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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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文杰【当事人-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文杰【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该《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条款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据此,何文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8:4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文杰在“网易贵金属”平台入市交易,必须遵守广贵中心平台所公布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

刑侦报案的流程

刑侦报案的流程

刑侦报案的流程1、首先打 110,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然后告诉他们你网上被诈骗的事情,问派出所刑警是否可以接受报案。

2、去派出所刑警之前准备材料(有对方账号、对方名称的银行资金去向明细的流水、带犯罪嫌疑人的控告书、个人身份证件等)3、去派出所找刑警报诈骗4、刑警报诈骗需要严格按照流程报警。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交易规则之四 — 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标准简表
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 5 次(含 5 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成交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以上的,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 次 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 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 次的,构 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 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的, 视为同一客户, 其自 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 500 笔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00 次的, 构 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 50 次 (含 50 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 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大额报撤单行为 的行为”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以上 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 单手数的 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以上(含 300 手),视 作大额报撤单。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 1200 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 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 / / 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 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 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 50 笔 以上且每笔撤单量 800 手以上。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 100 次(含),且单笔 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 量 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 行为。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商品交易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诈骗和非法经营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

本文将从定义、判定标准、判定要素等方面阐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一、定义在期货交易市场上,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属于犯罪行为。

诈骗罪指的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而取得财物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资格或者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期货商品交易中,投资者可能会面临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因此需要明确区分。

二、判定标准1.客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标准不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了欺骗、隐瞒等手段,使投资者误认为事实而受到损失。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的是犯罪主体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2.主观标准判定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标准也不相同。

诈骗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意图,即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得投资者财产。

非法经营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有营利目的,并且知道自己没有获得相关许可或者资格就从事经营活动。

三、判定要素1.诈骗罪的判定要素(1)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包括虚构或者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

(2)误导对象投资者被欺骗或者误导,导致经济损失。

(3)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主体有使用欺骗手段的意图,并且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2.非法经营罪的判定要素(1)从事期货经营活动从事期货经营活动,包括期货交易、期货资讯服务、期货投资咨询等活动。

(2)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资格未经批准、登记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期货经营活动。

(3)有营利目的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营利目的,并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

四、结论综上所述,期货商品交易模式下,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标准、判定要素均有区别。

现货交易规定

现货交易规定

现货交易规定现货交易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不同于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决定的价格交付现货商品的交易方式。

为了保证交易公平、透明、顺利进行,现货交易市场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定。

首先,现货交易市场要求交易者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合法主体。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者都必须具备合法地位和交易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交易者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以便交易市场对其身份的核实和管理。

其次,现货交易市场规定了交易者的资金要求和交易规模。

交易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交易费用和保证金,这是确保交易安全和交易市场稳定的重要措施。

同时,市场也规定了单笔交易的最低交易量和最高交易量,以限制交易者的交易规模,以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

第三,现货交易市场制定了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

交易时间是交易者进行交易的时间段,市场规定了交易的开市时间和闭市时间,以确保交易者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交易。

交易品种是指交易者可以交易的商品种类,市场规定了可以进行现货交易的商品名称和规格,以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第四,现货交易市场建立了交易结算和交易风险管理机制。

交易结算是指交易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货款和货物的交接和清算的过程,市场规定了交易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双方的权益。

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是交易市场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过程,包括市场监管、风险预警、风险救助等措施,以确保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现货交易市场还制定了相应的交易监管和纠纷调解机制。

交易监管是指交易市场对交易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包括监控市场交易行为、调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纠纷调解是指交易市场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解决的过程,市场设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对交易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

总之,现货交易市场通过一系列的交易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和顺利进行,保护交易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2017年2月17日制说明:1、郑商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除上表中所列的情形外,还包括: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2、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中金所(国债除外)、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的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不能豁免。

4、客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补充规定:①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②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注2:上期所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热轧卷板HC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锌ZN1701合约和ZN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在铅PB1701合约和PB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000手;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螺纹钢RB1701合约和RB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8000手;自2016年11月11日(11月1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天然橡胶RU1701合约和RU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要紧单位职责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要紧单位职责

关于大宗商品交易中各要紧单位职责一、相关概念1、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利用的大量量生意的物质商品。

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普遍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

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2、大宗商品交易:大宗商品除现货外,也能够设计为期货、期权作为金融工具来交易,能够更好实现价钱发觉和规避价钱风险。

3、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专业从事电子生意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

