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考试易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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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

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

文件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日。

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

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法53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限定在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

定行政许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

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看点一:“谁执法谁公示”

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指导意见》明确了“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这就跟“谁执法谁普法”落实了普法责任一样,把执法信息公示的职责交给了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既是执法主体,也是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如果有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要求公开执法有关信息,执法人员不宜随意拒绝,起码得给个指引,告知对方如何获取信息。

看点二: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说“执法公示”容易,但究竟公示哪些内容,用什么载体,就是个难题。先前各地各部门的“执法公示”五花八门。笔者为了找些资料,常常迷失在网站中。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通过统一平台公示执法信息,规范了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信息的内容,统一各种公示的标准、格式,同时集约化的公示也能够节省资源。

作为公示义务人的执法机关,按统一规定在公示平台公示,就不用担心哪些内容遗漏了没公示,也不用怕哪些不宜公开的信息上了网。而围观群众,也能够更加便捷、准确地获得执法信息。

看点三: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文字记录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

其中的文字记录,要求“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这个需要法律素质和文字功底,需要较长时间的训练。

让人感兴趣的是对执法文书的要求。《指导意见》明确这样几点:一是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长期以来,执法文书是个难题。

在文书种类上,必备文书太多,造成程序繁琐,影响执法效率,与务实高效原则不符;太少,又容易造成执法环节缺失,导致程序不到位。

在文书格式上,过分强调统一,就太拘泥于形式,不适应千变万化的执法实践;过于随意,既有可能使文书要素遗漏,显得不够规范。

如何既发挥格式文书的规范作用,提高效率,又避免规行矩步,作茧自缚,来个“文书制作指引”是好办法。

看点四:执法过程音像记录

信息技术的普及,让执法过程的音像记录成为可能。正如《指导意见》所指出的,音像记录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二是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三是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有时音像记录还真的让执法人员又爱又怕。笔者就曾见到一段执法人员取证的音像资料,本来可作为证据,但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举止不够规范,不适宜公开。还有当事人以“执法全过程记录”为由,咋呼着要求拿出音像记录,认为没有音像记录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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