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通论第一讲课件
犯罪通论讲稿
犯罪通论讲稿:1796年法国刑法典将实施着手行为作为未遂犯成立的基本条件。
“着手实行犯罪”作为未遂犯的特征,在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处罚犯罪未遂而不处罚犯罪预备的国家来说,是否属于已经着手实行,这是区别应罚的犯罪未遂与不罚的犯罪预备的界限,亦即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既处罚未遂也处罚预备的国家来说,是否具备善于着手实行犯罪,则是区别处罚轻重不同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标志,如在我国刑法典中即是如此。
应当指出的是,“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正当防卫“适时”的判断也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便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不法侵害始于着手实行之时,故着手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可以提供时间范围上的起始点,此“点”后的才有可能是正在进行的。
对着手进行的概念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一是客观说。
这种观点从古典派的见解出发把所为实行的观念作为客观上的标准进行确定。
例如,从形式上讲有:(1)着手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大场茂马、李斯特等) ;(2)实施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及与它有直接密切关系的行为(植田等),就是着手实行;(3)实施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弗兰克);(4)实施了针对法益的第一个侵害行为(迈耶);(5)实施了日常经验中犯罪的一般行为(劳格);(6)对犯罪表现出危险(毕克麦尔)等都解释为着手实行。
上述各种主张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是从客观行为本身去寻求判断犯罪着手的标准。
二是主观说。
这种观念是站在犯罪是行为人危险性格发现的近代派的立场。
例如,(1) 纯粹的主观说。
犯意的成立应根据其实行的行为可以确切时(牧野英一、木村龟二)。
(2 )变通的主观说。
有完成能力的犯意表示发动,即犯意的飞速表示发动(宫本);或者根据事物的自然规律,自然的行为应当具有实现犯罪的可能性,当观念表现在其行动中时(江家、赫尔须列尔、维达尔)。
主观说归根结底是以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意图为标准,来确定犯罪的着手。
《犯罪通论》课件重要词汇索引
词汇索引第一讲1/A 犯罪类型1/B 动刑1/C 犯罪性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要求,先行行为。
动刑理由:行为、罪过。
情节、数额、结果、身份、“非法”罪过罪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学犯罪学,就是指从事实学角度,采用多种学科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研究犯罪关系的知识系统。
体系:犯罪与秩序的关系——犯罪性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互动犯罪与惩罚权的关系——犯罪化犯罪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犯罪规律学犯罪性理论:本能直觉主义(反伦理性)和环境经验主义(反社会性)第二讲刑罚不仁2-A 罪名2-B 除刑2-C 犯罪化罪与非罪的界限洗钱罪洗钱就是对犯罪所得收益进行合法化处理的过程。
刑法第191条规定,实际是协助洗钱罪:(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当场施暴、转化犯、胁迫、携凶抢夺、其他方法等五种。
(当场施暴,当场取财)绑架:绑匪挟持被害人,使其亲友基于被害人被绑交付财产。
当场施暴,日后或第三地取财。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包含可能的暴力)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是抓住把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年)犯罪心理学第1讲导论ppt课件(1)
01犯罪心理学概述Chapter定义研究对象跨学科性030201犯罪心理学定义与研究对象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及现状早期探索发展阶段现状犯罪心理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应用犯罪侦查犯罪预防罪犯矫正司法审判02犯罪心理形成因素Chapter个体心理因素情感缺失认知偏差部分犯罪者可能缺乏同理心、内疚感等情感,从而无法对受害者产生足够的同情和悔意。
人格障碍社会环境因素社会压力社会竞争、贫富差距等压力可能导致部分人产生挫败感和不满情绪,进而选择犯罪作为发泄途径。
不良交往与不良朋友或犯罪团伙的交往可能使个人受到不良影响,从而更容易产生犯罪动机。
文化冲突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价值观冲突可能导致个体产生困惑和矛盾,进而选择犯罪行为。
缺乏关爱缺乏父母关爱和陪伴可能导致个体产生孤独感和无助感,进而选择犯罪作为寻求关注的方式。
家庭暴力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可能对个体的心理造成创伤,使其更容易产生攻击性和暴力倾向。
教育缺失缺乏良好的教育和引导可能使个体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从而更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家庭背景与教育经历影响其他相关因素探讨生物学因素01心理学理论02社会支持网络0303犯罪类型与心理特征分析Chapter攻击性强暴力型犯罪者通常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容易因小事而大发雷霆,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缺乏同理心这类犯罪者往往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理解,难以体会到受害者的痛苦和悲伤。
冲动控制障碍暴力型犯罪者在面对挫折或冲突时,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容易做出冲动的决策。
