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_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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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② ③ : 《宪法学研究述略》 , 参见张庆福主编 天津教育出版社 1989 年版, 第 79 页。 前引②, 第 167 —176 页。 , ; 《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 》 , 家权力机关暨各盟员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弼遒译, 商务印书馆 1949 年版 张子美译, ; 《苏联国家组织》 , 1951 年再版。 商务印书馆 1950 年版 吴泽炎译, 商务印书馆 1950 年初版, , 1950 年再版 ; 《苏联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的基础 》 , ⑤ 《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易今译, 中华书局 1949 年初版, 清河译, 时代出 : 《苏联宪法》 , 1955 年再版; 沈颖 : 《苏联宪法讲话 》 , 版社 1951 年版; 沈颖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51 年初版, 人民出版社 1951 年初版, 1953 年、 1954 年再版; 沈颖 : 《苏联宪法通论》 , 1953 年再版 ; 《苏联社会与国家结构 》 , 人民出版社 1951 年初版, 文昭文译, 正风出版 社 1952 年版。 , ; 《苏联国家法选论》 , ; 《苏联国家法概论》 , ⑥ 《苏联国家制度》 李少甫译, 中华书局 1950 年版 人民出版社 1951 年版 杨旭译, 人民出版 社 1951 年版。 , 1950 年增订版, 1953 年增订再版。 ⑦ 《苏联宪法教程》 梁达、 石光译, 五十年代出版社 1949 年初版, , ; 《苏联的社会结构 》 , ⑧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结构 》 康宝田译, 法律出版社 1955 年版 刘家辉译, 法律出版社 1955 年 ; 《苏维埃宪法及其发展史 》 , 1954 年再版。 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室译 , 人民出版社 1953 年初版, , ⑨ 《苏联国家法教程》 祝璜译, 大东书局 1950 年版。 , ⑩ 《苏维埃国家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53 年版。 , :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 , 《教学与研究 》 1953 瑡 《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的代表制度》 瑏 方蔼如等译, 人民出版社 1953 年版; [苏联] 科托夫 载 年第 3 期。 , 《人民日报》 1949 年 11 月 5 日 ;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 《光明日报》 1953 年 12 月 5 日 ; 《论社会主义宪 瑢 《斯大林宪法的特点》 瑏 载 载 , 《新建设》 1954 年第 10 期 ; 《苏维埃宪法的发展 》 , 《政法论丛》 1958 年第 3 期。 法》 载 载

马克思主义理论――苏联模式的成就,弊端和教训

马克思主义理论――苏联模式的成就,弊端和教训

苏联模式的成就,弊端和教训在20世纪的20年代至40年代,整个世界资本主义处于大动荡之中,革命与战争连绵不断。

苏联在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中横空而出,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但是苏联又陷入了资本主义包围的国际环境中。

正式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斯大林体制在某些方面适应了当时国际形势的需要,满足了苏联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成就。

一是巩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在20世纪30—40年代,苏联处在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阶级斗争的历史环境之中。

在国际上,资本主义世界在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爆发的经济危机大大加剧了国际关系中的各种矛盾。

德意日三国的法西斯势力上台,并走上对外扩张的战争道路,在欧洲和远东形成两个战争策源地,并最终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国内,苏联大规模的城乡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导致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

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政策有明显的操之过急的倾向,这必然遭到城乡资产阶级的反抗。

同时,苏联的地域十分辽阔,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各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传统和政治经济利益,100多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也差异很大,历史遗留下来的俄罗斯民族同其他少数民族的矛盾和隔阂又十分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高度集中的体制有利于克服困难,有利于实现目标。

总体上看,苏联这一时期消灭了城市工商业资产阶级和农村富农阶级,建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增强了工农联盟和各民族人民联盟,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得到了巩固,它同当时动荡不安的国际形势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巩固,为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保障。

斯大林体制的社会主义,以建立美好幸福生活的远景为号召,激励着全体人民的建设热情,从而在极短的时间内,使苏联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苏联在很短的时间内从一个落后的小农国家发展为强大的工业国,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二是取得了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学教育之反思_论法学教育的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学教育之反思_论法学教育的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收稿日期:2003 12 12作者简介:於海梅(1981-),女,江苏海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专业法制现代化方向。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学教育之反思论法学教育的移植与法制现代化於海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 要:新中国成立之初,鉴于国内外的种种主客观原因,我国选择了学习苏联,其中包括移植了苏联的法学教育。

