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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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14]238号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14]238号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5月28日京高法发〔2014〕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02号)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提高执行督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级法院依法对反映全市各级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执行错误及执行作风等问题的执行案件进行督办。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七日内立案督办:(一)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最高法院等机关交办的;(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高级法院特邀监督员提交的;(三)执行案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群体性利益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执行督办案件应当由执行机构指派专人办理,在交办件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四、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督办案件后三日内发出督办函。

督办函应当写明督办案件的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督办事项、督办意见和报告期限等,由督办部门领导签发后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材料交相关法院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高级法院可要求相关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到相关法院进行督办。

五、相关法院应当在督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督办事项,如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书面上报审查意见或阶段性情况。

对疑难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书面报告应当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加盖院印。

所形成的材料应当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六、高级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法院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法院的情况汇报,并予以指导,相关情况应制作笔录。

七、高级法院应当主动了解督办函落实情况,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催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在贯彻《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总结,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78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处置工作水平,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2月底前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和联系人报送市高级法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是指具有敏感因素或引起广泛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事)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水平,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地应对重大敏感案(事)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1.高级法院设立北京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院领导小组)。

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由副组长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新闻宣传办公室、监察室和法警总队,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

2.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沟通联络事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高级法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工作部署,履行审判业务指导职责而制定,以高级法院名义或以各部门名义公布,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做出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意见”“办法”“解答”“指南”“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等种类。

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请示做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做出答复的部门将答复内容及时转化为前款规定种类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高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一件一档”的原则建立文件档案,全面记录文件制定过程。

文件档案应在文件发布后及时归档。

第六条高级法院研究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职能。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

第八条高级法院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列明起草目的、文件标题、拟规范内容及拟发布时间。

起草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室备案。

第九条研究室拟定高级法院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研究室按照计划督促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对于审判工作急需、未列入年度起草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高级法院院长批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法院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适宜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统筹起草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京高法发[2000]243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4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七月十四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中“开展人民法庭建设的全面达标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市人民法庭的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1. 人民法庭达标活动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达标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对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各项建设,力争到2002年底前,使人民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有效遏制,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

2. 人民法庭达标活动的具体任务是:加强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的法官队伍;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廉洁;探索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案件审判管理机制,保证案件审判的优质高效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的工作管理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办公自动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需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和民众的力量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

第二条在案件执行中发布悬赏公告,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悬赏公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除了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名称(姓名)、被执行人名称(姓名)、需要查找的内容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载明如下事项:(1)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请求;(2)承诺承担公告费用;(3)承诺承担赏金,并明确赏金金额或其确定方法(比如,按执行到位的案款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请求通过公告悬赏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查找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体态特征等情况。

第五条发布悬赏公告必须逐级报经庭长、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交纳公告费。

第七条悬赏公告应当明确承诺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者给予奖赏以及赏金的具体数额或其确定力法。

按执结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赏金的,应当在悬赏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的债务总额。

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查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悬赏公告还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悬赏公告可以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9]43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11.29【实施日期】1999.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并经市高级法院党组2021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赔偿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市高级法院赔偿办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公正、公开、及时救助,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原则。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京高法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京高法发[2006]4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

案件受理费与诉讼权利一样,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与当事人的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密切相关。

案件受理费工作既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因此,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对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有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切实加强对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对于案件受理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修订)》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等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全市各级法院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

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

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99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工作,确保结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自动执行;(二)强制执行;(三)执行完毕;(四)和解;(五)不予执行;(六)终结执行;(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八)提级执行;(九)指定执行;(十)其它。

第二条执行实施案件以“自动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结案方式的。

第五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和解”方式报结,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履行一期以上的。

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书应当入卷;当事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入卷。

第六条执行实施案件以“不予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机构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四)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京高法发[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增强司法民主,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落实依法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对特定类型案件的执行,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促进执行和解,监督法院执行工作。

第三条执行过程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的,执行法院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可以就执行法官的审判作风、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执行法院应予及时反馈。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执行监督员。

执行监督员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也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选任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担任执行监督员。

第六条执行案件需要中止、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对中止、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执行监督员监督对上述事项的审查听证。

第七条涉及执行案件的信访,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执行监督员共同接待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101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试行)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加大在线查控财产力度,将银行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信息等纳入查控系统,实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多种财产形式的在线查控。

第二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能够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应当优先采用,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

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从严审查。

第三条对需要变价的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一般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发布拍卖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的,应当自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