贪婪驱动机会主义缺乏道德观念权力与控制欲性别歧视扭曲的性观念青少年犯罪01网络犯罪02毒品犯罪0304犯罪预防与干预策略探讨Chapter针对个体层面预防策略认知行为疗法教育与培训心理干预针对家庭和社会层面干预措施家庭治疗社区警务社会福利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犯罪具体干预方法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网络犯罪05犯罪心理评估与矫治方法介绍Chapter犯罪心理评估流程及工具使用评估流程评估工具常用量表矫治方法分类及适用场景矫治方法适用场景1 2 3评估指标评估方法持续改进矫治效果评估及持续改进方向06总结与展望Chapter01犯罪心理学基本概念及学科体系020304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框架犯罪心理评估、预防与干预策略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及伦理规范本次导论课程重点内容回顾01020304跨学科整合国际化与本土化并重技术应用拓展关注特殊群体犯罪心理学发展趋势预测01020304系统掌握犯罪心理学基础知识和理论体系加强理论学习参与案例分析、心理评估、干预方案设计等实践活动重视实践训练了解当前社会犯罪现象和热点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热点鼓励独立思考,探索新的研究方法和实践路径培养创新思维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建议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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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பைடு நூலகம்1月1日晚10时许, 张某、范某、柴某等人到舞厅蹦迪。 在蹦迪的过程中,范某突然去摸领舞 小姐的腿,舞厅工作人员欲将范某推 出舞池,双方发生冲突。张某、柴某 等人对舞厅服务员进行殴打,张某掏 出匕首对着一服务员猛刺过去,没想 到在张某旁边的柴某正用脚去踹该服 务员,张某的刀正好捅进柴某的腿内。 因伤及动脉,柴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 死亡。
山东青年捡到一张医 保卡后在取款机上疯 狂取款60万
思考:如果捡了 60万元现金不返 还别人属于什么 违法行为?
不当得利是违反民 法的行为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构成的概念: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提供法律标准,我国刑法规定了犯 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即犯罪构成。
不 对社会的危 危害不大 危害大 同 害程度不同 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点 应承担法律 行政制裁 刑罚处罚 责任不同 人民法院 处罚的机关 行政机关 不同 联系 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红苹果的溃烂给你什么启示?
(三)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1、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服务员的行为应 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误伤同伙的行 为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行为触犯数 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以过失致 人死亡罪处断。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定为 故意伤害罪(既遂)。
本案中,张某有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
有持刀捅人的伤害行为,同时造成了他 人被捅伤的直接后果。尽管实际造成的 伤害后果并非是其追求的伤害后果,但 无论是谁被伤害,二者在法律上的价值 都是相同的,即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 张某的行为属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与实 际结果性质相同但不一致的打击错误。 这种错误是行为过程中的偏差,不影响 行为人的故意心理。因此,张某同样构 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犯罪心理学第1讲导论 ppt课件
认知偏差、
都影响决策的理性
努力程度、
决策信息量
结论: 犯罪是有限理性的决策结果, 并非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预防和控制犯罪,必须从影响犯罪人决策因素, 使刑法规范与行为能够内化到个体的认知模式, 进而影响行为的基本方向。
使守法意识融为个体认知结构当中,发挥守法心 理的自我控制作用
你说过谎言吗?
(有限理性—— bounded rationality, 最初由Kenneth J. Arrow提出,1957年由Herbert
Simon引入心理学领域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Carroll心理学实验 C 获益的数量51% > D 惩罚的严厉24% > A 获益的可能18% > B 惩罚的可能7%
实验结果还说明了:
c 51% > d 24% > a 18% > b 7%
1、犯罪人的犯罪技能和人际关系会影响对惩罚的可能性 b 与严厉性 d 的认识;
2、犯罪人对犯罪目的或利益 c 的强制思考与设计会夸大 犯罪成功的概率a ,从而限制犯罪决策理性
3、其他因素
犯罪人的决策水平
决策时间长短、
摘自[美]Robert E. Franken:《人类动机》,郭本禹等译,陕西师范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犯罪心理学 推荐阅读书目:
1.[美]格里格 津巴多著: 《心理学与生活》,王垒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
。
2.[美]lawrence S. Wrightsman著: 《司法心理学》,吴宗宪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犯罪心理学》
■ 1903年,科夫莱斯基(Kovelensky) ——《犯罪心理学》
■ 1904年,萨默(Sommer)
——《犯罪心理学》
■ 1904年,阿谢芬伯格(Aschaffenburg)——《犯罪心理学和修改刑法 》月刊》
第4章犯罪论概念与犯罪构成-课件
精品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 1.犯罪的各种定义方法 •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No.13 •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 (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三)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甲持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余额仅有 500元。甲因误操作将500元输成5000元,没 想到由于ATM故障果真吐出5000元。当甲发 现ATM机出现故障,便连续操作,又取出3万 元并占为己有。
• 法院对甲、乙、丙三人均判处故意杀人罪。 • 为何甲、乙没有动手杀人亦被判处故意杀人
罪? • 甲、乙、丙三人应该如何处罚?