半个世纪过去了,我们回顾这段历史,以史为鉴,体味移植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法制现代化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合格法律人才的输送,而移植法学教育则事关法学人才的培养,需理智分析、先搞试点,切不可盲目移植。

关键词:法学教育;移植;苏联模式;法制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487(2004)03-0014-05Thought about the Transplantation of Jurisprudence Educationfrom Soviet in P .R .C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Transplantationand the Legal S ystem ModernizationYU H ai -mei(School Law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Abstract :When P.R.C be gan its history,o wing to many kinds of reasons,we chose to learn from Soviet,including its jurisprudence education.Passing half century,when we revie w the history,we realize that we transplanted the juris prudence education from Soviet,which still has influence on China today.Now we want to modernize our legal system.The author try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ransplantation of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system mod ernization.The later needs qualified person,and the former trains the needing person.So when we want to transplant the jurisprudence education from other countries,we should analyze it rationally and make experiments at selec ted points firstly.Thus,the qualified person will serve for the legal system,which is important for every country.Key words :jurisprudence education;transplant;Soviet s mode;legal system modernization 经过八年抗日战争、四年国共内战后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不容乐观,怎样创建中国的新法学、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这些问题摆在中国共产党人的面前。

苏俄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影响

苏俄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影响
( 中师范大学 文学 院 ,湖北 武汉 华 摘 407 3 0 9)
要 :中国形 态的马克思主义文 学批评是在俄 苏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直接影响 下产 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与俄 苏马克 思主 义文学批评 的关 系大致经历 了三个阶段 。 0 2 世纪 2 、3 年代到 5 年代是 第一个阶段 , 0 0 0 主
第3 卷 第5 2 期
2 1年9 0 1 月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学 报
J 0URNAL OF HUNAN CI TY UNI RS TY VE I
v 13 . o . 2 No5
S p .2 1 e t 01
苏俄对 中国马克 思主义文学批评 的影 响
张 玉 能
先进分 子 ,用无产 阶级 的宇 宙观作为 观察 国家命运 的工
具 ,重新 考虑 自己的问题 。走俄 国人 的路——这 就是结
论。 。 ”【” 】 。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 的形成也应该是
夫等俄 国早期 马克思 主义文论 , 也有十月社会 主义 革命 后
的马克思 主义文学批 评 , 还有列 宁 、 大林 、 斯 卢那察 尔斯
收 稿 日期 :2 1-62 0 1 .8 0
评” 。正统 马克 思主义文学批评主要是所谓列宁主义文学 批 评 , 中包括斯大林 的文学批评 , 其 也包 括卢那察尔斯基 、 高尔基 、沃隆斯基 、 波格丹诺夫 、日丹诺夫等人的文学批 评 实践 和理论。正统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主要 内容有 :
列 宁主义 的旗帜下 形成 了所 谓 “ 正统 马克思主义文 学批
方法及其理论 , 0 4 年代末 、5 年代初苏联意识形 态领 导 O
人 日丹诺夫 主义 等人 的讲 话 、 批示 和联 共 ( ) 中央的 布 党 文件等 。 这些文学理论批评 直接影响 了中国现代文学 的指 导思想 、 基本格局 和发展走 向。这种 “ 影响”本身是复杂 、 全面 、深广 的,因此其 历史结果同样是复杂 的、全 面 、深

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深刻教训

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深刻教训

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深刻教训【摘要】本文通过对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历史背景、实践探索、失败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反思进行探讨,得出了一些深刻的教训。

在苏联时期,马克思主义理论被大肆宣传,但由于官僚主义、压制异议和教条化等原因,最终导致了宣传教育的失败。

这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社会思想的僵化、知识分子的沉默和创新精神的丧失。

我们需要反思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经验教训,警惕教条化、保持思想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避免重蹈覆辙。

通过深入分析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理论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局限性,从而更好地引导社会发展。

【关键词】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历史背景,实践探索,失败原因,影响,反思,结论1. 引言1.1 引言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深刻教训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历史背景中,我们可以看到,苏联在20世纪初期经历了一场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在这个过程中,苏联政府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和宣传,试图将社会主义理念传达给整个社会。

