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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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

海南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海南省绿色工厂(以下称省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省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在海南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企业内部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I、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

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原料无害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评价办法标准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和评价规范(DB46/T574-2022)行业标准制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琼工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为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打基础、蹚路子,特制定了《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5月24日海南省车联网先导区(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章建设指标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以及《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要求,加速推进我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系统布局与车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先导区(项目)建设应符合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定位。

以智慧海南建设为导向,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充分结合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连通水平、旅游会展资源等方面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琼府办〔2017〕22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琼府办〔2017〕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目录》外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目录》外的其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入库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入库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入库标准第一条为提高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精准性,加快资金下达进度,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资金安排、动态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未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资金支持。

项目库分设为储备项目库和资金支持项目库。

储备项目库储备拟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存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建设,全程管理。

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职能,对项目库进行统一规划。

建设省工信厅统一的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入库、排序优选、资金安排、后续监管、绩效评价等进行全流程线上管理。

(二)提前储备,动态调整。

试行“当年入库,次年安排”,避免“资金等项目”,入库项目须经过严格审核,定期清理,发现问题及时退出。

(三)绩效导向,内容规范。

入库项目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内容、评审论证、资金安排、支持效果等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规范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管理。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省工信厅提出使用方向、支持重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遴选和安排项目。

第六条省工信厅主要职责:(一)发布申报指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负责项目审核、评审论证、实地核查、动态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按程序办理项目的新增、调整和退出;(四)组织开展项目抽查、验收考核、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唐政办字〔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唐政办字〔202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唐山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河北省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方案》(冀政办字〔2020〕185号)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冀政办字〔2021〕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总体规划布局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体系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重点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体。

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

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产业方向。

企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号)部署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订并印发了《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下: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做好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为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以促进应急产业聚集发展为目标,对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且产业特色鲜明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三条示范基地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示范基地集中发展某一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综合示范基地集中发展两个以上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跨省级行政区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供综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为3年。

第五条示范基地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依据资源禀赋,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全国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甘工信发〔2020〕29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处室(单位),请予以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0月27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受理的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具体范围如下:1.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2.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三条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规定,除涉密项目外全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的原则,开展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产业〔2012〕550号)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1号令)、《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2〕564号),为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复文件内容建成,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应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省属企业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及以下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含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局)、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依据(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投资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三)项目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定;(四)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而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第五条资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策性补贴、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新产品、高新技术创新奖励、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资金扶持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现将《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4日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09.03•【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颁布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高度重视规划落实工作,成效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指导,推进关键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编制了《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现印发你们。

