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基准日
《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缩略
《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缩略第一章体格鉴定结论书的规范格式案例一:数码照相机的价格鉴定(市场法)[案例分析]一、对一般物品的价格鉴定而言,如果有公开活跃的市场,应尽可能采用市场法;对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等更新换代较快的物品,在市场上已无法找到该产品时,可选择功能相近或相同的参照物,使用类比法进行价格鉴定。
二、案例的优点是:思路清晰,方法得当,简单易懂。
三、本案例的不足之处:对鉴定过程的描述略显简单,缺乏说服力。
第二章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案例二麻袋价格鉴定(市场法)[案例分析]一、对使用面比较广、数量比较大的鉴定标的进行鉴定,因其市场交易活跃,应首选市场法。
在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时,应收集相同或相类似物品的市场基本资料,对可比实例的选择,除应考虑其相关性和代表性外,还应注意参照物与鉴定标的数量上的同一性,统一价格与数量的计算口径。
收集到资料后,应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可信度,分析可比实例交易条件、交易时间和交易背景,经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一般来说,市场愈活跃,市场法运用空间越大;可比实例选择得越多,鉴定结果越准确。
二、本案例存在的问题:1、价格鉴定基准日是由麻袋的交接日期确定的。
在价格鉴定工作中,鉴定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并在价格鉴定委托书中按年月日详细说明,并非由价格鉴定人员自主确定。
2、结论书内容不完整,缺少“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一项。
3、采集的麻袋样品应送专门的质检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4、确定标的单价缺乏依据,没有说服力,且与其例举的相应价格存在矛盾。
非国标麻袋4-4.6元/条,但结果4.65元/条高于列举的4.6元/条的最高价。
如考虑地区差价,在结论书中也应作详细说明。
案例三:被盗汽车价格鉴定(成本法)[案例分析]一、对被盗汽车进行价格鉴定时,可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
当鉴定标的所处市场交易频繁,市场活跃,具备可比参照物时,可采用市场法;当鉴定标的较为特殊,且所处市场很少交易时,可采用成本法。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7〕220号二○○七年十月十七日)1总则1.1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 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粤价[2003]259号1 总则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2.1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试题(网友回忆版)三
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试题(网友回忆版)三[问答题]1.一、根据给出的价格鉴证资料,简要回答问题。
(20分)2(江南博哥)011年12月14日,××市发生一起盗窃案,收藏爱好者陈某家中丢失了一幅清光绪年间的花鸟写意画。
2012年1月11日该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被盗花鸟写意画追回。
2012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携带价格鉴证委托书和花鸟写意画到该市价格认证中心委托价格鉴证。
该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价格鉴证人员按程序对被盗花鸟写意画进行了实物勘验,并聘请了十位书画专家进行了价格咨询,取专家建议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价格鉴证结论。
2012年1月18日,经该市价格认证中心领导签发,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书。
2012年1月19日,价格鉴证人员将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该市公安局。
根据以上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价格鉴证基准日是哪天?2.正常情况下,该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几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3.在受理古玩价格鉴证委托时,应特别注意什么?4.古玩价格鉴证的操作步骤有哪些?5.价格鉴证结论书的生效日期是哪天?参考答案:1.价格鉴证基准日是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即表明所鉴证的是该标的在这一时点上的价格。
基准日由委托方根据价格鉴证标的涉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案的价格基准日应为2011年12月14日。
2.在涉刑事案件财物价格认定中,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鉴证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日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3.在受理古玩价格鉴证委托时,应特别注意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法规的约束。
4.古玩价格鉴证的操作步骤:①鉴别古玩的真伪;②鉴定古玩的年代;③鉴定古玩的完好性;④鉴定古玩的艺术价值;⑤鉴定古玩的科学价值;⑥参照国有文物商店同类古玩的售价和国内外知名的拍卖行近期类似古玩的成交价格,以及价格鉴证时的社会经济因素,确定古玩的鉴证价格。
价格鉴定意见书
价格鉴定意见书新钧(阿勒泰)价估字(2019)014号J untian评估机构: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报告提出日期:2019年5月10日关于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根据贵院(2019)新4322执恢4号委托鉴定函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公司估价人员依法对委估对象进行了价格鉴定。
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鉴定标的本次价格鉴定标的为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家电及电器、家具等资产。
二、价格鉴定目的确定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司法机关民事拍卖财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价格定义价格评估结论所指价格是: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1、富蕴县人民法院价格评估委托书。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材料1、评估方实地勘验取得的资料。
2、评估方市场调查获得的资料。
六、价格鉴定方法: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实际情况,经我单位价格鉴定人员认真分析研究,决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
市场比较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标的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得到评估标的价格的各种技术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评估时,按照价格评估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评估标的价格的方法。
七、价格鉴定过程本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鉴定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价格鉴定作业方案,并选派专业鉴定人员对委托鉴定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在认真分析鉴定标的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查了解,对委托标的进行了价格鉴定。
八、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人员根据价格鉴定目的,遵循价格鉴定的原则,按照价格鉴定程序,采用科学的价格鉴定方法,在调查核实鉴定标的的现状和搜集价格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和测算,确定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家电及电器、家具等资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69936.62元,综合考虑价格鉴定目的、鉴定标的属性、鉴定标的所在区位等影响价格因素,确定快速变现率为60%,即确定富蕴欧骆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家电及电器、家具等资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玖佰陆拾贰元整(¥461962.00元)(取整)。
××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 白酒 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20)
