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案例】一审认定员工营私舞弊,二审改判公司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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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案例案例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案例案例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案例案例
《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案例》
在公司中,遵守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甚至可能会解除其劳动合同。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的案例。

小张是某公司的销售主管,他的工作表现一直非常出色,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和赞赏。

然而,最近公司发现了一些问题,发现小张利用公司资源和客户资源进行了一些个人交易,并在业务合同中违规操作,这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得知此事后,公司对小张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了小张的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讨论后,公司决定对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虽然对解除合同感到非常遗憾和遗憾,但他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无论在什么岗位,遵守规章制度都是必须的。

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都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因此,作为员工,要时刻牢记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团队的和谐,公司的稳定发展。

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辞退仲裁的案例

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辞退仲裁的案例

员工因重大过失被辞退仲裁的案例案例回顾20XX年7月,韩某进入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入职后,韩某开拓了XX公司与XX公司合作的某产品销售项目,并向XX公司提供垫资,该项目由韩某全权负责。

2019年8月,XX公司发现该项目约有200万元垫资款未按期回款,追查后发现XX公司提供给XX公司的销售协议中存在重复和虚假情况。

自2019年9月起,XX公司要求韩某向XX公司追要垫资款,直到11月韩某仍未追回款项。

XX公司遂开除韩某,理由是“在职期间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韩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韩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作为单位的成员,应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忠诚义务,不应损害单位的合法利益。

如劳动者未尽职责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实质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法律应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单位有权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韩某开拓并负责产品销售项目,项目涉及大额资金,但韩某没有尽到合理的防控和审慎义务,造成XX公司损失200万元并无法追回,属于严重失职行为,XX公司据此开除韩某合法合理,韩某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

实践中,用人单位把法律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变为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非常必要。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章制度,细化范围和情形,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及公示程序,以降低风险。

法律讲堂辞退典型案例(3篇)

法律讲堂辞退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日益凸显。

在众多劳动争议中,辞退案件尤为常见。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通过对一系列辞退典型案例的解析,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参考。

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辞退是否合法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已实际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

然而,辞退员工的合法性还需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员工表现不佳为由辞退员工,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案情简介: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赔偿

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赔偿

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赔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需要依法支付赔偿。

以下是关于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赔偿相关事宜的详细说明。

1. 辞退原因用人单位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应当符合以下原因:1.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1.经济补偿: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3.带薪年休假:员工未休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4.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赔偿;5.损害赔偿: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员工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赔偿流程1.用人单位向员工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2.员工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3.员工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4.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辞退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辞退行为合法合规;2.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3.员工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

平等的适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平等的适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以下简称原告)和李四(以下简称被告)均为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产生争议。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则认为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案例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案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谢浩与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浩与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浩与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伟【审理法官】董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浩;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谢浩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浩【当事人-公司】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浩【被告】北京西门子西伯乐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谢浩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浩是否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对话语的理解需要结合谢浩表达该话语时的语境。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谢浩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浩是否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关于如何理解谢浩在微信中说的“本人下周不来了"的意思。

本院认为,对话语的理解需要结合谢浩表达该话语时的语境。

本案中,谢浩曾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微信询问其同事:“新人是否到岗",于2019年6月24日询问人事人员离职手续办理事宜,于2019年6月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上申请过离职,离职原因处载有“辞职,自我创业"。

在此背景下,谢浩在微信中说:“本人下周不来了"。

并且,结合谢浩未去公司上班的事实,西门子公司将此理解为谢浩提出离职并无不当。

谢浩称其在微信中说“本人下周不来了"的真实意思是请假去医院看病,与常理不符。

通常情况下,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即便是紧急情况下,请假也应当表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等因素。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谢浩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公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可表示公司同意了谢浩的离职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桂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桂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桂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王芳【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桂梅【当事人】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桂梅【当事人-个人】何桂梅【当事人-公司】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松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松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松秀【代理律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喜吖吖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何桂梅【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喜吖吖公司是否应支付何桂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计算标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喜吖吖公司是否应支付何桂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喜吖吖公司主张何桂梅工作上多次严重失职,其依法解除其与何桂梅的劳动合同关系。