随着时间的推移,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境,这些问题导致了苏联最终的解体和崩溃。

在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到,苏联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及,如教育体制的改革、宣传机构的建立等。

这些措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加剧了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

在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失败原因中,我们可以看到,苏联政府在进行宣传教育时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如唯意识形态化、官僚化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的失败。

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们需要对苏联的教训加以反思,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2. 正文2.1 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历史背景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列宁和普列汉诺夫等人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在俄国的具体应用方案。

此后,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逐渐展开,通过刊物、报纸、宣传片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传达马克思主义理论。

前苏联法学教学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前苏联法学教学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生 了消极 的影 响 , 但作 为一 种 独特 的法 律 文化 , 它对 世 界 法律 文化 的 贡献是 不容 忽视 的 。 法学 教 育造就 一 批遵 守
规则 、 追求 正义 的法律 职业 者 , 从 而形 成一 个高 素质 的 、 稳 定的职业法 律家群体 是通往法 治社会 的必 要条件 。法律 人 的职业 素质 与职业 操守 代表公 平与 正义 , 维 护着法 律 的尊
本, 课 程设 置是 按前 苏 联 的模式 , 课 堂上 讲 授 的是前 苏联
2 0 世 纪人类 历 史上最 重 大 的事 件 之一 就是 苏联 作 为 世界上 第一个社 会 主义 国家 的诞生 、 发 展与衰亡 。1 9 9 1 年 以来 , 从不 同 角度 进行 苏 联史 的研 究 , 总结 其兴 衰 成败 的 经验教训 是学术 界的重要课题 之一 。对苏联 法学教育 的研 究包含 了对 苏联解 体 内在原 因的探讨 , 在法 制 、 法学 、 法 学 教育成 为现代 法 治社会不 可或 缺 的重要元 素 的今天 , 对 苏 联法学 教育 的反 思将有 利于俄 罗斯 法治 国家理 论 的实践 。 法律科 学 的成 长不 仅取决 于其 学科 内部 的因素 , 还 因为 其 与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入的联系, 受政治 、 经济、 文化等诸多 因素 的影 响 。苏联法作 为世界上第 一个社会 主义 国家 的法 律, 从 产生 之 E t 起 就有 较 强 的辐射 力 , 不 仅 对后 来社 会 主
中图分类号 : G 6 4 2 . 4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5 — 9 1 3 X( 2 0 1 3 ) 0 4 — 0 1 5 9 — 0 1

从1 9 5 0 - 1 9 5 3年 ,中国建立 了一 种与社会 主义法律 相

法概念视角下:新中国继受苏联法的经验思考

法概念视角下:新中国继受苏联法的经验思考
界 上 的第一个社 会主 义国 家成 立 了。而苏 联法 的概 念形成 也 由此开端 。当然 , 苏联法概念 的形成 并不是
稳 定性 。他 对早前 学者们所 持 的“ 律消亡论 ” 出 法 作
了严厉 的批 判 。他 认为 , 即使在社会 主义过 渡时期 ,
法 律也 是不 会 消亡 的 , 反而会 得 到巩 固和 发展 。 因
在维 辛斯 基看来 , 法律 并不只是单纯的意识形态这么 简单 , 而更是一种行为规范。这也就是肯定 了法律的

