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数 校
二类校 五大部类 第一大类 第二大类
第三大类
第四大类 第五大类
小学图书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公章)
图书 管理员:
电话:
教职工数
师均册数
在校生数
学生图书册数
生均册数
部类
22 个基本部类
A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B 哲学、宗教
C 社会科学纵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文化科学
G
教育
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
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Z 综合性图书
合计
分类比例册数
小学(比例)
册数
现有
短缺
1.5%
1.5%
64%
28%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
— 1—
— 2—
中小学图书馆图书分类法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结构简表──中小学图书馆版一、基本大类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C社会科学总论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H语言、文字。
I文学J艺术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安全科学)Z综合性图书二、简表(到二级)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1 马克思、恩格斯著作2 列宁著作3 斯大林著作4 毛泽东著作5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著作汇编。
7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生平和传纪8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和研究B哲学0 哲学理论1 世界哲学2 中国哲学3 亚洲哲学4 非洲哲学5 欧洲哲学6 大洋洲哲学7 美洲哲学80 思维科学81 逻辑学82 伦理学83 美学84 心理学9 无神论、宗教C会科学总论1 社会科学现状、概况2 机关、团体、会议。
3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4 社会科学教育、教学5 社会科学参考工具书8 统计学91 社会学92 人口学93 管理学[94]系统论(系统学、系统工程)96 人才学D政治、法律0 政治理论1/3 共产主义运动、共产党4 工人、农民、妇女运动与组织45 青年、学生运动与组织5/7 世界各国政治8 外交、国际关系9 法律E军事O 军事理论1 世界各国军事2 军事史3 军事技术5 陆军6 海军7 空军81 战略导弹部队82 公安部队、武装警察83 民兵84 其它军队F经济0 政治经济学1 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2 经济计划与管理3 农业经济4 工业经济5 交通运输经济6 邮电经济7 贸易经济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0 文化理论1 世界各国文化事业概况2 信息与知识传播3 科学、科学研究8 体育H语言、文字0 语言学1 汉语2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3 常用外国语4 诸语系、语言9 国际辅助语I文学0 文学理论1 文学作品综合集2 诗歌作品3 戏剧作品4 小说作品5 报告文学作品6 散文作品69 杂著作品7 民间文学作品8 儿童文学作品9 少数民族文学99 宗教文学作品0 艺术理论1 世界各国艺术概况2 美术3 连环图画、低幼画册4 音乐、舞蹈5 戏剧、电影、电视艺术K历史、地理0 史学理论1 世界史2 中国史3/7各国史81 传记85 文物考古89 风俗习惯9 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 自然科学理论与方法论1 自然科学现状、概况2 自然科学机关、团体、会议3 自然科学研究方法4 自然科学教育、教学。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馆藏书量配备标准
五大部类序列小学中学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A 马克思主义、列
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
1.50%2%哲学
B 哲学 1.50%
2%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
育、体育
H 语言、文字I 文学J 艺术K 历史、地理N 自然科学总论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
学
Q 生物科学R 医药、卫生S 农业科学T 工业技术U 交通运输V 航空、航天X 环境科学综合性图书
Z 综合性图书
5%4%
64%54%
分类体系结构
分类比例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量配备标准
自然科学
28%38%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二十二大类序列
社会科学。
图书配备标准
中小学图书室配备标准
说明:学生阅览室座位:高中按学生数1/10设置,初中按学生数1/12设置,小学按学生数1/18设置。
教师阅览室座位:高中按教师数1/3设置,初中按教师数1/3设置,小学按教师数1/4设置。
藏书量:高中50册/生,初中40册/生,小学30册/生。
新增比例:达到藏书标准的l%及以上
借阅图书:高中学生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5册/生,初中学生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2册/生,小学学生每学年借阅图书不少于10册/生。
藏书流通量:高(完)中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70%,初中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80%,小学不少于藏书量(品种)的90%。
藏书中每种书籍复本不超过5本。
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5号2008年5月7日印发)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第十条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的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代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第四章条件保障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供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调协阅览室的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附表一:图书馆(室)藏书量备注:1类是指教学班数在19个及其以上的学校;18个及其以下学校为2类。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2002修订)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2002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3.25•【文号】教基[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教基[2003]5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现将修订后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
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
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室配备标准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日期:2010-03-16]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教育部文件(教基〔2003〕5号文件)《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第十条图书馆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第十一条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第十二条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第十三条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的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第十四条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代阅为主.要开展好外借、阅览、宣传推荐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第十五条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第十六条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第四章条件保障第十七条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供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调协阅览室的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第十八条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9平方米.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第十九条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附表一:图书馆(室)藏书量。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
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
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中小学图书配置要求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人员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
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七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馆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
图书馆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附件3: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细则一、总则1、为了推动我市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强化中小学图书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使其在素质教育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及《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各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管理工作和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的经费投入,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捐助,促使各级各类中小学图书馆不断改善办馆条件,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3、各学校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提高图书质量,保证师生借阅图书的需要。
积极支持图书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并能够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加强社区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使学校成为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4、本评估细则分四个部分,即A1基本条件,A2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A3文献信息资源流通与服务,A4附加。
前三项合计为100分,附加为20分。
评分结果以四项累加计算。
示范图书馆(室)总分应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合格图书馆(室)总分为80分-99分。
其中,附加分不超过总分的20%。
5、本《标准》制定的文件依据为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教资保〔2022〕356号•【施行日期】202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方案的通知教资保〔2022〕35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6〕3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图书馆装备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8〕60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的应有作用,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现将《河南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建设中小学标准化图书馆为引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坚持科学性、导向性、适宜性,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全省中小学图书馆整体水平提升。
二、建设与评估1.建设全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建设100所(2022年建设数量见附件2)。
各地要选择基础较好、管理规范、应用创新、资金有保障的中小学校图书馆作为遴选目标,并认真组织学校申报。
2.评估(一)学校申报拟申报学校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工作,重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采取措施,抓好创建。
申报学校在自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学校图书馆基本情况,自评情况,图片资料(不少于20幅,图片资料上应注明学校名称)视频资料(5分钟左右,充分反应图书馆概貌、借阅、活动等场景以及本馆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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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第一大类第二大类
22个基本部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B哲学、宗教
小学
1.5%
1.5%
中学
2%
2% C社会科学纵论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第三大类G 文化科学
教育
体育
64%54%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N自然科学总论
O数理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第四大类28%38%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
第五大类Z综合性图书5%4%
说明:图书室三帐一簿:总帐,要求反映图书的总册数和总价值及每年的变动情况,要记载图书编号、书名、单位、单价、数量、金额。
分类帐,要求按国家五大部分二十二小学习资料
类分类记帐,要求反映每类图书的书名、册数、单价、存放位置(架位)、购买时间、总册数、类别总价。
报损帐,是指已经损坏没有修补价值或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书籍,必须从书库中剔除,这类帐册同样要体现类别、书名、编号、单价、剔除时间、总价。
借还登记簿:图书借阅要实行借阅登记制,登记簿上要显示借阅书名,数量,存放位置,架位,借阅人,借阅、归还时间等。
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