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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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基准日
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评估任务后,确定委托评估对象于某一日的公允价值。估价对象在评估确定的时点上的价值,这个时间点就是评估基准日,精确到某年某月
某日。
评估基准日的选取:
(1) 转让评估所选基准日必须是矿业权有效期内;所选基准日应与评估工作时间不远
于2个月;基准日原则上应选在年底、月底。
(2) 矿业权评估选取基准日应考虑方便资料的收集、评估计算及与相关行为等衔接。
(3) 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或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
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资产评估是对资产
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估算。这一时点通常以“日”来表示,被称作评估基准日,又称估价期日。它是确定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基准时间,也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
一、资产评估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资产的自然属性、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外部经济环
境的不断变化决定了企业资产每时每刻无不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资产的数量、结构、形
态亦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资产的价格也会随时间的变化而波动。但资产评估是确定资产
某一时点的静态价值,并非确定资产每时每刻的价值变动过程和变动趋势。这正是资产评
估与其他财务分析和价格管理的区别所在,即资产评估的现实性特点的表现。从资产评估
的目的来看,资产评估服务于产权变动,服务于产权变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这些经济
行为的发生都有一个时间点,如工商注册登记日、联营或合资合同的签定日、抵押贷款协
议的签定日、经济纠纷的发生日等等,各相关当事人所关心的也正是这一时点的资产价值,
至于以前的价格如何,对变动后的产权所有人来说并不重要,至于未来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新的产权持有人也理应有承担的心理准备,即便是要预测未来价格,也需要确定未来的
基准时点,否则评估师将无从着手,报告的使用人也会无所适从。因此,为了便于资产评估
的实际操作,便于报告使用人对评估结果的合理利用,在资产评估时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日。
二、如何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
资产的价格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评估基准日将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资产评
估是为特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避免由于评估基准日选择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选择何时作为评估基
准日,取决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一般说来,评估时采用的总是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和价格
标准,但资产的状态可能并非总是评估基准日的状态,这同样要由评估目的来决定。所以,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和相应的资产状态,以便正确反映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价值。在选择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状况时,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投资、改制、清算和经济评价等经济情形时,评估基准日一般选在现在,即评估目的实现之日,或在此之前不超过一年。评估时所依据的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现在)的状态,这种情况在目前的评估中比较普遍。
2.当评估目的为解决法律纠纷或者对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仲裁而重新进行评估时,评估基准日一般为过去某一时点,被评估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亦均为评估基准日(过去)的状态。如,在联营纠纷中,往往需要确定联营双方联营时投入资产的价值,以便计算投资比例,这时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联营合同的签定日。
3.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过去状态下资产现在的价值时,一般将评估基准日选定为现在某一时点。这时资产的状态为过去,市场情况则为现在。这种情况下的评估目的有火灾损失额的评估等。
4.当评估目的为确定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状态下现在的价值时,如期货的评估,评估基准日为现在,市场情况亦为现在,而资产状态却是未来的。目前由于房地产预售比较普遍,这种情况下的评估项目将会越来越多。
5.当评估目的为需要确定某项资产(可能为现货,也可能为在建项目,甚至仅有规划设计)未来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时,评估基准日、资产状况和市场情况均为未来,这种情况的经济情形一般有资产价值预测、项目评估、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等。
从理论上讲,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亦属于这一类,被评估抵押物的评估值应为抵押物在未来债务到期日这一时点的变现价值,即抵押物的预期价值。从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可以看出,每种情况下资产评估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均为评估基准日时的市场情况,评估中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和采用的价格标准等,均应在评估基准日有效,而资产的状态则可因评估目的不同而定。
三、评估基准日、勘估日期与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评估基准日并非就是评估师实际现场勘察鉴定、评定估算的日期,评估基准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勘估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但评估基准日距离勘估日期愈远,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变化程度可能性愈大,评估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就愈多,评估的难度也就愈大。因此,在满足评估目的的前提下,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在勘估日期附近,以尽量减少评估中的判断和推测,而主要依靠评估师实地勘察和市场调查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确定评估价值。
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即签署评估报告的日期,究竟定为何日,现行评估法规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应是评估师完成外勤勘察鉴定工作的日期,而不一定是评估基准日,更不是评估报告打印装订成册的日期。
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是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时点,它们
都是界定评估责任范围的依据,而评估基准日还是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基准日,将有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评估目的下资产的公允价值,切实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明确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因此,评
估中应认真对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