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土木工程专业王康源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土木工程学院摘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常用评标方法之一。
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在各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渐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
但是,不足和缺陷依旧存在,这会导致一系列的纠纷,影响工程效率。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完善该评标方法。
本文会就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缺点和优点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以期该方法今后能够更好的被运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势必会成为市场经济下招投标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
关键词工程造价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 引言在当代,工程上的招投标工作逐步规范化,合理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在各类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上随处可见。
但是,在运用该评标方法的过程中,人们依然存在着一些误区。
比如总有人认为,只要报价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再加上技术标满足要求即可中标。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1 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做必要的价格调整额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1]。
2.2 适用范围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2]。
当招标人采用该评标方法时,其目的便是为了在满足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
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就是招标人心中最经济的投标。
这个投标价格并不是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价格,而只是评标时的一个参考数据。
因此,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仍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实际支付的价格也是该投标报价。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1. 简介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Lowest Evaluated Bid)是一种常用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该方法主要通过针对不同供应商提出的投标价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从中选取评审结果最佳的投标价作为最终中标价。
这种方法能够保证采购者获得最有利的投标价,同时也能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价。
2. 工作原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工作原理如下:1.采购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
2.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报价和其他必要的附件。
3.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条件符合性: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条件,例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技术符合性: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
–价格比较:将各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各投标价之间的差异。
–质量和服务:对供应商的过往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4.基于评审结果,采购机构确定最低评审价。
一般情况下,最低评审价会选择价格最低、质量和服务最好的投标价。
5.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洽谈,最终确定中标价。
6.中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
3. 优点与注意事项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具有以下优点:•公正公平:该方法能够通过评审程序,确保采购机构选择的中标价是经过全面评估的,避免了偏袒和不公。
•综合考虑:该方法能够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等因素,为采购机构选择最佳的中标价,确保采购品质的同时节约资金。
•鼓励竞争:由于中标价的选择是基于全面评估的结果,供应商会更加努力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价,从而促使市场竞争。
在使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时,采购机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招标文件的准备要充分、清晰明了,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理解需求和要求,并能够据此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能满足用户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建议,并且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的投标,应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使用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存有不同点:最高评者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换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就是换算为价格,但仅与评分表现形式相同,实质都就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展开汇总、而构成一个评议结果)。
最高投标价法只是容许将若干商务部分搞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无法随意预设。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政府采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办法中的一种,它是按照标书所要求的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后,从投标人符合条件的价格中,按照最低价格原则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该评标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中除政府采购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的采购项目。
二、评审依据评审依据是标书要求。
标书要求中,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要求投标人预算单价或总价,评审人员应按照标书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和核对,所得结果作为评审依据。
三、评审程序1. 预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业绩、技术方案等进行初步筛选和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进入正式评审程序的投标人。
2. 正式评审四、评审标准该评标办法的评审标准如下:1. 技术方案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得分更高。
2. 服务质量3. 价格水平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预算单价或总价进行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五、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当在评审会上公示,并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公开表决,选出中标人,并签订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需支付保证金并申请开具发票。
未中标的投标人需申请退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和退保证金收据应及时发放给投标人。
六、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办法,它的优点是对价格进行限制,起到了节约资金的作用。
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局限性,即可能因为注重价格而忽略了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导致后期维护难度大。
所以,在实践应用中,评审人员应充分权衡,确保评审结果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法之⼀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程建设项⽬中得到了应⽤。
由于这种⽅法与以往普遍使⽤的限制报价的⽅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式和运作模式产⽣了⼀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下⾯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必要性与⼤家进⾏交流。