第二节 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
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 1.犯罪构成的整体性; • 2.犯罪构成的抽象性; • 3.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四、犯罪与刑事责任 • 无罪过无责任,即客观造成损害而主观没有
罪过,不处罚。 • 1.有故意或过失; • 2.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 • 3.故意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 • 4.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 5.是否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事由。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三、犯罪的核心要素 • 犯罪的核心要素——行为。没有行为,没有
犯罪。
• 甲因为乙与其妻子关系暧昧,屡次于酒后流 露一定要杀乙雪耻,但没有其他任何行为。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若甲为此准备绳索、刀子、毒药等物,但尚 未有进一步行为,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通论第一讲课件案例及重点提要
《犯罪通论》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这么课的内容:刑法学(总则分则)、犯罪学、金融犯罪、法律实证分析等课的打包整合。
为什么要开设本课程?理由一:犯罪就在我们中间。
●作为可能的被害人,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的保护,还要知道犯罪规律,以预防被害。
●作为潜在的违法者,我们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刑法既是对犯罪的打击,也是对司法者的限制。
●作为未来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还要了解罪刑法定,依法办事。
总之,犯罪与我们密切相关。
理由二:如何理解犯罪,如何对待犯罪,是区分不同文明、文化的重要根据之一。
●有的文化中,人们庆祝一个同类的死刑,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人们庆祝死刑的废除。
●有人认为犯罪人就是“坏人”、“特殊人”、“异己分子”,而有人则认为犯罪人只是做了件坏事的人,是普通人中的个体之一,是“我们中间的一个”。
●按照某种理论,犯罪或不犯罪,犯此种罪或彼种罪,此时此地犯罪还是彼时彼地犯罪,或者是神定的,或者是遗传因素决定的,而按照另一些理论,这些不同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有关,或者是人的后天环境所决定的。
总之,犯罪观是文明、文化和理性程度的深刻反映。
作为未来的社会精英,需要以一种科学、冷静、谦抑的态度对待犯罪问题。
理由三:犯罪研究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
●犯罪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也是一种心理学现象。
●甚至是一种生物现象。
总之,犯罪是一种综合的存在,但后来被人们人为地切割成不同的领域,关于犯罪的各个学科肢解了犯罪问题的科学知识:所以,希望通过本课,使关于犯罪的知识跳出专业圈,超越学科局限,让人们对犯罪问题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参考书:犯罪学: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人大出版社出版(第二版)。
刑法:杨春洗、杨敦先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5年版)。
或者,陈兴良的《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讲犯罪有害引子:社会恐慌——来自犯罪的威胁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可能引起社会恐慌(迅速大面积蔓延开来的恐惧)的,有四大社会问题:战争(一般局部,战争属于犯罪即战争罪,危害小于犯罪)、人口增长(引起粮食短缺,人口素质降低,诱发犯罪)、环境污染(本身为犯罪)、犯罪。
北大犯罪通论、犯罪学总结(白建军老师《关系犯罪学》)(独家)
第一章什么是一个犯罪问题何谓犯罪学问题?(给犯罪学下一个定义)1、犯罪只有一个,只是犯罪学研究的视角不同于其他学科,事实学的角度,犯罪关系才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2、实证分析方法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原因在于犯罪的事实学角度;常见:实然、量化、经验、关系研究;3、三条逻辑构成犯罪学学科体系:犯罪学的学科叙事体系(研究范式、犯罪关系、社会反第二章应然犯罪学犯罪的本源是什么,社会希望犯罪是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对犯罪做出反应;神学预定论、自由意志论——否认神定论和意定论的决定论(启蒙思想家)——古典犯罪学派(贝卡里亚、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边沁):是人和环境互动的结果(决定论),行为论、(效果论)、抽象评价(规范论)、定性、理性批判;第三章实然犯罪学1、“实然”的三个定义——研究对象:可感知到的犯罪现象、可检验的犯罪理论、犯罪与多种社会反应之间的具体联系;2、来源:实证主义哲学(经验主义)、生物进化论、社会统计学(经济因素对犯罪的恶影响、犯罪制图学、自然因素与犯罪、统计调查手段的创新);代表:意大利学派;3、话语形式:实证分析方法;客观观察——科学归纳——定量分析(11