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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玺 FNOPMLG % 男 % 贵州遵义人 %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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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公安法治研究
法 学 及 法 律 适 用
确定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的 ! 但是 " 随着德 # 日两国及我 国台湾地区的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引进和在实 践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不断加深 " 已经有学者意识到 这种抛开请求权 $ 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请求权 % 而宽泛地将之解释为 & 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 的定义是 存在着缺陷的 ! 这时 " 学者们还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识别 问题 " 结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理解消化 " 分别提出了自己的学说主张 ! $ 一 % 民事纠纷说
在民事诉讼中 % 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就是 诉讼标的 % 但这种对象本身是指什么则需要进一步阐 明 - 诉讼标的的识别 %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诉讼标的的 彼此 %而推及区分此诉彼诉 % 这是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 问题 %也是最基本的问题 " 围绕这一问题 % 历史上曾经 产生了三种学说 % 即旧实体 法学说 $ 诉讼法学说 + 二分 支说和一分支说 ($新实体法学说 " 旧实体法学说认为 % 诉讼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 " 诉讼 法学说认为 %诉讼标的是一个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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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标的及其识别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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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 我国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吸收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基础 # 形成民事纠纷
+ 具体参见张晋红著. 民事之诉研究 / ,法律出版社 ’--& 年版 .第 /&* ’’’ 页 ! 0 具体参见江伟 # 韩英波著. 论诉讼标的 / .载于. 法学家 / ’--1 年第 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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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新二分支说 $ 分别识别说与为实践部门普遍接纳的旧实体法说等诸学说 " 其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进 行 " 从利于诉讼实践的角度出发 % 仍应坚持实体法学说 % 但诉讼标的的识别要以原告向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为准 % 未 向或未能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不能作为识别依据 " 关键词 ! 民事诉讼标的 & 识别标准 & 旧’ 新 ( 实体法学说 & 实体法律关系 & 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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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的定义 ! 不能以宽泛的 ) 争 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 来定义诉讼标的 ! 而是应当继承现 有的 *并没有完全过时的理论观点 ! 即以实体法律关系 和实体法上的权利的主张来定义和识别诉讼标的 " 其 理由是 +"# 旧实体法学说便于法院裁判范围的明确 * 特 定 &$# 便于当事人的攻击或防御 ! 当事人只需以特定的 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点 ! 便可以组织诉讼 攻防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明确 " 李龙教授也清楚地指 出 !旧实体法学说的理论缺陷是 ! 在民事实体法上的请 求权竞合时 ! 导致诉讼标的为复数 ! 而可能发生重复诉 讼问题 " 他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可利用新实体法学说中 的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理论进行诉讼标的单复数的识 别 !使之得到有效修正 % 至于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诉 讼标的则完全可以按旧实体法学说进行定义 ! 诉讼标 的的识别方法则直接以涉案的法律关系的单复数确 定% 二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选择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学界对诉讼标的问题的认 识有不同意见 ! 但是对诉讼标的功能的认识基本还是 一致的 +- 一 $ 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 ! 双方当 事人的诉讼攻防行为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并以其为中 心而展开 &- 二 $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 法 院的审理和裁判均必须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来进行方 为有效 &- 三 $ 诉讼标的是法院用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 人另行起诉的标准 &- 四 $ 既判力的范围原则上只及于 本案的诉讼标的 &$’% 因此 !这四个功能能否在一种学说 中得到完整全面的体现即成为衡量该种学说优劣与否 的关键 % 探讨诉讼标的功能的实现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 下列因素 ( - 一 $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 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 实现民 事实体法中所规定的适法状态 % 法官以民事实体法为 依据 ! 判断当事人哪一方是真 正的权利人 ! 或他们之间 是否存在实体法律关系 ! 这是诉讼的真正意义 ! 说明民 事诉讼活动无法离开实体法规范而独立存在 % , 凡于确 立诉讼标的之概念时 ! 过分强调实体权利与诉讼标之 完全隔绝 ! 根本忽视实体权利之存在而偏向于诉讼法 万能之态度者 ! 不仅不能正确把握诉讼标的的真义 ! 且 有误解诉讼标的理论之存在价值 % (&%’因此 ! 作为诉讼活 动中心地位的诉讼标的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托 % - 二 $ 我国即存的民事诉讼理论