××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白酒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你单位第03号委托书的委托,我中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白酒进行了鉴定。
现将鉴定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鉴定标的:扣押赖茅30年陈白酒等共9868箱。
二、价格鉴定目的:为你大队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提供标的的鉴定价格依据。
三、价格鉴定基准日:2012年1月19日四、价格定义: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是: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中准价格。
五、价格鉴定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3、《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4、《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5、6、(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委托书壹份;2、相关证明材料若干;(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实物勘验资料;2、市场调查资料;六、价格鉴定方法:市场法七、价格鉴定过程:我中心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价格鉴定小组,制定了价格鉴定作业方案,与委托机关办案人员一起对标的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进行了有关市场调查,又通过内部集体审议,确定采用市场法依法对标的进行了价格鉴定。
八、价格鉴定结论:标的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70860元大写:叁佰陆拾柒万零捌佰陆拾元九、价格鉴定限定条件:1、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2、3、十、声明:(一)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稳妥方负责。
(三)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稳妥有效,不作它用。
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市场以上(含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202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考题案例分析
202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考题案例分析(1) 2008年最新价格鉴证师考试题--《案例分析》一、简答(5小题)20分某公安机关于2005年9月10日追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时间为2005年3月-2005年8月10日。
公安机关委托某市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确定基准为2005.9.10。
并附有购货发票。
认证中心以原购价为重置价格,按笔记本电脑的成新率进行了鉴定。
并于9月15日出具了结论书送与当事人(?记不清楚了)。
检察机关对结论有异议,经正式查阅档案的手续,从认证中心借走了文书档案并于规定时间内归还。
检察机关于2005.10.15向省认证中心提出了复核申请,并附理由。
问题:1、委托机关工作中的失误?答:基准日错误,应以被盗时间为准。
2、认证中心测算过程中的失误?答:不能以原购价作为重置价格,应以基准日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
3、认证中心档案管理中的漏洞?答:我做错了,所以也就不发上来了。
我认为是:检察院没有出具书面借据。
4、省认证中心能否受理复核申请?答:不能受理。
因为复核申请应由原委托机关即公安局提出。
5、鉴证文书档案管理的内容?答:这部分也做错了,理论与实务的书上有答案。
二、改错(10个错误)20分某公安机关于2005.9.10追回一辆被盗的国产桑塔纳轿车。
被盗于2005.8.15。
委托日期为2005.9.15委托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结论书于2005.10.17送达认证中心给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如下:关于***号普通桑塔纳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市公安局:根据你局**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委托,我单位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一辆普通型桑塔纳轿车进行了价格鉴定。
现将价格鉴定情况综述如下:一、价格鉴定标的上海大众公司生产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
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排量为1.6L,手动档。
二、价格鉴定目的为法院办理案例提供价格鉴定标的价格依据。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第一章广义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或具有执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货物及服务项目所进行的价格鉴定、评估、认证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客观合理性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
价格认证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证明的活动。
在特定情况下,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则往往是一个由价格的鉴定、评估、认证活动紧密连结起来的完整过程。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在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发生的价格鉴证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等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
就一般意义而言,价格鉴证属于中介服务范畴。
提供价格鉴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应对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特殊性:1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依法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鉴证结论被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采用后,即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除有一般复核规定外,还有最终复核裁定的规定,即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特点:1时现性。
价格鉴证基准日是指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即表明所鉴证的是该标的在这一时点上的价格。
鉴证基准日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2市场性;3独立性;4咨询性。
鉴证结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得到了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确认,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及经济合同仲裁案件中需要对相关价格不确定的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物”是一个法律用语。
涉案物品分类:主要指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物品、追缴物品、没收物品、罚没物品、索赔理赔物品、财产损失物品、财产纠纷物品等。
价格鉴证规范操作要求
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一、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价格鉴证机构等有关部门使用、存储。
二、价格鉴定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的客观事实。