但喜吖吖公司主张何桂梅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构成公司重大损害,并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故一审法院认定喜吖吖公司系违法解除与何桂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何桂梅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计算标准。

喜吖吖公司提出何桂梅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载明的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何桂梅提供的《2019年的财务部薪酬体系》、银行流水凭证显示的实际工资不符,一审法院按照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计算喜吖吖公司应向何桂梅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唐清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唐清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唐清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岑【审理法官】王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唐清宇【当事人】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唐清宇【当事人-个人】唐清宇【当事人-公司】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税振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所;税振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所徐佳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瞿卫锋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胡佳瑶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税振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所徐佳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瞿卫锋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胡佳瑶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税振宇税振宇瞿卫锋胡佳瑶【代理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超煜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被告】唐清宇【本院观点】关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问题。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超煜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唐清宇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单方解除与唐清宇的劳动关系,应当就其行使无过失性辞退权举证证明。

经审查,超煜公司主张其单方解除与唐清宇劳动关系的依据为《员工手册》《超煜的商业行为与道德准则》。

该《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与《超煜的商业行为与道德准则》均由唐清宇签收,故对唐清宇具有拘束力。

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7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审理法官】黎康养李东慧陈俊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当事人】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当事人-个人】唐乾【当事人-公司】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爱东郑方燕【代理律所】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乾【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万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三份《违规处罚单》均无唐乾签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万威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唐乾的劳动关系。

万威公司主张唐乾违反劳动纪律四次被警告,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应予辞退。

但首先,万威公司提交的四张违规处罚单有三张没有唐乾本人签名,不足以证实该处罚决定已经送达给唐乾,程序有失公正;其次,万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员工进行公示,因此,万威公司主张唐乾一年内连续四次被警告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万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161元并出具离职证明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分享 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享  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享| 高级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

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情概要】2006年12月张某入职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2014年11月医疗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迎友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迎友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张某主张医疗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迎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张某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是迎友公司的监事。

医疗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

医疗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迎友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

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医疗公司的批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迎友公司与医疗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张某之妻系迎友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本人为迎友公司的监事,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医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张某任职医疗公司营业部长期间,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医疗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解雇职工存在明显过错案例分析

解雇职工存在明显过错案例分析

解雇职工存在明显过错案例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考虑解雇职工。

然而,解雇职工是一项严肃的决策,必须遵循相关的劳动法规和程序。

在解雇职工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雇主需要小心处理,以避免法律纠纷和社会声誉受损。

在我所在的某家企业中,发生了一起解雇职工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例。

该企业是一家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研发团队。

在这个团队中,有一个职工被解雇,因为他涉嫌将公司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位职工名叫张成,是公司的高级工程师。

他在公司工作了五年,是团队中非常受尊敬的人物,他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出色。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内,公司开始发现一些竞争对手与他们的产品越来越相似,这引起了高层的警觉。

经过调查,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公司最近的一款产品与他们自家的一款产品非常相似,且在技术层面有很多相似之处。

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司发现这些机密信息泄露出去的时间与张成与竞争对手有过接触的时间大致吻合。

为了确认这一点,公司请来了一家知名的取证公司,对张成的电子设备进行了调查。

在他的电脑和手机上发现了大量有关公司的机密文件和邮件。

这些文件显示了信息的泄露是有意的,并且利用了张成在公司内部担任高级工程师的特权。

公司还对张成的办公室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与竞争对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这更坚定了公司解雇他的决心。

公司在解雇张成之前,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了一次听证会,邀请他到场并解释他涉嫌泄露机密信息的事实。

张成在听证会上承认了与竞争对手有过接触,并辩称他的行为并没有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而是为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学习。

然而,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表明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范围和合理的研究需要,从而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和风险。

最终,公司决定解雇张成,理由是他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并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声誉风险。

虽然张成对这一决定表示了异议,并考虑提起法律诉讼,但追踪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公司相信他们有足够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他们的行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案情简介】:姜某于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律师建议】: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有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向员工公开公示的规章制度;(2)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注意公司内部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很小;(3)通知工会,让工会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作出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表现为公司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2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审理法官】陈加雄陈文静徐华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当事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当事人-个人】李琴【当事人-公司】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浩鹏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张淑君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钟建勋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浩鹏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张淑君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钟建勋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浩鹏张淑君钟建勋【代理律所】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琴【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琴二审提交:1.微信截图,拟证明正业公司要求李琴上班,是赵伟芳知晓情况后,主动与李琴核实正业公司要求上班的事实。