⼀、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性 1、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的基本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是投标⼈的投标“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的⼀种评标⽅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这种⽅法确定的中标⼈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也是为了防⽌投标⼈以牺牲⼯程质量为代价,盲⽬地以⾮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根据⼯程建设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的⼀项基本权利,⾏政部门是⽆权禁⽌招标⼈⾏使这项权利的。
2、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年,就在世界银⾏等国际⾦融机构出资的项⽬和外商等⾮国有资⾦投资的项⽬中采⽤,在少数国有资⾦项⽬中也采⽤了这种⽅法。
值得⼀提的是,在世界银⾏资助的项⽬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配套资⾦的,这些配套资⾦基本属于国有资⾦,⽽且这些项⽬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程项⽬上采⽤。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为标题,本文将介绍这两种常用的招标评审方法,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评审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思想是以投标价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审,选择最低的投标价作为中标方。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分析。
评审主要依据是投标价,选择最低价作为中标方。
5.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依据,适用于对成本控制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项目的采购成本。
然而,该方法可能忽视了其他重要因素,如质量、技术和服务等,可能导致选择低价但质量差的供应商。
二、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一种更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招标评审方法,不仅考虑价格,还考虑其他因素如技术能力、资质、质量保证、服务等。
其具体评审流程如下:1. 准备招标文件:同样需要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审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同,招标人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3. 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4. 开标与评审:同样进行开标会议,但评审过程更加复杂。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最终确定中标方。
5. 综合评估法的特点:综合评估法考虑了更多的因素,能够更全面地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能力。
相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加公正、客观,能够选择质量更好、服务更优的供应商。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对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较高的项目,能够确保选择到最优秀的供应商,但该方法可能增加了评审的复杂性和评审时间,同时也可能增加项目的采购成本。
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竞争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用。
一、定义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一)工程正式预算价的确定程序1.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发给投标人和有资质的工程预算编制单位。
2.投标人对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招标人。
3.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向所有投标人发放答疑纪要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预算。
4.投标人核对招标人发放的工程初步预算。
如对初步预算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调整意见。
5.招标人及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投标人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调整工程初步预算,确定工程正式预算价。
6.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工程正式预算价。
7.投标人根据工程正式预算价,结合本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自身发展策略自主报出工程投标价。
三、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目前公开招投标市场评标体系会采用两种方式。
一种是综合评估法。
第二种种是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
例如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如下:“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
其中,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为: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重点设防类的工程;2.涉及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大型建筑物及构筑物;3.在我市未曾施工,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4.其他工程因技术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需采用综合评标法的,且已经发改部门同意的。
评标方法细则由市发改委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般,我们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中,为了避免恶意低价竞标,会设置最高限价。
并规定,参与人报价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90%,同时不得低于所有人(或去掉最高价及最低价后)的平均报价的95%(具体数值根据工程性质不一样)。
如果两个条件都满足,就被判定为不合理低价,出局。
另外评标专家的选取很重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评标专家由电脑系统在四川省(或成都市)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
但是根据项目不一样,项目的具体业主有1-2名专家参与评标。
(如果要求严格,此项也要求发改委批准)。
但是各个大型企业比如国家电网四川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他们有自己的专家库。
很多都是指定专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原则上采用经评审后最低价法,大部分业主的人员不能参与评标。
例如四川水投的项目,都是这样。
这种情况,业主的影响力很小。
全部靠标书制作及报价去拼。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的方法。
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国务院其他部门及各地区都在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先后对这一规定的具体运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名词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评委对投标报价以外的价值因素进行量化并折算成相应的价格,再与报价合并计算得到折算投标价,从中确定折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技术规格通用、质量性能有标准的或无特殊技术与质量要求的项目采购,评委无需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因素进行价格折算。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折算因素包括支付条件(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运费及保险费、竣工期提前、零部件及售后服务、设备、工厂的运转与维护,以及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如总包优惠)。
评审结果都应附上价格比较一览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篇模版)
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5篇模版)第一篇: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试行)一、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三分之一。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市级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非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四、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系统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初步评审的内容为符合性审查、围标串标和重大偏差检查、投标报价修正、排序。
