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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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3.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4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5.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6.确立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7.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8.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9.合议制度:又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11.受案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12.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得到意见或主张。
15.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因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而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6.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是,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17.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威力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18.证明力:是指针具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19.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蔑视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0.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法官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21.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记忆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22.免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
23.证明责任:
24.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25.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26.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7.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逾期则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即证据失权。
28.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9.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30.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31.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富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32.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33.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实体问题所做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34.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券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3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互相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36.必共诉: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37.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理程序事项和个别的实体事项而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