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纺纱厂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纺织行业的快速发展,纺纱厂作为纺织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在保障我国纺织产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部分纺纱厂存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纺纱厂专项整治,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整治目标1. 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2. 强化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3. 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4. 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整治措施1. 环境保护方面(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确保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达标排放;(2)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查处;(4)引导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创新,提高环保水平。
2. 安全生产方面(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更新设备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 市场秩序方面(1)规范市场准入,严格审查企业资质,杜绝无证经营;(2)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规范企业行为;(3)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4)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度。
4. 产业结构优化方面(1)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转型升级;(2)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3)引导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实现产业协同发展;(4)加强产业链协同,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2. 开展宣传动员,提高企业环保、安全、诚信意识;3. 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排污、安全生产隐患、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整治;4. 对整治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巩固整治成果;5. 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2.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3. 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4. 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关注度和支持度。
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
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以绮用纤维制品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一、引言纤维制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如衣物、床上用品等。
然而,有时我们会发现一些纤维制品的原料要求不合格,这给我们的购买和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纤维制品原料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原料要求不合格的原因1. 原料质量不达标纤维制品的原料通常是纤维素纤维,如棉花、亚麻等。
然而,一些不良生产商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劣质的纤维原料。
这些劣质原料不仅容易引起过敏和皮肤刺激,还会影响纤维制品的使用寿命和品质。
2. 原料混合有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劣质纤维与优质纤维混合使用。
这样一来,纤维制品的品质就无法得到保证,容易出现断裂、褪色等问题。
3. 加工工艺不合理纤维制品的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染色、整理等工序。
然而,一些生产商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了不合理的加工工艺。
比如,使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染料,或者没有对纤维进行充分的整理处理。
这些不合理的加工工艺会导致纤维制品存在色牢度低、起球、起毛等问题。
4. 监管不到位纤维制品是消费品,对其质量的监管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
然而,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或者监管措施不当,一些不合格的纤维制品原料得以流入市场。
这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了损害。
三、解决方案1. 强化供应链管理生产商应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所采购的纤维原料符合质量要求。
可以通过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进行抽检等方式来确保原料的质量。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纤维制品的监管,提高对纤维原料的抽检频次和抽检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 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意识消费者应提高对纤维制品的了解和认识,学习如何辨别纤维制品的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产品的选择和购买,选择信誉好、品质有保证的品牌和商家。
4. 建立投诉渠道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纤维制品时,如发现原料不合格的情况,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0.17•【文号】国质检执联[2012]60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现将《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工商总局2012年10月17日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意见为加大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按照《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厉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黑心棉”(指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定时期的问题。
十年来,各级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区域性、恶性制售“黑心棉”的情况已得到了较大程度的遏制,但是以医疗废物等禁用原料和再加工纤维为填充物生产“黑心棉”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黑心棉”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短时性等特点,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成本低廉,违法转移较快,复生能力较强。
产品具有多样性,消费者鉴别难度大,低收入人群对低质低价产品有一定需求。
作为原料的再加工纤维,既因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生产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而具有合理性,又因易被当作填充物制成“黑心棉”而具有危险性。
长期以来,再加工纤维产业呈散、小、乱无序状态,基本上是作坊式加工生产,生产门槛较低,原料来源庞杂。