2.录音记录,拟证明因为正业公司未给付李琴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法申请失业保险。

3.出院记录和医疗发票、社保局发来的短信,拟证明李琴将生育产生的住院以及医疗发票给正业公司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正业公司收到社保局发的待遇后未支付给李琴。

4.就业创业证、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拟证明李琴有去登记失业,申请失业保险金,因为缺少了正业公司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导致失业保险金申请不下。

正业公司认为:李琴所提供的证据均形成于一审之前。

即使李琴的陈述是事实,李琴也不应当当庭提交就业创业证、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王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王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王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4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雪芹宋强赵洪亮【审理法官】田雪芹宋强赵洪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王晶【当事人】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王晶【当事人-个人】王晶【当事人-公司】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杰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杰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杰【代理律所】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廊坊市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被告】王晶【本院观点】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

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欠款偿还协议》中明确载明,本人王晶在廊坊中诚康宇医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私自挪用了该公司的货款,因挪用公款一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王晶挪用公款事实清楚。

虽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被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与王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其开除。

故上诉人关于其与王晶于2017年8月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拖欠工资的期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且处于持续状态,故计算时效的时间应从2018年6月起算,被上诉人2019年6月提起劳动仲裁。

并未超过1年的期间。

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请求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双方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对此项内容应予纠正。

员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员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众多,劳动关系复杂。

202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引发了一起员工法律纠纷案例。

二、案例经过1. 事件起因2021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对员工进行裁员。

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及裁员的通知》,其中规定:公司将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裁员人数为30人,裁员补偿标准为N+1个月工资。

2. 员工反应接到通知后,部分员工对裁员方案表示不满,认为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员工乙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员工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辩称:(1)公司因经营困难,裁员是为了保障公司持续发展,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3)员工乙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员工乙则认为:(1)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并未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甲公司无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4. 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1)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符合法律规定。

(2)甲公司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3)员工乙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员工乙的仲裁申请。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未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甲公司在制定裁员方案时,未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导致部分员工对裁员方案产生不满。

2. 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甲公司在裁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操作,如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员工、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与宋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与宋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与宋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6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燕芳【审理法官】蔡燕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宋满【当事人】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宋满【当事人-个人】宋满【当事人-公司】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建刚丁文菊【代理律所】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伍德泰勒泵业(昆山)有限公司【被告】宋满【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关于保险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双方对宋满能否为自己及家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报销的行为产生争议。

其一,对于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保险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问题,宋满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的保险单及发票均由海伍德泰勒公司财务部门审核,也在第一次报销时向海伍德泰勒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的保险单,载明缴费年限。

海伍德泰勒公司予以报销且均未提出异议,报销单上有海伍德泰勒公司财务部门的出纳及会计签字确认。

因此,海伍德泰勒公司对宋满购买保险显属知情且同意。

部分保险由海伍德泰勒公司购买,保费由其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对此海伍德泰勒公司要求返还依据不足。

结合海伍德泰勒公司账目均会由第三方进行审计,海伍德泰勒公司对该笔费用也未提出异议,海伍德泰勒公司未尽合理管理注意义务,审批权限不明,本身过错较大,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辞退员工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辞退员工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2019年,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辞退部分员工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与被辞退员工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发生了劳动争议。

张先生于2016年7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先生表现良好,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辞退张先生等10名员工。

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业务调整,需要裁员以降低成本。

张先生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合法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3. 张先生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三、法律分析1. 公司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裁减人员。

同时,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本案中,公司虽然进行了业务调整,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裁减人员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此外,公司也未优先留用张先生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因此,公司辞退张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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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员工营私舞弊,二审改判公司违法解除(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吴松)【摘要】由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解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薛某于2008年8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从事采购工作。