1、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无效标处理:(1)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4)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但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电子文档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工期、质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的。
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交易证。
上述内容应复印件成册并提供原件核对。
(8)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2、围标串标和重大偏差检查。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竞争,招标方要设定一个最低投标价,只有投标价低于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才可以进入评审阶段,并有机会中标。
为了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下面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制定最低投标价的依据1.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确定项目的预算范围,并结合市场调研和行业经验,确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投标价。
2.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对市场行情和竞争情况进行研究和调研,了解当前行业的投标价格水平,结合招标方实际情况,确定最低投标价。
3.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考虑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最低投标价。
二、制定最低投标价的流程1.招标公告发布: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招标方需要确定一个最低投标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方的投标价必须低于最低投标价。
2.投标文件接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投标价低于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方。
3.评审过程: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方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评审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投标方的资质、经验、财务状况等因素。
4.中标结果公示:评审完成后,招标方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方,并将中标结果公示,同时通知中标方参与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三、注意事项和解决方案1.合理确定最低投标价:最低投标价应该是合理的,既要鼓励投标方进行合理竞争,又要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合约价值。
2.防范恶意低价投标:为防止恶意低价投标,招标方可以设立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估等措施,引导投标方进行真实、有竞争力的投标。
3.评审过程公正公平:评审过程中,应该保证公正、公平,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程序,避免人为干预和不正当行为。
4.引导合理竞争:招标方可以通过提供技术交流会、答疑环节等方式,引导投标方进行合理竞争,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项目货物招标中的应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项目货物招标中的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使用该评标办法,能使投标人价格充分竞争,从而采购物美价廉的设备材料。
如果不能正确的使用该评标办法,招标项目效果往往不会很理想,价格表面上看是价廉的,但实质上可能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或者后期维修使用费用较高。
自2015年以来,国际油价延续低迷态势,使中海油此类油企遭受较大冲击,因此积极研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用范围及应用方式,并在招标项目中积极使用,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货物招标;最低投标价法;应用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介招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以美国的最低价评标办法最有实践经验,美国使用该种评标办法具有百年历史。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欧盟、日本、韩国、中国香港都已经推广实施,已经成为一种默认的国际惯例。
法律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指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适用范围: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及2013年第23号令修正《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要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同时国家七部委第27号令及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缺点(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所以能在国内及国外长期使用,并大范围的推广,与其他评标办法相比,有着极大的优点。
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作者:————————————————————————————————日期: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摘要: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意义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法规保障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至第32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接轨需要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分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进 廉政 建 设 、预 防腐 败 。 推 行招 投 标 , 实 现 阳光 采 购 对 政府 采 购 而 言显 得 尤 为 重 要 。经 实 践 证 明 ,在 最 低 评标 价 法 在 科 学应 用 的 情 况 下 ,可 以科 学有 效 的 提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法 ”这 样 的规 定 。 但 是 ,在 实 际 运 用 该法 则 的 招投 标 过 程 中
经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法是 一种 以价
格 因素 为主
导 的评 标方
经 评 审的最 低投 标价 法实旋 中的问题
衡 性 、偏 离 、报价 内容 范 围 是否 存 在 漏
项 、是 否 低 于 其成 本 价 格 等 ,并 文件 的技术 方面 和 商务 方 面能 够满 足 招标 文件 中规 定 的评 价 因素 标准 的前提 下 ,
规 和规 章 中都 直 接或 间接 的 出现 了 “ 经
进 行 量 化折 算 和 评 价 ,经 评 审 的 投标 价
格 最 低 者作 为 中标 候选 人 ,但是 投 标 价 格 低于 成本 的除外 。 推 行 招 投 标 是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下
经 评 审 的最 低 投 标 价 法 主 要适 用 于
以下 项 目的招 标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性 能 标 准 或 对其 技 术 、 性能 无 特 殊 要 求 ;工 程 实 施 技术 管 理 方 案 的选 择 性 较小 ,并
社 会 资 源优 化 配 置 的 客 观需 要 。 一 方面 有 利于 提 高 经济 效 益 ,鼓励 企 业 在 良性
个没 有意 义 的数 字 。 三 、加 强 资 格 审 查 。 施 行 合 理 最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评标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过程。
其中,最低价评标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之一。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以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
一、最低价评标法的定义和特点最低价评标法是指在满足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以投标价格最低作为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标准。
这种评标方法的特点是强调了价格的重要性,以降低采购成本为目标,促进竞争和市场效益的提升。
二、最低价评标法的适用范围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那些技术要求相对简单、标准规范明确、产品或服务相对标准化的采购项目。
例如,一些常见的办公用品、日常消耗品、简单的施工工程等可以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和劣势最低价评标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性,使采购单位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取到优质产品或服务。
然而,最低价评标法也存在一些劣势,比如可能会导致质量不稳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慎重考虑。
四、最低价评标法的操作流程最低价评标法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公开招标、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评审标准制定、评标专家评审、评标报告编制等。