按照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实现小件动产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

以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财产处置关键节点的线上监管,实时督办。

第四条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发还等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3]16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3]16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03]169号)为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的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指定执行,是指高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辖区内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另一个法院执行。

第二条高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第三条在下列情形下,高级法院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二)同一当事人在一个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申请执行人,在另一法院的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指定由某一法院执行便于债权债务抵销的;(三)需要将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过大的法院的部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四)需要将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由受理执行案件数量过小的法院执行的;(五)案件无法定事由未能在6个月期限内执结,经高级法院指令限期执结,逾期仍未执结的;(六)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情形。

二、提级执行的案件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提级执行,是指高级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辖区内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由高级法院执行。

第五条高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第六条在下列情形下,高级法院可以裁定提级执行:(一)多个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同一,提级执行便于协调处理的;(二)疑难、重大、复杂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无法定事由超过6个月期限未执结,经高级法院指令限期执结,逾期仍未执结的;(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部门:现将《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2日附件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编者按】2021年3月12日,市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寇昉在《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上批示:这个要点很好,希望在今年工作中得到落实。

为坚决贯彻寇院长的批示要求,现将《北京法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参照该要点,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本院2021年审判管理工作要点,抓出工作实效。

2021年,北京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落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要点》,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始终以问题为导向,抓实减存量、控增量、提质量、防变量四项审判管理工作,推动审判执行进入良性循环,促进北京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立足审判管理职能作用保障全市重点工作坚持服务首都工作大局,紧紧围绕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治理、违建别墅清理整治、中轴线申遗、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全市重点工作开展,主动研判新需求、主动谋划新举措,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用,保障市高院关于各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北京市法院民事执行中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各级法院处置京牌小客车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法院)统一管理。

第二条本市法院司法处置京牌小客车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开发的司法处置网络平台上进行。

采用“设定最高限价的竞价模式”,以车辆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处置。

同时规定车辆最高限价,暂定为车辆评估价的150%。

多人报出最高限价时,司法处置网络平台根据统一设定的条件,自动确定最终买受人。

统一设定的条件为参与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累计摇号次数最多的竞买人成为最终买受人;多名竞买人累计摇号次数相同,则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最早的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第三条执行法院扣押京牌小客车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存款、有价证券等更为方便执行的财产且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应当优先执行。

第四条扣押的京牌小客车需要进行变价处置的,必须首先以司法处置方式进行,禁止当事人未经司法处置直接以执行和解形式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拟处置车辆存在车辆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形,该车辆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

经核对,车辆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止期不足十八个月或已超过强制报废止期的京牌小客车,不得进入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程序。

拟处置车辆存在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不能进入京牌小客车处置程序。

第五条本市各法院对符合京牌小客车处置条件的车辆进行查扣后,应及时核实查扣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一)机动车号牌;(二)机动车所有人;(三)机动车出厂日期及初次登记日期;(四)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五)发动机号;(六)检验有效期止;(七)使用性质;(八)机动车厂牌型号;(九)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十)车辆事故及违法未处理、车辆查封等信息;(十一)车辆抵押情况;(十二)车辆报废止期;(十三)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5.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现将《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传达和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市司法局制定《北京市基层司法所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促进司法所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将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考核评定方式全市司法所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进行。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围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展开,分项设分。

(一)基本保障(25分)1、队伍建设(5分):对司法助理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执业技能和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核,在人员充分、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司法助理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组织机构建设(3分):司法所下设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人民调解组织、安置帮教组织和社区矫正组织,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上述三个机构的各层级网络必须健全,工作落实。

3、经费保障(10分):拨付给司法所的专项业务经费用于支持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求司法所的经费开支标准得到落实。

4、基础设施(7分):主要对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进行考核。

对办公用房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按具体业务需求进行改建、扩建。

对于办公设备要求随着地方财政状况的改善逐步提高现代化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度管理(15分)1、工作流程管理(1分):要求司法所具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工作流程,并能具体落实。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京高法发[2013]26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

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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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
(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

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发还案件执行款物的,每件案件扣1分。

14.将案件执行款物发给与本案无关的人,每件案件扣1分。

15.未按规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16.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7.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受理,每件案件扣1分。

18.不依法制发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的,每件案件扣1分。

19.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每件案件扣1分。

20、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每件案件扣1分。

2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认定存在差错的案件,视大、中、小差错等级,每件案件分别扣2分、1分、0.5分。