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巡视整改方案
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巡视整改方案纺织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纺织品质量监管出现了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这也对行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已经成为了当前的紧迫任务。
本文将提出一份详细的纺织品质量监管巡视整改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一、背景与现状近年来,纺织品市场逐渐增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质量不达标的问题。
部分纺织品产品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或者不合格的工艺,导致质量问题频发,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这种情况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也影响了行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势在必行。
二、整改目标1. 提高纺织品质量标准:加强对纺织品质量标准的研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并完善纺织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要求,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2. 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纺织品质量监管责任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纺织品质量监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强化质量检测:加强对纺织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全面、严格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纺织品生产过程和成品的质量安全。
4. 严格追溯制度:加强对纺织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实施严格的质量溯源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产品。
三、整改措施1. 加强纺织品质量标准的研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纺织品质量标准的研究和修订力度,制定一系列更加严格的标准,对纺织品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纺织品质量监管机构,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加强对纺织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督导和考核,落实责任到人。
3. 加强质量检测:加大对纺织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投入,加强监督抽检,对纺织品原材料和成品进行全面的物理、化学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棉纺行业污染治理方案
棉纺行业污染治理方案问题描述棉纺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纺织行业,但长期以来棉纺企业排放污染物较为严重,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这些污染物严重影响了环境和人类健康。
目前,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加强了对棉纺企业的环保监管,但依然存在许多挑战。
因此,制定可行的治理方案对于推动棉纺行业环保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治理方案在治理棉纺行业污染问题时,需要从源头和治理两个方面入手。
源头治理1.完善环保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监管法规,加强对棉纺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
减少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强化其环保责任感,推动棉纺行业逐步实现绿色发展。
2.推广优质绿色化学品替代。
当前,棉纺行业使用的染色剂、助剂等化学品含有较高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较大的污染和影响。
针对此问题,可以推广绿色化学品的使用。
推广优质绿色化学品替代,降低棉纺行业排放污染物的含量,减轻污染。
3.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
将先进的生产工艺应用于棉纺行业,可以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同时提高工业竞争力。
应在政府和企业的合作中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生产工艺研发,同时进行技术难关攻关,加强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推动棉纺行业的绿色发展。
治理方面1.开展环境整治和修复。
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物问题,需要实施环境整治和修复。
政府和棉纺企业应该联手对污染地区,集中开展环境整治和修复,通过采用人工、生态、物理改造等方法,加快污染的修复和治理。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技术改造是治理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该引导棉纺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更加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进行污染治理。
加强技术改造的同时,配套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体系。
3.促进技术共享。
提倡棉纺企业之间开展技术合作。
建立环保技术交流平台,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议,加大技术共享力度。
形成技术共享机制,在采用绿色化学品、生产工艺等方面互相帮助和支持,推进棉纺行业共同实现环保发展。
浅谈“黑心棉”屡禁不止的根源及治理措施
浅谈“黑心棉”屡禁不止的根源及治理措施作者:靳建设王传方来源:《中国纤检》2009年第11期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心棉”),是一些不法生产厂家和商贩利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业下脚料、废旧棉絮、生活垃圾、医用废料、殡葬用废弃物等,经过简单的加工处理,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赚取高额利润。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问题,必须仔细研究劣质絮用纤维制品的根源和途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无缝隙地监督、检查及执法打击。
制售黑心棉的根源和途径不法生产厂家及商贩处心积虑、费尽心机,为了将“黑心棉”冒充优质絮棉制品出售,赚取高额利润,采取各种手段对絮用纤维制品进行精细处理。
较常见的是填充物外面用优质棉花,里面用禁用原料(包括再加工纤维、棉短绒、污染的棉花、医用下脚料等)填充,然后用精美面料包装,冒用正规厂家的厂名、厂址,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
有的生产厂家及商贩直接用经过梳棉机梳理的再加工纤维作为填充物制作絮用纤维制品。
还有个别生产厂家及商贩,利用消费者对军用品诚信的印象,以绿色的面料作为外包装,来欺骗消费者,冒充军用品。
经常用于作假的原料有:1.工业废料是指棉花加工厂、纺织厂、服装厂或其他纺织制品企业的下脚料(有土飞绒、棉短绒、落地棉、纱线头、布条等)。
这种下脚料价格比棉花便宜得多,大大降低了絮用纤维制品的成本,经过简单处理后(漂洗、斩断、开松、钩拉等)即可作为填充物使用。
加工后的纤维外观与棉花十分相似,一般消费者难以辨别,用它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冒充优质棉制成的絮棉制品,很容易欺骗消费者。
工业废料大多沾染油污,有的受到过严重的工业污染,根本不能作为人体直接接触的絮棉制品,用该种原料制成的絮用纤维制品不仅保暖性差,纤维强度低、纤维长度短,达不到合格产品的保暖、耐用质量要求,而且由于未经任何消毒,细菌含量很高,人体接触后会刺激皮肤,造成各种皮肤病。