苏联法概念理论 的发展演变
随 着俄 国十 月 革命 的胜 利 ,0 纪 的世界 格 局 2世
也 发生 了翻 天覆地 的变化 。列宁领 导 的俄 国共产 党
取 得 了革命 的最 终胜 利 , 并建 立起 了苏维 埃政权 , 世
朝 夕而 就 的 , 它有 着 自身发 展演变 的过程 , 学理 上一
般将其分为三个 阶段 。 第一阶段是探索时期 , 一般认 为是从 十月革命胜 利之后 到 13 年颁布斯 大林宪法 的这段时 期。这一 96 时期 的苏联 法理论界盛行着 “ 法律 消亡论 ” “ 与 法律虚 无主 义 ” 的思想。根 据 马克思主义 的理 论 , 法律 和 国
这一时 期 , 中国法学 发展的突 出特 点是全盘继受来 自
什 么” 这个 问题作 出回答的理论构建 。对于这一问题 的不 同认识 , 直接影 响着在此基础 之上的法学基本理 论 以及 法学 思维观念 的形成 。 因此 , 关于法概念的定 性 对 于一 国之 法学来 说 , 有着 举足 轻重 的 决定性 全盘继 受苏联 法的原
苏联 的法学 理论 与法律制度 。但如 果对此 只给 予 负
面 的评价 或批判性 的结论 , 是 片面而有失公 允 的。 也 不 可否认 的是 , 受苏联 法对 当时的 中国来说 , 继 的确 是 最为现 实且合理 的选择 。苏联 法对于 刚刚取得 民 族 解放 、 出战争 、 走 建立起国家 的中国社会来说 , 的 也 确 起到 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 用。从历史上 看 , 中国 在 自古以来的历次法律移植过程 中 , 这一 时期 对于苏联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制的分析与反思的开题报告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制的分析与反思的开题报告

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制的分析与反思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新中国成立前后,苏联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很大的影响。

中国在当时借鉴和移植了苏联的法制,并采取了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

在经历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历史演变之后,中国的法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部分原来的苏联式的法律制度已经被废除或更改。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建立的许多苏联式的法律制度对现在的中国法制体系仍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对苏联法律在中国的移植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分析,对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中国的法制演化过程和法律制度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课题主要研究苏联法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以及其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影响,本研究将重点分析以下内容:1.新中国成立后苏联法律体系移植的基本情况,分析苏联法律在中国的植入过程。

2.苏联法律在中国的运用情况,重点分析苏联法律在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应用以及具体效果。

3.苏联法律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这里适应性主要包括苏联法律制度在中国的适应性和苏联法律制度对中国国情的影响。

4.对苏联法律移植和应用的反思和总结,探讨苏联法律移植和应用的优点和缺点,并对其对中国法制现状的影响进行评价。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统计分析等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历史背景、苏联法律制度相关资料等。

2.了解苏联法律在中国的移植和应用情况,包括苏联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对苏联法律在中国的适应性进行分析,包括苏联法律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以及实际运用中的问题。

4.对苏联法律移植和应用的优缺点进行评价和总结,为中国法制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预期成果:本研究将对苏联法律对中国法制的影响进行深入的研究,包括苏联法律的移植和应用以及适应性等问题。

同时,本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将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丰富学术研究的内容。

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

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20)02-0066-08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理解考辨□郝玥李凯林(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在学术界有否定性意见,问题的产生与源自苏联并影响中国的两种理论解读相关。

一个是帕舒卡尼斯囿于“商品交换法学”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法的消亡原理,而否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虚无主义;一个是维辛斯基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偏于意志论的法律工具主义。

前者使社会主义国家趋于人治和以政代法,后者导致对法的过度意识形态化。

其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根本之点在于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源于人类生产活动,并以其对生产力发展的正负面影响而使社会进步或倒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改革开放的中国一直在场,有必要从意义域角度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得失。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

”[2]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但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有必要结合历史上的一些学术论争来厘清。

辨析苏联学者在特定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两种解读,反思中国在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相关偏颇,是本文的尝试。

一、思想源流——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两种理解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在苏联建立,与此相应,苏联也需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一种新型的、不同质的法学,以区别于过去的法学理论。

就此,苏联法学界在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中伴随着政治需要,最初是帕舒卡尼斯的法律虚无主义占上风,继而是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主义占上风。

(一)帕舒卡尼斯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是虚无主义在法学上的体现,是一种轻视或者无视法的客观存在、否定法的社会价值、崇尚人治或无政府主义的政治思想流派。

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法学之省思

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法学之省思

《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目前已成为学界不争的一个事实。

对于新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史而言,改革开放前的30年是需要认真总结的一段历史。

新中国法学的前30年中,法学界对前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直接源于对前苏联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的肯认与照搬。

用当时苏联共产党人的话讲,“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

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

”[1]然而,当时在前苏联有影响的各类经济法学派的理论和思想并未在中国生根发芽,这是需要中国经济法学认真省思的一个历史问题。

一、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起兴与嬗变前苏联法学界提出经济法问题,是在20世纪20年代讨论如何对待不同的经济成分时,而且伴随着民法与经济法的激烈争论。