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治理。

具有生产资料大宗货物的战略储蓄、调剂物价、组织生产和套期保值四大大体功能。

4、期货/现货交易所:是生意期货/现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现货市场的核心。

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可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在那个意义上,交易所仍是一个财务独立的营利组织,它在为交易者提供一个公布、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和有效监督效劳基础上实现合理的经济利益,包括会员会费收入、交易手续费收入、信息效劳收入及其它收入。

二、政府部门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的职责划分一、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局)(1)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按需求报送行业进展计划。

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专门规定(试行)》(2021年11月8日商务部令第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治理,并依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进展计划和其他具体方法”。

(2)负责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计划、信息、统计等治理工作,负责日常监管,和谐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开展商贸流通领域行政执法。

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监管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124号)、《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治理公告》第三部份:“……4.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品现货市场的计划、信息、统计等治理工作,增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进展”。

揭八大投资骗局,已有人亏了上千万

揭八大投资骗局,已有人亏了上千万

揭八大投资骗局,已有人亏了上千万展开全文摘要:警察蜀黍说,投资骗局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大家要小心!不幸的是,很多人听不进去。

听到说什么项目低投入高回报,心一横眼一闭就扎了进去。

等到钱被骗光了,又怪政府监管不到位,警察蜀黍不去给你抓骗子。

其实主要责任还是在自己太贪心。

明明不懂投资,还想一口吃个大胖子。

2016年7月21日消息,警察蜀黍说,投资骗局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大家要小心!不幸的是,很多人听不进去。

听到说什么项目低投入高回报,心一横眼一闭就扎了进去。

等到钱被骗光了,又怪政府监管不到位,警察蜀黍不去给你抓骗子。

其实主要责任还是在自己太贪心。

明明不懂投资,还想一口吃个大胖子。

说到不懂投资,很多人以为专是指农民和老人。

觉得自己买房炒股多年,赚赚赔赔上百万,什么大风大浪没经历过。

但实际上,炒房炒股赚钱了并不代表你懂得金融和投资,更别说能占投资理财骗局中规则制定者和幕后黑手的便宜。

今天,日记君就要聊一些投资骗局。

1、原油期货、现货油投资骗局以前常听说炒原油、现货油,以为跟炒股一样,都是在正规交易所交易,是合法的。

直到后来看报道,才知道要么是打插边球,要么根本就是骗局。

此前传深油所(深圳石油化工交易所)遭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数百位投资者控诉遭其会员单位诱骗投资,亏损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千万元。

5月24日,40名投资者起诉深油所一案开庭审理,涉案金额共2300万元。

原告律师请求:认定深油所挂牌的前海油系列产品及交割调整价标的不合法;认定深油所设定的交易模式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原告在深油所平台的交易行为无效;返还原告所入的全部资金;深油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油所律师辩护称:深油所投资者是和会员单位签署的买卖合同关系,深油所仅提供交易设施、资金、交收服务,原告和深油所不存在交易关系。

从资金去向上看,深油所只收取了相关的交易费用,投资者造成的盈亏是由深油所会员单位拿走,深油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无需承担损失。

深油所代理律师提出了延期质证,案件审理中止,暂未看到审理结果。

论违规“现货”电子盘交易的民事裁判标准

论违规“现货”电子盘交易的民事裁判标准

论违规“现货”电子盘交易的民事裁判标准摘要:自2011年起,因违规交易场所组织从事非法电子盘交易,导致投资者出现大面积亏损,引发大量民事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民事裁判标准不一。

究其原因,有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也有司法机关认识不到位等因素。

为此,有必要针对此类案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裁判标准。

关键词:仿期货交易;仿A股交易;非法期货;裁判标准一、违规电子盘交易的两大主要类型近年来,国内部分交易场所打着“现货”交易的名义,组织开展电子盘交易,综合下来有多种类型:商品分售、商品发售、商品购销、商品竞价等,其中主流模式为商品分售和商品发售模式。

商品购销、商品竞价模式比较罕见,本文不作探讨。

商品分售模式(以下简称仿期货模式)是国内一些交易场所参照期货交易的机制而设计的交易形式。

商品发售模式(以下简称仿A股模式)是国内一些交易场所参照A股的交易机制设计的交易形式。

从时间上看,仿A股模式稍晚于仿期货模式。

这两类交易模式的共同特征如下:(一)均是交易由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由交易场所提供交易规则、制度安排和软硬件设施便利;交易场所会提供开户系统、交易系统、资金结算系统。