种分析模型,可以参考);结论:4、特殊人;通过经验感知犯罪,存在经验原型;(龙勃罗梭、菲利)5、犯罪是自然、社会等原因影响的必然结果,独立于立法者的价值倾向;(龙勃罗梭、加罗法洛、菲利“犯罪饱和学说”);6、犯罪的具体性、个别性决定刑罚的个别化;(刑法是返祖现象、刑罚个别化、刑罚民事化、刑罚替代物及提出原因)第四章犯罪特性学非善(恶意和敌意)——严重(定性和定量)——5、希特勒;6、有组织犯罪:匪徒、秘密教门和邪教、秘密会党与黑社会、恐怖主义、政府施害;这种分析的意义;7、张君案、井口案;结论:犯罪不是纯粹的、也不存在特殊的犯罪群体,犯罪是普遍的,所以社会控制也应当为所有人共享、针对所有人;发现、解释并设法调整社会控制中可能存在的社会控制资源的差别分配;第五章犯罪形态学1、对强奸修女和强奸妓女的不同看法——所谓犯罪形态是指:分析单位、控制对象、犯罪性的载体;5、犯罪互动的历史:集体加害和集体被害(原始)——个人冲突;6、互动的结构:从不同犯罪互动类型看特征和法律的不同——被害关系(被迫被害、缺席被害、交易被害)、行为类型(暴力、偷窃、欺诈)、加害地位(一般犯罪、优势犯罪)、国家被害(针对国家权力、误用国家权力、违反国家权力);第六章犯罪定义学1、“犯罪定义”≠“犯罪的定义”问题:为什么有些行为被犯罪化了,而有些没有?这里面的规律是什么?犯罪定义:对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符号和规范体系;国家将某种行为犯罪化的根据、过程与结果;一套人们认同并遵循的表达了一定价值取向的规范准则;类型:刑法和其他文化载体;立法和司法;概括性准则和具体法条;否定性评价和肯定性评价;时研究表明:主体性确实为最活跃的因素,但主体性存在任意性(诽谤罪和侮辱罪该不该同刑)、片面性(套汇行为的除罪、入罪)、危险性(婚内强奸案、定义者处在优势地位,倾向于加重否定、优势犯罪的轻刑化),所以容易产生滥用; 克里普克(犯罪取决于被称为犯罪)、马蒂、福柯(权力模式影响犯罪定义)结论:犯罪定义要在主、客体的互动中调整自己,既要接受客体的制约,又要服从主体的规范;把犯罪定义理解为对象与主体之间的中介物的三个理论意义: 是大量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互动过程的记录,犯罪定义获得了事实学属性,所以可以对它进行实证研究;所谓的犯罪危害性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定义对象独立于定义者的客观属性,深化对犯罪的理解;犯罪定义不当然是关于犯罪的指称,犯罪定义可能被滥用,所以犯罪控制不仅仅是对危害行为的控制,也是对犯罪化过程的控制;5、犯罪定义的事实学分析:在互动关系对犯罪定义的属性、形成和内在结构做实证分析: 价值分析:客体主体化——如何配刑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倾向;真理分析:主体客体化——罪刑法定的提出是服从了功利计算主义的规律; 结构分析:历史性分析:历史发展中的动态分析——偷→贪污;第七章 犯罪规律学犯罪与社会现象、自然现象间的稳定联系;形式是主观的;犯罪规律的属性:理论假设、实证检验(送三个理由、格林研究)、普遍联系(经验规律和必然性规律,犯规和原因、犯罪和控制、控制与原因间的关系)结论:犯罪规律决定着社会控制目标、范围、效果,社会控制实践必须遵循、服从、接近、符合犯罪的客观规律——具体为:控制要建立在理性、科学的犯罪解释论基础上;该理论要经过标准化实证研究过程的检验;控制必须受制于普遍联系、努力追求社会反映的系统性和协调性;5、犯罪规律的发现与证实——为什么犯罪规律的发现需要依靠实证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受到质疑:到底能不能量化?能量化到什么程度?解决:转换原理、误差原理、操作化(建立指标体系和赋权)犯罪强度:犯罪的密度、频率、重度等;对应犯罪暗数、犯罪频率和犯罪重度(罪量);犯罪率有局限性;犯罪结构:犯罪分配率——犯罪类型化的划分标准:归类和划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行为类型和罪人类型、案件类型和群组类型、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犯罪动态:总量数列、绝对消长、发展速度;犯罪相关:研究谁和谁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关系的程度和方向;6、类型——原生性犯罪规律:龙勃罗梭的遗传研究;反应性犯罪规律:“曲解因素”的研究;差异性犯罪规律:心理学、生物学(克劳、梅德尼克,养父母与子女犯罪研究)、时空差异(龙勃罗梭、格雷、菲利、凯特勒);科学还原性犯罪规律: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积累规律:萨瑟兰不同联系理论、塔尔德模仿论、鲍尔比母爱剥夺论;犯罪决策规律:罗伯特、托马斯的经济决策;犯罪互动规律:萨拉·本—戴维的强奸罪互动研究、约翰·W·汤姆林的白领犯罪互动研究、张建荣的犯罪互动递进关系研究;结构性犯罪规律:(静态现象的联系和时空因素的影响)伊藤滋“城市死角”;过程性犯罪规律:(动态过程和时间因素)加罗法洛、龙勃罗梭;抵消性犯罪规律:赫希社会联系理论;临界性犯罪规律:犯罪场、三分法;犯罪得逞规律:被害死角对得逞率的影响;犯罪效应规律:正面和负面、有形和无形、对社会的和对犯罪的、罪量轻重、连锁和反馈;控制犯罪与提高安全感;理解龙勃罗梭——原生性、差异性规律理论人类学理论方法的演绎犯罪是犯罪倾向、可能性的积累结构性犯罪理论(多因素影响说)认识论研究定量研究控制社会控制是犯罪控制的最高形态;犯罪学迈向实践:刑事一体化;第八章刑事政策研究对561个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实证分析,检验、测量实然的、隐含在一定形式政策中的犯罪关系原理;1、问题和方法:如何理解刑事政策?如何研究?