早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公布后不久,当时苏联一些有影响的法学家即或者把民法看成是经济法的同义语,或者把民法包括在经济法的概念内。

[2]如斯图契卡等人即认为,苏维埃民法只能调整私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以及部分地调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能调整公有经济内部即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

斯图契卡提出的“两成分法”理论强调,经济法即经济行政法,以计划性和从属性为特征,其调整形成于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中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关系;民法调整建立在无计划的、“无政府”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成分中的财产关系;随着原料和产品分配的有意识的计划作用的增长,民法将被经济行政法所代替。

[3]尽管该理论受到当时许多民法学家的批评,但却开创了部门经济法主张的先河。

[4]20世纪30年代中期,前苏联又产生了战前经济法。

该理论主张,必须把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产生的关系划分为法和法律科学的独立部门,应颁布专门的经济法典,由它调整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产生的一切基本财产关系。

该理论被维辛斯基指责为“偷天换日地用所谓‘经济法’来代替民法,是对共产主义敌人的重大帮助。

苏俄刑法对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苏俄刑法对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苏联刑法对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刚刚摆脱了三座大山的压迫,实现了民族独立。

但是国家百废待兴,亟待发展,法制建设亦是如此。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国缺乏立法经验,所以大量借鉴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法律模式与机制,对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笔者主要从苏联刑法入手,从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刑罚目的三个方面简要分析苏联刑法对于中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一、关于刑法任务按照苏联刑法理论, 刑法的主旨是与犯罪作斗争, 其实现的方法是使用刑罚。

刑法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刑法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保护国家组织,消灭一切威胁国家政权的组织和个人。

所以由此来看,规定刑法的任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也是苏联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在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典中并未规定。

1919 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2 条规定:刑法是以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措施为其内容, 用来保卫该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制度, 以镇压方法(刑罚)来制止违法行为(犯罪)。

其第 3 条规定:苏维埃刑法所具有的任务, 是以镇压方法来保卫符合于劳动群众利益的社会关系制度, 而这种劳动群众就是在由资本主义过渡。

到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所组成的统治阶级。

其后苏联的重要刑事法规(如1922 年《苏俄刑法典》等)也都明确了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因为苏联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国家任务,自然刑法任务也就随着国家任务的改变而改变。

受苏联的影响, 我国1950年《刑法大纲草案》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保卫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 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 防止犯罪的侵害, 对于实际侵害之人适用本大纲所规定的刑罚或其他处分。

这一时期其他的刑法草案也大多规定有这方面的内容。

如1957年刑法草案第21 次稿和第22 次稿、1962 年刑法草案第27 次稿、1963 年第30 次稿及第33 次稿的总则编的第1 章都为“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苏联法学教育研究

苏联法学教育研究

《苏联法学教育研究》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引言•苏联法学教育概述•苏联法学教育的内容•苏联法学教育的评价•苏联法学教育的经验和启示目录01引言苏联法学教育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对于了解其发展历程和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苏联解体,研究其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参考和启示。

研究背景和意义通过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总结其经验教训,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收集和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研究目的和方法02苏联法学教育概述1 2 3在沙俄时期,法学教育主要存在于大学中,以培养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人才为主。

沙俄时期苏联成立后,法学教育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设立了专门的法律学院和法学系,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苏联时期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的法学教育体系,并逐步进行改革和调整。

当代发展03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苏联法学教育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设立了法律实务部门和实习基地,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01注重马克思主义思想苏联法学教育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

02政治教育为主导在苏联法学教育中,政治教育占据了重要地位,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培养。

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苏联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苏联法学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苏联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03苏联法学教育的内容总结词全面、细致、贴近实际。

详细描述苏联的法律专业课程设置十分全面,涵盖了法律理论、法律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国际法、军事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

此外,为了使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苏联在课程设置上非常细致,不仅有一般的法律课程,还有许多非常具体的法律课程,如土地法、税务法、商业法等。