2011年底前,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涉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原则上应按本投资方向组织实施,请根据区域优势和地方发展规划,选择好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做好项目组织工作。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附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方向┌────┬─────────┬─────────────────────────┐│项目领域│项目名称│实施内容│││││││││├────┼─────────┼─────────────────────────┤│一、半导│集成电路产品设计│重点支持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数字音视频用关键芯片,││体集成电││智能卡芯片、工业控制芯片、汽车专用芯片等设计││路├─────────┼─────────────────────────┤││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重点支持8-12英寸生产线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重点支持球栅阵列封装(BGA)、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方型扁平无引脚封装(QFN)、倒扣封││││装(flipchip)、多芯片组装(MCM)等集成电路新型封││││装测试││├─────────┼─────────────────────────┤││集成电路专用材料│重点支持8-12英寸电子级单晶硅及硅片、光刻胶、靶材、││││引线框架等专用材料生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集成电路研发中心建设││││及应用服务││├─────────┼─────────────────────────┤││半导体发光二极管│重点支持大功率、高亮度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的外延片和芯││││片制造、封装、光源模块及相关材料等;支持半导体照明││││相关标准制定与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重点支持功率场效应管(VDMOS)、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快恢复二极管(FRD)等新型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的开发与产业化│├────┼─────────┼─────────────────────────┤│二、平板│TFT-LCD、PDP面板│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高世代TFT-LCD生产线建设和PDP生产││显示和彩││线扩能升级││电├─────────┼─────────────────────────┤││TFT-LCD、PDP模组与│重点支持规划布局内骨干企业平板模组、平板电视生产线│││整机│建设,平板显示整机与模组一体化设计和制造││├─────────┼─────────────────────────┤││OLED显示产品│重点支持骨干企业OLED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平板显示产业配套材│重点支持驱动IC、LED背光源、玻璃基板等关键配套材料│││料│及专用设备研发和产业化│├────┼─────────┼─────────────────────────┤│三、通信│TD-SCDMA移动通信系│重点支持TD-SCDMA(增强型)及后续演进技术的系统、终││设备│统│端、核心芯片及测试设备产业化,研发测试环境及业务平││││台建设││├─────────┼─────────────────────────┤││高速智能光网络│重点支持高速远距离智能光网络设备的产业化││├─────────┼─────────────────────────┤││FTTx光纤接入系统及│重点支持FTTx系列光纤接入产品、高速光收/发模块、光│││关键器件│电耦合器件、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以及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开关等光通信器件的开发和生产││├─────────┼─────────────────────────┤││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终端及││││核心芯片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一代宽带无线接入技术( ││││含数字集群功能)在重点领域的行业应用│├────┼─────────┼─────────────────────────┤│四、数字│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高清播放系统及关键件的││音视频│件│研发及产业化││├─────────┼─────────────────────────┤││数字电视前端设备│重点支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演播室设备等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数字电影设备│重点支持高清数字投影机及关键件、数字音响系统等数字││││电影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数字电视终端│重点支持数字电视接收机设备(含一体机)、微型投影机││││、IPTV(网络电视)等终端产品的研发及应用││├─────────┼─────────────────────────┤││数字电视公共服务平│重点支持基于自主音视频标准的数字电视内容综合服务平│││台│台建设,建立数字电视专利池,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标准│├────┼─────────┼─────────────────────────┤│五、计算│便携式计算机│重点支持优势企业笔记本计算机研发中心建设,以及便携││机产业及││式计算机产品自主设计生产、关键零部件和配套件研发产││下一代互││业化││联网├─────────┼─────────────────────────┤││高性能计算机、服务│重点支持服务器研发中心建设;高性能计算机、中高端服│││器、工业控制计算机│务器、海量存储设备、嵌入式计算机、工业控制计算机及││││检测产品等的自主设计生产││├─────────┼─────────────────────────┤││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耗│重点支持打印机、扫描仪、移动存储、投影仪、多功能一│││材│体机等外部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生产;环保彩色墨水、彩色││││照片喷墨纸开发生产;再生墨/粉盒生产线改扩建││├─────────┼─────────────────────────┤││下一代互联网设备及│重点支持兼容IPV4/IPV6的网络互联设备、多媒体终端、│││应用│网络安全设备、管理和计费设备、无线移动互联网设备、││││传感器网络设备、物联网开发生产及应用││├─────────┼─────────────────────────┤││自主CPU计算机产业│重点支持采用自主CPU研制高性能计算机、低成本计算机│││化及应用│、行业应用终端、税控收款机、工控机、数控系统等产品││││生产││├─────────┼─────────────────────────┤││数字化3C产品│重点支持新型数字化消费电子产品(数字相机、电子书、││││手机电视、导航终端等)、闪联产品(计算机、电视、投││││影仪、网关等)、WAPI、数字家庭等产品自主研发、产业││││化及应用││├─────────┼─────────────────────────┤││应用电子产品与工业│重点支持电子标签(RFID)、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监控系统│电子、金融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的开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六、软件│嵌入式软件│重点支持智能手机嵌入式软件、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车││、信息服││载信息系统软件的研发环境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务和信息├─────────┼─────────────────────────┤│安全│数字内容│重点支持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的工具、平台、环境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重点行业软件研发和│重点支持企业管理、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领域的应用软│││示范应用│件以及行业解决方案的研发和产业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负责实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由财政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政务信息系统或者购买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拨付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推进数据、人员、资金、管理、技术“五集中”,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审改组〔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履职到位,按照省政府第六届1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佳、成本低、过程透明”的目标。