22.异议、复议审查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每件案件扣1分。

23.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决定下发执行督促令,每件案件扣0.2分;未在督促令限期内执结或被提级、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每件案件扣1分。

24.其他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件案件酌情扣0.5-1分。

(二)执行信访(20分)
1.未建立并落实执行信访接待制、执行信访责任制的,扣3分。

2.执行信访率[来信来访涉案件总数/同期收案数×100%]高于全市法院平均执行信访率的,超出百分点数在0.5(含本数)以内的,扣1分;超出0.5至1(含本数)个百分点的,扣2分;超出1个百分点以上的,扣3分。

3.对最高法院挂账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或报告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4.对高级法院立案督办的信访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或报告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5.对高级法院批转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交办的执行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或回复情况的,每件案件扣0.5分。

6.出现涉央、重复或群体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0.1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每一起扣0.5分。

涉央上访指信访人到最高法院及其他中央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重复访指信访人就同一案件3次以上到高级法院及以上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群体访指信访人就同一案件5人以上到高级法院及以上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7.对高级法院要求派员到指定地点接回本院案件信访人的,不派出人员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的,每次扣0.5分。

(三)执行工作管理(15分)
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两次,少1次扣1分。

2.各区县法院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

3.不执行高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指令和协调意见的,每件案件扣2分。

4.对高级法院正式通知要求上报的工作情况和数据未在限期内上报的每次扣1分,不上报的每次扣2分。

5.不接受高级法院对人员、装备的统一调度的,每次扣2分。

6.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实施案件数与司法统计数据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的比例计算扣分。

7.外地法院在本市执行时,依照有关规定请求协助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每件扣1分。

8.未配备与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车辆、通讯、摄像等装备器材的,扣2分。

9.未建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制度的,扣2分。

10、因工作失误或者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法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件扣5分。

(四)执行队伍建设(10分)
1.执行机构负责人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询高级法院执行局意见的,扣3分。

2.执行人员正式调出、调入15日内,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1分。

3.没有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未组织廉政学习教育的,扣3分。

4.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6分。

5.未定期组织执行人员培训,学习法律、司法解释和高级法院有关文件的,扣3分。

6.执行人员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一人次加2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一人次加4分。

执行机构荣立集体二等功的,加3分;荣立集体一等功的,加5分。

获得其他荣誉称号(不包括各院内部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酌情加分。

(五)执行调研宣传(15分)
1.未按高级法院要求参加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调研活动的,扣2分。

执行人员撰写的关于执行工作的理论或调研文章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3.2.1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2.1.0.5分。

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

2.每季度向高级法院报送的执行指导案例素材不少于1篇。

每少1篇扣0.25分。

向高级法院提供符合要求的执行指导案例素材且被采用的,每篇加0.5分。

3.每季度向高级法院报送简报、信息或经验材料不足3篇的,每少1篇扣0.2分。

在高级法院执行工作网页信息量排名前十的,依次按0.2分的级差予以加分,最高分2分。

4.在“高院信息”上刊载有关执行工作文字信息的,每篇加0.2分。

5.在中央级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的,每篇加1分;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的,每篇加0.5分。

但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记分。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市高级法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的执行考评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高级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

(一)考核机构及分工
1.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办公室设在高级法院执行局。

2.高级法院执行局一、二、三庭共同负责有关考核数据的采集。

其中,执行二庭作为考核职能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协调、统计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考核方式
1.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法院的考核档案,记载与考核有关的数据。

2.各法院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院该季度考核材料上报至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法院上报的考评材料,可以采取查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涉执行信访信息、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查阅考核档案等方式,逐项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纳入考核档案。

4.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结合本细则考核内容(一)确定的项目,予以分值评定。

5.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汇总各法院各季度的考评数据,进行年度综合排名。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按总得分多少排位后向全市法院公布。

2.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70分的,为当年度执行工作考核达标单位;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由考核领导小组责令该院限期整改,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日内书面报告未达标原因及整改方案。

3.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法院,考核领导小组可向该院党组建议调整执行机构领导班子。

四、其他
(一)考核所依数据,人员方面以“全市法院队伍管理系统”记录为准;案件、标的方面以高级法院审管办司法统计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廉洁自律方面以高级法院监察室的统计为准。

(二)考核中发现故意虚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扣除该项全部得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实施细则由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2012]247号)同时废止。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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