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

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s)No.4 2002Ó法学探索Ó[收稿日期] 2002220[作者简介] 杨心宇(1952) ),男,浙江余姚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凯(1978) ),男,湖南湘潭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略论苏联法对我国法学的影响杨心宇 李 凯(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摘 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方面,我国全盘学习苏联,接受了苏联的以苏维埃法概念为核心的法学理论,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制实践;在宪法制度、国家机构组成、立法和司法体制及一系列立法等方面也都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并且按照苏联法学教育的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

这一法律移植过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中国面向全球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回顾总结这一历史对我国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苏联法 中国法 理论与实践[中图分类号] 09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89(2002)040112004On the Influence of Soviet Law on the Law in Our CountryYang Xin -yu Li kai(La w School ,Fudan University ,Shan ghai 200433)Abstract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P.R.China,the country learned from the Soviet Union thoroughly in the field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legal construction and acquired the le gal theory which treated the concept of So -viet law as the core in order to instruct the domestic prac tice of legal system.C hina also absorbed and referredto the experie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the composition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the system of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and legislation from the Soviet Union,and turned out a great many talents of legal education and practi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 gal educational model in the Soviet Union.This legal transplantation has dra matic influence on our legal construction.Under the historical c ondition that China is opening to the world,the retrospection of this period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our legal modernization.Key Words :Soviet law,Chinese la w,theory and practice建国以来的很长时期里,我国各方面建设实行/一面倒0的方针,即全盘学习苏联。

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作者: 胡志民
作者机构: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53-64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6期
主题词: 苏联法学理论;新中国民法学;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民法学本体
摘要:新中国民法学是在全盘接受苏联民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民法学则植根于苏联法学理论的沃土,因此新中国民法学的构建归根结底受到苏联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持续了三十余年,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式微。

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以阶级性、公法性和工具性为内容的民法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民事主体、所有权和债的民法制度理论,形成对民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论等本体问题的基本认识。

苏联法学理论给我国民法学带来的影响兼具积极和消极两面,它一方面使我国完成了从传统民法学向社会主义民法学的转型,另一方面使我国民法学难以深入发展。

中国法学的苏联渊源——以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为主要考察对象

中国法学的苏联渊源——以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为主要考察对象

The Soviet Sources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Discipline Nature and Knowledge Sources of Chinese Jurisprudence as Primary Investigating
Object
作者: 王奇才;高戚昕峤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 17-2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苏联法学;中国法学;普遍性;特殊性;学科性质;知识来源
摘要: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从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来看,主要表现在资本主义法学与社会主义法学的关系、革命时期法学与执政时期法学的关系、法学与意识形态、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知识来源、法学研究的范式与方法、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法学教育的模式等九个方面。

关于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之间的渊源关系,一是要反思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的渊源关系背后的中国法学与苏联模式的渊源关系,二是要反思关于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渊源关系的几种主要研究视角,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路径依赖两种视角并未真正抓住问题的核心,从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法的视角展开讨论将是一种更有助益的视角。

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渊源的当代反省

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渊源的当代反省

作者: 杨昌宇
作者机构: 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出版物刊名: 法治现代化研究
页码: 56-69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5期
主题词: 中国法律体系;苏联法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摘要:近4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消极影响的批判持久而深入,在思想史和制度史的双重层面进行了基本厘清。

中国法律体系的实践发展有三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法律体系的建构以苏联部门法体系为模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我国开始进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的实现阶段,法律规范体系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出来。

针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理论短缺、理论与实践关系存在断裂、理论更新滞后等现实问题,反省苏
联“法的体系”这一范畴对1949年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力仍有必要。

苏联时期曾进行过历时近50年的四次有关法律体系的大讨论,其历程与讨论的核心问题能够促使我们在中国法律体系认识更新过程中有更多的思考。

试论1918年苏俄宪法对中国苏区法律的影响

试论1918年苏俄宪法对中国苏区法律的影响

试论1918年苏俄宪法对中国苏区法律的影响
孙洋波;田冬雷
【期刊名称】《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9)1
【摘要】土地革命开展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先后建立了十几块苏区。

以苏联法律为借鉴,中国苏区的法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了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代表的一系列革命法律。

在苏联法律中,1918年苏俄宪法作为苏俄的建国宪法,对苏区法律的影响最为重大,其基本思想成为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立法的指导思想。

