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医学会工作制度
松原市医学会工作制度二○○八年二月二十日目录前言---------------------------------------------------------------------3 医学会工作制度------------------------------------------------------4 医学会“四防安全”管理制度------------------------------------6 医学会文秘管理制度------------------------------------------------7 医学会保密工作制度------------------------------------------------8 医学会车辆管理制度------------------------------------------------9 医学会财务管理制度-----------------------------------------------11 医学会卫生管理制度-----------------------------------------------13 医学会理论学习制度-----------------------------------------------14 医学会考勤制度-----------------------------------------------------15 学术培训工作制度--------------------------------------------------16 医师考核工作制度--------------------------------------------------1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制度--------------------------------------18 医疗卫生网络信息工作制度--------------------------------------20 综合办公室工作制度-----------------------------------------------21 责任追究制度--------------------------------------------------------22 廉洁自律制度--------------------------------------------------------23前言制度建设是学会的灵魂和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学会管理、维护学会秩序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2024年医院各项规章制
2024年医院各项规章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 本规章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医院内部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违反规章者将依法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工作纪律第五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六条: 工作期间,禁止无故离岗,必须经过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离岗。
第七条: 所有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并严格按照个人卫生要求。
第八条: 工作期间,禁止私人行为,包括打电话、上网、聊天等,必须专心工作。
第九条: 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秘密保护的要求,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三章: 沟通合作第十条: 所有人员要遵守礼貌待人原则,与患者、家属、同事和其他医院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十一条: 对于患者的询问和咨询,必须及时、准确地回答,给予患者充分的关注和尊重。
第十二条: 不同科室之间的合作必须紧密配合,及时沟通,确保患者的治疗计划得以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同事之间要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章: 医疗安全第十四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所有医疗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确保药物的合理使用,禁止滥用药物,必须遵守相关的用药规定。
第十七条: 医院要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安全检查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医疗安全隐患。
第五章: 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章的人员,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级别、责令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法律法规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皮肤科规章制度
皮肤科规章制度皮肤科是医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负责诊断和治疗皮肤疾病,保护人们的皮肤健康。
为了保证皮肤科医生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患者的保护,严格遵守医学道德和职业规范,各国皆制定了相关的皮肤科规章制度。
一、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制度为了保证皮肤科医师专业能力和素质,各国均设立了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制度。
在中国,皮肤科医师资格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及《中华医学会皮肤病学分会医师规范》进行,包括临床实践能力、学术水平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考核。
只有通过考核,取得皮肤科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才能在医疗机构从事皮肤科工作。
二、皮肤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皮肤科医院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皮肤科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
任何一家医疗机构都应有一个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医疗流程等方面。
针对患者的不同需求和病情,医院还应有相应的医疗服务流程,保证医生按规定流程进行治疗,避免治疗过程中的误操作和错误。
三、皮肤科医生职业道德规范皮肤科医生是患者看病治疗的第一道门槛,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能力会直接影响到诊疗效果和医疗质量。
因此,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促使医生遵守医德、执业规范和行业规定,做到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患者保守秘密,不泄露病情或病史,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
四、皮肤科医患关系管理患者和医生是医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元素。
完善的医患关系管理可以促进医患之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医患矛盾和纠纷。
对于皮肤科医疗机构而言,加强医患关系管理,可以通过建立信任和沟通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患之间的合作和信任。
五、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管理对于不少皮肤病患者,他们通常需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同时在日常护理中也需要使用一些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
因此,严格皮肤科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医疗机构应有专门部门或人员管理相关设施和药品,要检验、审核、备案并且锁定,使得设施和药品的使用是安全和规范的。
医学会规章制度
医学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会工作、加强团结协作,保障医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医学会的章程是医学会的根本规章,本规章是对《医学会章程》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有关具体的工作事项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本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医学会的章程和本规章的修改,必须经常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级医学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四条医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荣誉会员。