2009年8月11日,薛某工作岗位调整为采购课课长。

2010年8月1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薛某工作岗位为行政部经理兼采购科长。

公司根据员工上下班路程及交通工具,全额支付交通补贴。

2010年11月15日,薛某书面提出交通费申请。

2010年11月,公司发放薛某交通补贴253元,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调整为272元,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调整为298元,自2012年3月开始调整为317元。

薛某担任行政部经理后,开始使用属下员工周伟某保管的公司的加油IC卡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加油,所加汽油标号为97号汽油。

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计加标号为97号汽油金额13,157.28元。

2013年9月27日,公司向薛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薛某与公司司机周伟某串通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使用公司发给周伟某为便于工作原因专属使用的加油卡为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加油,侵吞公司油款数额高达13,157.28元为由,依据公司《就业规则》第45条(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

2010年4月之前,公司行政部经理之职由案外人王某担任。

王某在职期间,公司允许其于业务中使用私人车辆,并使用公司的另一张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为其所用车辆加油,该卡也保管在王某处,公司每月不发放王某交通补贴。

王某离职后,该加油IC卡保管在薛某处,但薛某未使用过该卡加油。

另公司公司所制订的《就业规则》第45条(7)规定:“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解除与该职员的聘用合同,但视情况亦可以仅处以减薪。

(7)通过业务谋取私利,或不正当收受金钱时”。

2013年10月28日,薛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3年度年终奖金。

同年12月13日,该会作出裁决,对薛某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薛某不服该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23.83元。

【一审判决】原审庭审中,薛某及公司确认,若私人车辆用于工作,可以报销相应费用,但薛某担任行政部经理后未申请报销过相关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薛某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使用公司发给周伟某专属为工作原因而用的一张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为其个人使用的车辆加油,合计金额为13,157.28元。

薛某确认其使用过该卡为其私人车辆加油,但抗辩其因为在业务中使用私人车辆,且公司允许其作为行政部经理使用公司加油IC卡加油。

薛某就公司允许其使用加油IC卡的抗辩事由并未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只是从公司既然允许其前任王某可以使用加油IC卡而推定薛某接任后也可以使用公司加油IC卡为私人车辆加油。

但王某在职期间确实是有使用公司加油IC卡的情况,但公司并不发放王某交通补贴,与薛某每月领取交通补贴的情况并不一致。

另外,双方确认,业务上使用了私人车辆的,燃油费根据行驶距离可以由公司补贴。

因此,即使薛某因工作使用了私人车辆,其还是可以通过向公司申请报销获得补贴。

故薛某在没有得到公司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就以“私车公用”为由使用公司加油IC卡,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薛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薛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判决: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薛某负担。

【二审判决】判决后,薛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使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系在得到公司高层明确许可,依据职务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油卡充值后用发票报销时最终须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有报销程序及相关证人证言可证实此事实,且其加油的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油卡及交通补贴属不同性质的费用,用公司油卡加油系给予其的私车公用油费补贴,交通补贴则系支付给其的上下班燃油补贴,不能因案外人王某未领取过交通补贴即推导出其无权使用加油卡的结论。

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薛某未经其许可使用公司油卡为私人车辆加油,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制订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业务中使用私人车辆的行为原则上是禁止的,若有不得以使用的理由,则由公司补贴燃油费。

王某使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是经过其公司许可的,且王某未领取过公司燃油费补贴,而其并未允许薛某使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且其已应薛某的申请支付了上下班燃油费补贴。

薛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其不同意薛某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9月20日,公司以薛某及公司驾驶员周伟某涉嫌私用油卡、侵占公司财产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永丰派出所就此事分别向陈某某、陆某及钱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陈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身份为公司财务科长兼工会主席,公司开业后配有一辆公车,由公司驾驶员周某负责驾驶并保管油卡。

2008年至2010年左右,公司行政部长为王某,薛某任采购之职。

因只有一辆公车,平时员工办公事都开私车去,故公司领导特地提供了一张加油卡给王某使用。

王某离职后,薛某兼任了行政部长之职。

王某的油卡虽收回了,但之前为跑公司业务,部长可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的传统保留了下来,公司领导是默认的,且每次油卡余额不足时公司领导都会允许继续充值。