一些极细小的短纤维从纺织面料的缝隙中钻出,很容易被人吸入,易诱发哮喘、呼吸道疾病,影响人体健康。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7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管理,杜绝禁止使用原料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环节,保障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18383-2001)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俗称“黑心棉”原料,以下简称禁用原料),是指用其加工的产品不符合GB18383—2001要求的物质,一般包括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物质。
前款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再生纤维状物质、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纤维性工业下脚料,具有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一律严禁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纤维性工业下脚料,是指纤维加工、纺织、服装加工及其他纤维制品(含絮用纤维制品,下同)生产加工中产生的下脚料。
主要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角料等。
本办法所称医用纤维性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已使用过,且不应当再重复使用的各类纤维制品。
主要包括:已使用的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应当予以淘汰的医患人员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是指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装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认真贯彻絮用纤维制品标准加强质量管理
不 同程度存 在质量 问题 。 表现 为 : 其 ①加 工生产 质量不 合格 ; ②掺有 工业 废料 ; 掺有棉短 绒 ; 掺有化纤 ; ③ ④ ⑤
掺有生 活垃圾( 回收 废 旧 棉 ) 其 手 段 为 : 工 业 废 料 和 。 将
市 场 , 护 了 消 费 者 合 法权 益 。 保
20 年 l期 ・ 国纤 检 ・ 9 02 第 I 1 中
能 损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作 为 絮 用 纤 维 使 用 ,不 得 使 用
发霉 变 质 的 絮用 纤 维 。
2 絮 用棉 纤 维 应 采 用 GB I 0 - 1 9 《 花 细 绒 . 3 9 9 棉 1
生活垃 圾 1 t 已生产 的 6 . 及 2 0床 “ 心 ” 棉 制 品 当 场 黑 絮
制 品( 括军被) 包 当场 没 收 , 出整 改 意 见 。 同时 还 强 调 提 不 得销售三无 产品 , 更不 得 销 售 “ 心 ” 棉 制 品 , 经 黑 絮 所 营 絮棉 制 品 必 须要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则 为 不 合 格 产 品 , 否 按 有 关 法律 法规 处 罚 。 3 对 学 校 、 院 、 馆 、 店 抽 检 , 3 0床 絮 棉 制 . 医 宾 旅 有 5 品 不 合 格 , 们 提 出 了 整 改 措 施 、 期 更 换 , 要 求 更 我 限 并 换 的 絮 棉必 须 有 检 验 合 格 证 。 经 过 宣 贯 标 准 、 习 文件 、 检 , 们 堵 源 头 、 销 学 抽 我 抓 售 、 使 用 , 用整改 、 光 、 收 、 款等 手段 来净化 保 并 曝 没 罚
垃圾 制成的“ 心 ” 棉 。 黑 絮
、
宣贯 到 位 , 务 上 门 服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行业标 准 , 但不符合 家规 定的其他物质。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 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 、 该标准的。 公益活动 ,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 实施 第八条 絮用纤维制 品生产者应 当具
监督管理 , 遵守本办法。 必须
本办法所称絮 用纤维制 品是 指以天然
第 二 章 质 量 义 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的地 方 ,由质 量技术监 无法证实其未被污 染的纤维 制品、国家禁 维制品质量负责。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应当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二十六 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 法对 絮用 止进 口的废旧纤维 制品以及其他 被有毒有 合 《 以 条规定要求及其他法定要求。絮用纤维制品 纤维制 品质量 实施监 督 ( 质量技术监 督部 害物质污染 的纤维 和纤维制品 等物 质 ( 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 纤维 质量监 督 下统称 禁用原料 ),用于加工制作絮 用纤 标识应当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备下列质 量保证条件 : 一 )必要 的人 员、 ( 设备 、 工具 、 场地 ; 二 ) ( 健全的内部质量管 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絮用纤维制 品生产者应 当进
纤维 、 化学纤维 或其加工成 的絮片、 垫毡等
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制售行为,提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维护絮用纤维制品交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伪劣絮用纤维制品制售行为,提高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维护絮用纤维制品交易各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以及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絮用纤维制品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或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对絮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是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一)以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明的禁用原料生产的;(二)以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限用原料生产的;(三)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的;(四)其他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有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该标准的。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五条: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纤维制品的再加工纤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要求;禁止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原料的再加工纤维,其最小单位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禁止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纤维制品是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纤维制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提出一种纤维制品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旨在确保纤维制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一、监督检查的目标和范围1. 目标:确保纤维制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纤维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纤维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纺织面料、纺织品、纺织装备等。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1. 检查内容(1)纤维成分:对纤维制品的成分进行检查,确保所标注的纤维种类和含量是准确无误的。