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医学伦理和法规,积极参与医学会的工作;(二)有较好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三)积极参与医学会相关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医学会的各项工作活动,享受医学会所提供的服务;(二)参与医学会的学术研究、科研项目,享受学术研究成果;(三)有权参加医学会的选举活动,享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四)荣誉会员有权对医学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医学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医学会的形象;(二)积极参与医学会的相关活动,提高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三)遵守医学伦理,不得从事损害患者利益和医学会形象的行为;(四)维护医学会的团结和稳定,不得从事破坏医学会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程序:(一)会员的加入应经过医学会的推荐和审查,并经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入会申请通过后,会员应交纳会费,并签署入会声明书;(三)荣誉会员由医学会理事会提名,并经年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医学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年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九条医学会的年会是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
年会议程包括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医学会的领导班子。
第十条医学会的理事会是医学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医学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医学会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督医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医学会的监事会是医学会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医学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实施情况。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管理办法【模板】
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的管理,促进医学教育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学教育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旨在搭建全国各层次医学院校医学教育科研平台,引领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凝聚医学教育科研力量,为促进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课题面向全国各层次医学院校(包括附属/教学医院),坚持正确导向,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学术部(以下简称“学术部”)在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领导下负责规划、制定、实施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结题、评奖等活动。
第六条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评审组,其专家由院校推荐、学术部组织审核、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评审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评奖评优、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课题设立第七条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课题面向全国医药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
课题由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教学医院等单位集体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原则上为自筹经费课题或由院校配套课题经费。
第十条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结合各校实际需要,注重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应用性和实证性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四章立项与评审第十条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纪守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以往承担的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
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18.8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应用规范前言随着高压氧医学的迅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氧舱设备标准、管理规范、技术规程等文件,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八届委员会于2017年10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讨论决定对《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简称《规范》)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现行的各种法规、标准,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结合近年来国内临床实践和实验研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旨在使高压氧治疗的临床应用与安全管理于一体,体现医疗安全与设备安全并重的理念,冀希望新修订的《规范》成为从业人员在高压氧医学工作中遵循的准则。
修订《规范》过程中,在广泛征询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第八届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常委会讨论,对《规范》内容和条文进行了审修,高压氧治疗适应症及禁忌症是依据最新发表的循证医学证据和国际指南,并结合中国国情及医疗现状进行了修订。
在此,谨向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的同仁们致以诚挚的谢意!随着医疗技术及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新的文件出台和新问题的出现,《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修订。
希望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依靠全体从事高压氧医学的同仁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规范》,保障高压氧医疗质量,使高压氧医学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负责人)职责高压氧科(室)医师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长职责高压氧科(室)护士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技师、高级工程师职责高压氧科(室)工程技术人员职责婴儿氧舱工作人员职责操舱人员职责陪舱人员职责高压氧从业人员卫生保障第二部分科室建制与管理制度高压氧科(室)工作人员配备高压氧科(室)安全管理制度空气加压氧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氧气加压舱治疗患者进舱须知婴儿氧舱治疗患儿家属须知氧舱消毒隔离制度高压氧科(室)资料保管制度机房管理制度供氧间管理制度液氧储槽管理制度储气罐与配套压力容器管理制度配电屏和配电箱管理制度氧舱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一、日常保养制度二、维修工作制度氧舱设备中修和大修具体内容氧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三部分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空气加压氧舱操作规程婴儿氧舱操作规程递物筒操作规程高压氧舱内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空气加压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氧气加压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婴儿氧舱紧急情况处理应急预案第四部分临床应用适应证禁忌证高压氧治疗方案一、成人常规高压氧治疗方案二、特殊情况下高压氧治疗方案1.特殊人群高压氧治疗方案2.急救高压氧治疗方案3.高海拔地区的高压氧治疗方案4.减压病治疗方案高压氧治疗中并发症的处理一、惊厥型氧中毒二、气压伤三、减压病第五部分氧舱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题录第一部分工作人员职责高压氧科(室)主任职责一、在院长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并做好医德医风教育。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高压氧舱各项规章制度
高压氧科氧舱规章制度目录(以上看看就行)高压氧舱工作制度1.全体氧舱医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充分做好高压氧治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医护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正,精神饱满;对待患者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工作严谨,一丝不苟,确保高压氧治疗的安全。
3.非本科人员未经同意严禁进入氧舱工作区。
4.遵守《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国家标准(GB/T 12130-200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医学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则》(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1.08)、《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4.08)、《关于加强高压氧舱临床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04]3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遵守各仪器、各操作项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操作。