有保密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鉴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鉴定卷宗中必须包括的文书,后者为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鉴定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函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格调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送达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终止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函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函件)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函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函件)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委托书(函件)由委托(提出)方提供。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提供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函件)可分为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具体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鉴定目的。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7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
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价认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晋价认字[2010]88号)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为了提高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省局制定了《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山西省物价局X X X 价格认证中心卷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编号:X价认鉴[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委托单位(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价格鉴定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价格鉴定基准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鉴定人员:本卷共有材料件,页。
价格鉴定基准日范文
价格鉴定基准日是商业市场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它可以对市场中各种商品的价值情况进行评估,并且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公正的价格参考。
在市场中,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段内进行比较确定的。
因此,价格鉴定基准日也就成为了一种先行指示,通过这种指示可以为市场中的二次交易提供重要的价格基准,进而为市场的正常运作打下基础。
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最主要意义在于提供一种公正、稳定的价格参考。
价格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而价格鉴定基准日就是根据长期市场行情,对当前的市场供求关系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确定当前时期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基准价格。
这样就可以避免商品价格过高或过低,提高价格决策的准确性,从而为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鉴定基准日并不是确定某一种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只是提供了在特定时间内的最基本的价格参考。
价格鉴定基准日的指导意义是非常强大的,可以为物流、销售、采购等环节的商品定价提供重要的依据。
市场中,针对各种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行情和价格都会不同,例如劳务市场、商品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等,不同的市场之间的价格鉴定方法也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不同市场的特点来进行相应的价格分析和鉴定。
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实施,需具备大量现实操作性的实践经验。
有些近期的市场上新品或者新型产品可能会没有相关的历史市场参考可供参考,这时候,鉴于相关市场和要素情况的分析和处理,在国家、行业或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市场的监控下开出一份可能相对适合市场的基准参考价格。
同时,权威专业的测评参考和新兴科技的应用辅助将会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制定中大显身手。
但在最终推出商场之前,需过三锤反审核流程,即双方提出申述反馈,机构反馈后复核,再尝试成为标准价格。
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重要性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更加凸显。
建立和完善价格鉴定基准体系,将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因此第一条为了典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典型价格鉴证机构治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谋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治理方式>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
另有的,从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同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托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侍候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瞧、科学的原因此。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
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
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接着教育培训,遵守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考试-单项选择题_0(精选试题)
价格鉴证考试-单项选择题1、价格鉴证程序一般是指价格鉴证的()。
A.作业流程和次序B.作业方法C.测算过程D.勘验调查和测算过程2、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中,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证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A.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B.自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C.自受理之日起7日D.自委托之日起7日3、价格鉴证程序对于委托方和()都有约束力。
A.出证方B.受理方C.当事方D.代理方4、在一般的价格鉴证的过程中,完成鉴证的时间由()确定。
A.委托方B.受理方C.委托方和受理方协商D.价格鉴证机构5、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是由()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
A.公安人员B.委托机关C.案件当事人D.价格鉴证人员6、在价格鉴证过程中,移送案件时,应当附有()。
A.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B.××机构价格鉴证结论书C.扣押、追缴、没收财物复核裁定结论书D.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估价鉴证结论书7、在价格鉴证的过程中,价格鉴证的基准日期由()确定。
A.委托方B.受理方C.委托方和受理方协商D.价格鉴证机构8、大多数价格鉴证期限的起算点是()。
A.委托日B.受理日C.开始估算日D.现场勘验日9、对于刑事案件中需要估价的扣押、追缴、没收的财物,应当委托()鉴证。
A.省级的价格鉴证机构B.地级的价格鉴证机构C.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D.正规的价格鉴证机构10、()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办理价格鉴证业务请求的行为。
A.价格鉴证受理B.价格鉴证代理C.一般意义上的价格鉴证委托D.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11、委托方应当以()方式提出价格鉴证要求。
A.口头B.书面C.口头或书面D.口头和书面12、记录价格鉴证机构内部各工作环节的承办人和工作进度的一种专用表格称为价格鉴证()。
A.受理通知书B.事项登记簿C.分类登记簿D.事项承办单13、下列符合价格鉴证登记簿存放要求的是()。
价格鉴定基准日
价格鉴定基准日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
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1) 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 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 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