?二、考评时间?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时间段为2014年9月1日(即《方案》下发之日)至2014年6月底(即《方案》明确的第二批互联网申报完成时限)。

具体考评时间为2014年7月。

?三、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省监察厅负责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考评主体为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统计局、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及社会服务对象等。

考评对象为《方案》赋予任务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和试点单位,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以及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洋浦经济开发区。

?省编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既是考评主体又是考评对象,为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不纳入此次考评对象范围。

四、考评内容?按照《方案》赋予各牵头部门和试点单位的任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评:一是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包括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衔接,清理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情况。

二是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审批流程情况。

包括投资建设项目5个阶段的流程压缩和并联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外商投资改革、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情况。

三是推行网上审批情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湘工信投资〔2022〕506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506号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规范项目验收工作,以高质量项目验收助推项目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2022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第四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五章附则湖南省制造强附件下载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重点产业类投资建设项目。

以奖励方式和基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遵从相关管理办法。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为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第四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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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工信招〔2012〕116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12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和竣工投产等环节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中投资大、产值高、技术含量高,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方面有带动和促进作用,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规划布局的重点建设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二)符合《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属地管理、高效服务、重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厅成立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重点项目分类
(一)竣工项目:当年竣工投产或达产的项目;
(二)续建项目:上年度以前开工,当年续建的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当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四)预备项目: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已基本完成或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以及符合海南省招商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竣工、续建和新开工等三类重点项目的申报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总投资、总产值、已累计完成投资、当年计划投资、综合能源消费量(水、电、气消耗量)、项目企业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简介、项目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二)预备项目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预计总投资和总产值等内容,并视情况填报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

(三)信息化推进的各类项目申报,可视项目情况从简填报,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内容。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9月,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次年各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行业内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列表和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递交项目办汇总。

(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协助省级工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每年11月,项目办汇总审核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提供的重点项目情况,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拟编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报请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重点项目的确定
经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厅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表的项目,确定为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并在年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九条重点项目的调整
(一)因省重点项目的变更调整或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增补、删减或调整重点项目的,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于当年5月前向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各行业处室提出。

(二)经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办汇总,统一调整当年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

第三章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项目办对每个重点项目当年的推进工作逐一分解,根据“六个一”模式,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处室项目责任人、市县工信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企业联系人等各级项目负责人,建立起省、市县(开发区)、企业三级联动跟踪服务责任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一)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月报制度和重大项目专报制度。

各重点项目企业和相关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信息员,如实并及时报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重点项目企业和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于每月5日前,同时向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报送上月项目推进情况;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应于每月7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核实后,报项目办汇总,同时企业和市县工信部门的重点项目月报表应复印一份交由项目办存档;项目办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于每月12日前编制项目推进工作简报,并经省工信厅各相关责任处室会签后,报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抄送各有关单位。

(三)项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领导要求,适时要求各有关单位提供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专报。

(四)省工信厅组织开发并完善重点项目管理系统,待条件成熟时,各重点项目企业、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统一通过重点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和更新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制度
(一)建立季度性协调会议制度。

项目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集中梳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省工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集中精力,全力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重点项目直通车制度。

项目业主可直接向项目办反映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项目办将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需上报国家备案、核准的重点项目,省工信厅全力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报批工作;需省工信厅备案、核准的,享受审批窗口“绿
色通道”服务。

(三)省工信厅全力协调市县及相关部门,优先解决重点项目的土地、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要素问题。

(四)在省工信厅安排各类国家和海南省政府扶持资金时,优先考虑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实施重点项目督办考核制度
(一)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同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进行通报。

对报送情况不属实或报送不及时的企业,省工信厅视情况可将该项目从重点项目中删除。

(二)项目办每半年对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的信息报送和跟踪服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三)省工信厅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纳入本厅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本厅人事处制定并经审定通过后另行印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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