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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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限6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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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教育发展中心文件
国医教第0 9 0 3 1 2 号
中 关 于 国 家 医 学教 育发 展 中心 联 合 《 国 医 学创新 》 杂志 社 开 展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的通 知
二
十
一
世 纪 是 信 息 时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生在毕业后持续进行的学习活动,以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促进医学发展和临床实践的职业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衡量医生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以中国为例,2024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是按照《医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的。
该办法规定了医师在一定时间内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分为两个级别:一级:Ⅰ级医院临床业务医师、Ⅱ级医院有教学职务或临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师、三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和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医师。
二级:Ⅰ级医院专业技术职务、Ⅱ级医院有基本教学职务或副主任医师、有高级医师职称的医师、三级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和副研究员等中级职称医师。
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8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4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二级医师需在每个教育年度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工作40学分以上,其中以下由本人选择不少于20学分(其余由单位安排):1.进修学习项目(国内)2.进修学习项目(国外)3.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4.科研课题或临床病例讨论5.医学专业书刊论文阅读6.教学和指导工作7.互动课程、网上学习等其他学习途径此外,医师还需完成每个教育年度内的培训、考试等其他相关要求,以证明其参与了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为了确保医生能够持续学习,跟上医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参加各种学习活动,医生能够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提升医疗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设立,不仅根据医生职称和岗位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分,也考虑到医生的工作负荷和时间安排。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每个项⽬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项⽬类别 计分⽅法 学分类别 主讲⼈学员 (1)继续医学教育项⽬(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 2学分/1⼩时 1学分/3⼩时 1学分/1⼩时 1学分/6⼩时 1学分/3⼩时每个项⽬授分不超过5学分 Ⅰ类Ⅰ类按公布的学分类别 2、学术会议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会议宣读论⽂摘要 会议列题或⽆论⽂参会 学分类别 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全省会议地市级会议 8 6 6 5 4 3 2 1 2 1 1 1 Ⅰ类Ⅰ类Ⅰ类Ⅱ类 注:有论⽂者第⼀作者得满分,第⼆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4、科研项⽬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课题省、部级课题市(厅)级课题单位课题 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2 1 Ⅰ类Ⅰ类Ⅱ类Ⅱ类 科研项⽬在⽴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 学分类别等级 1 2 3 4 5 奖 ⼀等 20 19 18 17 16 ⼆等 15 14 13 12 11 Ⅰ类 省、部级奖 ⼀等 12 11 10 9 6 ⼆等 10 9 8 7 4 三等 8 7 6 5Ⅰ类 发明专利 8 7 6 5 Ⅰ类 实⽤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5 4 3 2 Ⅰ类 市级奖 ⼀等 6 5 4 3 2 ⼆等 5 4 3 2 1 Ⅱ类 单位奖 3 2 1 Ⅱ类 注:科技成果奖按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医疗卫⽣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及以上⼈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以上⼈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水平,加快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与学分授予、学分审核登记、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期内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对象主要为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验证及管理工作。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
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发放。
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纪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确认。
五、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规定格式记录当年所获学分,并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到相应规定,否则,确定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其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六、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
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 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发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cddb42844769eae009ed68.png)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3628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1d.png)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体系,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
第三条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当是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予点;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中心。
㈡近5年内获得过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㈢申报时承担着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㈣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㈤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第四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连续3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可以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第五条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须填写《山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专家组评审合格的,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
关于做好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关于做好有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录入工作的通知鲁继医教中心发【2018】2 号 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属(管)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 门: 为近一步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 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我省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省实施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化管理。
但仍有部分较为特殊的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需各医疗机构自行录入至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加强 这部分学分的录入管理,确保录入工作规范、顺利进行,现对该类学 分录入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 一、医疗机构录入学分的范围 1、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2、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课题 3、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出版专业著作、译著1 / 145、实用新型专利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7、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含自学考试) 8、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6 个月及以上 9、卫生支农、基层挂职扶贫 10、参加援川、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医疗队 11、外省(市)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 二、学分录入应提交的佐证材料 1.发表论文、综述、出版专著、译著:提交论文、综述、著作及译 著原件。
2.市(厅)级以上科研立项课题:提交科研开题报告原件。
3. 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原件。
4.实用新型专利: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
5.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交规培合格证书原件。
6.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含自学考试):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7.外单位进修:提交进修单位出具的结业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出国进修: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2 / 149.卫生支农、基层挂职扶贫:提交省、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援川、援疆、援藏、援青及援外医疗队:提交省、市级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11.外省(市)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提交单位领导签字 的会议通知原件及参加会议的交通费(车、船、机票)、会务费收据 影印件。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国医院协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一)学分分类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外出进修等;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方案

㈡选派条件
⒈政治思想进步、事业心强,热爱所 从事专业,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⒉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刻苦钻 研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 临床实践经验,是本专业有培养前途 的业务骨干。
Hale Waihona Puke ⒊研究生毕业工作2年、大学毕业工作 4年、专科毕业工作5年、中专毕业工 作6年方可申请进修(护理专业及其他 特殊需要另行研究)。新调入的职工 必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又符合以上条件 方可申请进修。
⒋由于专业发展特殊需要,尤其是新技 术、新业务开展的需要,科室需要特殊 安排进修时,由科主任申请,经医务科、 科教科(护理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 后选派进修人员,人选不唯年限,不论 资排辈,可数次进修,可到省外、国外 研修。
⒌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2年内不得外 出参加进修。
㈢进修前必须先到科教科(护理部)办 理进修手续并签订合同后方可外出进修。
⒋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 班超过通知规定时间,由科室负 责从当年的工休假中扣除,当年 假期使用完者,从下一年度扣除。
五、外出进修管理办法
㈠基本要求
选送外出进修人员,要根据医院业务 发展规划及本科室专业发展需要,坚 持专业对口,择优选送的原则,每年 10月份各科室将下一年度外派进修计 划报科教科(护理部),经院务会研 究批准后实施。
四、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短期 学习班管理办法
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 审批程序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获得学分情 况,持与个人专业有关的学术会议或短期培 训班通知向科主任(护士长)申请,经科主 任(护士长)同意签字后到科教科(护理部) 登记,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各科主任 (护士长)要根据科室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科室人员外出学习,并做好登记。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标准)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
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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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l、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
少于20学分。
(二)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Ⅰ类学分规定如下:三级医院、一等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1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7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学分。
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I类学分暂不作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与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省级刊物 5、4、3学分
4、市(厅)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理想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省(部)及课题 10、8、7、6、5学分
市(厅)及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单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收于20学分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一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 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三至五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京单位评审和各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
内部刊物 3、2、l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 0字授予1学分;译著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参加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
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上述Ⅱ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编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保件脚本,按项目主讲人的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与证书。
学分登记有个单位负责。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验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务前,省、使继续医学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学分授予的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三)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和任期合格证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四)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学分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