——刑事司法解释;2、过程:传统型犯罪、职责型犯罪、经营型犯罪的历史动态分析、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比例分析分析;3、发现:原则型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预防)、明确型刑事政策(省刑慎罚、集中打击、反腐败、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潜在型形式政策(罪行细化、程序规范、有限刑法、积极刑法、机构协调、制度协调、司法平等、政治安全、有利被告、节约司法);4、具体分析四个部分:宽宥与严厉、规范逻辑和实践逻辑(道德对立法的影响)、被动和主动、审判机关的主导作用(司法机构的参加比行政机构增加中立性);5、刑事政策的立场分析:静态、动态、导向——择重、趋重、偏重,;6、刑事政策的技术分析:规范化、被动化、权力结构、法治化的犯罪学定义;7、立场与技术的关系分析——刑事政策自身缺陷的恶性循环,在犯罪与国家的立场存在两个关系(价值关系、真理关系)中如何制约:既要服从规律,又要追求平衡;第九章刑法规范研究对422对罪刑关系进行量化分析和犯罪学思考,试图发现刑事立法中实际上骑着导向作用的某些形式政策思想;1、理论假设:罪刑均衡;234、数据和研究意义;5、均衡性检验和结论;6、解读和发现:主体性失控及原因;挑战法条权威的意义第十章刑法适用研究以抢劫罪的量刑和司法现代化为例,运用、检验犯罪学原理;1、理解同案同判——如何确定是同案(抢劫罪的22个变量、赋权等到应然罪值)——是否同判(刑量赋权做为实然罪值)——分析;同案同判的意义和解释;如何做到同案同判:构建案件审判质量监控系统;2、司法现代化七个难题——产生原因:资源惯性与社会控制失控——解决方法:适当引进判例法机制(司法先例的优势和反驳反对观点);第十一章被害预防研究归纳被害预防的两个规律并以实例分析;。
刑法总论,犯罪论课件
第二讲犯罪构成特别提示1.复习要旨:犯罪构成体系,又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2.重要考点:犯罪概念的层次化,定罪方法。
一、定罪体系: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一)两层次体系1.简图客观层次: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层次: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2.详图客观(违法)层次: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①)——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主观(责任)层次: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①严格讲,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要件,因果关系只是解决某个结果能否归责于某个行为的问题。
解决了这个问题后,因果关系便完成使命,失去存在价值。
因此,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而非实体要件。
3. 图解:定罪原理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以下对话便可以回答: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
情景一: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了一只花瓶。
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
小孩赶紧嚷道:“这不是我干的!”情景二:小孩手舞足蹈,不慎摔倒在地,碰碎了花瓶。
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
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需要具备一个要件:制造法益侵害事实(也称违法事实)。
如果一个行为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法益侵害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该要件也称为违法要件或客观要件,意指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又称违法性)。
第二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不应该用故意的责任谴责他。
这表明,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外,还应具备一个要件: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谴责行为人。
如果无法谴责行为人(例如属于不可抗力),则无法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谴责的条件称为责任要件。
犯罪论体系课件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结构具有层次性与独立性,从违法到责 任的判断循序渐进,逻辑严密。当然也有自身缺陷,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顾忌个别正义;二是对犯罪成立 与否的判断显得比较僵化;三是缺乏刑事政策考量;四是观念抽象画,导致 解决问题缺乏具体标准。
二阶层理论: 1.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学各论一PPT学习教案
案例1: (1)相约自杀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相约自杀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之间有何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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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约自杀在哪些情形下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2:
(4)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间有 何区别?