5.氧舱工作区域,如治疗室、压缩机房、储气间等,均须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其随时、有效地使用。
严禁吸烟。
6. 值班医师应在高压氧治疗前10分钟到达舱室,询问患者病情,判断掌握患者能否进舱治疗,监督患者在加压阶段的情况,处理其他相关医疗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治疗。
7.陪舱医务人员应在高压氧治疗前10分钟到达舱室,询问患者病情,与值班医师、操舱人员沟通,了解陪舱重点人员情况和其他注意事项,确保在舱内及时、正确地处理有关情况。
8.操舱人员须熟悉高压舱环境及各种设施的性能,掌握操作方法,保证各部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操纵台上所有仪表、开关、音视频系统未经操舱人员允许不得随意触动。
9.操舱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随时与舱内保持联系,询问病情变化,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医师,并做应急处理。
10.患者进舱前须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助其消除恐惧心理,掌握“捏鼻鼓气”等调压动作和舱内正确吸氧步骤。
11.舱内人员严禁携带如手机、手表、打火机、火柴、钢笔、电子钥匙、电动玩具等易燃、易爆、电子类和其他影响氧舱安全的危险品入内。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最低标准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最低标准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领域的权威机构,作为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入中华医学会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
为了保证会员的质量和水平,中华医学会对会员的入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最低标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第一步就是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的医学专业学历,这是基本的要求。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学历的人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中华医学会的规章制度,更好地为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其次,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
医学工作经验是衡量一个医生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也是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必备条件。
只有具备一定医学工作经验的人才能更好地参与中华医学会的学术交流和活动,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另外,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
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申请人需要在医学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这包括发表的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这些学术成果能够反映申请人在医学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也是成为中华医学会会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申请人需要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
作为中华医学会会员,申请人需要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尊重学术道德,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只有遵守相关规定并且表现良好的医生才能够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一员。
总的来说,中华医学会会员入会的最低标准是申请人需要具备医学相关专业的学历,有一定的医学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学术成果,并且遵守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会员的质量和水平,也是对医学从业人员的一种要求和激励。
希望更多的医学从业人员能够符合这些标准,积极申请成为中华医学会的会员,共同推动中国医学事业的发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1月25日中华医学会第25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医学会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科分会是在中华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
专科分会是中华医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中华医学会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科分会(含其下设专业学组及青年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四条 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中华医学会对专科分会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
专科分会开展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合同应当由中华医学会统一签署并加盖《中华医学会合同专用章》,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中华医学会账簿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中华医学会财务处按照各专科分会分别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专科分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其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中华医学会年度预决算管理。
(二)放管结合、分级负责。
专科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符合中华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是专科分会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本分会的各项财务支出和预算进行审批。
(三)勤俭办事、预算管理。
专科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原则。
同一事项年度累计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应当遵循先报批预算后支出的原则。
专科分会因经费不足,开展必要的业务活动有困难,可以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经费申请,经批准后中华医学会提供经费支持,保障专科分会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第五次杂志工作会议资料汇编! "##& 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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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有关规定执行, 或经相关部门批准, 重新确定期刊承办单位, 并上报主管部门及有关 部门。 第十六条! 第二种办刊方式的期刊承办单位每年按协议规定向中华医学会缴纳版权使用 费, 具体数额及缴纳办法按承办单位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 《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委托承办协 议书》 执行。 第四章 ! 创办新刊及出版工作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创办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应符合新闻出版总署 "##$ 年发布的 《 期刊出 版管理规定》 和国家科学技术部与新闻出版总署 %&&% 年发布的 《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中 相关条件, 期刊由中华医学会主办, 版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第十八条 ! 申请创办第一种办刊方式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直接 向中华医学会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为第二种办刊方式的期刊, 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条件外, 尚需 符合下列要求: ( 一) 确认中华医学会为期刊主办单位。 ( 二) 有明确的期刊承办单位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自主经营的杂志社除外) 。 ( 三) 承办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为省、 市医学会或医学科研、 教学、 医 疗机构; 承办单位或其所在地在该学科领域处于国内优势地位, 有学科带头人; 有足够的力量 组建编辑部, 确保期刊人、 财、 物等经费的配给, 履行 《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委托承办协议书》 , 确保期刊的正常出版。 第二十条 ! 