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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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摘要: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阐述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认识、实施及其意义,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意义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法律法规保障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9条至第32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些法律法规文件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惯例接轨需要

有不少世界组织和国家采用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项目法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

术、性能标准或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主要适用于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类招标,不适合于服务类招标。

二、投标价格的评审

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按下列内容评审投标价:

1、在初步评审阶段进行澄清和纠错工作

检查和更正在计算和总和中的算术错误,包括对投标中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检查和更正。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和不可预见费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的暂定金额是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项目或项目确定但是未能明细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是指签订协议书时尚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3、将投标报价的各种货币转换成单一货币

利用世界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涉及到的问题,在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阶段,投标人以多种货币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视作由投标人承担。

4、考虑可接受的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

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数量表示的非重大偏离或保留,如对没有在投标价中或上述其他调整中反映的任何其他可接收的,且可用数量表式的变更,偏离的价格做适当的调整。

5、另外需要考虑的修正因素

另外需要考虑修正的因素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对借款国国内投标人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

个标段的评标修正,如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以上所有的修正因素都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定要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没有明确规定,而在评标时才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容易出现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

在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三、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因为是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合理适度地增加投标者在报价上的竞争性,对于业主来说是节约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2、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不作为商务评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允许招标人可以不做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等违纪行为。

3、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有一定的背离,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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