(2)物理性能:对纤维制品的物理性能进行检测,包括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抗扭强度等。
(3)化学安全:对纤维制品的化学物质含量进行检测,包括有害物质、重金属等,确保纤维制品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
(4)安全指标:对纤维制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包括易燃性、耐磨性、阻燃性等。
2. 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制定纤维制品监督检查的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时间和对象等。
(2)抽样检测:对待检纤维制品进行抽样检测,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测。
(3)现场检查:对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设备、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数据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纤维制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数据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5)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结果通报:将检查结果通报给相关企业和部门,对质量合格的纤维制品给予认证和标识,对不合格的纤维制品给予处罚和整改。
三、监督检查的机制和措施1. 建立监督检查机构:成立纤维制品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纤维制品市场的最新动态和问题,并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处理。
精选整治方案范文8篇(最新)
精选整治方案范文8篇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
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
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二)重点企业:全市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纤维制品是指以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化学纤维或人造纤维为原料,通过纺纱、织造、印染、整理等工艺制成的纺织品。
纤维制品广泛应用于服装、家纺、工业用品等领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产品种类的增多,纤维制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劣质原料和不合格工艺生产纤维制品,给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为了加强对纤维制品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纤维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纤维制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1. 原料检查:对纤维制品的原料进行检查,包括植物纤维、动物纤维、化学纤维和人造纤维等。
检查原料的质量、来源、生产工艺等情况,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生产工艺检查:对纤维制品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包括纺纱、织造、印染、整理等环节。
检查工艺的合理性、安全性,防止使用有害物质和劣质工艺影响产品质量。
3. 成品检查:对纤维制品的成品进行检查,包括服装、家纺、工业用品等。
检查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标识检查:对纤维制品的标识进行检查,包括产品标识、成分标识、洗涤标识等。
检查标识的准确性、完整性,防止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
三、监督检查程序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指示,确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纤维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
3. 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纤维制品的原料、生产工艺、成品、标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
4. 检查结果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合格产品给予认定和奖励,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检查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纤维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纤维制品行政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做好纤维制品行政执法工作一、纤维制品行政执法取得的成绩效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近年来,纤检执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是有效打击了棉花流通领域的掺杂使假、混等混级等违法行为,在棉花流通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保障了我国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厉打击了“黑心棉”的生产销售,使“黑心棉”这一深受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社会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纤维制品专项治理。
使纤维制品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在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纤维制品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纤维制品执法工作的成效是显著的,但在大量的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有些方面还存在误区,应引起高度重视。
(-*)存在简单执法一是执法程序上的简单执法。
例如:执行现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而有的执法人员由于忘记带证件或者是由于与相对人比较熟悉的原因,不出示执法证件。
二是执法内容上的简单执法。
例如:A棉花加工厂新加工一批427级籽棉,另有同等级的皮棉数吨,A厂认为既然是同等级的棉花,就可以一道打包共同组批,于是将新加工的皮棉与原来的皮棉组成一批,并在棉包上都刷了同一批号、等级。
当地专业纤检机构监督检查时查证上述情况属实,据此认为该厂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标准混等混级,并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罚。
此案例中,该纤检机构未对皮棉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判定为混等混级;同时未对回潮率、含杂率、马克隆值等进行检验,也不能判定该轧花厂是否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
三是处罚结果上的简单执法。
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打假”活动中发现,某商店销售的一批有纯羊毛标志的服装,经监督检验证明含有40%的化纤,依法进行了罚款处理。
此案例中依法进行罚款处理是正确的,但忽视了责令其改正,拆除纯羊毛标志,按专业纤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重新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后再行销售。
加强对絮用纤维制品原料质量的管理
量的关键 ,产 品合格率极低 ,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 , 其 形成 原 因主要 是 :
2 1 对 絮 用 纤 维 制 品 的 质 量 法 律 、 法 规 认 识 严 重 .
不 足
作 用 。该 标 准 明确 提 出
禁 止 把棉 短 绒 、纺 织 和 服 装 工业 废 料 、医用 棉 花 和 医 用纱 布 、废 旧衣 物或 其 加 工 的产 品 、生
2 3 职 能部 门责任 意 识 差 .