【总页数】3页(P318-320)
【关键词】1918年苏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作者】孙洋波;田冬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151
【相关文献】
1.试论国家观与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思想基础——苏俄两次对华宣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历史影响 [J], 林鹏
2.试论中国宪法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 [J], 许富仁
3.试论法律环境对商业发展的影响--比较中世纪欧洲和中国商业的法律环境 [J],
靳越
4.试论法律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J], 吕鸿雁;韩金儒
5.试论新宪法修正案及其对中国社会的深远影响 [J], 郭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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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从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出发所作的分析唐永春Ξ内容提要: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过深刻的消极影响,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直接因素外,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历史传统的因素,这就是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基于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及其影响。

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理解这一同质性的钥匙。

认识这种深层原因,对我国今后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苏联法学 中国法学 亚细亚生产方式 东方专制主义一、问题的提出新中国的法学曾经受到过苏联法学的深刻影响。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消极一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本质观。

传统苏联法学把法的阶级性摆在压倒一切的地位上,以至于物质生活条件———本来是法的根基和本源———下降到次要地位,仅仅被用来论证这种意志的合理性。

我国学界自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30年间,基本上承袭了苏联的这一观点,形成了法与阶级的关系高于或凌驾于法与经济关系之上的理论格局。

重视法的阶级性,对法作阶级的分析,这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把法的阶级性提到压倒一切的高度,以至于否定法的社会性、继承性、共同性,这却是对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的理解。

2.纯粹工具论的法功能观。

传统苏联法学把法单纯视为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

中国法学接受苏联的观点并加以强化,形成了关于法功能的“唯工具论”。

法律功能上的纯粹工具主义是法律本质观上的片面阶级意志论的必然引申,二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是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暴力革命理论及法律理论的教条化的理解。

・841・Ξ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

传统苏联法学明显地存在着国家主义的倾向,即以国家为中心构建法学理论,抬高国家在法的生成、实施、功能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突出法对国家的依附性,忽视乃至抹煞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强调权利的国赋性。

苏联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是片面、教条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的结果。

对此,中国法学在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时,也未加辨别地全盘吸纳过来。

那么,苏联法学何以能够对中国法学产生如此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消极的影响呢?一般说来,下列的几个原因是显而易见的:(1)制度的同质性。

总体而言,我国和苏联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2)意识形态的同质性。

我国和苏联都信仰马克思主义,在革命和建设的道路选择及发展策略上都是以俄国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为指导的;(3)国际环境因素。

新中国在建立之初,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仇视和孤立,面对它们的封锁和包围,为求得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我们采取了“一边倒”的政策,全面学习苏联,包括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

很显然,制度及意识形态上的同质性及由此产生的两大社会主义政权的天然亲合性,再加上当时国际环境压力的催化,使得迫切希望发展和强大的新中国全面学习已经取得辉煌成就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先行者、成功者苏联,甚至在某些方面如计划经济体制等照搬苏联的模式。

由此,在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理论上良莠兼收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1〕然而,这几个原因对于解释和说明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消极影响来说,还远不够那么充分。

因为:(1)它们只能说明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形成消极影响的一定的潜在可能性,而无法说明为什么中国法学在学习、引进苏联法学时几乎是无可避免地受到了它的消极影响。

是什么使我们失却了应有的洞察力、分辨力和判断力,以致在学习苏联法学时将其片面的、教条的、极左的成分也吸收过来?是前述的那个原因吗?不完全是,并且主要的不是它们。

(2)这几个原因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那个时期的自上至下的整个中国社会都极其容易地接受了苏联片面的、极左的那一部分法律观念和理论。

毕竟,对于一个刚刚脱胎于旧社会的农业大国的绝大多数人口———农民———而言,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等,都是十分陌生的东西。

即使对于比较了解这些问题的中国共产党人和知识分子来说,制度、意识形态的同质性和国际环境等因素也未必足以使之必然接纳苏联法学中的消极成分。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苏联法学所以能够对中国法学造成深刻的消极影响,除了制度、意识形态的同质性及当时的国际环境压力等原因外,一定还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正是由于这个深层原因的存在,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消极影响的潜在可能性才转化为现实性,才转化为我们为之浩叹却又无法改变的既成历史事实;也正是由于这个深层原因的存在,苏联法学中的消极、错误的成分才会轻易为中国全社会所普遍接受。