(二)均是授权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参与交易。

(三)均是在自营的全封闭电子盘内进行交易。

无论是做市商机制还是竞价机制,均不与外部交易市场发生物理联结或资金往来。

(四)一定程度上,在电子盘内均是对合约的交易。

(五)均是由交易场所进行资金结算,交易场所均充当了交易资金的共同对手方。

(六)对外宣传均声称是“现货”交易或“现货延期交易”,实践中实物成交量接近于零。

(七)在展业方式上,均是由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签订《会员入市协议》,再由会员单位和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书》,交易场所不是《客户协议书》的签约主体。

(八)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均以投资者本金为获利来源。

这两种交易模式的不同点在于:(一)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在仿期货模式条件下,采取的是交易场所引进外部市场价格,会员单位无条件执行交易场所价格,采取的是报价机制,无竞价。

揭秘贵金属现货交易里面的骗局与陷阱

揭秘贵金属现货交易里面的骗局与陷阱

在两年前整顿后,中国式交易所便于华夏大地之上再次呈现“野蛮生长”之盛景。

除了“国字号”交易所外,在利益驱动之下,全国地方性各类交易所更是举不胜举。

有需求就有市场,这句话或许没错!但是,这种“野蛮生长”、一哄而上的乱象导致全国交易所泛滥。

在没有特定监管机构与监管体系、准入机制与门槛之前提下,各种违法违规的问题便随之产生,甚至导致群体事件的频繁发生。

“操纵、黑幕、虚假、坑蒙拐骗……”等令人不爽之字眼,常令那些试图引导中国交易市场走向健康发展之路的有识之士心痛不已;亦让成千上万的善良投资者欲哭无泪!神秘放纵的现货贵金属交易整个贵金属现货交易链条利润惊人,即使不存在限制出金、恶意修改投资者报价等极端手段,仅交易中涉及到手续费和点差反复倒腾几次就足以让整个保证金变为零,大量利润正是以这种形式流入交易所和贵金属经营公司(代理商)手中。

如果再加上代理商指导操作、恶意操纵,投资者更是会瞬间损失掉全部保证金。

国内贵金属交易平台往往选择不公布交易规则,但做市商或变相做市商制度较为普遍,且不公布任何交易数据。

目前国内众多的贵金属经营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一是代理商,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为投资者提供进入现货交易平台的途径,主要靠收取手续费牟利;二是兼顾代理商与做市商身份的炒白银公司,不仅可以将大多数客户下单头寸在交易平台做对冲,也可以自己出钱下单与投资客做对手盘对赌;三是纯粹的对赌模式,自己坐庄,成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客户的亏损就是他们的盈利。

一旦投资者察觉权益受到侵犯,维权渠道极为有限。

“金融办没动力管,投资者感觉被骗了就去报警,往往公安局也不管,起诉到法院的难度也很大。

”因证据难以获取等一系列原因,目前,现货白银交易行业还尚未出现投资者起诉贵金属经营公司或者交易平台而胜诉的案例。

分析师可能促使频繁交易现货分析师并不一定会故意喊错单误导投资者,但有可能会促使投资者频繁交易或重仓交易,进而从中获利。

期货交易属于撮合成交,是一种纯市场行为。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实施日期】201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0号)《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1月18日附件1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起草说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四十六条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二)经调查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有权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有权直接认定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期货交易第三节衍生品交易第三章期货结算与交割第四章期货交易者第五章期货经营机构第六章期货交易场所第七章期货结算机构第八章期货服务机构第九章期货业协会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利用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引诱他人投资行为的定性

利用网络现货交易平台引诱他人投资行为的定性

提 货 凭 证 等 .而 期 货 交 易 的对 象 是 期 货 合 约 或 者期 权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主 要 在 于利 用 网 络 现 货 交 易 平 合 约 三 是 交 易 的方 式 不 同 现 货 交 易 以单 向 竞 价交
台引诱他人投 资行为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 为 ,张某等 易 、协 议 交 易 等 方 式 进 行 .且 不 得 以 集 中交 易 方 式 进
式吸 引投 资者到 乙某 交易 中心 的平 台上投 资 .先提 供 正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 ,客 观 实 施 了虚 构 事 实 、隐 瞒 真 相 的
向预测行情让投 资者“小额盈利”.等投 资者“大额入金” 诈 骗 行 为 ,符 合 诈 骗 罪 的 构成 要 件 ,应 认 定 为 诈 骗 罪
人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甲某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开 户 协 行 标 准 化 合 约交 易 期 货 交 易 以公 开 的集 中交 易 等 方
议 .采 取 集 中交 易 的方 式 .招 揽 社 会 公 众 进 行 原 油 等 式 进 行 四是 交 易 目的 不 同 现 货 交 易 以商 品 交 割 为
资 者盈利 从 甲某公 司缴 纳 的保证 金 中扣 除 2014年 10 真 投 人 大 量 资金 进 行 交 易 时 .再 提 供 与 预 测 行 情 相 反
月 至 2015年 10月 .张 某等 人 以虚 构 “白富 美 ”身份 的方 的行情 .致使其大额 资金亏损。张某等人主观上具有
举 案 明法
责任编辑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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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 网络现 货交易 十 厶I-1 引诱他人投 资行 为 的定性
文◎钱 国 金 庆 微

