限内享有一定的报酬,但不参与知识产权的股权分配和收益分成。
而出资入股则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投资到一家公司中,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分享公司的经济利益。
与使用权转让不同的是,出资入股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分享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可行性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或个人持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商业渠道,无法将知识产权有效转化为商业价值。
对于这些持有知识产权的人来说,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入股可以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首先,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持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条件的一部分,以换取对企业的股权,使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
这种资金支持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有助于加速企业的发展。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专利使用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财产之一。
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企业往往会出售或出资专利使用权,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相关问题。
一、专利使用权的出资方式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和抵押。
其中,出售和转让指的是将专利使用权的所有权直接转授给他人或机构;而抵押则是借助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贷款或融资。
二、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1.专利权归属:在进行专利使用权出资时,需要明确专利权的归属。
如果专利权纠纷没有得到解决,那么企业出售或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可能会受到追诉或纠纷的影响。
2.抵押权的法律地位:专利使用权的抵押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抵押人違背法律规定抵押专利,那么他的专利使用权将被追究合法性,造成经济损失。
3.专利转让的程序和手续:专利转让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手续。
进行专利转让前,需要对专利的价值、使用情况、有效性等进行评估,以确保转让交易的价值和安全性。
三、案例分析1.一起专利权纠纷事件2000年,美国的Watchdog公司将一项专利使用权出售给了一家名为Ringtail公司的机构,但该专利的原持有人反感这种行为,将Watchdog公司和Ringtail公司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这项专利使用权的所有权属于原持有人,并且两个被告必须退还使用权的费用。
2.专利抵押借款事件2008年,一家名为BeiDa所在企业贸易公司未经授权抵押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使用权,以此获得了近7亿元的贷款。
随着业务的恶化,公司无法偿还质押的贷款,BeiDa所在企业贸易公司被法院查封并被迫破产。
3.专利转让交易事件2012年,在中国,一家名为SADC公司与一家名为PZT公司签订了最高200万元的专利使用权转让协议。
但协议签署后,PZT公司未能支付转让款项,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通过和解谈判,最终PZT公司支付了专利转让款项,并且出售方承担了一部分责任。
专利入股协议书模板5篇
专利入股协议书模板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甲方(出让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乙方(受让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X。
鉴于甲方拥有XXXX专利技术,乙方愿意出资入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专利技术及权益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XXXX专利技术(以下简称“专利技术”)入股本公司。
该专利技术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XXX,有效期为XXXX年。
2. 甲方保证该专利技术为其合法所有,且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性情形。
甲方同意在入股后继续保持该专利技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承担与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所有费用。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入股的专利技术,并承认甲方对该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权。
乙方同意在入股后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保证不会侵犯甲方的权益。
二、入股方式及比例1. 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专利技术的入股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XXXX元。
该款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 甲方收到入股费用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3. 乙方入股后,将持有公司XX%的股权,甲方将持有公司XX%的股权。
双方应按照持股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保持专利技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按时支付入股费用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实缴出资的定义、法律依据、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出资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实缴出资的定义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
三、实缴出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四、实缴出资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2.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设备等。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式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
5.其他财产出资:股东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
五、实缴出资的义务1.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出资。
2.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六、实缴出资的期限1.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期限。
2.法定期限: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期限,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七、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1.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以知识产权(如专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司法认定
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条款(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我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给与了出资股东在出资方式上的很大灵活性,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后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纠纷。
本文所介绍的案例即是以专利知识产权出资而引发的股东出资纠纷。
【案例精选】案号:(2016)沪01民终13306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优冷公司的公司章程仅约定吴俊云以500万元专利进行出资,而对具体哪项专利并未明确约定。
吴俊云主张其在对原有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后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号为201320620641.8、名称为“一种电子膨胀阀”、发明人为吴俊云、专利权人为优冷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履行了其专利出资义务,且合理解释了因上述专利获得授权后最终仍需转让给优冷公司以履行其出资义务,故为了便利而直接以优冷公司名义进行申请,该解释符合常理,法院最终予以采信,且认定了吴俊云已履行了向优冷公司进行专利出资的股东义务。
【案件事实及裁判结果】1、优冷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0日,发起人股东在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4,500万元。
其中,吴俊云以知识产权认缴出资500万元,两年内缴足。
2、2013年8月23日,优冷公司的股东及发起人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其中,吴俊云出资情况变更为: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实缴出资额100万元。
3、2015年10月27日,优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为3,900万元。
其中,减资的600万元为吴俊云以货币方式减资100万元,以专利方式减资500万元。
减资后,吴俊云不再为优冷公司的股东,其他股东的出资额均不变。
