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团体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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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发布《电动自行车通信协议》团体标准

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发布《电动自行车通信协议》团体标准

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发布《电动自行车通信协议》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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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自行车》2022年第03期
2022年4月25日,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发布《电动自行车通信协议》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JSEBA 002—2022。

据介绍,为了更规范化地管理无锡地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安全使用,自2021年8月起,无锡市市政府多次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经销商代表等召开座谈会,研讨电动自行车生产与管理事宜,并组团前往浙江参观考察“浙品码”的运用情况,提出无锡市《关于加强电动车综合治理的工作意见》,确定电动自行车电气系统“通信协议互认”技术要求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作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防控能力的重要抓手。

其主要目标为:从2022年4月1日開始,上线运行无锡市电动车综合治理智慧监管平台,凡是无锡市生产和进入无锡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企业相关信息均须在平台备案,初步建立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数字身份追溯体系。

自2022年5月1日起,凡是在无锡市销售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均须符合电气系统“通信协议互认”防篡改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违规销售、非法改装、换装及安全事故等将得到有效遏制,存量电动车淘汰置换工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格局初步形成。

自2022年6月1日起(因涉及产品3C认证变更时间等,适当延迟执行到12月1日),凡是无锡市生产的电动车均需符合电气系统“通信协议互认”防篡改技术要求。

此次《电动自行车通信协议》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指导,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牵头,联合主要生产厂家、认证机构、质检部门、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历时4个多月,进行了多轮认真讨论与修订,并采纳了社会与行业专家意见后完成。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的实施,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根据《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三条依据实施目标不同,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试点是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规范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活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示范是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开展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和宣传培训,向其他地区或领域示范推广。

第四条依据管理层级单位不同,分为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负责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管理、绩效考核(中期评估)及考核验收。

第六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二章申报与下达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及确定程序一般包括: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宣传发动、材料审核、试点示范项目答辩、确定年度计划并下达等环节。

第八条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汇总上报申报材料。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四)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39家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39家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龙源期刊网
39家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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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7期
日前,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部署,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启动了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中国电子学会等39家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

据介绍,此次团体标准试点有两大特点:一是成果转化,联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全国性学会围绕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3D打印等科技前沿领域开展团体标准的研制,促进产学研融合,充分发挥标准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的基础作用;二是提升产业竞争力,新兴交叉领域和市场需求空白领域是团体标准开拓的重点,试点将围绕智能交通、物联网等领域开展团体标准的研制,促进优化上下游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链,助力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江苏省最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最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最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四)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一、目的和意义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截止目前,我省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累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65项。

新《标准化法》和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以及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团体标准相关要求,将对激发我省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省内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一)新《标准化法》中,涉及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代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

江苏民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苏社管〔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江苏民政厅、政策文件关于公布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通告苏社管〔2024〕1号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要求,经过初评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终评、公示,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评估等级予以通告。

江苏省民政厅2024年1月9日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按汉语拼音排序)一、全省性社会团体45家5A(10家)1.江苏省保险学会2.江苏省电子竞技运动协会3.江苏省钢铁行业协会4.江苏省国际商会5.江苏省环保联合会6.江苏省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7.江苏省教育学会8.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9.江苏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10.江苏省盐业协会4A(12家)11.江苏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协会12.江苏省殡葬协会13.江苏省冰雪运动协会14.江苏省船员服务协会15.江苏省掼蛋运动协会16.江苏省交通企业协会17.江苏省交通物流协会18.江苏省科技服务业研究会19.江苏省体育摄影协会20.江苏省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学会21.江苏省造纸行业协会22.江苏省珠算协会3A(15家)23.江苏省茶叶学会24.江苏省地理学会25.江苏省妇幼健康研究会26.江苏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27.江苏省海洋学会28.江苏省剑道运动协会29.江苏省健美操运动协会30.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31.江苏省密码学会32.江苏省商用密码产业协会33.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协会34.江苏省网球运动协会35.江苏省刑事侦查研究会36.江苏省岩土力学与工程学会37.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2A(2家)38.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39.江苏省卒中学会1A(6家)40.江苏省毒理学会41.江苏省林学会42.江苏省免疫学会43.江苏省农业工程学会44.江苏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45.江苏省烟草学会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3A(1家)46.江苏天人家庭研究中心2A(1家)47.江苏苏禾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院1A(1家)48. 江苏省现代交通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省属基金会9家4A(3家)49.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0.如皋市慈善基金会51.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3A(4家)52.常州慧济慈善基金会53.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54.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55.宜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1A(2家)56.东海县见义勇为基金会57.灌南县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市县社会组织61家(5A)58.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59.南京机械工程学会60.南京江北医院61.南京市广场健身舞运动协会62.南京市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63.南京市金华商会64.南京市晋江商会65.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66.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67.南京市羽毛球运动协会68.无锡市电子竞技协会69.无锡市乐助公益发展中心70.无锡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71.无锡市星火青少年社会心理服务中心72.无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73.无锡市梁溪区慧成儿童康复中心74.江阴市爱在临港志愿者协会75.江阴市老年人体育协会76.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77.徐州市工程机械商会78.徐州市退役军人企业家联合会79.徐州市扬州商会80.徐州市益同社会工作发展中心81.徐州市银行业协会82.常州市慈善总会83.常州市胜名社会工作服务中心84.常州市浙江商会85.常州市武进区合肥商会86.常州市武进区九洲金东方颐养中心87.溧阳市武术运动协会88.苏州市慈善总会89.苏州市湖北商会90.苏州市乐仁乐助公益发展与评估中心91.苏州市律师协会92.苏州市社会组织总会93.苏州市无锡商会94.苏州市尹山湖美术馆95.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慈善总会96.常熟市慈善总会97.常熟市小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98.张家港市慈善总会99.张家港市明德公益事业发展中心100.昆山市爱德社会组织培育中心101.南通蓝天救援队102.南通市崇川区老来乐老年服务中心103.如东县心理协会104.连云港市保险行业协会105.连云港市银行业协会106.淮安市银行业协会107.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企业家商会108.盱眙县新生代企业家商会109.盐城市大丰区众心助困联合会110.扬州市乒乓球协会111.扬州市平安志愿者总会112.扬州市医学会113.宝应县慈善总会114.镇江市航空运动协会115.镇江市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116.镇江市足球协会117.泰兴市慈善总会118.宿迁市门球运动协会。