在现任领导陈某之前公司有过3任总经理,对于部长使用公司油卡一事都是认可的。

现任公司领导陈某刚上任两个月,其不清楚为何公司于此时开始追究油卡一事。

陆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系公司进出口报关人员。

公司按照规定,根据员工上下班交通工具及路程情况发放油费补贴,其本人乘公交车上下班,每月补贴为160元左右。

在单位无公车的情况下,员工开私车办公事也可以报销油费。

其不清楚薛某用公司油卡的事情。

钱某则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在公司任人事及出纳工作。

薛某的前任王某在职时持有一张公司油卡,另公司公车驾驶员处也有一张油卡。

公车油卡薛某是不能用的。

公司规定,员工视上下班交通工具及路程长短发油费补贴,原则上禁止私车公用,若确有私车公用的情况则须行政部经理许可后报销油费。

薛某的上下班油费补贴为300元左右。

公司业务平时由其本人在跑,薛某跑得不多。

在原审庭审中,薛某提交了陈某某的询问笔录、公司提交了陆某、钱某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双方均对于对方提交的笔录真实性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又查明,在薛某、周伟某向公司提起的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4505、4506号仲裁案件庭审中,薛某等申请增某某出庭作证。

增某某陈述,其于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的交通补贴申请通知系其在任期间作出的。

公司除部长级别之外的人员,须经过公司同意后根据情况使用油卡加油。

其在任期间对油卡使用情况是有记录的。

加油卡充值的流程为司机填单申请后由部长、财务及总经理审批,周伟某所持油卡通过正常手续报销。

王某离职后薛某接任,为部长级别,可以使用油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也记不得薛某是否用过公司油卡了。

私车公用可用公司油卡加油,口头申请即可。

薛某使用油卡加油是经过总经理允许的。

公司则申请陆某、钱某出庭作证。

陆某陈述,其本人外出办公事使用公司的交通卡,其他员工则使用公车,若使用私车则填单申请报销。

薛某上下班有油费补贴,其不清楚私车公用是否有油贴。

公司有两张油卡,加油无须审批。

薛某外出很少用私车,若用私车是因为公车司机没空。

公司规定用油的员工有车贴,不用油的则无车贴。

钱某陈述,公司有两张油卡,前一任行政经理离职前将手头的一张油卡也交给了周伟某。

油卡充值钱款的流程为先由周伟某暂支,之后凭发票请款,由任公司出纳的钱某即其本人、会计、薛某及总经理分别审批。

薛某是不可以用油卡的,应直接报销。

薛某有私车公用的情况,但很少用私车,薛某未向公司报销过油费。

周伟某直接使用油卡加油,油卡的使用情况其不清楚。

周伟某的违纪行为包括将油卡交予薛某给私车加油。

因薛某指使其做违法的事,其拒绝后受到了薛某的刁难,故其将与薛某的QQ聊天记录交给了公司。

双方当事人均对于由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关于涉争加油卡的充值报销流程,原审庭审中薛某陈述,先由周伟某至财务处暂支钱款充值,等充值款用得差不多时至加油站开发票,然后至财务处报销,报销须经过经理、出纳及会计审批。

公司对此陈述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而由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以薛某使用油卡为私车加油,侵吞油款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关于薛某使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一节,双方争议在于薛某此举是否经过了公司许可。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已明确,部长可用公司油卡为私车加油系公司传统,公司领导对此是默认的,且每次油卡余额不足时公司领导都会允许继续充值;其次,仲裁期间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即公司出纳钱某陈述,涉争油卡事后报销须经其本人、财务、行政经理直至总经理逐级报销,原审期间公司亦对于该油卡均经由公司财务及行政领导分别审批后报销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而在公司公车加93号汽油,薛某私车加97号汽油的情况下,在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该卡共产生了标号为97号汽油的油费13,157.28元,上述油费发票经过了公司的财务审批后予以报销,此事实可印证薛某关于其使用该油卡加油系经过公司许可的主张,二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予以采信。

而公司对此报销事实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二审法院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解除与薛某劳动合同之行为有合理依据,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公司提交并经由薛某确认的工资清单计算,二审法院对薛某该项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112元。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薛某使用公司油卡给私车加油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公司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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