申请创办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程序: ( 一) 首先由申办单位向中华医学会杂志社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刊名、 办刊 理由、 期刊性质及办刊宗旨、 刊物内容、 读者对象、 刊期与规格、 发行方式和范围及预计数量、 承 印单位、 承办单位、 经费保证书、 编辑部人员配备情况等。新创办期刊的预计发行量每期应不 少于 "### 册。 ( 二) 申请报告经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审核后, 报中华医学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审核通 过, 再报中华医学会审批。获批后, 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负责上报期刊主管部门, 待批复后再 转呈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应在接到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创办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后, 文件之日起 ’# 日内到期刊出版地所在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原批准文件作废。 并于办理登记注册后 &# 日内出刊。如逾期未办理登记或未出刊, 第二十二条 ! 新创办的期刊 $ 年内不得变更刊名和主办单位, 并应按规定缴送样刊。即 向中国版本图书馆、 新闻出版总署及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缴送样刊。 第二十三条! 已公开出版的期刊申请加盟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 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的条件。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一、总则中华医学会(简称中华会)是由全国各地医学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是我国医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组织之一。
为规范中华会的组织、活动、管理等事项,特制定本规章。
二、组织机构1.代表大会:中华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代表大会由中华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选举中华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和决定重要问题和事项。
2.理事会:中华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决定中华会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
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和审批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3.专业委员会:中华会下设多个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组织各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研究等活动,提供学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4.秘书处:中华会设立秘书处,承担中华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印信、会刊、会员管理和会务等工作。
三、会员管理1.会籍:凡身在中国并受聘于医疗机构或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中华会,经审查通过后得到会籍。
2.会费:中华会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用途以支持中华会的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学术出版、奖励评选等工作为主。
3.会员权益:中华会会员享有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权利,可提出提案、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服务。
四、学术交流1.学术活动:中华会定期组织、参与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论文慕名、研讨会、会议和培训班等。
2.学术出版:中华会主办《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医学影像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等多种学术刊物,定期出版学术论文、学术研究成果等。
3.学术奖励:中华会根据学术贡献和成就,设立多个学术奖项,如中华医学奖、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医学教育奖等,以鼓励医学界人才创新、贡献。
五、纪律管理1.会员违纪:中华会会员如有违反本规章和有关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当接受监督、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则予以纪律处分。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中华医学会是中国医学界重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之一,其宗旨是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医学技术的水平,促进全民健康。
为了保障医学会的正常运行,中华医学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于会员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着力推动全国医学科学工作者的联系与合作,提高我国的医学科学与技术水平,并发挥医学科学对国民健康的重大贡献,根据《社团法》、《会费条例》等法规及中华医学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医学会各级组织及其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中华医学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邀会员、荣誉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中华医学会的个人,必须接受中华医学会的审核,并签署相关的承诺书。
申请加入中华医学会的机构或单位,应由申请人代表机构或单位提交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中华医学会章程》及本规程,并认真履行自己在组织中的义务。
第六条中华医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华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和决定;2.选举和罢免中华医学会的领导机构或者管理人员;3.进行工作报告并审议决定;4.制定规章制度并审议通过。
第四章科学委员会第九条中华医学会设科学委员会,是由医学界著名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其职能是组织和开展学术交流、学术评价、学术推广、学术课程设计和医学考核等学术工作。
第十条科学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立项并筹措科学研究项目,准确判断和评估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评估和科技评价工作。
2.定义医学界的重大科学研究方向和科学研究领域。
第十一条中华医学会在会员中收取会费用于支持医学学术事业的发展,维护医学会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中华医学会的会费由普通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分别缴纳。
第十三条会员辞去会员资格或者被解除会员资格前已交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华医学会所有。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为中华医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使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第三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会员、资深会员、会士。
单位会员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军队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学术性群众团体,和本会认可的其他有关医学学术团体。
第四条: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等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作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若干界别。
理事会的职权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本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其职责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宗旨与任务第十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中华医学会招牌制度
中华医学会招牌制度
招牌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在门诊、诊所或医院外部悬挂的标识,
用于宣传医疗机构的名称、特色、资质等信息,以便患者能够识别
和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
中华医学会招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管理,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华医学会
进行注册,获得合法的招牌使用权。
注册过程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医生的执业证书等。
