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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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鄂粮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鄂粮规〔2016〕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2016年12月14日湖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粮食检验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201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2013〕2号)、《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2016〕64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形式包括竞价交易、定向交易等,可采取现场或网上方式进行。

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按照鄂粮发〔2016〕6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签订交易合同,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库点(实际存储库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地方储备粮食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食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交易。

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的买方资格有另行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库点)信用档案。

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分会场”,和主会场一起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稻谷(以下统称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稻谷(大米)加工生产企业。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

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主会场单位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310891分会场单位名称: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农发行庐峰支行帐号:20336040100100000116251分会场单位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分会场单位名称: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开福区支行帐号:20343010200100000033161 。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4.06.03•【字号】鄂粮规[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3号)各市、州、县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我们对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6月3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承储条件第六条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三)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于1000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杂粮、
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2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小杂粮、油料品种收购贷款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甘肃分行〈关于小杂粮收购贷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农发行字[1998]340号)精神,同意将小杂粮、油料品种纳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范围(其它渠道也可以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由农发行供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不得亏本经营。

收购的小杂粮列为周转库存,超储部分的利息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及时足额补贴。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结束——。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5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5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5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物本合同所涉及的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等级、生产年份等详见附件。

二、交易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竞价销售方式,乙方按照甲方公告的竞价要求参与竞价,甲方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成交方。

三、合同价格1.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甲方公告的竞价价格为准。

2. 乙方在竞价过程中应合理报价,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四、交货方式1. 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地点。

2.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

3. 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4.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发票后,甲方在XX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 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

六、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所销售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如因乙方所销售的粮食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2. 若乙方所交粮食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3.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约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九、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8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8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正常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本次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销售标的1. 品种:本次销售的地方储备粮品种为_________。

2. 数量:销售数量为_________吨。

3. 质量: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甲方的指定仓库。

二、销售方式本次销售采用竞价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单价和数量进行报价,甲方根据报价情况选择乙方。

三、销售价格和结算方式1. 销售价格:本次销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吨,该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2. 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后,按照约定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四、交货期限和验收标准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___日内完成交货。

2. 验收标准:粮食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数量应准确无误。

如有异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五、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1. 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应按照未交付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提供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应负责退换货物,并承担相关费用。

3.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按照未支付货款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其他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鄂粮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2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粮管理活动。

承储企业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指标检验仪器设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检验场地及相应专业检验人员。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五条入库的地方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成品粮原则上应为最近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用植物油应为当年新加工的产品。

具体质量要求如下:1.原粮。

小麦: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 1351《小麦》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 20571《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14〕2号)各市、州、县粮食局: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鄂粮发〔2011〕86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粮食局2014年4月10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保障储备粮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按照粮权归属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承储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和执行国家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

(二)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储存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四)做好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按粮权归属原则,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一)省级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负责。

(二)市、州、县(市)储备粮的质量检验,由市、州、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地方储备粮承检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负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60号1994年11月17日)现将《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湖北省粮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一、粮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

为了管好搞活省内粮油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油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粮油,是指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及油菜籽、菜籽油。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主管部门是指湖北省粮食局和各地、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三、凡在本省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粮油生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四、关于总量平衡(一)粮油总量平衡由各级政府负责,省粮食局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做好当地粮油的总量平衡、品种平衡、地区平衡。

(二)总量平衡计划确定以后,各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确保当地市场粮油供应。

属省内产销区余缺调剂平衡的部分,由各级粮食局按季组织进入批发市场成交,产销双方签订省内平衡合同,分月实施。

(三)在保持省内总量平衡的前提下,有多余粮油的地方,允许有计划的外销。

五、关于粮油收购(一)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保证总量平衡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共同责任,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定购任务必须逐级落实到农户、农场和其它生产单位,保证坚决完成。

(二)国营粮食部门是国家掌握粮源进行宏观调控的主渠道,在保证完成定购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市场收购,力争掌握社会商品粮源的70~80%。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3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3篇

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合同3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双方权益,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地方储备粮,品种为_______,数量_______吨,质量标准为_______,产地为_______。

二、交易价格1. 甲方按照竞价结果,以每吨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本合同标的。

2. 竞价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交货时间与地点1. 交货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

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仓库,具体地址为_______。

四、交货方式及验收标准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粮食安全、准确、及时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2. 甲方在收到粮食后,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粮食,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更换。

五、付款方式1. 甲方在验收合格并确认收到乙方提供的全部有效单据后,将货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付款期限为交货后的_______日内。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交付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七、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或终止合同。

八、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

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

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等关于做好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4]69号【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物价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14]69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经中储粮总公司报请国家粮食局批准,湖北省定于2014年5月27日正式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1026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中储粮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夏粮收购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公司、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509家(详见附件2),由相关直属企业统一贷款,即日起按国家规定的质价政策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2014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今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做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粮食局、农发行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粮食收储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收购工作的重要性,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操作规范,完成好今年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8•【字号】鄂政发[1995]127号•【施行日期】199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5]12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62号和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和原则实行“两条线运行”是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我省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更好地组织实施粮油的总量平衡,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管理好银行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逐步甩掉历史挂帐包袱,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和活力。

国有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

县以上粮食局要组织和领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账,分别核算,搞活经营,提高效益。

国有粮食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

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鄂[2013]117号【发布部门】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07.19【实施日期】2013.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粮食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鄂〔2013〕117号)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有关市(县)物价局、农业局、粮食局,有关农发行市州分行、省直管市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经中储粮总公司批准,湖北省定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3〕1281号)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3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储粮〔2013〕398号)精神,做好2013年早籼稻托市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国内粮油市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中储粮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及委托收储企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政策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完成好今年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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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需竞价销售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含油,下同)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号)《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鄂粮规〔〕号)及《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的意见》(鄂粮发〔〕号)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轮换销售竞价交易的组织工作,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

第五条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委托的收储库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钱货两清,交
易中心将已出库粮食的货款足额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的账户还贷,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

第六条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
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

买卖双方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

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

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

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的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允许加工企业直接购买本库粮食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按照鄂粮发〔〕号文件精神,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进场定向交易。

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
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公开竞价交易,严格按轮换计划进行,销售交易时机和销售底价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销售时须提前向交易中心委托,委托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起拍价格、农发行账户、粮食质检报告等相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与粮食加工企业长期合作的,承储企业委托交易时,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与合作企业的管理创新合同或协议。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申报情况,每周定期安排竞价交易,必要时增加竞价交易次数。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五)证合一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交易
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交易中心将密钥、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九条粮食买卖双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稻谷、小麦保证金为元吨(交易保证金元吨,履约保证金元吨),食用油保证金为元吨(交易保证金元吨,履约保证金元吨),并确认到账。

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有关部门对地方储备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户名: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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