非法经营期货被控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期货被控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期货被控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何认定?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有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务中,对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炒原油贵金属或大宗现货为名,以集中交易的方式发展客户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并允许客户以对冲平仓的方式(即非实物交割)了结交易的行为,大多认定为非法经营期货,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求“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期货“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之外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标准作出了细化的补充规定。

举例来说,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四川高院则出台类似文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时,对于非法经营期货“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又是如何认定的呢?笔者通过多份裁判文书得出的结论是:各地法院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普遍存在说理不充分的现象。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1.有的法院以“非法经营数额远远超过上述法定刑幅度的起点(即30万元)”作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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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犯罪|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作者简介顾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专业学士学位、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与综合部门工作10余年、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数年。

目前担任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侦查阶段负责人、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法商学院兼职教授等重要职位。

张贤达国际法在读博士研究生,目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研究员、武汉大学深圳研究院法商学院教研室成员。

——深圳严打现货交易中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系列分析之一据悉,从今年1月份开始,由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牵头组织各分局开展多轮统一查处行动,集中力量调查涉嫌犯罪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单位、代理商,共查处非法期货会员单位(代理商)24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404人。

另据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现货交易平台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和其会员单位所提供的交易无效,返还投资者本金,维持原审法庭做出的裁决。

这是国内首例高院认定拥有省级政府批文的现货平台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支持投资者的申诉。

近年来,不少地方交易平台打着现货白银、现货原油等名号,以短期高回报、及时止损的噱头引诱投资者参与。

这些平台的交易普遍具有T+0、高杠杆、强制平仓、买多卖空双向交易等类似期货交易的特征,往往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那么,如何准确地辨别非法期货交易市场的面具,避免您的财产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今天,牛律师·刑辩力机构将带您识破其中的陷阱。

一、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现货交易定义: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又称现货交易,是指在传统的商品交易和远期交易的基础上,通过网络发展起来的,真正的面向市场并于经济生活密切相连的电子商务业务。

期货交易定义:期货,通常指的是期货合约,是一份合约。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对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

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一)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主要特征1、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

这种标准化的电子交易合同一经注册,便成为仓单。

2、双向交易双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仓单的低价位买入,高价位卖出获利;也可以高价位卖出,低价位买入获利。

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增加交易机会。

3、对冲机制对冲机制指的是对电子化合同采取反方向的操作,达到解除履约责任的目的。

4、当日结算制度每日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核算,避免债务纠纷,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5、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对交易双方冻结适当的保证金,以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同时起到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资金。

6、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就可以对订立的合约进行转让处理,当日获利,当日就可以对冲平仓,充分利用资金,同时减轻长期持仓带来的风险,操作机动灵活。

(二)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区别1、交易对象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对象是现货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则是标准化合约。

2、监管机构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受国家商务部的监管;期货交易则是受证监会的监管。

3、保证金比例不同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为20%;参与期货交易则只需缴纳5%-10%比例的保证金。

4、交易目的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转让现货商品的所有权;期货交易中,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规避风险,投机者的目的是获得投机利润,套利者的目的是获得低风险收益。

5、价格风险不同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客户大多为有现货生产、加工企业与贸易、经销商,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品种的价格更贴近于现货价格,对现货企业更具有价格指导作用;期货交易参与的群体大多为投机者,其投机氛围十分的浓厚,因此导致期货交易品种的价格经常严重偏离现货市场的现货价格。

二、对相关指导性文件的理解问题针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非法期货活动,国务院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经营场所的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以期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

那么,如何理解这三个文件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呢?(一)实践中应以现货交易平台是否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来确定投资者同交易平台、会员单位签订的入市合同和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无效;(二)对于现货平台是否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应对照38号文、37号文、111号文的标准。

如果现货平台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文件中的“禁止以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的规定,就可以推出该交易行为是属于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结论。

三、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一)认定单位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二)认定程序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三)认定内容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四)认定标准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A.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

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

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

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

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标准化合约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集中交易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

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五)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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