(5)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发生竞 合时,如何处理? (三)结论归纳
故意伤害罪 (致死)
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故意伤害罪
五、绑架罪
(一)案例引入
1. 雷某某等绑架案 被告人雷某某与某外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亚太区航
空主任罗西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后雷某某找到 被告人吴某某帮忙,吴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尹某某 等人预谋绑架罗西。2002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 人雷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园公寓4号楼下, 将罗西骗上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后带至北京市大兴 区德茂小区的租房处,将罗西扣押对其威胁,并 强迫其打电话,让其公司经理取出其办公室抽屉 内的美金4000元及护照等物交给吴某某等人。后三 人伙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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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问题
案例1: (1)强奸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 (2)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发生竞合时,如何处
理?
案例2: (3)轮奸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之间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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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轮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5)在轮奸过程中,某一行为人仅仅放弃自己 行为的,是否适用加重法定刑?
路某火锅店打工的被告人游某某和同事张某某 (女,16岁)、刘某某(男,15岁,已行政处罚) 等人在火锅店男生宿舍喝啤酒。在喝酒过程中, 游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按在床上脱其裤子,张某某 极力反抗,游某某未能得逞。后游某某又再次将 张某某按倒在床上脱其裤子,因其反抗,游某某 便叫刘某某帮忙,刘某某用围巾将张某某的嘴捂 住,游某某按住张某某的双手,将其裤子脱掉, 对其下体进行
刑法各论PPT 第一编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 以及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 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等各 项权利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 婚姻家庭权利。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不是因为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 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本罪。 (三)认定 1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处理 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2)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 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在过于自信 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预见,但是 没有能够切实防止重伤结果的发生,其违反的是结果避 免义务。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通论
《犯罪通论》刑法学(总则分则)、犯罪学、金融犯罪、法律实证分析等课的整合。
为什么要开设本课程?理由一:犯罪就在我们中间。
●作为可能的被害人,我们不仅要了解法律的保护,还要知道犯罪规律,以预防被害。
●作为潜在的违法者,我们也需要刑法的保护——刑法既是对犯罪的打击,也是对司法者的限制。
●作为未来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还要了解罪刑法定,依法办事。
总之,犯罪与我们密切相关。
理由二:如何理解犯罪,如何对待犯罪,是区分不同文明、文化的重要根据之一。
●有的文化中,人们庆祝一个同类的死刑,而在另一些文化中,人们庆祝死刑的废除。
●有人认为犯罪人就是“坏人”、“特殊人”、“异己分子”,而有人则认为犯罪人只是做了件坏事的人,是普通人中的个体之一,是“我们中间的一个”。
●按照某种理论,犯罪或不犯罪,犯此种罪或彼种罪,此时此地犯罪还是彼时彼地犯罪,或者是神定的,或者是遗传因素决定的,而按照另一些理论,这些不同都与人的自由意志有关,或者是人的后天环境所决定的。
总之,犯罪观是文明、文化和理性程度的深刻反映。
作为未来的社会精英,需要以一种科学、冷静、谦抑的态度对待犯罪问题。
理由三:犯罪研究也是一门科学,需要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
●作为社会经济现象——犯罪与物价、人口、分配、冲突、教育密切相关。
●作为心理学现象——犯罪人格、攻击性、俄狄浦斯情结。
●作为生物现象——基因、人种、地理环境、气候。
总之,犯罪是一种综合的存在,但后来被人们人为地切割成不同的领域,关于犯罪的各个学科肢解了犯罪问题的科学知识:所以,希望通过本课,使关于犯罪的知识跳出专业圈,超越学科局限,使学生对犯罪问题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
参考书:犯罪学: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人大出版社出版(第二版)。
刑法:杨春洗、杨敦先的《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5年版)。
或者,陈兴良的《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1讲犯罪有害引子:社会恐慌——来自犯罪的威胁除了自然灾害以外,可能引起社会恐慌(迅速大面积蔓延开来的恐惧)的,有四大社会问题:战争、人口增长、环境污染、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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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通论主讲:法学院白建军教授参考书:杨春洗等:《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05年版)。