4、一审法院另查明,申请号为201320620641.8的“一种电子膨胀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9月30日,发明人为吴俊云,专利权人为优冷公司。
该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21日。
商标使用权能出资吗
商标使用权能出资吗公司的注册成立是需要一定资金的,而股东认缴资金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商标使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呢?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有何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就商标使用权能出资吗等相关问题整理了下列相关资料,以供读者参考。
一、商标使用权能出资吗商标使用权不能出资,商标所有权\专用权可以,因根据新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财产应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商标使用权不能依法转|让,而无法审验其财产转移的手续。
二、股东出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
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
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
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
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金出资吗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金出资吗如果我们获得了一个专利,那么我们的这个专利可以变换成财产价值。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那些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金,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加入某个公司的股份。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金出资吗?下面就由我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一、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金出资吗按照公司法规定,专利技术可以出资作为资本金的,但因要求过户后才能验资,所以成立公司首次出资不能用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出资也称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
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
二、专利出资入股流程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三、专利出资入股若干注意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专利技术可以作为资本金出资吗的相关内容。
按照规定,专利技术是可以作为财产入股的,但是要过户后才能验资,所以成立公司后第一次出资不能使用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由于目前理论界对于无形财产的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制度和实践中出现很多不相适应的情况,专利使用权出资就是其中一例。
本文通过对专利使用权能否作为出资进行分析,梳理了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人,专利使用权,出资专利使用权资本化是专利使用权出资方适应知识经济的一种崭新的资本运营方式。
通过将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出资方一方面可以弥补自己不能或不宜实施该项专利权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投入,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和入股取得的收益用于进一步的科研开发。
而对于接受投资的公司来说,通过接受专利使用权出资可以直接获得先进的技术成果,从而迅速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享受专利使用权带来的超额利润,并且能够从接受的技术成果投资中得到启迪,确定下一步的研究目标和攻关计划。
①一、能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一)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出资人如果想利用专利使用权出资,那么该出资就必须具备现物出资标的物的资格,具备以下特征:1.确定性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性的,明确具体。
各国立法在设定确定性这一条时,一般都要求将出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等内容在定款(章程)中予以记载,通常不允许用其他种类的价值物来替代。
②专利使用权是以特定专利技术为基础的,具有确定性。
2.价值物的现存性标的物应该是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物品,而且,该标的物必须为出资者所有或享有支配权。
专利使用权是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所享有的实施权,专利使用权人对该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因此,专利使用权具有现存性。
3.价值评估的可能性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是不能用作现物出资的,所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现物出资都必须有相应的价值评估体系对其进行客观评估。
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权人在达成专利权许可使用合同时必然会通过一定的客观评价方法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因此,专利使用权具有评估可能性。
4.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标的物应该是为公司事业所需要的、具有实益的价值物,不为公司营业所需者是不宜用于出资的。
专利使用权最新规定
一、专利使用权最新规定专利许可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性知识产权,相当于用益性物权(担保法已将专利质权作为担保物权)。
专利许可行为是一个权利变动、产生专利许可使用权的过程。
因专利许可使用权特别是独占许可使用权具有物权性,故在其变动中除了有变动的原因——许可合同外,还必须有公示问题。
因专利许可使用权客体的无形性,其不能像动产一样采取交付,只能采取类似不动产的登记,来进行权利变动公示。
在专利权许可中,如不通过权利变动中的公示,难以知晓其权利的许可使用状况。
二、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吗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
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
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什么收入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在这里要把转让专利与许可专利区别开,许可专利是将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一部分给他人,专利权人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处分的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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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
有效的出资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
(一)内部决策
若专利人系法人的,因以专利使用权对目标公司予以出资系对外投资,可能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若专利人系合伙企业的,因以专利使用权对目标公司予以出资系对外投资,可能需要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规定经合伙人决议。
(二)尽职调查
对拟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进行业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
(三)资产评估
由投资人和/或其他投资人和/或目标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无形资产》及《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拟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予以评估。
(四)合同设计
(四)法律谈判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法律谈判。
(五)合同签署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就经法律谈判后确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予以签署。
(六)许可备案
专利权人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就专利许可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效力
二、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资不实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2、可能情形
1) 程序问题
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 实体问题
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公司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3、责任承担
专利权人对目标公司承担补足责任;其他股东对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解决办法
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应经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允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