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纠纷寻求法律保护与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许多专业性的名词和术语,下面将对其中常见的民事诉讼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与被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对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一方,即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
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即希望法院对纠纷作出何种裁决。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
三、证据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和证明物。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提供、采信及评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四、调解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诉双方或多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双方满意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完毕后,依法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
判决书通常包括案由、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规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上诉程序主要包括提起上诉、受理上诉、审查认定等环节。
七、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通过强制手段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以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办案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等。
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或查封对方财产的一种临时措施。
财产保全确保了判决的实效性和执行的可能性。
九、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仲裁常用于商业纠纷解决,具有高效、经济、方便等特点。
总结: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和用法,有助于加深对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的理解。
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名词,并与律师合作,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具体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4.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行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5.当事人主义: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6.职权主义: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主要有法院担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9.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
10.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11.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一定民事纠纷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诉讼请求。
12.诉权:是民事纠纷的主体所享有的,请求国家司法机关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的权利,也就是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的权利。
1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14.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就如何处理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主张。
15.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
16.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者消灭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既存的民事诉讼关系的诉。
17.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彼此之间有关联的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予以裁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可能或已无必要时,由受诉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P314
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此外,基于诉讼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为他人利益而行使诉权者,也可称为当事人)P69
★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P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受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7★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P102
18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的进行诉讼中的人。P107
43★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44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19★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P121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civil dispute):民事冲突,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ADR 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5.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6.民事诉讼(civil procedure)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s,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1、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原则的规定。
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大量存在。
8.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①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②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9.诉讼标的: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0.诉的理由: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11.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2.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3.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诉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利益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并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行为。
下面是对民事诉讼中常见名词进行解释。
1. 民事:民事是指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关系。
民事纠纷是指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所有权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2. 诉讼:诉讼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当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
3.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义务以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 原告:原告是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一方。
原告需要陈述自己的诉求、事实和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5.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讼的一方。
被告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可能提出反诉,可以提供证据来抗辩或反驳原告的主张。
6.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与诉讼事实及证据相符,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前提条件。
7. 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裁判文书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等内容。
8. 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诉讼事实的材料或其他可以作为依据的内容。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证据和证人证言四种类型,当事人应当提供合法、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9. 保全: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诉讼标的或证据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裁定对相关物品进行保全。
10. 纠纷调解:纠纷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介入,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纠纷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民事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名词,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民事诉讼
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当事⼈双⽅和其他诉讼⼈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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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指当事⼈之间因民事权益⽭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案受理,在双⽅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经⼈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2、通俗地讲就是你的⼈⾝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为,保护⾃⼰的合法权益的⽬的。
⼆、常见的民事官司
1.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之间因财产权⽽发⽣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所发⽣的纠纷;
2.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为⽽发⽣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3.因不当得利,⽆因管理等所产⽣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4.因⼈⾝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5.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引起的纠纷;
6.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抚养⽅⾯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7.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企业承包、⼟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8.法律规定的或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件规定的应由⼈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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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民事诉讼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涉及私人权益、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权益救济的一种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是对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解决的一种法律手段,以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的流程通常经历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双方举证、庭审、判决、执行。
其中,起诉是诉讼的开端,起诉人通过起诉状将争议事实和诉讼请求告知法院。
立案是指法院接受诉讼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正式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
双方举证是指原告和被告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
庭审是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的公开审理过程,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反驳和辩护。
最后,法院根据庭审的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由执行部门执行判决结果。
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公平、平等、合法。
首先,民事诉讼的平等性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有责任对双方进行公正的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强调的是公正的司法程序,即要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定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最后,民事诉讼的合法性要求法律的严格遵守和适用,司法机关只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裁决,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法治的实施。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解决争议,获得相应的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进程可以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同时,民事诉讼也反映了法治社会下公民的自觉性和法制观念的普及,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构建。
总之,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手段,具有公平、平等、合法的特点。
它不仅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涉及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相关概念。
一、起诉人起诉人是指在民事纠纷中,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起诉人需要提交起诉状,说明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并请求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
二、被告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起诉方的当事人。
被告需要对起诉状中所述争议做出回应,并在法庭上进行抗辩。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起诉人在起诉状中对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或请求。
例如,要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赔偿、返还财产等。
四、证据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凭证等)和口头证据(如证人证言等),法院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判断其有效性。
五、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或其他适格组织依法进行的调解活动。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六、庭审庭审是指在法庭上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对证据的解释,进行辩论,法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七、判决判决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的对民事诉讼案件的最终决定。
判决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对争议进行解决。
八、裁定裁定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特定情况作出的具体决策,不同于判决。
裁定一般涉及程序性的事项或其他非争议性问题的决定。
九、上诉上诉是指当一个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时,将案件提交给上级法院进行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重新审视机会。
十、执行执行是指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通过强制手段实际迫使被告履行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
执行程序可以包括财产执行、强制执行等方式。
总结:以上是对民事诉讼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过程,提高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财产保全: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保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
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所谓一定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请求,督促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付文书。
所谓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是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
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的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自力救济:也称私力救济,是不依靠纠纷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的介入和帮助,而是依靠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予以解决。
3、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如道德、法律、习惯等等,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谅解和妥协,从而解决纠纷。
5、仲裁:是指在民事主体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把纠纷提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6、公力救济: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8、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请求。
9、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0、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
11、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1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1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4、辩论原则: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15、处分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受法律保护。
1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17、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后,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材料,并在庭审阶段进行辩论和质证,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来解决争议。
以下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原告:即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是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告:即被诉至法院的一方,是指被原告认为侵害了其权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原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等。
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重要文件,起到了引导法院审理的作用。
4. 答辩状:是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其中包括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事实和证据等。
5. 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事实真假的材料或者可以证明事实真假的物件。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多种形式。
6. 质证:是争议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经法庭审核后,出示给对方当事人和法庭审查,目的是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权利。
7. 调解:是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
8. 庭审:是在法庭上进行的诉讼过程,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出示证据并回答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问题。
9. 判决:是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议双方的权益作出裁定,即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解决决定。
10.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目的是请求对一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11. 强制执行:是指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受益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程序。
以上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名词,它们涵盖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和各方当事人的角色和行为,并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了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4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5.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6.确立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7.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8.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9.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1.受案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得到意见或主张。
15.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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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4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5.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6.确立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7.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8.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9.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1.受案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得到意见或主张。
15.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6.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17.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威力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8.证明力:是指针具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19.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蔑视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0.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21.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记忆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22.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23.证明责任:
2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5.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6.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7.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逾期则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即证据失权。
2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9.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30.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3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富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32.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33.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34.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券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3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互相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36.必共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37.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