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一、封面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代码:320584加代码证代码。
3、登记种类:按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六种类型填写。
4、填表日期:即填写日期。
二、纳税人基本内容填写说明:1、纳税人名称: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纳税人简称:限十个字以内。
3、外资企业英文名称:按批准证书上的英文全称填写。
4、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填写。
5、工商证照名称: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填写。
6、工商证照号码: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填写。
7、工商登记日期:按工商局第一次核发的营业执照的日期填写。
8、开业日期:按纳税人实际开业日期填写。
9、经营期限: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填写。
10(营方式按如下内容填写。
01-运输 02-采掘 03-服务性加工 04-工业性加工05-批发 06-零售 07-批零兼营 08-零批兼营09-代购代销 10-租赁 11-进出口 12-咨询13-代理 14-修理 15-劳动劳务 16-销售17-种植 18-养殖 19-施工 20-制造销售21-加工 22服务 90-其它经营方式11、经营范围:按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
12、注册地址:按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证书上的地址填写。
13、经营地址信息: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按注册地址填写;如与注册地址不同按实际经营地址填写。
14、人员信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地址、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实填写。
15、合伙人情况:合伙企业填写,其他企业不填。
16、银行帐号情况:基本帐户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帐户填写;纳税专户按税务机关指定开户银行填写;其他存款,按实际情况填写。
银行办事处名称按规范名称填写。
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流程一、业务概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流程概述本工作流程设置申请、受理、核准、发放、归档五个节点,征收服务分局一窗通办岗(组)依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原件将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核准等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传递至基础管理岗(组)触发综合调查巡查流程。
本工作流包含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经营登记三个底层业务。
设立税务登记流程工作流适用底层业务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需补正的资料;2、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将登记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核准征收服务分局一窗通办岗(组)录入核准税务登记日期,分配主管税务机关。
打印税务登记表,交纳税人签章确认。
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信息补录。
属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触发违法违章登记流程;核准税务登记后,触发税种认定流程。
(四)发放征收服务分局一窗通办岗(组)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五)归档征收服务分局一窗通办岗(组)将税务登记表归档。
归档后,触发综合调查巡查流程。
如果调查中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触发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和税种登记流程。
四、各节点工作职责五、过程监控六、表证单书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交资料清单个体经营登记提交资料清单临时经营登记提交资料清单税务机关应用系统使用表证单书七、关联流程关联流程清单八、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全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三款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全文九、创新突破点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十四条之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第二章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第二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一)税务机构的管理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
它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 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 称地税)两个系统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省级国家税务 局受国家税务总局的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地方 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
第二节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管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报送的资料
1.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 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 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 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 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八、税务登记证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管理 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
一次。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 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表》,共1份。 2.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 (三)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才能办理的经济事项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 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 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 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 然人的还必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 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登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
税务登记表怎么填篇一:税务登记表(填表样式)税务登记表纳税编码: 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填写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办设立税务登记时填用。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类型:1.单位(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单位或个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临时税务登记:(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国有控股情况”指标口径:“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四、本表以A4纸印制,一式二份。
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五、填写本表请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签字笔。
篇二: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税务登记表填写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表适用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内资企业注册税务、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税务登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七种类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10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10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一)符合《公告》要求的无照户纳税人,应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资料,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对无照户纳税人严格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应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批准的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二)无照户纳税人在填写《临时税务登记表》时,“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规则为“经营者名称+主要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应填写纳税人实际主要经营项目;“登记注册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可核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其他组织”,“批准设立机关”统一为“其他”,“批准设立文号”统一为经营者身份证件的号码。
(三)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照《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回收、作废原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无照户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需开具地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量提供发票,或为其代开发票。
税务登记表(电子版)
税务登记表(电子版)
1税务登记表封面
2税务登记表主表
3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表
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书5网上办税协议书
6中山地税手机、电话服务申请表
7纳税人涉税信息表
8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
9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10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
个人出租房产税务登记表(电子版)1税务登记表封面
2税务登记表主表
3中山地税手机、电话服务申请表
4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出租)
中山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中
备注:1、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
2、单位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填妥《委托银行(信社)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带同税务登记证件 银行(信社)盖章确认,并在确认后交回第三联到税务机关补充税务登记资料。
权书》,带同税务登记证件到开户资料。
清单(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或负责人签名。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微机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须知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新设税务登记。
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一式三份或四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属直管户的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属共管户的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国税局,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或四张,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临时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公章:
年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局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 核准日期: 是否属于 国税、 地税共管户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 核准日期: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发证日期: 发证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年 月 日
币种 投资方经济性质
金额 投资比例
币种 证件种类
金额 证件号码
币种
金额
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外资投资比例 注册地址
国有投资比例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 税款业务 情 况 附报资料: 联系电话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纳税人识 别号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类 型 组织机构 代码 开业(设立) 日期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方式 从业人数 单位性质 网站网址 适用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 承包租赁经营
