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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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 犯罪主体)【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1.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对自己的罪行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

(1)犯罪主体必须是人。

这里所说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2.刑事责任能力与罪过责任原则(1)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包括对事实真相本身的认识能力和对事实是非善恶评价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才认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认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罪过责任原则罪过责任原则要求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刑法的罪责观念和制度有关。

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上,刑事责任能力既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1.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由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两个要件既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自然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各章习题集

刑法学各章习题集

《刑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A,组成B,结构C,组成和结构D,总则和分则2,下列哪个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3,我国现行刑法是第(B)部刑法.A,一B,二C,三D,四4,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B,1979年1月C,1980年1月D,1997年3月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BC).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B,刑法的条文最多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2,刑法的体系3,刑法的解释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四,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2,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性质是什么3,怎样才能学好刑法和进行刑法学研究4,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5,我国刑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得以体现的6,简述我国刑法中"但书"的含义和作用.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章刑法概述(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B 4,A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D 3,B D 4,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具体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即理论刑法学;(4)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2.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人民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单来讲,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属性和法律特征.(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属性体现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刑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刑法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这种特定性,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第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来.第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说刑法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第四,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3.研究刑法学,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我们应该努力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刑法学的研究:第一,分析的方法;第二,比较的方法;第三,历史的方法;第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刑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吃透立法精神,并予以充分的阐发,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4.刑法第1条对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5.刑法的制定根据分两个层次的内容:(1)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最高法律根据.刑法根据宪法具体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用刑罚来同反对和不执行宪法原则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新刑法的制定,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具体体现在:a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定了新型的犯罪.b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将罪刑法定原则等写进了刑法,删除了一些不适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制度,如类推.c借鉴了国际社会同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6,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如13条的但书,教材认为是前段的补充.(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如第8条.(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如第73条第1,2款.(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如第37条.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 五,论述题我国刑法的任务也称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从保护方面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美国《独立宣言》D,1810年《法国刑法典》2,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A,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累犯从重,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B).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刑罚人道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A,禁止有罪类推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C,排斥习惯法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重罪重罚B,轻罪轻罚C,罪刑相称D,罚当其罪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ABC).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五,论述题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六,案例分析题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B 4,B.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B C D 3,A B C D 4,A B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2,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其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五,论述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六,案例分析题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是以()为主,兼采其他原则.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D,普遍原则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A,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C,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D无条件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3,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A,A国刑法B,B国刑法C,C国刑法D,我国刑法5,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A,保护管辖原则B,折衷管辖原则C,属地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B).A,刑法对地的效力B, 刑法对人的效力C, 刑法对事的效力D, 刑法对时的效力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B).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D,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3,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概括起来有().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2,刑法的空间效力3,属地管辖原则4,属人管辖原则5,保护管辖原则6,普遍原则7,刑法的溯及力8,从旧兼从轻原则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2,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3, 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 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D 3,D 4,D 5,D二,多项选择题1,A B 2,A B 3,A B 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答: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10条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3.答: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适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不适用;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对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4.答: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失效的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了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习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根据国际条约.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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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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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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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一、概念题刑事责任与刑罚(华中师范大学2015年研;华南理工2009年研)答: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中南财大2008年研)相关试题:(1)试论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论述题,浙江工业大学2014年研)(2)试论刑事责任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

(论述题,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①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将刑事责任归结为一种负担,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

②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

“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

③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刑事责任不是承受一般的负担,也不只是承受否定的道德评价,因为这些都说明不了刑事责任的特有性质。

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④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所以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人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才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即使与犯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也不发生刑事责任问题。

⑤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危害公共安全罪)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4.破坏交通工具罪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5.交通肇事罪(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

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历史(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和司法者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的刑法所固有的、全局性的裁判准则,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历史发展①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等级特权社会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

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及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其中限制国王权力的内容成为后来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这种思想先后为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文件所吸收。

②许多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均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保障人权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宪法或刑法上加以规定,以法律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广泛承认的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①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②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法典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概念、基本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形态,刑法典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等。

a.这一原则集中地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

犯罪和刑罚要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符合宪法的法律来规定,法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惟一渊源。

b.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依据。

③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a.积极的罪刑法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从扩张刑罚权的方面要求,积极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我国刑法在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是突出)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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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述一、简答题1.简述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

(东财2010年研)答: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

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决定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1)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是最危险的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

(2)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使用不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如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

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答: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因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有多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构成)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构成一、概念题犯罪构成(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12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二、简答题1.简述犯罪构成的特征。

(东财2010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特征包括:(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及其共同要件。

(中南财大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4年研)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即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学(好,章节习题)

刑法学(好,章节习题)

刑法学(章节习题)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一、填空题.刑法学是以国家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

.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二、理解题.如何理解广义刑法学和狭义刑法学?答:就刑事实体规范而言,国家既有刑法典规定的刑事实体法规范,也有刑法典之外的刑事实体法规范,因此,仅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为研究范围的称为狭义的刑法学;以国家现行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实体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称为广义刑法学。

.如何理解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答: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两者同属于刑事法学范畴。

刑法学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问题,属于实体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证实犯罪、揭露犯罪、追究犯罪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问题,属于程序法学。

第二章刑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保障功能.引导功能.评价功能.刑法总则是关于()的规范体系的一般原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刑法.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的()规范体系.罪状.刑罚幅度.罪名.性质.从解释的效力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二、填空题.刑法的性质包括两种含义,一是阶级属性,二是法律属性。

.刑法的法律性质,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从解释的方法上,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三、理解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

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犯罪的特殊形态)【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一、概念题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犯罪预备(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包括: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一、概念题1.犯罪主体(东财2011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

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刑事责任能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刑事责任年龄(西安交大2008年研)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武大2005年研)答: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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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普遍管辖权(中山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3.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2)法的溯及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即新法有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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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概念题
1.刑法(人大2007年研)
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
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
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
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这是因为,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故,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中国刑法学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

2.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具体说,有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我们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努力实现刑法的任务,使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地发挥服务作用。

3.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首都师范2010年研)
相关试题:刑法的机能。

(扬州大学2015年研)
答: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①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②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人权。

在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③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

以上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方面的机能。

4.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①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②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②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三种:
a.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b.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c.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5.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

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

在和谐社会的价
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

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

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

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

所以,刑法的阶级性的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

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三、论述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答:(1)刑法学的地位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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