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人大出版社出版(第二版)。
第1讲犯罪有害犯罪当然有害。
但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恶害有所不同,社会动用刑法做出反应的理由也可能不同。
1/A 犯罪类型一个需要动用刑法进行制裁的行为,不是施暴,就是偷窃,或是欺骗。
如果一个行为无法归入这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它就没有理由被说成是犯罪。
刑法中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都可以被还原为这三种行为中的某一种,或者说,任何犯罪都是这三种行为发展、派生出来的。
因此,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被还原为施暴、偷窃或者欺骗。
1、暴力犯罪及其不典型以施暴为主要形式的犯罪,也即通常所说的暴力犯罪,是指滥用暴力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各种犯罪。
典型的暴力犯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还有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
说这些是典型的暴力犯罪,首先是因为这些犯罪的行为人会面对被害人当场滥用暴力,是直接的暴力。
第二,对这些犯罪而言,暴力行为的滥用都会造成被害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灭失结果,是现实的暴力。
第三,典型的暴力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而且通常以直接追求被害人伤亡、财产损失为目的,是主观恶性比较明显的暴力。
第四,多数情况下,暴力犯罪是积极主动的实施暴力攻击,是作为形式的暴力。
正因为有这四个特征,暴力犯罪通常被认为是最凶恶的犯罪。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暴力犯罪自身正在发生悄然的改变,出现了某些不典型的暴力犯罪。
第一种不典型的暴力犯罪就是间接暴力。
第二种不典型的暴力犯罪就是制造危险。
第三种暴力犯罪的不典型,就是轻率或过失的暴力。
第四种暴力犯罪的不典型涉及不作为犯罪或者持有型犯罪。
现代社会用各种纽带把人们之间的关系捆绑得越来越紧密,其实,也使人们陷入一种越来越脆弱的境地。
一旦发生一根绳索的断裂,都会引发大规模的灾难。
同时,现代社会也给暴力犯罪提供了越来越方便、多样的条件,使人们内心深处对他人生存状况的漠视以某种可以“自圆其说”的形式释放出来。
结果,就使本来就越来越脆弱的社会变得更加脆弱。
这也反过来说明,对某些不典型的暴力行为动用刑法来做出反应在所难免。
2、偷窃的进化盗窃是最原始的犯罪之一,但盗窃也有各种衍生形态。
首先来看“偷什么”。
多数情况下,“偷”的对象是现金或有形的财物。
但在刑法上,绝不是只有偷这些东西的才叫偷。
例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财产凭证也属于盗窃。
在立法上,以下几种对象都可以成为广义上偷窃行为的对象:①信用卡信息。
②知识产权。
③公民个人信息。
④公文信息。
⑤文物。
偷窃对象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价值形态的变化,说到底,反映了人类需要的多样化和现代化。
其次看“谁来偷”。
刑法中,任何人都可能构成的偷,叫做盗窃罪。
此外,还有一些只能由特殊身份的人实施的偷窃。
最后来看“怎么偷”。
偷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
而在现代社会中,所谓秘密窃取又派生出许多种形式。
综合以上观察可以看出,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有多复杂,偷窃行为就会有多复杂。
偷窃等财产犯罪的复杂性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某种反映和标志。
3、欺骗的新元素在现代社会,欺骗类犯罪也派生出新的类性。
首先,新型欺骗类犯罪已经不再限于加害被害关系的二元性,参与者以及被骗的人不一定是最终的被害人。
司法中,即使是普通诈骗罪,也出现了所谓“三角诈骗”的案件。
第二,对广义上的欺骗类犯罪而言,财产的非法转移已经不是全部目的所在,被害人所遭遇的也不再限于财产损失。
第三,对传统骗局来说,虚构假冒某种合法身份,是取得被害人信任的必要条件。
然而,对现代许多欺骗行为来说,行骗者正是那些原本就拥有某种合法身份的人。
问题是,根据犯罪的不同类型,社会如何动用刑法手段做出反应呢?1/B 动刑所谓动刑,就是指刑罚的发动,就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对公民的行为做出反应。
动刑的理由通常就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构成条件,符合这些条件,就可能是犯罪。
所以,动刑条件意味着按犯罪处理的可能性。
其中,动刑的最基本理由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
问题是,什么是一个“犯罪行为”?怎样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案例:因某乙长期欠债不还,某甲心怀不满。
某日,二人为还钱之事再次发生争吵,某甲还遭到某乙的辱骂。
为寻机报复,某甲乘某乙外出之机,将某乙之子15岁的某丙带到家中,给其看黄色录相片,然后将其骗到某发廊,教唆某丙与外来打工妹某丁发生了两性关系。
但某丁是艾滋病患者,致某丙感染。
某丙知道后在绝望中自杀身亡。
有证据证明,某甲并不知道某丁为艾滋病患者。
问: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为什么?不仅是“无行为则无犯罪”,而且要“有什么行为才有什么犯罪”。
案例:被告人李品华等人多次驾车在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车辆变道之际不减速或加速行驶,故意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交警部门按照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责任,从而获得赔偿共计1.7万元。
问题:驾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获取赔偿的,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诉讼欺诈”而无罪?具体来说,引起动刑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的犯罪:一级到四级犯罪。
犯罪首先可以分为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两类。
换个角度看,根据犯罪所危及的利益不同,还可以将犯罪分为破坏公共秩序的公权犯罪和侵犯个人利益的私权犯罪。