这个深层原因,就是中苏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和影响。

〔2〕认识和理解这一问题的线索及要领,蕴涵于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之中。

・941・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1〕〔2〕本文所说的“中苏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主要是在“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意义上使用。

关于以上所述苏联法学对我国的影响情况及一般原因,我国学者均有相当的认识,较集中的表述请见《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蔡定剑:《关于前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法学》1999年第3期;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二、解决问题的钥匙: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于马克思的毕生理论探索过程中。

早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初,东方社会问题就引起了马克思的关注;19世纪50年代初期,马克思从其“世界历史”的思想出发,认为古老的东方社会形态必将被卷入资本主义秩序的洪流并经此走向共产主义;19世纪50年代末,马克思又明确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欲借此寻找出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公有制;19世纪70年代始,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历史性飞跃,开始思考并初步提出了东方社会———主要是当时的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伟大设想。

〔3〕服务于本文的主题,这里仅对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作一简要说明。

总体而言,马克思的东方社会理论由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和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预想三大部分构成。

这三大部分分别对应、论述并说明了古代东方社会的经济(及社会)、政治和未来发展趋向。

在这三大组成部分当中,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处于核心地位,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和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预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4〕(一)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事实上,马克思终其一生也未给“亚细亚生产方式”下过定义,也未明确指出过它在社会发展序列中占据何种位置,以至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逝世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成了20世纪世界上最大的学术难题之一。

不过,问题的答案都已蕴涵在马克思的论述之中。

在马克思看来,古代东方社会在社会经济形态上普遍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1)在所有制方面,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确切地说,是土地国有或王有。

“在亚细亚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

”〔5〕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最根本、最突出的特点,是理解东方社会的关键所在,马克思称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也称它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

〔6〕古代东方社会所以采取土地公有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与地理环境有关,“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而这一点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质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7〕(2)在经济形式上,实行一种简单的自然经济———村社经济。

这种经济形式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单个的人同自己的家庭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劳动,男耕女织,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可以从自己的劳动产品中获得;第二个层次是,在一个村社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分工,从而使整个・051・法学研究 2002年第2期〔3〕〔5〕〔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56页,第26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1页。

〔4〕 参见张奎良:《时代呼唤的哲学回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7页以下;刘启良:《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学林出版社1994年版,第49以下。

村社的生活资料可以从村社内解决。

(3)在社会组织形式上,采用一种自然组成的共同体———村社。

村社是一种“天然的共同体”,或者说是“部落共同体”,是社会基本单位。

对于生活在亚细亚公有制条件下的古代居民来说,村社就是他们的生存保障,也是他们赖以同他人交往的媒介。

在这个封闭的王国里,人们按血缘关系居住在一起,同外界很少交往。

(4)由上述三方面因素所决定,亚细亚生产方式在政治上采取的是国君至上的专制主义政体———“东方专制制度”。

〔8〕上述四个方面构成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的主干,为马克思终生所坚持。

〔9〕(二)东方专制主义理论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在西方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渊源。

早在古希腊时代,希罗多德(《历史》)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就有了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初步论述。

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东方专制主义。

尔后的黑格尔(《历史哲学》)用了更多篇幅从哲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论述东方专制主义。

古典经济学家理查德・琼斯和亚当・斯密等人则率先试图从政治经济学方面对东方专制主义现象进行解释。

马克思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就是在批判地继承这些先行思想家的理论、思想的基础上创立的。

一方面,马克思吸收了前人的合理思想,如认为东方社会普遍存在一种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东方社会是一种缺乏历史创造精神和发展缓慢的社会,东方社会存在“普遍的奴隶制”,东方社会由中央集权政府负责治水事业,等等。

但另一方面,马克思的理论又超越了以往的这些思想家,不仅科学、严谨得多,而且立场也不同。

首先,马克思一反以往思想家的单纯地理决定论或唯心论的解释,从唯物史观出发对东方专制主义进行系统的分析;其次,马克思一反以往思想家“欧洲中心论”或“西方中心论”的偏见,满怀对东方各族人民未来前途的关切,立足于世界历史和人类历史的宏观视野审视东方社会。

马克思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下的国家大多在公社之上耸立着一个“总合的统一体”,即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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