制 品 的 原 料 共 检 验 4 0 批 ,仅 2批合 格 ,批 次 合 格 率 为 5 % 。 不 合
格 原 料 3 批 , 占检 验 8
批 次的 9 5% ,其 中 以
纺 织 和服 装 工业 废 料 为 原 料 的 1 批 , 占检 验 8 批 次 的 4 % ; 以 皮 5 棉 、棉短 绒 、纺织 和 服 装 工业 废 料 、漂 白棉 、 3 5
在 长 期 的工 作 中发 现 ,生 产 、销 售 等各 个 环节 对
《 品质量 法》 、 《 准化法 》和 G 133 《 产 标 B 88 絮用
纤 维制 品通 用技 术 要 求 》等 质 量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标
活垃 圾 、漂 白棉 及其 它 损 害人 体 健康 的物质 作 为 絮用 纤 维制 品 的原 料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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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社 会 的进 步 和
■
霉 变 和 油污 纤 维 等混 用 为原 料 的 9 , 占检 验 批 次 的 批
2. 2 5% ; 以废 旧衣 物 再 加 工 的产 品 为 原 料 的 7批 , 占检 验 批 次 的 l . 7 5% ;生 活 垃 圾 、棉 短 绒 为 原 料 的
人 民生 活水 平 的提 高 ,
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巡视整改方案
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巡视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纺织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纺织品质量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纺织品质量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部门力量不足、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等。
为了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我提出以下巡视整改方案,以确保纺织品质量的安全和稳定。
二、巡视整改目标本次巡视整改的目标是加强纺织品质量监管,提高纺织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纺织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巡视内容1. 提高监管部门力量(1)增加监管人员数量:加强招聘、培训和选拔工作,增加纺织品质量监管人员的数量,提高监管部门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2)优化监管部门结构:对监管部门的结构和职责进行合理的优化,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纺织品市场的发展需求,并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
2. 完善监管措施(1)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纺织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引进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设备,提高检测手段和能力,确保纺织品质量的准确评估和监管。
(3)加强监管协作:与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加强联动合作,共同推动纺织品质量监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3. 强化监管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对售假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市场监督: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纺织品进行及时召回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纺织品质量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有关纺织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巡视整改措施1.加强纪律教育:通过加强纪律教育,提高监管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心,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2.增加监督力度: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
3.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投入,提供充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纺织品质量监管工作。
纤维制品质量年度工作计划
纤维制品质量年度工作计划一、背景近年来,纤维制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业界和消费者的关注。
为了提高纤维制品的质量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一份年度工作计划来规划和实施纤维制品质量相关工作,将变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提高纤维制品的质量水平,达到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3.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4.加强质量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投诉处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5.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重点工作1.制定纤维制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纤维制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并及时修订和更新。
提高纤维制品质量的核心是制定合理的标准,通过检测方法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起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控制。
加强原材料的筛选和供应商的管理,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纤维制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建立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通过抽检和抽样检测等方法对纤维制品进行质量监测。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加强质量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投诉处理建立起质量信息公开的平台,定期发布纤维制品的质量信息。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以便进行后续的质量改进工作。
同时,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纤维制品质量的认知。
5.推进质量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推动纤维制品的质量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引进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人操作技术和质量意识。
四、工作措施1.成立纤维制品质量管理小组,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纤维制品质量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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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絮用纤维制品整治实施方案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
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
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
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
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
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二)重点企业:全市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
(三)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加强产品用途监管;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杜绝“黑心棉”。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至6月15日)
通过召开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会以及印发宣传材料、印发明白纸、村村通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
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完善各种手续,办理相关证照,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
否则将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
市政府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并邀请市纤检所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要求,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组各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开工生产。
(四)巩固提高阶段(7月21日至11月30日)
由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絮用纤维制品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镇、镇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搞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质量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监局:落实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撑;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同时按要求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及时送市纤检所进行检验。
工商局:负责检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依据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局:负责检查企业环评情况,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严格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消防大队:负责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严格按要求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式”加工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关停。
供电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断电。
国税局及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稽查,依法查处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的企业。
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任何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的工作领导,我市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监局局长为副组长,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主管副职和、镇镇长为成员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镇,镇长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在整治期间,镇、镇切实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及部门的要求,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掌握情况,及时反馈。
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及
时将整治情况向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报。
整治小组办公室要将每一阶段的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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