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一、资产评估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自然属性、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企业资产每时每刻无不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资产的数量、结构、形态亦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资产的价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
但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某一时点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这正是资产评估与其他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的区别所在,即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特点的表现。
从资产评估的目的来看,资产评估服务于产权变动,服务于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的发生都有一个时间点,如工商注册登记日、联营或合资合同的签定日、抵押贷款协议的签定日、经济纠纷的发生日等等,各相关当事人所关心的也正是这一时点的资产价值,至于以前的价格如何,对变动后的产权所有人来说并不重要,至于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新的产权持有人也理应有承担的心理准备,即便是要预测未来价格,也需要确定未来的基准时点,否则评估师将无从着手,报告的使用人也会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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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基准日
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
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
某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
(1) 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
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 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 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
资产评
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
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
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
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
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一、资产评估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自然属性、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外部经济环
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企业资产每时每刻无不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资产的数量、结构、形
态亦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资产的价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
但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
某一时点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
这正是资产评
估与其他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的区别所在,即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特点的表现。
从资产评估
的目的来看,资产评估服务于产权变动,服务于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这些经济
行为的发生都有一个时间点,如工商注册登记日、联营或合资合同的签定日、抵押贷款协
议的签定日、经济纠纷的发生日等等,各相关当事人所关心的也正是这一时点的资产价值,
至于以前的价格如何,对变动后的产权所有人来说并不重要,至于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新的产权持有人也理应有承担的心理准备,即便是要预测未来价格,也需要确定未来的
基准时点,否则评估师将无从着手,报告的使用人也会无所适从。
因此,为了便于资产评估
的实际操作,便于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利用,在资产评估时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二、如何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
资产评
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
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
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
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
所以,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
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现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
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现在)的状态,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评估中比较普遍。
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
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
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现在的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现在某一时点。
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则为现在。
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
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现在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现在,市场情况亦为现在,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
目前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
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
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
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三、评估基准日、勘估日期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评估基准日并非就是评估师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
但评估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评估的难度也就愈大。
因此,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评估师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评估价值。
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即签署评估报告的日期,究竟定为何日,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是评估师完成外勤勘察鉴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评估基准日,更不是评估报告打印装订成册的日期。
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是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时点,它们
都是界定评估责任范围的依据,而评估基准日还是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据。
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基准日,将有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评估目的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切实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因此,评
估中应认真对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