收稿日期 !IJJKLJMLIJ 作者简介 ! 吴
实体法无关 " 其中 %二分支说认为 % 诉讼标的由原告诉 的声明和原告为提出所陈述的事实 关系两方面组成 " 一分支说认为 %诉讼标的就是原告诉的声明 % 即诉讼请 求 " 新实体法学说在诉讼标的的概念认识上与旧实体 法学说并无区别 % 但主张以修正后的实体请求权竞合 理论来识别诉讼标的 " 一 $ 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介评 我国的诉讼标的概念是以旧实体法学说为理论基 础的 % 诉讼标的的识别也是以实体法律关系的多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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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争议事实 ’ 的理解不一致 " 而产生同一案件 却得 出不同结论的可能性 ! 这是因为对 & 事实同一 ’ 标准缺 乏统一的 # 法定的规定 $民事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也 没有办法进行统一规定 %" 从而由于主观意识的差异必 然带来识别上的混乱 ! $ 二 % 新二分支说 * 江伟教授主张 " 我国诉讼标的理论应采用诉讼法 学说中的二支说 " 但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 对其进行科学的修订 ! 他认为 " 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的 概念 " 它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作为识别标 准 ! 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中有一个要素是单一时 "诉讼 标的为单一 ) 两者均为多数时 " 构成多个诉讼标的 ! 江 伟教授进一步认为 " 在给付之诉中 " 应视具体情况而 论 ! 在给付特定物与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诉讼中 " 只需要当事人表示应受到判决的诉的声明 " 诉讼标的 即已明确 ) 而在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 " 由于一对 当事人之间可能有几个事实关系而发生多次给付义 务 "就不能仅仅靠诉的声明判别诉讼标的 " 而必须把诉 的声明相关的原因事实加进来 ! 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 诉的声明是已表明 要求确认的具体的诉讼请求 " 诉讼标的就以此来确认 ! 形成之诉是原告要求法院以判决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关系或权利发生变更的诉 " 诉讼标的即是原告确定某 种地位或资格的诉的声明 ! 江伟教授的 & 新二分支说 ’ 是在诉讼法学说的二分 支说的修正基础上的结论 ! 原二分支说认为多个原因 事实的存在 " 无论诉的声明是否同一 " 都应构成多个诉 讼标的 ! 但这样仍然可能发生请求权竞合 " 无法根本防 止重复诉讼 " 因为在有的情况下 " 原因事实虽然不同 一 "但其给付目的是同一的 ! 江伟教授提出 " 多个诉的 声明与原因事实只要某一项为单一时 " 诉讼标的即为 单一的观点 " 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前述情形的发 生 ! 但是 "这一学说最致命的弱点 * ** 所谓原因事实为 & 自然的历史事实 ’ 到底是什么 " 并没有一个合 理的解 释 "如果它是诉讼标的特定化的依据 " 那么其构成要件 应该是哪些 + 如何才能区别此 & 事实 ’不是彼 & 事实 ’+ 因 此 "实际上也带来诉讼标的识别上的困难 ! 江伟教授又 认为 " 在给付特定物与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诉讼 中 "只需要当事人表示应受到判决的诉的声明 " 诉讼标 的即已明确 ) 确认之诉中 " 诉的声明是已表明要求确认 的具体诉讼请 求 " 诉讼就此来确认 ) 形成之诉中 " 诉讼 标的即原告确定某种地位或资格的诉的声明 ,!-! 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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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教授认为 "诉讼标的不是 & 争议的实体法律 关系 ’ 或 &实体权利主张 ’" 它是不渗入当事人个人主观 意识和意愿的客观实在 " 即当事人诉请法院解决的民 事纠纷 ! 该观点在识别诉讼标的问题上认为 "同一诉讼 标的是指同一事实原因引起的同一独立的纠纷 " 识别 同一独立纠纷的标准同时也是识 别诉讼标的的标准 ! 总体上诉讼标的的识别根据有三个 ( 其一是引起纠纷 的原因事实 " 并且该事实只能是客观事实 " 而非法律上 的事实 ) 其二是发生争议的事实 " 且这种事实特指与利 益直接相关的部分 "而非指原事实本身的争议 ) 其三是 相应的实体法规定 " 这种与实体法依据联合使用的目 的在于确定哪些请 求属于依实体法而竞合的请求 " 哪 些情况下是基于各自独立的权利而产生的利益要求 ! 根据此三项依据其结论如下 ( 第一 " 原因事实 同一 " 反 映争议的诉讼请求同一时 "纠纷只有一个 " 诉讼标的只 有一个 ) 第二 "原因事实同一 " 诉讼请求只有一项 " 表明 争议事实只有一个 " 此时诉讼标的是唯一的 ) 第三 " 原 因事实不同一 " 即使争议的事实类同 # 诉讼请求类同 " 诉讼标的应是不同的 ) 第四 " 原因事实有部分同一 " 部 分不同一 " 引起的争议事实涉及完全不同的实体权利 " 产生的是不同一的利益要求 " 应视为有几个不同的诉 讼标的 ) 第五 "原因事实虽不同一 " 然而呈因果关系 " 诉 讼请求虽然从实体法上看系不同的请求权 " 但实质上 系同一利益的争议事实 "就是同一纠纷 " 诉讼标的应是 单一的 ! 笔者认为此说主要是为了避免同一纠纷多重诉讼 标的弊端 " 克服重复诉讼而建立的 " 他的诉讼标的识别 标准也可谓独具匠心 ! 以此理论在一般案例上演绎也 并无不当之处 " 但 是 " 这种识别方法太复杂 " 作为普通 当事人根本无法认识 ) 就是法律专业人士 " 也需要拿着 个案 " 仔细的先区分 & 原因事实 ’#& 争议事实 ’" 再找 寻 & 相应的实体法规定 ’" 然后去判断其属于五种结论中 的哪一种 " 确实有些麻烦 ! 另外 " 不同人可能对 & 原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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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显然采用了一分支说 !即诉之声明说的观点 " 他们认 为 ! 只有在给付金钱或替代物的诉讼中 ! 才必须把诉的 声明相关的原因事实加进来 ! 作为识别诉讼标的依据 之一 " 这说明他们的理论并不统一 !存在明显的矛盾 " # 三 $ 分别识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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