在这个过程中,评标专家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最低价评标法的注意事项在使用最低价评标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评标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投标文件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2.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3.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评标信息。
4.及时发布评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六、最低价评标法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最低价评标法的案例分析: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确定中标人。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审,并综合考虑了技术要求、施工进度、质量保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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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摘要: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意义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法规保障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至第32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接轨需要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
二、投标价格的评审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内容评审投标价:1、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澄清和纠错工作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和中的算术错误,包括对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项目或项目确定但是未能明细的费用。
不可预见费是指签订协议书时尚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3、将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转换成单一货币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到的问题,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视作由投标人承担。
4、考虑可接受的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如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收的,且可用数量表式的变更,偏离的价格做适当的调整。
5、另外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另外需要考虑修正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如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以上所有的修正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定要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容易出现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
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三、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因为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
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
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结合国情,遵循国际招标投标惯例我国已经加入WTO,必然很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在项目的立项、前期的融资、承发包办法到最后的交付使用和后评估等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中,已经大部分基本按照国际惯例来实施和运作,现在部分工程项目采用了BOT融资方式、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而国际招标投标惯例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所以从评标办法上,我们也尽早结合我国的国情来遵循国际惯例。
四、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问题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1、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动态管理政府在行业宏观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控制总量、实行市场准入,保护建筑业的合理利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过于求的产品,获取的行业平均利润应该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我们不希望因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发竞争降低报价,造成该行业利润下降直至亏损。
希望国家政府部门进一步从宏观控制建筑企业生产力总量,尽量打破地方、部门、行业的保护主义,对投标企业实施动态资质管理,对不同资质的企业界定相应的空间,通过投标保证担保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工作,保护建筑工程行业的合理利润。
2、招标投标法制体系和诚信市场有待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现有体系,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
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
在美国,中标者蓄意违约、有违约或不良履行合同的行为记录,或者经民事判决有为了获得某一招标合同而进行诈骗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表明其缺少商业诚实性并可能直接影响行为人作为一个承包合同人可靠性的过错行为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禁止将政府招标合同授予上述行为人,禁止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目前,在我国处罚这些不良行为的主体还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也缺乏一个完善的诚信市场对不良行为主体的惩罚,但是可以从近来的招投标中看到,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引导和行业自律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从建立诚信自律体系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这样的体系和市场已经在逐步地完善和形成。
3、加强企业定额的编制和推广,实现真实水平的“最低价”由于当前投标单位缺乏系统的企业定额,最低价报价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由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初期,需要投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地完善,而其效应体现则相对滞后;另一方面,从招标投标活动最初的大部分时期里,缺乏营造使用企业定额的环境,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有的明确规定使用何种行业(地区)的定额。
即使不作要求,由于其他竞争对手几乎都套用该种定额,招标人的限价本身也是采取这种定额体系编制。
迫使参与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定额,从而影响了企业定额的使用和进一步推广。
所以从客观上讲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还不具备大规模构建全系列企业定额的条件,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不是企业自身定额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还不能完全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还不是完全真正意义的“最低价”。
在近几年的招投标活动中,已经有不少的投标人在行业标准定额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做了合适的调整,使投标报价相对客观的体现企业真实的水平。
4、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需要满足要求当前工程项目往往是匆匆上马,限时招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深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使投标人对项目理解不透、不深或不全面,甚至不一,容易引起招标口径、投标和实施内容的不一致。
很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按照对于有利于中标的方向去承诺和投标,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各种索赔来“弥补”,使投标价失去意义,导致工程造价失控。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尤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投标报价),规定了拟定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
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作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5、加强资格审查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