□ 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生产经 营期限 证照 名称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证照 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办理业务需带资料和表格样本(1)
初次领购发票需带资料: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2、公章和发票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3、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续购发票时需带资料:1、发票专用章2、发票领购簿3、?发票缴销登记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4、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5、电脑票需要打印发票明细,手工、定额发票需要填写?发票使用明细账?代开发票时需带资料:1、1000元以上需开具付款方书面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不须办理登记的需带身份证原件〕3、?代开发票申请表?个人房屋出租代开发票时需带资料:1、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2、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1份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4、?个人非住房出租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申明?各1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份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假设遗失,需提供税务证件遗失登报申明作废报样 <1份>〕1份4、国税注销审批表〔纯地税除外〕1份5、清算报告〔企业年所得15万以上的〕1份6、股东、董事会决议1份7、发票领购簿办理注销恢复申请审批需带资料:1、?登记注销恢复申请审批表? 1份2、国税注销恢复申请审批表〔纯地税除外〕1份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定期定额户停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份3、国税停业登记申请表〔纯地税的除外〕1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注: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得少于半月办理养老保险需带资料:1、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3、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份4、?养老保险缴费单?办理医疗保险需带资料:1、?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医疗保险地税联系单?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3、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1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需带资料: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份2、身份证复业件 1份办理一户通协议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开户许可证或法人代表在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存折〕3、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网上申报注册码时需带资料:1、?电子〔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此表只用于企业〕 1份2、公章下岗职工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残疾人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城镇退伍士兵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士兵证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份随军家属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4份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份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7、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说明其身份的证明 1份企业减免申请时需带资料:1、?税务文书传递单?1份2、减免申请报告 1份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 4份4、根据减免的原因提供相关的资料。
国税局办理业务管理知识常用表格
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19)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6)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43)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7)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8)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5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2)纳税担保书 (63)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7)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7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退款申请书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
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填写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从事以下经营活动:•[填写经营活动1]•[填写经营活动2]•[填写经营活动3]申请人拟在[填写申请人所在地]地区从事以上经营活动,并申请个体临时税务登记。
经营场所及设备情况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填写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为[填写经营场所面积]平米。
申请人已配备了以下设备用于经营活动:•[填写设备1]•[填写设备2]•[填写设备3]申请原因申请人拟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原因如下:1.[填写原因1]2.[填写原因2]3.[填写原因3]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准备了以下材料用于个体临时税务申请: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个体临时税务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2.前往当地税务局窗口;3.填写《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4.提交申请材料;5.等待税务局审核;6.如审核通过,领取个体临时税务登记证。
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办理个体临时税务申请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申请人所在地应为合法的经营场所,不得违法使用居民住宅等非经营用途场所;2.申请人所购置的设备应与经营活动相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应按照税务局要求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为个体临时税务申请书,希望能够顺利办理个体临时税务登记。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
临时税务登记授权委托书模板
临时税务登记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个人)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受托人(代理人)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委托事项:本人/本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相关事宜,但无法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___(受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办理以下事项:1.临时税务登记申请:向税务机关提交临时税务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税务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经营场所证明等。
2.税务事项咨询:向税务机关咨询有关临时税务登记的政策、流程、要求等事宜。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代领并保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
4.其他相关事宜: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处理与临时税务登记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委托权限:受托人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以下权利:•提交相关资料;•签署相关文件;•咨询税务事宜;•领取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处理其他与临时税务登记相关的必要事项。
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临时税务登记相关事宜全部处理完毕之日止。
如需续签,双方应提前协商并签署新的委托书。
特别声明:1.委托人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受托人应忠实履行委托事项,确保临时税务登记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临时税务登记过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签署与确认:本委托书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受托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双方对委托内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条款的确认和同意。
税务登记表(临时)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国地税共管户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地税单管户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报送地税机关留存。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份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例如街道办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若为借用或无偿提供使用的,请提供相关使用证明。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国地税共管户本表一式三份,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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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
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
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
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
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
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
“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
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
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
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
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
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
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九、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时,应单独填写《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项目
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车船使用税项目登记表》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登记表》。
一、有关证照信息
二、纳税人基本信息
三、生产经营地址
四、法人基本信息
五、总机构情况
六、境内分支机构
七、企业基本情况
国标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隶属关系* □□
核算方式□□
是否乡镇纳税人□是□否(在□中勾选,只能选是或否)
是否外来企业□是□否(在□中勾选,只能选是或否)
外来企业性质□□
记帐本位币□□□
固定资产折扣方式□□
企业财务制度□□
设置的帐簿
报表种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留存利润表□应税所得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其他(报表种类在□中勾选,可多选)八、企业投资组成
九、承包项目情况
十、涉外临时登记
十一、备注
十五、以下内容由地税机关填写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须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其他纳税人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或办证大厅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窗口,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银行基本账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专用帐户可与基本存款账户合用,并请在税务登记表上准确填写,如不是基本存款账户,请提供纳税专用账户的证明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章程复印件;(外资为外经贸局批文复印件)
7、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分支机构除外)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一式两份,分别粘贴在两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在两份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10、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还须提供有关批文的复印件;外商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