2. 招牌规范,中华医学会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招牌内容、形式、尺寸等进行规范,以确保信息准确、明确,不误导患者。
招牌上通
常包括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名称、专科领域、资质认证等重要信息。
3. 审核监管,中华医学会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招牌进行审核和
监管,确保招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医疗机构和医生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宣传的招牌,不得涉及
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规行为。
4.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招牌制度的医疗机构和医生,中华医学
会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暂停招牌使用权等,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和患者的权益。
中华医学会招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医疗市场,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患者提供更可靠的医疗选择。
同时,该制度也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增强了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范文医学专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专委会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学专委会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自愿组成,自行管理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范,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健康事业。
第四条医学专委会依托中华医学会,接受中华医学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学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委员会、管理机构和工作组。
第六条委员会是医学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专委会所有成员组成。
委员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由专委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医学专委会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由委员会从其中选举产生。
管理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职务。
第八条工作组是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组织,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由委员会组织成立。
工作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等职务。
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研究小组。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与退出第九条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医学会的宗旨和章程;(二)对医学专委会工作有一定的认同和兴趣;(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四)有一定的科研或实践经验。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手续如下:(一)填写入会申请表;(二)提交个人学术简历和辅助材料;(三)经两名会员的推荐。
第十一条医学专委会对会员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提出如下要求:(一)享有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决策和工作的权利;(二)应当遵守医学专委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积极参加医学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四)积极参与医学专委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五)遵守学术道德,保护患者和公众的权益;(六)保守医学专委会的机密。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的除去辞职外,还包括被开除、停止活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会员退出医学专委会应当书面向医学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四章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医学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包括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审、学术推广和学术服务等。
病理科规章制度完整版
病理科规章制度完整版1、病理科的主要临床任务是通过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细胞病理学检查和尸体剖检等作出疾病的病理学诊断。
同时,还要开展教学、培训病理及临床医师和科研等项工作。
病理学诊断是病理医师应用病理学知识、有关技术和个人专业实践经验,对送检的患者标本进行病理学检查,结合有关临床资料,通过分析、综合后,做出的关于该标本病理变化性质的判断和具体疾病的诊断。
病理学诊断为临床医师确定疾病诊断、制定治疗方案、评估疾病预后和总结诊治疾病经验等提供重要的和决定性的依据。
2、病理学诊断报告书是关于疾病诊断的重要医学文书,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还具有法律意义。
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应由具有执业注册资格的主治医师及其以上资质的病理医师签发。
3、病理学检查申请单是临床医师向病理医师传递关于患者的主要临床信息、诊断意向和就具体病例对病理学检查提出的某些特殊要求,为进行病理学检查和病理学诊断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或依据。
因此,该申请单是疾病诊治过程中的有效医学文书,各项信息必须真实,应由主管患者的临床医师逐项认真填写并签名。
4、临床医师应保证送检标本与相应的病理学检查申请单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所送检标本应具有病变代表性和可检查性,并应是标本的全部。
5、病理科医、技人员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国家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的'有关要求,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6、病理科要加强科室建设,不断完善科室管理制度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监控。
病理科医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和科室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7、病理医师应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有关的病理诊断操作规程,及时对标本进行检查和发出准确的病理学诊断报告书,认真对待临床医师就病理学诊断提出的咨询。
8、病理科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合格的病理学常规染色、特殊染色片和可靠的其他相关检测结果,并确保经过技术流程处理的检材真实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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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中华医学会章程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第二部分: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部分:组织管理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四部分: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继续教育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财务管理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编辑出版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和更新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的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的专科分会规定的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的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和我国台、港、澳地区的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1.权利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2.义务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1.权利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按期缴纳会费。
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通过提案和决议;(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