在这两种分法的基础上,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便有四种组合类型:1、暴力公权犯罪;2、暴力私权犯罪;3、非暴力公权犯罪;4、非暴力私权犯罪。
暴力公权犯罪的典型例子如恐怖主义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危险驾驶罪等等。
暴力私权犯罪的典型例子如杀人、伤害、强奸、抢劫、非法拘禁、侮辱、虐待、遗弃等犯罪。
非暴力公权犯罪的典型例子有假币犯罪、偷税犯罪、洗钱犯罪、贪污腐败犯罪、走私犯罪等等。
非暴力私权犯罪的典型例子如盗窃、诈骗、重婚、侵占、诽谤等等。
四类犯罪的轻重顺序是:暴力公权犯罪是最重的犯罪,暴力私权犯罪的严重程度仅次于暴力公权犯罪。
严重程度排序第三的是非暴力公权犯罪,最轻的犯罪是非暴力私权犯罪。
所以,按照这种罪刑关系的轻重顺序,我们将暴力公权犯罪称为一级罪,暴力私权犯罪称为二级罪,非暴力公权犯罪称为三级罪,非暴力私权犯罪称为四级罪。
当然,百分比和平均值只是集中趋势的一种说明,并不等于每个参加计量的样本值都等于全组样本的集中趋势值。
四类犯罪的这种轻重顺序并非中国刑法所特有。
我们曾观察过有汉译本的世界50个国家的刑法典中的13121个罪名及其法定刑罚。
结果发现:我国刑法在四类犯罪的轻重顺序上,恰与这几十个国家刑法的总体趋势同步。
发现这一共性的意义在于,人们可以根据犯罪类型与刑罚轻重之间的这种规律性联系,体会立法本意和刑法典承载着的价值结构。
人们可以大体上根据犯罪类型判断立法者的基本态度,预见刑罚的轻重。
需要说明,所谓犯罪行为,除了作为以外,不作为也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犯罪就是做了不该做的,不作为犯罪就是不做该做的。
案例:某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丁琳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一座小桥下坡处时,将醉倒在此的被害人李自成碾压于车下。
被告人丁琳下车查看,将李自成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旁边,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自成后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系内脏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
交通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认定死者李自成是趴在桥下坡约5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实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无法发现,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时,即便发现也根本来不及采取措施。
问题:驾车者无任何责任意外轧伤行人后将其弃至路边逃离致使被害人未能及时救治死亡的,是意外事件、交通肇事罪还是肇事逃逸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前提是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义务,就没必要作为,因而也不构成犯罪。
第一种作为义务来源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二种作为义务来源是职务要求。
第三种作为义务来源是先行行为。
还应说明,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并不是引起刑事反应的充要理由,不能独立构成发动刑罚的依据。
除了行为以外,还要看有没有罪过。
案例:一村民张某去世,死者家人按照当地习俗在办理丧事期间燃放鞭炮。
由于买来的鞭炮第一响后升空不高(产品质量问题),被告人温俊海点燃爆竹后,第二响落在了正在围观女童赵某头顶并爆炸,致赵当场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医鉴定,赵某被爆竹爆炸震破脑内血管出血而死亡。
问题:有罪吗?概念:罪过。
罪过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对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不构成犯罪。
其中,犯罪的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罪过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虽然也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不是犯罪。
除了行为、罪过以外,动刑理由至少还有:情节、数额、结果、身份、“非法”等等。
问题是,就算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为什么一定要动用刑法手段做出反应?具体说:为什么不能用私刑来解决?不能用罚款来解决吗?为什么不能全都判处死刑——为什么要设立各种类型化的动刑条件?总之,动刑的原理是什么?1/C 犯罪性什么是犯罪学?以下说法,都可以说是犯罪学概念的合理表述:“犯罪学是关于犯罪问题的事实学”、“犯罪学是关于犯罪的实证科学”、“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关系的学问”、“犯罪学是以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为知识背景的综合科学”。
犯罪学主要研究犯罪与秩序的关系、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惩罚权的关系、犯罪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总之,犯罪学,就是指从事实学角度,采用多种学科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研究犯罪关系的知识系统。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不是犯罪现象本身,而是犯罪关系。
其中,在犯罪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上,核心概念是犯罪性。
犯罪性既有主观上悖德的一面,又有客观上实害的一面,是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倾向所以受到社会否定评价的内在根据——社会不能仅凭某个行为本身的样态将其视为犯罪。
一个行为有没有犯罪性,只能在一定秩序中才能得到把握。
只有相对一定秩序关系,才能说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
犯罪性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犯罪性的本质规定性问题,即犯罪到底因其自身的何种属性而导致社会动用最严厉的手段对其做出反应。
对此,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本能直觉主义和环境经验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