江苏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无水印

江苏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无水印
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
于 20 只的全数检查。 f) 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监控系统,主机全数检查,末端点位检查 10%,抽检总数应不少于 5 樘,末端
点位少于 5 樘的全数检查。 g) 防排烟系统,风机全数检查,排烟口、送风口检查 10%,抽检总数应分别不少于 5 个,排烟口、
送风口少于 5 个的全数检查。 h) 灭火器检查,包含所有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的场所,每种场所检查不少于 2 个计算单元。 i) 气体灭火系统,主机全数检查,末端点位 10%,不少于 2 个保护区。 j)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泵、泡沫罐等主要设备全数检查,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k)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查,系统控制装置全数检查,末端点位的检查应包含避难间、避难层、
途径和变化规律。 c)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根据评估目的,在火灾风险源识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导致火灾隐患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突
出重点,选择主要因素,忽略次要因素,然后对各影响因素按照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形成不同层次的评 估指标因素集。
d) 风险分析与计算 根据不同层次评估指标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按照不同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概率,根据风险 因素对评估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和计算,确定各风险因素的风险等级。 e) 确定评估结论 根据评估结果,明确被评估单位的消防安全状态,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意见。 f) 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火灾风险分析与计算结果,综合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要求,提出消除或降低火灾风 险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与发布、复审与修订等程序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宣贯与实施等具体要求。

第三条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协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秘书处负责组建“江苏省建材行业团体标准委员会”(简称:标委会),标委会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修订等审查及评价工作。

标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分隔符、江苏建材汉语拼音缩写JSJC四个大写字母、团体标准顺序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向后排列)和标准年代号组成。

示例:T/JSJC xx—xxxx第二章标准提案第六条标准的提案应综合考虑当前行业的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

提案可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标准提案。

第七条提案主体需向秘书处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拟订标准所属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现状;(二)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内容提要、主要技术要素与参数及说明;(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四)拟制定标准的其他必要性论证;(五)建议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秘书处收到提案相关材料后,负责组织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可申请立项。

第三章标准立项第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四)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常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附件: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常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锻铸常州国际化智造名城新优势。

根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省、市党代会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着力打造一批专注细分领域、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标准打造长三角产业中轴,助力常州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十四五”期末,“专精特新”理念成为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广泛共识和行动先导;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发展动力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协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苏市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4号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江苏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稿

江苏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稿

江苏省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团体标准(以下亦称团体标准或标准)制定发布管理,更好地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有效增加标准供给,及时填补标准空白,促进我省消防行业、产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协会团体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不得低于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开放、公平、透明。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为:(一)团体标准是协会按照行业发展和会员要求,由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等相关方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共同自愿遵守的标准;(二)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结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牵头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协会团体标准;(三)协会团体标准优先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进行应用。

第四条协会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团体代号为“JFPA”,即“江苏省消防协会”英文“Jiangsu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的缩写首字母。

编号结构如下:第五条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当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从事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能力。

第二章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江苏省消防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8名,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及时进行调整。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提出团体标准发展规划等。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
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苏州市团体标准

苏州市团体标准

苏州市团体标准
苏州市的团体标准是由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旨在指导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和促进产业升级。

团体标准具有灵活性高、针对性强、富有创新性的特点,且能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对规范行业竞争、促进产业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在苏州市,各行业或领域内的代表性企业和机构会组成团体标准工作组,制定符合该行业或领域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团体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会经过审议和批准,并在市消保委的官方网站上发布。

为了确保团体标准的实施和推广,苏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活动,如宣传培训、经验交流和实地考察等,以推动各企业和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总的来说,苏州市的团体标准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未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团体标准的不断完善,相信苏州市的团体标准工作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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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团体标准试点
任务书
试点名称:
试点时间:年月至年月试点承担单位:
试点推荐单位:
年月
填写说明
1、试点名称用:“XXX团体标准试点”。

2、试点保证单位可以是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单位是除了承担单位以外参与本试点的单位。

3、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特点,说明开展本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现状与工作基础:一是试点单位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简介:简述本单位开展工作的技术基础。

二是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情况:简述团体标准试点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模式、宣传和培训、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支撑体系等方面的情况等。

5、试点内容与进度安排:根据试点目标和任务,具体说明试点内容和进度安排。

6、主要指标:根据试点内容,设定可考核的指标,其中必须包括:本领域标准体系框架、团体标准制定计划、团体标准运行机制;同时列出分年度的指标。

7、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说明实施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8、参加单位:说明主要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结构、在本项目中主要承担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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